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9900万元增资全资子公司上海形状记忆合金材料的独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 3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39 第三节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 44 -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87 第九章 社会责任 ................................................................................................ - 90 第十章 释义 ........................................................................................................ - 92 第十一章 附则 .................................................................................................... - 93 -
60365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2021-01-0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璞泰来”)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璞泰来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一、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鉴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国际定位,以及新片区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为吸引优秀的研发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实现企业研发动力与管理效率的提升,以及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璞泰来”)未来发展的研发和经营管理需要,公司拟出资22,000万元新设全资子公司上海璞泰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暂定名,以最终工商登记信息为准,以下简称“璞泰来技术”)与上海锦源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锦源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阔元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元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上海锦泰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暂定名,以最终工商登记信息为准,以下简称“锦泰元”),用于实施共同在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总部办公大楼项目,三方按出资额确定使用的建筑面积大小及相应位置划分。
其中,璞泰来技术出资22,000万元持有44%股权,锦源晟科技出资23,000万元持有46%股权,阔元企业出资5,000万元持有10%股权。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梁丰先生系锦源晟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以及阔元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执行董事,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韩钟伟先生为锦源晟科技母公司上海锦源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锦源晟科技以及阔元企业均为公司关联方,本次共同出资设立联营企业锦泰元构成关联交易。
2015-02-14:东方明珠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32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公告编号:临2015-004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于2015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0006号):“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
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本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一次反馈意见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2月14日附件:一次反馈意见2015年1月15日,我会受理了你们吸收合并及百视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
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1.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完成后,文广集团所持百视通股份将由41.92%上升至45.07%。
同时,为保护百视通和东方明珠异议股东的权利,文广集团担任收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请你们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异议股东所持股股份数量及占比。
2)文广集团向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和现金选择权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如触发,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情形,或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安排。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检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东方明珠的全部负债将并入百视通。
601567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三星医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2021-03-04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作为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医疗”或“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曾用名“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对三星医疗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三星医疗2016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102,71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1.82元,扣除承销商发行费用人民币29,999,999.92元,与发行有关的其他费用人民币4,713,487.6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65,286,504.24元。
为合理利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上述闲置募集资金为暂时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用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前,公司将及时归还借出的募集资金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将切实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东方投行及保荐代表人俞军柯、邵荻帆经核查后认为:三星医疗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IPO审核问答汇编

IPO审核问答汇编目录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问题3、锁定期安排 (2)问题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2)问题5、对赌协议 (3)问题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4)问题7、出资瑕疵 (4)问题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5)问题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6)问题1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问题1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8)问题12、境外控制架构 (9)问题13、诉讼或仲裁 (9)问题14、资产完整性 (10)问题15、同业竞争 (11)问题16、关联交易 (12)问题1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13)问题18、土地使用权 (13)问题19、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14)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问题21、社保、公积金缴纳 (16)问题22、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16)问题23、军工等涉秘业务企业信息披露豁免 (16)问题24、员工持股计划 (18)问题25、期权激励计划 (19)问题26、股份支付 (21)问题27、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 (23)问题28、应收款项减值测试 (24)问题29、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 (25)问题30、税收优惠 (26)问题31、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 (27)问题32、委托加工业务 (28)问题33、影视行业收入及成本 (30)问题3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31)问题3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2)问题36、业务重组与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34)问题37、经营业绩下滑 (35)问题38、客户集中 (37)问题39、投资收益占比 (38)问题40、持续经营能力 (39)问题41、财务内控 (40)问题42、现金交易 (43)问题43、第三方回款 (44)问题44、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 (46)问题45、引用第三方数据 (47)问题46、经销商模式 (47)问题47、劳务外包 (48)问题48、审阅报告 (49)问题49、过会后业绩下滑 (50)问题50、过会后招股说明书修订更新 (51)问题51、分红及转增股本 (52)问题52、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53)问题53、信息系统核查 (54)问题54、资金流水核查 (56)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19.3.3) (58)问题1、上市标准 (58)问题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59)问题3、重大违法行为 (61)问题4、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61)问题5、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62)问题6、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62)问题7、研发投入 (63)问题8、上市指标中市值要求 (64)问题9、科创板的定位 (64)问题10、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65)问题11、员工持股计划 (67)问题12、期权激励计划 (68)问题13、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69)问题14、研发支出资本化 (70)问题15、政府补助 (71)问题16、信息披露豁免 (72)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3.24) (74)问题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74)问题2、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75)问题3、出资或改制瑕疵 (76)问题4、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77)问题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7)问题6、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79)问题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 (80)问题8、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 (80)问题9、“三类股东” (81)问题10、对赌协议 (82)问题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82)问题12、客户集中 (84)问题13、持续经营能力 (85)问题14、财务内控不规范 (86)问题15、第三方回款 (88)问题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90)四、科创板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91)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 (91)1-1、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披露要求: (91)1-2、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1-3、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3)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4)1-6、研发投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4)1-7、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保荐机构】 (95)1-8、员工持股计划【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5)1-9、期权激励计划【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6)1-10、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6)1-11、研发支出资本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7)1-12、政府补助【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8)1-13、信息披露豁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98)1-14、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8)1-15、申报前后新增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9)1-16、出资或改制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0)1-1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8、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9、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2)1-20、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3)1-2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2、“三类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3、对赌协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5)1-2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5)1-25、客户集中【保荐机构】 (106)1-26、持续经营能力【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7)1-27、财务内控不规范【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07)1-28、第三方回款【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8)1-2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9)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 (109)2-2、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4、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5、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6、供应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7、引用第三方数据【保荐机构】 (112)2-8、劳务外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12)2-9、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3)2-10、环保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1、合作研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2、重要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3、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4、安全事故【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6)2-15、生产模式主要采用外协加工【保荐机构】 (116)2-1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保荐机构】 (117)2-17、技术先进性的客观依据【保荐机构】 (117)2-19、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8)2-20、收入确认政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1、报告期收入波动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2、境外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3、经销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4、毛利率波动较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1)2-25、期间费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或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6、股份支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7、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3)2-28、存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29、在建工程余额或发生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0、固定资产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1、商誉余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5)2-32、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25)2-33、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4、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余额【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5、委托加工业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6、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7、现金交易【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8)2-38、信息系统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9)2-39、资金流水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31)2-40、重大诉讼或仲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2)2-41、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 股或境外上市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3)2-42、发行人存在曾经申报IPO但未成功上市的情形【保荐机构】 (134)2-43、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 (134)2-44、红筹企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5)2-45、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37)2-46、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9)2-47、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其他领域【保荐机构】 (140)2-48、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保荐机构】 (140)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20.6.12 (14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41)问题2、出资瑕疵 (142)问题3、资产完整性 (142)问题4、持续经营能力 (143)问题5、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44)问题6、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144)问题7、客户集中 (145)问题8、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146)问题9、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47)问题 10、境外控制架构问题(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149)问题1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49)问题12、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150)问题13、对赌协议 (151)问题14、“三类股东” (152)问题15、信息披露豁免 (153)问题16、上市标准 (154)问题17、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适用上市标准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如何把握? (154)问题18、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155)问题19、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155)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6)问题21、信息披露豁免 (156)问题22、员工持股计划 (158)问题23、期权激励计划 (159)问题24、审阅报告 (161)问题25、财务内控不规范 (161)问题26、第三方回款 (163)问题2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65)问题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167)问题29、经销商模式 (168)问题30、劳务外包 (169)问题31、研发支出资本化 (170)问题3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171)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描述: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88946)分别于2019年3月7日和3月9日,发布《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和《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披露拟将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摩鸿信息”)100%股权以12,834.06万元转让给你公司关联方摩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预计产生投资收益为130.36万元,本次交易对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你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分别获得投资收益226.5万元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6,303.96万元,该交易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你公司2019年一季度净利润的114%。
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20年11月17日。
上海国际超导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上海国际超导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1)上海上创超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成立,是集产学研一体的致力于第二代高温超导材料及下游应用器件研发、生产的高科技公司。
(2)公司已经与奉贤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将以奉贤经济开发区为依托,在上海率先发展高温超导战略新兴产业,建立国内领先的高温超导产业化基地,同时与上海大学合作成立上大上创超导联合研发中心,形成产学研用互动的良好机制。
(3)公司管理团队由来自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级管理专家及部分海外引进人才组成,技术团队集聚了上海大学及国内其他领域超导专家数十人。
公司现有员工40余人,全部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科技人员32人,占职工总数的80%。
其中高级职称9人、具有博士学位10人,占职工总数的25%。
交易条件(1)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7805;(2)对应持股比例:不低于3.6%;(3)拟新增注册资本不低于360万元;(4)拟增资价格:4.15元/每一元注册资本;(5)拟新增投资人数量:不超过4;(6)募集资金用途:通过资产注入、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国际超导公司做强做优做大超导电缆业务。
(7)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项目简介上海上创超导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创”公司)是在上海市政府直接指导下,于2011年8月成立,由上海大学、上海聚惠生物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管理团队、技术团队等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是集产学研一体的致力于第二代高温超导材料及下游应用器件研发、生产的高科技公司。
1、自主研发,科技转化生产力目前,上创公司作为上海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牵头单位,正在进行千米级第二代高温超导带材产业化攻关和中试生产。
上创公司集聚了上海大学及国内其他领域超导专家数十人,公司首席科学家蔡传兵博士为德国留学回国人员,现为上海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浦江学者,承担了包括国家863计划在内的多项国家级项目,多个研究成果为国际领先、国内首创。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临港南桥科技城入驻企业路安达科技新增新能源牌照额度的函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临港南桥科技城入驻企业路安达科技新增新能源牌照额度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0.09
•【字号】沪奉府〔2023〕90号
•【施行日期】2023.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临港南桥科技城入驻企业路安达科技新增新能源牌照额度的函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路安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安达”)是全球领先的汽车激光雷达软硬件制造商、全球激光雷达上市第一股Luminar Technologies(以下简称“Luminar”)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于2023年签约入驻奉贤区临港南桥科技城。
此次合作是Luminar战略落地中国的重要布局,承担着中国地区的产品研发、检测、数据储存与分析等职责,将成为奉贤乃至上海智能网联产业标志性项目。
目前,“路安达”在奉相关研发、测试等工作已顺利开展,通过几个月的实际运营,“路安达”反映名下仅有一辆新能源公务用车,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业务拓展需求,故申请1个新能源牌照额度作为补充。
奉贤区正处于加快培育智能网联产业的关键阶段,支持并满足以路安达为代表的智能网联企业的合理需求,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扎根奉贤、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也将进一步凸显上海整体营商环境,做大做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圈,进而推动
区域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望复,为盼。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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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9900万元增资全资子公司上海形状记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超募资金的现状
2009年公司在深圳创业板成功上市,共募集资金总额118,9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13,951.31万元,其中超募资金62,278.31万元。
目前,公司超募资金尚剩余21,850.31万元。
二、增资方案及审议情况
经公司前期反复调研论证后提出《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9900万元增资全资子公司上海形状记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该增资方案计划共使用超募资金9900万元,全部用于增加上海形状注册资本金,增资后注册资本将达到1亿元;增资主要用于上海形状封堵器、输送装置等相关产品生产能力的扩建。
以上方案于2011年10月21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增资资金来源均为超募资金。
三、主要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提出《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9900万元增资全资子公司上海形状记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上海形状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同时,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决策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导》、《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9900万元增资全资子公司上海形状记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9900万元增资全资子公司上海形状记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社教
郭俊秀
范有年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