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2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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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论-ppt课件

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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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偶权 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 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 3.社员权 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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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利及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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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权利的作用为划分标准
以权利的作用划分,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以下四类:
问: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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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节 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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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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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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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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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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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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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甲乙是好朋友,某日,甲邀请乙夫妇于周日中午 到家中吃饭,乙欣然同意。甲遂精心准备一桌饭菜,耗资600 元。但周日中午乙一时心情不好,因此没有携妻前往。该饭 菜只能由甲夫妇自己吃。
问:甲能否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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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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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一)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 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全文普法宣传课件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一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一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2

买卖房屋协议 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协议 预告登记本身并不是直接表彰物权变动结果的公示方法,而仅仅是在物权变动过 程中为了保障权利人取得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 在可以办理现房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及时办理现房登记,如果其在法定期 限内不办理,就表明预告登记的权利应当不再受到保护。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编 第二章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 项有错误,经其申请,由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 有证据证明登记却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 行更正的登记。例如,房屋登记的面积、界址。
——《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编 第二章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 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必须要实际发生了交付行为 在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况下,并非完全不考虑登记的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学》
第四节 动产交付
善意第三人具有如下特点:
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变动不知道 或不应当知道的第三人
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 满足了权利变动的其他要件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与模式
物 权 的 变 动 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变动模式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国物权变动 采“合意加公示”的模式,实际上确立了一种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公示 对抗主义为章
《民法学》
观念交付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民法学》
第四节 动产交付
第二编 第二章
二、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编 第二章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 项有错误,经其申请,由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 有证据证明登记却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 行更正的登记。例如,房屋登记的面积、界址。
——《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编 第二章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 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必须要实际发生了交付行为 在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况下,并非完全不考虑登记的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学》
第四节 动产交付
善意第三人具有如下特点:
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变动不知道 或不应当知道的第三人
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 满足了权利变动的其他要件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与模式
物 权 的 变 动 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变动模式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国物权变动 采“合意加公示”的模式,实际上确立了一种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公示 对抗主义为章
《民法学》
观念交付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民法学》
第四节 动产交付
第二编 第二章
二、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2024版】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5

第二编 第五章
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一方因为建造、修缮建筑物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
相邻的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有可能是长期的,也有可能是临时性的。因 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需要利用邻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这种利用的要求必须 是合理的。如果因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可能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由一方 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民法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二编 第五章
(二) 因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他方应当允许。对因排水而发生的相 邻关系,通常为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
在自然排水时,对自然流水的方向,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排放。 在人工排水时,也应尊重水流的流向,因人工排水而构造各种设施或工作物, 改变了水流的方向,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排水时,不能排放违反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利用他 人的土地排水时,使用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由受益人合 理补偿。
第二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二编 第五章
“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4条
《民法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二编 第五章
不可量物的侵害
是指按照通常的计量手段无法加以精确测量的某些物质因排放、扩散等致他人损害。 不可量物的侵害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应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
不可量物的侵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可量物侵害只有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才受到民法相邻关系的调整 造成了一定的妨害或损害后果
2024年度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销婚姻的情形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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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和程序要求以及财产分割规则
离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等情形下可以准予离婚。
2024/2/3
离婚程序
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完成相关手续 后方为解除婚姻关系。
财产分割规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 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适用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首先适用法律规定;无相关法律规定时,可适用习惯或 国际条约;同时应遵循法律原则和精神,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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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民事法律关系
2024/2/3
8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024/2/3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特别关注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禁止家庭暴力 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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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条件和程序要求
2024/2/3
结婚条件
01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等。
结婚程序
02
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后方为合法夫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03
对于违反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
2024/2/3
物权分类
根据物权的内容和性质, 可以将其分为自物权和他 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主物权和从物权等。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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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取得方式及保护规则
要点一
《民法学》教学2PPT课件

• 期限上的区别
效力上的区别
• 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一、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又叫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
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
物权。
第十二章
•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 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 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 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 4、地役权
• 是指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以他人土地 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
• 地役权是约定的,而相邻权是法定的。
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物权种类
(1) 所有权 (2) 用益物权 (3) 担保物权 (4) 占有
第十二章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 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规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 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 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 人相结合。
第十三章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 体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 对的消灭与相对消灭。严格的说,物权的相对 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是应当属于物权 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 例: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 后来乙擅自借给了丙,丙在使用期间被 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一日, 甲到戊家中玩耍发现了录音机,甲要求 取回,戊不答应。问:甲是否有权要回 录音机?
• 3、优先效力
• 当一个物之上存在数个内容相矛盾的物 权时,效力强的排除弱的而率先得以实 现。物权的优先效力变现在两个方面: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14

《民法学》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与实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抵押财产的变卖
抵 押 财 产 的 变 卖 是以一般买卖形式出售抵押财产,以所 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债权的一种方式。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与实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按 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 于补偿金
在我国法律中,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各为独立的不动产 (权利),但基于房地之间的天然联系,为使建筑物取得使用土地的正当权 源,并合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处分建筑物时, 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 筑物亦一并处分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浮动抵押权
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 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 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二)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浮动抵押权的效力与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大体相同 最大的差别在于浮动抵押权有一个效力休眠期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将抵押权区分为
不动产抵押权
权利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以抵押财产的类别为标准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与实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抵押财产的变卖
抵 押 财 产 的 变 卖 是以一般买卖形式出售抵押财产,以所 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债权的一种方式。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与实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按 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 于补偿金
在我国法律中,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各为独立的不动产 (权利),但基于房地之间的天然联系,为使建筑物取得使用土地的正当权 源,并合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处分建筑物时, 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 筑物亦一并处分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浮动抵押权
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 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 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二)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浮动抵押权的效力与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大体相同 最大的差别在于浮动抵押权有一个效力休眠期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将抵押权区分为
不动产抵押权
权利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以抵押财产的类别为标准
民法课件第2编

独立性;从属性;永续性
(二)管理权的内容
1、表决权
2பைடு நூலகம்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监督权
4、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的义务
第四节 财产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亦称财产共有,指两个以上的 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财产 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 权利主体是多数人 (二) 客体是同一项财产 (三) 具有内、外部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四) 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
其为真正的权利 动产的占 人;因信赖登记 有与动产 所记载的权利而 交易的具 与权利人进行的 体情况综 交易,在法律上 合判断 应当受到保护。
三、物权的公示
不动产需登记。不登记不生效 动产需交付。交付不完成,不发生动产物 权的变动效果 动产交付的新型方式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动产交付的特殊规定
家庭承包方式 以土地承包经 营权合同设定
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 适用特别法规
式
定
期限届满
土地严重毁损 或灭失时依法 调整
承包人自愿交 回土地
收回承包地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 登记种类 出让 设立登记 转让 变更登记 划拨 注销登记
消灭途径 土地灭失 使用期限届满
征收 行政处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内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
1、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2、依法流转的权利
3.
3、提前被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时,有权获得补偿
(一) 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 人或占有人
(二)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
(三)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互相给予 方便所追求的利益
(二)管理权的内容
1、表决权
2பைடு நூலகம்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监督权
4、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的义务
第四节 财产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亦称财产共有,指两个以上的 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财产 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 权利主体是多数人 (二) 客体是同一项财产 (三) 具有内、外部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四) 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
其为真正的权利 动产的占 人;因信赖登记 有与动产 所记载的权利而 交易的具 与权利人进行的 体情况综 交易,在法律上 合判断 应当受到保护。
三、物权的公示
不动产需登记。不登记不生效 动产需交付。交付不完成,不发生动产物 权的变动效果 动产交付的新型方式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动产交付的特殊规定
家庭承包方式 以土地承包经 营权合同设定
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 适用特别法规
式
定
期限届满
土地严重毁损 或灭失时依法 调整
承包人自愿交 回土地
收回承包地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 登记种类 出让 设立登记 转让 变更登记 划拨 注销登记
消灭途径 土地灭失 使用期限届满
征收 行政处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内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
1、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2、依法流转的权利
3.
3、提前被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时,有权获得补偿
(一) 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 人或占有人
(二)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
(三)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互相给予 方便所追求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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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学
第四节 共 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亦称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 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财产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数人 (二)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 (三)共有具有内部和外部双重权利义务 关系 (四)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
民 法 学
二、共有的分类 (一)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 以上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 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可概括如下: (1) 各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 分享权利,分担义务。(2) 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 于共有物的全部。 (3) 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份额。 (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又称不分份额的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财 产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可概 括如下:(1) 共同共有关系的产生,须以共同关 系的存在为前提。 (2) 共同共有是无份额的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的全部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3) 共同共有随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原因 物权 内容 变动 物权 原始取 民事法律行为;善意取得、公用 征收或没收、继承、拾得遗失物 取得 得
继受取 等 得
物权 物权内 在不影响物权属性的情况下武器 变更 容变更 的客体、心理范围、方式所发生
(狭义) 的改变。
物权 绝对消 民事法律行为;标的物灭失、法 消灭 灭(狭 定期间届满、混同
义)
民 法 学
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见《物权法》第4条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 见《物权法》第5条规定
公示公信原则 见《物权法》第6条规定 遵守法律、尊 见《物权法》第7条规定 重社会公德原 则
学民
法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1. 在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2. 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3. 对世效力。 4. 不可侵害性。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 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 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
所有人占有 占有 非所有人的占有 合法占有 善意占有 非法占有 恶意占有 使用 收益 自然孳息,又称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
法律上的处分
民 法 学
三、所有权的行使 第一,直接行使。 第二,授权他人行使。 四、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 原始取得: 2. 继受取得: (二)所有权的消灭 1. 绝对消灭,是指因所有权的客体毁损灭失而导致所 有权消灭。如生活消费、生产消耗、抛弃以及其 他原因使所有物灭失等法律事实均可使所有权绝 对消灭。 2. 相对消灭,是指原所有人失去所有权,新的权利主 体取得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对于原所有人消灭, 而对于新所有人则为取得 。
民 法 学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即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私 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个 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 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 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物权法》第64条、第65条是有关私人所有权 的规定,其内容包括:(1)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 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 动产享有所有权。(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 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 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民 法 学
二、相邻关系的类型 《物权法》仅列举性规定了六种相邻 关系,包括用排水、通行、修建与 铺设管线、通风、采光、日照以及 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有害物质排 放以及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等相 邻关系。司法实践中还涉及其他相 邻关系,例如,竹木根枝越界、越 界建筑、果实越界等相邻关系,对 此《物权法》未加以规定。
民 法 学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三)尊重历史和习惯 (四)合理损失赔偿原则
民 法 学
第六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一、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 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 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 《物权法》对动产和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制 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1. 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 2. 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 3. 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 4.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5.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 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的保护可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 保护 二、物权请求权 特征 1. 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 2. 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 3. 物权请求权主要是基于对有体物的 保护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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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确认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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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 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他处而失去 控制的物品。 (1) 须为有主的动产。 (2) 须占有人丧失占有。 (3) 须占有丧失非出于占有人自身意思。 (4) 须无人占有。 • 注意:特种遗失物(1) 动物。(2) 金钱。(3) 有价证券。 (4) 证书。(5) 枪支弹药。 • 拾得遗失物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 79条对遗失物拾得问题作了规定:“拾得 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 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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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它是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物 时,各个所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 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对 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共有 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 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 第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主体身份具有多重性。 第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第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权利具有一体性。 第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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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分割原则 1. 遵守约定的原则 2. 遵守法律的原则 3. 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 (二)共有财产分割的方法 1. 实物分割 2. 变价分割 3. 作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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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相 邻 关 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 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 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 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 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 律特征主要有四点。 (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人 或占有 (二)相邻关系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 (三)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互相给予方 便所追求的利益 (四)相邻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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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物权
第十章 物权法基本理论 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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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物权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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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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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 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 物权法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 而精神产品受著作、商标、专利法调整, 仅在某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 神产品。 2. 物权是支配权 3. 物权是绝对权 4. 物权具有排他性 这种排他性首先意味着排斥他人干预、 侵害而占有或享有特定客体物的能力。 其次,物权排他性要求在特定物上只能 存在一种权利;存在多种权利的情形下, 必须确定顺位,一个物上权利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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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分类标准 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 配范围 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 配的内容 物权的客体 分类结果 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 权、以权利为客体内 容的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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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
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 限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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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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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 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统一性和惟一性。 (2) 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3) 国家所有权内容中的权利一般并不由国家直接行 使,而是由其授权的机关行使。 二、集体所有权 (1) 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主体是各个集体组织。 (2) 从客体上看,集体所有权的财产范围也很广,除 了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的财产外,可以是其他 任何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3) 从内容上看,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它所 有的财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也包括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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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 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 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 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 的合法权益。” 1. 业主享有的权利:业主对其专有的标的物具有完 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2. 业主应负的义务 (1)按专有物的使用目的或约定使用专有部分的义务。 (2) 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的义务。 (3) 不得侵害专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的义务。 (4) 准许合理进入的义务。 (5) 损害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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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公示
不动产需登记,不登记不生效 动产需交付,交付不完成不发生动产物 权的变动效果 动产交付的新型方式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动产交付的特殊规定 参见《物权法》第23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适 用登记对抗原则,即未经登记,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