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7第四章产品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多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如何承担责任,污染者之间的责任大小如何确定是本条所规范的内容。
一、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本条所规范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有以下要件: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
本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意思联络。
现实中的环境污染共同侵权,从各行为人的角度考察,在污染者彼此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一般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
如果污染者之间有意思联络,则不是本条调整的范围,应由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调整,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立法过程中,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污染者对外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有不同意见。
有的提出,应当规定污染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再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排污者的内部责任,这样有利于救济受害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
经研究认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但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值得商榷。
污染损害发生后,受害人从赔付能力考虑,一般会起诉经济能力较强的大企业,而大企业由于处理污染物能力较强,不一定比小企业排放污染物多,规定连带责任会加重大企业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排污多的小企业积极治理污染。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现行《侵权责任法》实质修改对比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现行《侵权责任法》实质修改对比表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七编和附则

第七编侵权责任目录第七编侵权责任 (1)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损害赔偿 (3)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4)第四章产品责任 (7)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8)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10)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12)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13)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4)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5)附则 (17)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

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在我国,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种类、赔偿依据及标准四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提供产品时,由于产品存在安全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产品侵权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判断。
二、产品侵权责任的种类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负责任。
无论生产者自己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安全缺陷,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如明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进行告知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出租人责任:出租人应当对其出租的产品负责任。
出租人如未按照标准提供安全产品,导致租赁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赔偿依据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依据主要包括三大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严格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即生产者或其他侵权方存在过错或过失,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安全缺陷导致损害的,他们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标准产品侵权责任法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损害赔偿:根据受害人的身体伤害程度、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如消费者因使用缺陷产品导致严重伤残,那么赔偿金额将随着伤残程度的不同而变化。
2.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损坏或者丧失的财物的价值或者通过产品缺陷导致其他财产损失的合理费用。
如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汽车严重损坏,赔偿金额将涉及汽车修理费和维修期间定期租赁车辆的费用等。
3. 精神损害赔偿:当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导致心理创伤或精神痛苦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一)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
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
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
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为:1、损害后果;2、因果关系;3、行为的违法性;4、过错。
因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人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但《民法典》规定,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2-1204条)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09-1212条)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29条)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36-1244条)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45-1247条)9、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民法典》第1223条)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民法典》第1252条)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56)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列解读PPT课件:(第七编 侵权责任)解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列)解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 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 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 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规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规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典之一,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中,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增加读者对此法律领域的了解。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及构成要素侵权责任指的是当一方对他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构成侵权责任的要素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侵权责任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侵权、财产侵权、名誉侵权等。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由侵权方向受害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在行政管理领域中,由行政机关对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处罚性措施。
三、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及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损失赔偿、合理支出、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其中,损失赔偿是指侵权方向受害方赔偿其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合理支出是指受害方因应对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比如医疗费、鉴定费等。
利益损失是指受害方因侵权行为丧失了本应获得的利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心理痛苦、精神损伤等所支付的赔偿。
四、侵权责任的免责情形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中,也存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侵权方可以得到免责的情况。
比如,紧急避险行为中的损害、法定情节下的免责、正当防卫等。
在这些情况下,侵权方的行为可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而得到合法保护,不承担侵权责任。
五、侵权责任的追诉期限对于侵权行为的追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为二年。
也就是说,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受害方有两年的时间来主张其合法权益。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受害方不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或暂时无力主张权益的情况下,追诉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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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指在产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注意和产品瑕疵责任(违约责任)不一样。
一、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包括设计缺陷和制造缺陷。
产品存在的缺陷就是在产品当中包含的一种不合理的危险。
何为不合理?
注意:使用产品可能存在危险,但根据警示说明操作就不会有危险,这就是合理的危险。
同时这种不合理的危险是一般的危险,不是高度危险,如是高度危险就要适用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2、有损害事实
3、损害是由缺陷产品造成的。
二、关于责任的承担的划分
(一)关于责任承担
1、生产者责任
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120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
1206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该条规定的就是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的缺陷跟踪观察的义务。
4、惩罚性赔偿
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明知还不补救就具有恶意成分在里面,造成了损失还比较严重,不惩罚说不过去,在英美法系惩罚是很高的。
(二)关于责任追究
1、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
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注意: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并非承担连带责任,承担的叫“不真正连带责任”。
故作为受害人只能请求其中一人要求赔偿,而不得同时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
120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注意: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现在应改为3年)
而且在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中,一定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可以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