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事厅文件黔人通【2007】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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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

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 2007〕 194号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70号)、《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7]8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实施意见 >的通知》(黔人发 [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 00七年十月十二日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实施意见 >的通知》(黔人发 [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1.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忠的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以及特设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3.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7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黔人社厅通[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24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的通知》(黔人通[2007]303号)和《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0]727号)精神,为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全面了解事业单位发展和工作内容,提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综合素质,更好履行岗位职责,现就开展201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2013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工作人员以及2013年以前公开招考尚未参加初聘培训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十八大精神、科学发展观、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发展、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职称申报条件与程序、科技成果申报程序及手续、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心理调适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公民科学素质讲座、公共礼仪等。

三、组织领导初聘培训实行分级实施、统一考核、统一颁证、脱产培训。

省人社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州)人社局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四、培训费及食宿费培训费用按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黔价费[2004]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240元(每课时3元, 80学时,含教材费)。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专题讲座PPT课件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专题讲座PPT课件

★学历、资历
按《教师法》要求
★学历、资历
按《教师法》要求
• 三级 70分
• 二级 75分
• 一级 80分
• 高级 85分
• 正高级 90分
★教学质量评价积分
★经历
二、三级
一级
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德育工作
高级
正高级
★教研能力
三级
二级
一级
高级
正高级
★带动辐射
文件要求 二级
一级
高级
三级
正高级
★带动辐射
四、交流
写在最后
成功的基础在于好的学习习惯
The foundation of success lies in good habits
52
谢谢大家
荣幸这一路,与你同行
It'S An Honor To Walk With You All The Way
讲师:XXXXXX XX年XX月XX日
பைடு நூலகம்
分类开设通道
视特点,分标准
既有统一,又作区分 既同要求,又作倾斜
分类开设通道
树方向,建轨道
学历 教学评价积分 班主任、辅导员 教研能力 带动辐射作用 教学量 教学效果
二、基本申报要求
• 黔人社厅通(2014)374号 • 黔人通(2008)35号(计算机要求 )
• 黔人社厅通[2014]383号(继续教育要求)
• 关于答辩 对象:申报正高级 专家选择 内容:代表作 专业基础知识
• 关于课题 以立项时间为准
• 关于代表作 本专业,见解独到,体现研究方向,论述新颖,有亮点
贵州教师网 PDF 付印版 删去姓名、工作单位
• 关于收录证明 EI、SCI 核心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1.05
•【字号】黔人社厅通〔2012〕12号
•【施行日期】2012.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黔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物价水平相应提高,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适当考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

经研究,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老红军和副省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67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510元;
(三)在保护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490元;
(四)其他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380—410元。

二、其他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范围和条件等有关规定仍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黔人通[2007]117号)文件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挂职帮助工作有关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挂职帮助工作有关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挂职帮助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黔人通[2006]10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6.07.11
【实施日期】2006.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挂职帮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人通[2006]104号)
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各市(州、地)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编委办关于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06]26号)精神,现将选派干部到农村挂职帮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挂职帮助工作,是年轻干部了解省情、增长才干、积累经验、锻炼成长,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贡献的重要途径。

通过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年轻干部到农村扶贫驻村(社区)工作、从事教育、卫生等工作,也是实现力争
到2010年全省每个村(社区)有一名大学生工作目标重要途径。

全省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社区)挂职帮助工作具体任务为:2006年选派1000名,2007年2000名,2008年以后每年选派3000名。

二、选派对象
选派对象为乡镇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年轻干部,其中对2001年以后考录到县以上。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精)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精)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贵州省人事厅黔人通〔2007〕115号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6)45号)及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1、公务员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退休。

2、在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

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5、机关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1、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公务员,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 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黔东南州人事局2009年3月)第一部分岗位设置管理概述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背景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2006年7月,国家人事部在全国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二、岗位设置管理基本政策文件(一)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1、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2、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3、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4、国家人事部与文化部、科技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农业部、卫生部等单位制定的9个《行业指导意见》(二)省、州出台相关文件1、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2、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黔人通[2007]274号)3、《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2002]38号)4、我州制定的《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州人发[2008]3号)5、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7]194号)6、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165号)7、州人事局印发的《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24号)三、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内容(一)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需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岗位类别设置:岗位类别是根据工作性质不同而划分的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的岗位类别设置分为三类: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2•【字号】黔府办发[2003]73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贵州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省人事厅2003年7月1日)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维护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2]1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聘用制的原则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是指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试行人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机制。

二、试行人员聘用制的范围和对象政府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核定收支和定额或定项补助)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属于试行聘用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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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厅文件
黔人通【2007】290号
关于下发《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全省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通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2007年12月18日印发共印600份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
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授予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时要求
2008年1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

二、学时授予标准
(一)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按实际学习学时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以下分值均是独立完成时的分值,若是合作完成的,需按其每人工作量比例分计学时)。

县(处)级成果计3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3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2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10学时);地(厅)级成果计4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4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30学时、第
三完成人计20学时);省(部)级成果计7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7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6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50学时);国家级成果计8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8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7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60学时)。

学术、技术论文在系统内交流刊物发表的计20学时;在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出版的计30学时;在国内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计40学时;在国内公开的核心刊物(北图、SCI收录)上发表的计60学时。

第二作者在以上基础上扣减10学时。

参编公开出版的论著、译著、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不足5万字的计30学时、5万字以上不足10万字的计40学时、10万字以上的计50学时,专著计120学时。

(四)单位举办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主讲人每次按所授课时数两倍折算学时,参加人员按实际听课时数,凭组织单位开具的证明折算学时。

(五)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凭结业证书,每次计算40学时。

(六)出国留学、出国讲学、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进修访问,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40学时;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计60学时;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70学时;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80学时;四个月以上至半年计100学时;半年以上至一年计120学时;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一个月增计10学时。

(七)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或证明,每门合格课程计10学时。

继续教育对象在完成规定学时的同时,单位不得剥夺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外派等学习培训的权利。

三、学时登记和考核
(一)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对象统一使用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继续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

(二)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时证明,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继续教育对象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时数进行核实统计,并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发放和管理
(一)《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行业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对象学时审核工作,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验印。

(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任职年限内必须完成《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确定的学时数。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所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以累加计算,平均使用;对已批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后,继续教育学时应重新计算,原职务所得学时不再带入新的职务任期内。

五、监督检查
各级人事部门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定期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制度,做好继续教育学时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省人事行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市(州、地)、各部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要求管理和使用继续教育学时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予以纠正,严重违规的将予以通报。

本《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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