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的注意事项
技术入股应该注意的问题

技术入股的注意事项以技术出资入股是当前高新技术成果交易的重要方式。
由于技术具有“无形”的特性,不同于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在出资标的、出资义务及其履行问题上很容易发生争议。
很多争议的产生,源于交易双方在谈判过程中急于求成,对许多关系到交易实质内容的合同条款未作仔细考虑就草草签约,埋下日后纠纷的隐患。
那么,交易者在洽谈与签订以技术出资入股形式的高新技术交易合同时,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一、应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按照《公司法》与其他有关技术入股的法律规定,技术方可以用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资标的。
在交易中,当事人首先必须明确:他们究竟是在对什么东西进行交易?是专利权还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专利权出资的,是否还附带相关的技术诀窍?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技术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与外延。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希望用一个非常简单的名称来概括双方交易的技术,例如笼统地将其称为“XX技术”等,这恰恰为日后的争端埋下了伏笔。
曾有这样的例子:某种汉字编码获得了一项方法专利权,再根据专利方法设计出该编码的输入软件(真正在市场上销售的是输入软件而不可能是输入方法)。
发明人以这项专利技术与投资方成立合资公司。
投资方的本意显然是想让合资公司能够销售装有输入软件的电脑、汉卡等产品。
但是双方在技术出资协议书中只是简单地约定:“技术性质为中国国内独占性专利”、“技术内容包括:表形码汉字卡;表形码教材;表形码字典;表形码电脑”。
这份协议书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首先,没有明确是以专利权出资,还是以专利权的独占许可出资?从文字上看似乎更象是后者。
其次,没有约定按取得专利的编码方法设计的输入软件著作权是否也作为出资标的?投资方认为发明人向合资公司移交了汉字编码的电脑、汉卡等物品,合资公司就可以合法地生产、销售它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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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注意事项有哪些
导语:技术入股注意事项有哪些?技术入股主要还是看人,而不是看项目,技术入股需要注意合约履行的可行性,最好找律师评估下。
技术入股注意事项有哪些
1、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但是一般都要求权利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估依据。
2、技术估值
按相关规定,对于技术入股,由于是非货币财产通过评估可以界定价钱,入股的时候要求以知识产权出资xxx的形式体现出来。
3、软件著作权归谁享有?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技术入股的评估依据,技术入股后,软件著作权依然属于该技术人员所有,创业团队享有优先使用权。
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技术入股公司章程

技术入股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 X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公司地址本公司的注册地址为 X 地址。
第三条公司性质本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法律适用本公司依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公司资金第五条技术入股本公司欢迎技术人员入股,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和资产收益。
第六条技术入股条件1.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拥有专业技术能力;–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业绩表现;–愿意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2.本公司应充分评估技术人员的技能、经验和贡献,确定其技术入股的比例和期限。
第七条技术入股比例技术人员的技术入股比例应根据其技能、经验和贡献进行评估,确定其在公司股权结构中的比例。
第八条技术入股期限技术人员的技术入股期限应根据技术入股比例和公司经营需要进行评估,确定其技术入股期限。
第九条技术入股方式1.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技术入股:–投入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购买公司股权。
2.技术人员参与技术入股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文档、专利证书和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条技术入股权益1.技术人员通过技术入股,享有以下权利:–参与公司的股东会议;–享有相应的股息和红利;–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2.技术人员的技术入股权益应根据其技术入股比例和公司重要决策的需要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章公司管理第十一条公司组织结构1.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2.董事会是本公司的最高领导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战略规划和监督管理。
3.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
4.经理层是本公司的执行机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任命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董事会1.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
2.董事会主席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
技术入股的条件和要求

技术入股的条件和要求
摘要:
1.技术入股的概念和意义
2.技术入股的条件
3.技术入股的要求
4.技术入股的注意事项
正文:
一、技术入股的概念和意义
技术入股是指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作为资本投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分享收益的一种方式。
技术入股对于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增强企业的技术实力,促进技术成果转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技术入股的条件
1.技术成果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市场前景。
2.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侵权、纠纷等问题。
3.技术成果需要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能够推动企业的发展。
三、技术入股的要求
1.技术入股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技术成果的权属、使用范围、收益分配等事项。
2.技术入股方需要提供技术成果的相关资料、技术报告等,以便企业进行评估和应用。
3.技术入股方应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为企业的技术进步
提供支持。
四、技术入股的注意事项
1.技术入股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技术成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技术入股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实力和信誉,避免合作风险。
3.技术入股合同应明确技术成果的保密要求,防止技术泄露。
总之,技术入股作为一种新型的资本投入方式,可以为企业和个人带来双赢。
公司法技术入股的规定是怎样的?

The success of an enterprise depends on the team, not on the individua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公司法技术入股的规定是怎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各位设立者可以通过资金、技术或者是实物进行出资,相较于资金入资,其他两种类型出资都存在着风险,故而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
对于各位意图想通过技术入股的人,需要了解公司法技术入股的规定。
一、公司法技术入股的规定是怎样的?1、公司法第27条2、可以用货币估值的技术,如知识产权等,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不能估值的无法作为出资;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法技术入股的注意事项技术入股的教训:1、技术跟资本合作,千万不要拿低工资,要不项目做成功或者不成功,做技术的可能都是颗粒无收。
既然跟资本合作,工资按市面上的算,市面1w就1w,2w就2w,如果对方说,前面没有利润,能不能工资低点什么的,可以少点,但是不能离谱,工资在企业成本里面大概占10%-15%,要不没钱还投什么资,我去年就吃了这个亏,去年家庭收入变成-5w。
2、签技术入股的协议时,一定要拿到公证处公证,或者直接转到个人名下,如果对方不去公证,再好的项目也别做了,等着矛盾吧。
协议最好请律师过目,分析可能存在的争议。
比如我上面的协议“无偿”犯了大错,技术入股不是无偿,是有偿,当时过分信任对方,现在对方翻脸不认,到法院起诉,也会带来很多麻烦。
技术入股的条件和要求

技术入股的条件和要求摘要:一、技术入股的定义和基本要求二、技术入股的条件1.合法的技术来源2.技术价值的评估和确定3.技术入股的程序和法定要求三、技术入股的注意事项1.技术入股合同的签订2.技术入股后的管理和发展3.技术入股带来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正文:一、技术入股的定义和基本要求技术入股是指企业以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一种方式。
它既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一种形式,也是企业融资的一种途径。
进行技术入股,需遵循一定的基本要求,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技术入股的条件1.合法的技术来源:技术入股方应当在入股合同中保证其是该技术的合法所有人,没有权利瑕疵。
入股的技术必须是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具有法律保护状态。
2.技术价值的评估和确定:技术入股前,应对技术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
评估结果可作为确定股权比例的参考依据。
3.技术入股的程序和法定要求:技术入股需遵循法定程序。
首先,技术入股方需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公司现行股东有优先承让权。
三、技术入股的注意事项1.技术入股合同的签订:在实施技术入股前,双方需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转让、技术保密、股权分配等事项。
2.技术入股后的管理和发展:入股后,技术方应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确保技术得以有效运用。
同时,公司应关注技术的发展趋势,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以提升企业竞争力。
3.技术入股带来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技术入股可能涉及知识产权、合同履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各方需关注相关法律法规,防范法律风险。
如有必要,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咨询和帮助。
总之,技术入股作为一种将技术与资本结合的方式,具有一定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运营技术入股股权分配方案
运营技术入股股权分配方案运营技术入股是指将运营技术人员作为合作伙伴,通过购买公司股权的方式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
运营技术入股的股权分配方案需要充分考虑运营技术人员的贡献以及公司的发展需求,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激励运营技术人员积极投身公司的发展。
一、入股股权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入股股权分配方案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一位参与者在股权分配上享有平等的机会。
2.贡献程度:股权分配方案应根据每一位运营技术人员的实际贡献程度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成果、专业技能等。
3.发展需求:公司的发展需求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入股股权的数量应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计划来确定。
二、入股股权分配方案1.股权分配比例:根据入股股权的数量,按照贡献程度和发展需求确定每一位运营技术人员的股权分配比例。
2.股权解禁期: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股权分配方案可以设定一段时间的股权解禁期,即在一定时间内,入股股权不得转让或出售。
3.股权锁定期:为了激励运营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的发展,股权分配方案可以设定一段时间的股权锁定期,即在一定时间内,运营技术人员不得转让或出售自己所持股权。
4.股权回购权:为了保障公司的权益,股权分配方案可以设定公司对于运营技术人员的股权拥有回购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回购运营技术人员所持股权。
5.退出机制:为了保障运营技术人员的权益,股权分配方案需要明确退出机制,即在一定条件下,运营技术人员可以选择退出公司,并按照一定规则进行股权转让或回购。
三、风险投资和激励机制1.风险投资:运营技术入股是一种风险投资,入股人员需对公司的风险有所了解并接受。
股权分配方案应明确风险投资的性质,并告知每一位入股人员相关风险。
2.激励机制:除了股权分配,公司还可以设立一系列激励机制,如股权期权、绩效奖励等,以激励运营技术人员更好地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并提高公司整体的运营技术水平。
四、入股股权的管理和监督1.股东会议:股权分配方案应设立股东会议,由所有持股人参与决策,并制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计划。
技术入股一方合同注意事项
技术入股一方合同注意事项
哎呀呀,朋友们!当涉及到技术入股一方的合同,那注意事项可多了去啦!
首先呢,合同里对于技术的描述一定要清晰准确哟!就好比给这技术画了一幅高清画像,它的核心内容、创新点、应用领域等等,都得明明白白的。
要是含含糊糊,那不就像在大雾里走路,容易栽跟头嘛!
再者,关于技术的价值评估,可不能马虎呀!这可不是随便估个价就行的。
得请专业的机构或者专家来评估,确保公平合理。
不然,到时候觉得自己吃亏了,那可就后悔莫及啦!
还有哦,股权的分配和权益的规定要明确呀!技术入股一方能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都得一条条写清楚。
这就像是给自己的权益划定了边界,不能模棱两可。
嘿,违约责任也不能忽视呀!万一哪一方违反了合同,该怎么赔偿,怎么处理,都得有个说法。
不然出了问题,互相扯皮,那可就乱套了。
另外,保密条款也很重要哟!技术的核心机密可不能泄露出去,不然就像自己的宝贝被别人偷走了一样。
哇塞,对于技术的后续改进和发展,合同里也得有约定。
不能说技术入股了就不管不顾了,得跟上时代的步伐呀!
总之啊,技术入股一方合同的注意事项一定要仔仔细细考虑清楚。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像盖房子要打牢地基一样,合同就是保障各方
权益的基石。
只有把合同签好了,才能在合作的道路上走得稳稳当当,才能实现共赢的美好局面呀!。
技术入股协议书注意事项
技术入股协议书注意事项
哎呀呀,朋友们!技术入股协议书这事儿可太重要啦!千万不能马虎对待哟!
要知道,技术入股可不简单,里面的注意事项那是一个接一个呀!首先呢,技术的评估可得严谨细致,就像给珍贵的宝石鉴定价值一样。
不能随随便便估计,得找专业靠谱的机构和人员,不然到时候价值被低估,那可亏大啦!
嘿,关于股权的比例和权益分配,一定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可不是闹着玩的,要是稀里糊涂没弄明白,日后产生纠纷可就麻烦大了!
哇塞,还有竞业禁止条款,这可不能忽视呀!要确保技术入股方在合作期间不会去竞争对手那里“捣乱”,不然公司的利益不就受损了嘛!
再说说保密协议,技术的核心内容那可是公司的宝贝,得像守护宝藏一样严格保密,要是泄露出去,后果不堪设想呀!
哎呀,违约责任也得明确好,一旦有一方违反协议,得有明确的惩罚措施,不然协议不就成了一张废纸啦?
总之啊,技术入股协议书的注意事项一定要牢记在心,不能掉以轻心。
这关系到合作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利益,可得用心对待呀!。
高校技术作价入股的一般步骤和工作内容
高校技术作价入股的一般步骤和工作内容随着高校科研成果的不断涌现,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已成为高校技术创新的重要环节。
为了更好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高校技术作价入股成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
本文将介绍高校技术作价入股的一般步骤和工作内容。
一、准备阶段高校技术作价入股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首先,高校需要对所拥有的技术进行评估,包括技术的市场价值、技术的成熟度和技术的应用前景等。
其次,高校需要确定技术作价入股的比例和方式,即确定高校所持有的技术所占的股权比例和股份的转让方式。
最后,高校还需要确定技术作价入股的合作方,包括企业、投资机构或其他合作伙伴。
二、谈判阶段在确定技术作价入股的合作方后,高校需要与合作方进行谈判,以达成合作意向。
谈判的内容包括技术作价入股的具体条件、技术的使用范围和期限、技术转化的形式和方式等。
双方需要就这些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共识。
三、合同签署阶段在谈判阶段结束后,双方需要签订技术作价入股的合同。
合同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文件,其中包括技术作价入股的比例、技术的股权转让方式、技术的使用范围和期限、技术转化的形式和方式等具体条款。
合同的签署标志着技术作价入股的正式开始。
四、技术转化阶段技术转化是高校技术作价入股的核心环节。
在技术转化阶段,高校需要将技术转化为实际的产品或服务,以实现经济效益。
这包括技术的开发、试验、生产和销售等一系列工作。
高校需要借助合作方的资源和能力,共同推动技术的转化和产业化。
五、风险管理阶段在技术作价入股的过程中,高校需要对风险进行合理的管理。
首先,高校需要对合作方进行背景调查,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实力和信誉度。
其次,高校需要与合作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解决技术转化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最后,高校还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以保障技术作价入股的顺利进行。
六、绩效评估阶段技术作价入股后,高校需要对技术转化的绩效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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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的注意事项
一、应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
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技术入股的法律规定,技术方可以用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资标的。
在交易中,当事人首先必须明确:他们究竟是在对什么东西进行交易?是专利权还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专利权出资的,是否还附带相关的技术诀窍?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技术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希望用一个非常简单的名称来概括双方交易的技术,例如笼统地将其称为“XX技术”等,这恰恰为日后的争端埋下了伏笔。
曾有这样的例子:某种汉字编码获得了一项方法专利权,再根据专利方法设计出该编码的输入软件(真正在市场上销售的是输入软件而不可能是输入方法)。
发明人以这项专利技术与投资方成立合资公司。
投资方的本意显然是想让合资公司能够销售装有输入软件的电脑、汉卡等产品。
但是双方在技术出资协议书中只是简单地约定:“技术性质为中国国内独占性专利”、“技术内容包括:表形码汉字卡;表形码教材;表形码字典;表形码电脑”。
这份协议书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首先,没有明确是以专利权出资,还是以专利权的独占许可出资?从文字上看似乎更象是后者。
其次,没有约定按取得专利的编码方法设计的输入软件著作权是否也作为出资标的?投资方认为发明人向合资公司移交了汉字编码的电脑、汉卡等物品,合资公司就可以合法地生产、销售它们了。
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上,技术的财产权与技术载体的财产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
结果,当事人在上述两个问题上都发生了纠纷,双方对出资标的各有不同的解释并先后三次对簿公堂,投资方为此吃尽了苦头。
二、弄清技术出资人是否拥有技术的处分权
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
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都拥有技术的处分权。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技术,其权利归职工的单位拥有。
有些技术投资项目,投资方没有弄清对方是否拥有技术的处分权就盲目签约,结果不但投资收不回来,甚至还必须与技术方一起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所以,在与技术人员个人洽谈技术入股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的技术权属是否清晰。
如果权属方面还存在未解决的纠纷,投资方就应慎重考虑自己的投资打算,以免“为他人做嫁衣裳”。
以专利技术出资的,必要时可请技术方出具专利证书及其他专利资料,很容易查明其是否真正的专利权人。
但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要查明其是否该技术的权利归属则必须费一番功夫了。
当然,比起投资失误可能导致的数百万、上千万损失来说,在签约前多花一点时间和费用去核实被交易技术的权利归属,无疑还是非常必要的。
三、详细约定技术方的出资义务
作为投资方,其出资义务非常简单,就是把资金交给公司或汇入公司帐号就行了。
对于技术出资的情形,出资人要做哪些事情才算履行了出资义务,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律没有做出统一规定。
一般说来,技术方大致有三类义务:1.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这种情况以专利入股居多,由于专利文献是可以公开查阅的,如果专利文献对发明内容披露得足够详细的话,就可能只需要技术方协助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就行了,无须做更多的事情。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了这一点,虽签订了转让合同但未去办理登记和公告手续,结果专利权仍持在技术方手中。
任何技术转移都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知识转移,二是权利转移。
前些年很多企业引进技术人才,人才带来技术并把它在企业中实施,企业往往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技术。
但这仅仅是实现了知识转移,在法律上企业并没有获得使用技术的权利。
如果以后该人才离开企业,就很可能在是否允许企业继续使用技术的问题上发生纠纷。
实践中这样的例子不少。
2.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根据技术的具体情况,如果通过阅读技术资料就可以了解技术的内容和实施技巧,从而生产出合格产品,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只约定由技术方提供与该技术有关的资料,技术方对所提供的技术并不承担技术指导的义务。
若是这种情况,就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哪些技术资料以及如何提供等事项。
3.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
许多技术(特别是非专利技术)并不能充分体现在图纸资料中,往往还包括某些存在于发明者大脑之中的无形技艺、技巧或诀窍等。
即使是专利技术,发明人也可能把实施发明的最佳方案秘而不宣。
以这些技术投资入股的,就需要由技术方进行指导,传授有关的技术诀窍。
有的还要由技术方作出样品或进行试机。
就某个具体项目而言,技术方可能承担以上一项或几项出资义务。
究竟承担哪些义务,承担程度如何,都需要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约定不同,承担的义务和验收标准也就不同。
但是,如果合同约定由技术方承担一些与技术转移无关的工作(如生产管理或产品销售等),即使技术方未履行义务,也只是一般的违约,不影响技术出资到位与否的认定。
当前比较常见的问题,一是技术出资人不愿意转让技术权利。
通常,只要投资方不要求,技术方很少会主动提出把有关的技术权利转移给对方。
深圳有家企业接受北京某大学教授的技术投资,专利权是教授夫妻二人共有,但所有法律文件上自始至终都只有一个专利权人签字,事后另一专利权人否认同意专利权转让,使该项目至今骑虎难下,投资方受到很大损失。
二是合同中普遍缺少提交技术资料的清单和进行技术指导的客观标准。
在履约过程中,技术方愿意提供多少文件就提供多少文件,并且,技术指导的主观随意性也很大。
不少企业反映:技术项目上马了很长时间,但下单配料等关键环节仍须由技术方亲自动手,一旦技术方离开或生病,生产就无法继续进行。
这实际上就属于知识转移没有完全实现,换句话说,技术方只是以其劳务来出资,是不符合有限责任制度的。
这样的交易与其说是技术出资关系,不如说是技术服务关系更为确切。
四、要重视技术出资的验收
对于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一般以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来确定出资到位与否。
但技术出资义务履行与否、履行程度如何,则不能由会计师来判定。
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规定:出资期满,各方应当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应当共同签署验收征明文件,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技术出资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往往出在验收标准上。
多数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验收标准,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统一的验收标准。
结果往往是,技术方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投资方却认为技术方的出资不到位,由此发生法律纠纷。
在一起著名的技术入股纠纷案中,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就曾以技术方没有提供专利证书为由认定其没有出资。
事实上,专利证书上既没有记载技术信息,掌握专利证书也不等于拥有专利权,提交专利证书毫无法律意义。
现在多数技术投资项目都没有组织验收,一旦发生纠纷,技术出资是否到位经常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而且,技术方的出资行为没有通过验收加以固定,其技术指导义务没有完结,技术方的股权也就始终是不稳定的。
五、约定技术价值变动后的利益调整
目前,交易双方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技术入股的比例上,很少有人考虑入股后一旦技术价值变动如何进行利益调整。
技术不同于其他财产,它的价值变化很大,资产评估只能给出一个相对参考值。
在不同的时间和地区,不同的配套条件下,同样的技术能够带来的利润是非常不同的。
绝大多数技术投资项目,投产后的实际收益都会与当初预计的情况有很大差别。
归纳起来,造成技术价值变动的原因有:
1.市场发生变化;
2.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3.新技术替代;
4.法律上存在瑕疵。
前两种原因一般与技术方无关,不应当由技术方承担后果。
后两种原因则需要交易各方事先约定好处理的办法。
特别是法律上的瑕疵,比如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入股的,当前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比例非常高,一旦被宣告无效以后,该技术信息就进人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这时候,技术方的股权如何处理?技术方已经分到的利润又如何处理?这些都是需要在交易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内容。
综上所述,以技术出资入股由于是“把不是钱的东西当成钱”,因而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
保障技术投资成功的关键,是要订立内容完备的合同。
技术交易的各方不宜过分依赖现有的各种标准合同。
标准合同只能规定交易中带有共性的事项。
而技术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恰恰是那些没有共性的事项,比如技术交易标的、技术资料清单、权利转移形式、技术指导的标准等等,都是无法标准化的。
从实践情况来看,纠纷往往就发生在这些无法标准化的条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