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为确保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建立健全xx投资者实名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客户身份的基础识别xx销售人员与客户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时,应遵守公司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了解并获取客户真实情况:(一)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二)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三)确认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取得完整的客户资料并进行审核和信息登记(五)如果为客户提供非面对面方式的服务,应:1.采取有效的强化识别措施,对客户信息进行二次确认2.身份认证、IP地址确认3.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交易额度限制第二条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公司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公司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公司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反洗钱工作岗位应监控客户的交易情况,并对客户信息进行持续跟进:(一)根据客户交易行为和交易规律的变化,及时补充和修订客户的基本信息和资料。
(二)对可疑交易和可疑客户,重新识别,确认可疑交易或可疑行为的原因,修订客户的身份资料,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三)根据客户的特点或帐户的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是否外国政要等因素,合理制定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深入开展客户风险分类工作。
(四)根据分类结果,取消或拒绝受理禁入类客户。
(五)加大对高、中风险客户的关注力度。
第四条客户尽职调查反洗钱工作岗位应对客户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可疑客户执行调查如下:(一)持续重点关注高中风险客户。
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

第一节总则一、为规范客户身份识别行为,防范业务操作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保证业务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应遵循“严格准入、重点识别、持续关注、详细登记、及时报告”的原则,严格客户身份识别。
(一)、严格准入。
严格开立账户或签订合同建立业务关系的审核。
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匿名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其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重点识别。
重点对客户信息发生变更、交易异常、涉嫌洗钱及恐怖融资、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查的犯罪嫌疑人或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重新识别以及对非账户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交易的审核。
(三)、详细登记。
按规定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妥善留存客户信息资料。
(四)、及时报告。
第二节法人类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资料审核(二)、识别客户身份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等措施进行核对。
(三)、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1、对完成客户身份识别、符合规定的客户,在现金管理系统中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授权财务人员办理的,须留存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名章印鉴,并在预留印鉴卡的空白处登记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印鉴卡经多次登记无空白后可要求客户更换印鉴卡。
(四)、开立账户对人民银行批准开立的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对外办理付款业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五)、资料保存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成都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户许可证副本、客户预留印鉴、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专夹保管,开户资料按会计档案保管规定的年限保管。
二、开立其他结算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一)、资料审核1、一般存款账户的审核2、临时存款账户的审核(1)注册验资资金,应审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同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注册验资出资人的身份证件。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范本模板】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基本原则】⏹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风险管理(划分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环节】⏹建立关系(初次识别):客户是谁?交易目的?⏹关系存续(持续识别、重新识别):什么样的交易?为什么交易?与什么人交易?怎样交易?【对新客户的身份识别】⏹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应包括:核对、了解、登记、留存四个环节。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其中核对的含义:核查、比对。
一是证件与本人进行核对,最直观的、最有效;二是进行联网核查;三是与以往的信息进行比对.⏹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采用合理手段,了解客户是谁?交易目的?☞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自然人客户基本信息采集⏹职业:⏹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身份证有效期限:二代身份证背面记载有效期,留存复印件正反面;证件到期时涉及原有客户信息的更新。
☞对公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对公客户基本信息采集⏹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既包括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又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证件的期限:银反洗发[2007]14号文件中,对证件到期做出了解释。
⏹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授权办理业务人员核对、了解、登记、留存身份证件。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本行反洗钱秩序,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辖各营业网点。
第三条营业网点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营业网点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
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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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基本原则】⏹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风险管理(划分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环节】⏹建立关系(初次识别):客户是谁?交易目的?⏹关系存续(持续识别、重新识别):什么样的交易?为什么交易?与什么人交易?怎样交易?【对新客户的身份识别】⏹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应包括:核对、了解、登记、留存四个环节.⏹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其中核对的含义:核查、比对。
一是证件与本人进行核对,最直观的、最有效;二是进行联网核查;三是与以往的信息进行比对。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采用合理手段,了解客户是谁?交易目的?☞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自然人客户基本信息采集⏹职业:⏹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身份证有效期限:二代身份证背面记载有效期,留存复印件正反面;证件到期时涉及原有客户信息的更新.☞对公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对公客户基本信息采集⏹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既包括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又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证件的期限:银反洗发[2007]14号文件中,对证件到期做出了解释。
⏹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授权办理业务人员核对、了解、登记、留存身份证件.【特定业务的识别】⏹大额现金存取: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一次性交易:本行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xxx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营业网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第二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我社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三条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必须完整、有续,指定专人归档保管。
(一)帐户资料(含网上银行、银信通、手机银行等)开立、变更、撤消资料由营业网点主办会计(未设主办会计的分社主任)负责保管,属于个人资料的按月装订保管,属于单位客户资料的列入“一户一档”归档管理。
(二)POS商户及助农终端客户资料由联社科技部统一归档保管。
(三)贷款客户资料由各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第三章交易记录的保存第五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具体交易记录(一)个人存款记录1、证件审核记录。
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对证件审核的信息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并保留复印件,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识别,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反洗钱专管员反映。
2、有效证件记录。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
各社应对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
(二)单位结算账户记录l、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审核记录。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我行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收益等。
第二条我行员工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四)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在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如需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本行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八)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三条我行员工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依法采取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措施,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一)核对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三)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五)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凭证;(六)寄送商业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七)电话联系;(八)关注和分析客户的资金交易情况;(九)与已知的犯罪分子或恐怖组织、个人名单进行比对;(十)其它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安全措施。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资产安全,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包括客户的身份验证。
在客户和企业进行交易之前,企业需要对客户的身份进行验证。
这包括验证客户的身份证件、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只有在确认客户的身份真实有效之后,企业才能与客户进行实质性的交易。
其次,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包括账户信息的保护。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账户管理系统,确保客户的账户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这包括使用安全的加密技术来保存客户的账户密码和交易记录,以及定期对账户进行审核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包括交易过程的安全措施。
在客户与企业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比如,在进行大额交易或者风险较高的交易时,企业可以要求客户提供额外的身份验证信息,或者采取实时监控的手段来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最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还包括客户隐私的保护。
在客户与企业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同时,企业也需要尊重客户的隐私权。
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隐私保护政策和措施,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或滥用。
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企业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客户的隐私。
总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资产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身份验证、账户信息保护、交易安全措施以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措施,企业可以有效地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保障客户的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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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为保证个人存款实名制的有效实施,依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或者“客户尽职调查”,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确立客户的真实身份。
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
第三条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核对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四条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五条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六条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代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提示客户更新相应信息,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如发现客户出示《机构信用代码证》仍在有效期内,但未按规定提交征信中心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效力的,应要求客户办理相关效力确认手续。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机构信用代码及其《机构信用代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实践中,为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除核对并登记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要求客户说明、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资料或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电话联系等措施。
第十条核对客户身份证明文件与代码信息系统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相应提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定期审核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二条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三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具体要求(一)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符合保密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三)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应当反映客户身份识别的过程和结果,保存的客户交易资料应当足以再现该笔交易的完整过程;
(四)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
(五)有权机关依法可以查阅、复制、封存或使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