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宪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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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

荷兰
中世纪时期,是神圣罗马帝国的领土。到了16世纪初,因为复杂的王室联姻,他们在神圣罗马帝国哈布斯堡 王朝之下统一起来。
1463年正式成为国家,16世纪前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
16世纪初受西班牙统治。
1556年帝国皇帝卡尔五世(1519-1556年在位)退位,将西班牙和低地(被称为北方省)分给他的儿子腓力 二世,将奥地利等其他地区以及哈布斯堡王朝正统分给他的弟弟斐迪南一世。就这样,北方省属于西班牙王国。
荷兰国鸟——琵鹭。琵鹭因嘴极象琵琶,故得名。分布在欧洲南部到亚洲,少数分布于非洲。但在欧洲的繁 殖地,仅限于荷兰和西班牙。
人口
荷兰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它的人口密度超过407.5人/平方千米。
据荷兰移民局统计,2012年荷兰华人总人口约为12万人,约占荷兰人口总数的0.7%。在荷华人无大规模集 中地,荷大部分地市均有华人居住。
荷兰国歌是《威廉颂》,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首国歌。
荷兰国花——郁金香。荷兰郁金香的历史是从一位名叫克卢修斯的园艺学家开从出使土耳其的奥地利大使于中得到了原产亚洲的、美丽的郁金香,并带着郁 金香来到了荷兰,使这种花很快地遍及荷兰各地,一度掀起了郁金香热。
1568年,因反抗西班牙国王的中央集权和对新教加尔文派的迫害,爆发持续80年北方省反抗西班牙的八十年 战争。
荷兰(8张)1579年北方省中的七省(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的区域)成立了乌得勒支联盟,共同反对西班牙 统治。这被认为现代......
从西班牙获得独立之后,荷兰发展成为17世纪航海和贸易强国。荷兰的商船数目超过欧洲所有国家商船数目 总和,被誉为“海上马车夫”。荷兰在世界各地建立殖民地和贸易据点。这段时期在荷兰被称为“黄金年代”。
1688年9月,一支庞大的舰队从阿姆斯特丹港拔锚起航,这些船上载着荷兰的最高执政官威廉三世和两万名 荷兰士兵。威廉三世此行是受英国议会的邀请,前去保护英国国民的“宗教自由和财产”。

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

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

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2011年02月24日星期四 23:12长见识了~~虽然不是全世界的,但是,很有看头~!先来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古巴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古巴共和国是工人、农民及其他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自主和统一的国家,其完整的领域包括它的陆地、沿海岛屿、领空和领海。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缅甸是属于劳动人民的,主权的,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名为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一条:(保护人的尊严)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

2、因此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一切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

3、下列基本权利作为可直接实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承担义务。

《希腊共和国宪法》第一条:1、希腊的政体为议会制共和国。

2、人民主权为政府的基础。

3、一切社会权力来自人民和民族,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

《印度联邦宪法》第一条:(联邦名称和领土)1、印度为联邦制。

2、各邦及其领土如第一附表所示。

3、印度领土包括:(1)各邦领土;(2)第一附表所列之中央直辖区领土;(3)将来取得之其他领土。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伊朗政权的形式是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伊朗人民基于对古兰经公正治国的古老信念,在由伊马姆霍梅尼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于伊斯兰阳历1358年1月10日和11日(公元1979年3月31日)举行的公民投票中以98.2%的多数票通过的。

《以色列国宪法性文件》第一条:1、临时参议院由本法令所附名单开列的人士组成。

荷兰国际私法

荷兰国际私法

荷兰国际私法介绍荷兰国际私法(Netherlan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荷兰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涉及在国际私法领域中适用的规则和原则。

荷兰国际私法旨在解决与跨境事务相关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合同、家庭、继承、商事等各种法律关系。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荷兰国际私法的相关内容。

国际私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又称为私国际法,是解决跨境法律纠纷的法律分支,主要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法 2. 家庭法 3. 继承法 4. 商事法荷兰国际私法的主要原则和规则主要原则荷兰国际私法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 国际自由原则:即各国的国际私法必须保持相互独立,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国内法。

2. 等价原则:即荷兰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判断,并确保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3. 联系要素原则:即在国际私法中,应根据案件的相关事实和各方当事人的联系要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主要规则荷兰国际私法的主要规则包括: 1. 法律选择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2. 基于国籍的规则:与国籍相关的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况,如婚姻、离婚等。

3. 衡平法原则:在特定情况下,荷兰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改变适用的法律。

荷兰国际私法在不同领域的运用合同法在合同法领域,荷兰国际私法适用以下原则和规则: 1. 遵循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荷兰法,荷兰国际私法将予以尊重。

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无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契约自由、公平交易等都应得到遵守。

家庭法在家庭法领域,荷兰国际私法适用以下原则和规则: 1. 国际私法委托解决法院:荷兰法院在国际私法家庭案件中担任仲裁角色,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和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适用的法律。

2. 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荷兰国际私法通过考虑子女最佳利益,确保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的合理安排。

世界各国宪法比较

世界各国宪法比较

世界各国宪法比较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责任。

世界各国的宪法内容和形式各不相同,反映了各国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制度。

本文将就世界各国宪法的主要特点和差异进行比较。

一、宪法的形式与内容1. 法定宪法:法定宪法是指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宪法,是一部独立的法律文件。

例如,美国的《联邦宪法》和德国的《基本法》都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定宪法。

2. 国家宪法:国家宪法是指通过全民公投或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

例如,法国的《宪法》和日本的《日本国宪法》都是通过全民公投决定的国家宪法。

3. 习惯宪法:习惯宪法是指没有明确成文形式的宪法,而是以惯例、传统和案例法为基础的宪法。

例如,英国的宪政体制就是以习惯宪法为基础的。

二、宪法的权力分配和政府结构1. 总统制:在总统制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行使行政权力和一定程度的立法权力。

例如,美国和法国都是总统制国家。

2. 议会制:在议会制国家,政府首脑是由议会选出的,行使行政权力。

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并对政府负责。

例如,英国和日本都是议会制国家。

3. 君主立宪制:在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是象征性的元首,行使仪式性的职权,真正的行政权力由议会和政府负责。

例如,瑞典和荷兰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

三、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障1.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中普遍保护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自由表达意见和观点的权利。

不同国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2. 宗教信仰:宪法对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宗教团体的权益进行保护。

有些国家将某一宗教作为国教,有些国家则采取宗教中立的立场。

3. 平等权利:宪法中普遍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禁止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对公民进行歧视。

四、宪法修正和解释1. 宪法修正:宪法修正是指对宪法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通常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全国公投或议会多数通过。

2.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条文的解释和适用,通常由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负责。

荷兰法律适用(2篇)

荷兰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荷兰法律概述荷兰位于欧洲西部,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荷兰的法律体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融合了日耳曼法的特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荷兰法律体系。

荷兰法律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

二、荷兰宪法荷兰宪法是荷兰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荷兰宪法规定了荷兰的国家制度、国家权力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荷兰宪法分为序言、正文和附则三个部分。

1. 序言:序言部分阐述了荷兰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民主、法治、平等、自由等。

2. 正文:正文部分包括荷兰的国家制度、国家权力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荷兰实行议会民主制度,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

3. 附则:附则部分包括荷兰宪法的一些补充规定。

三、荷兰行政法荷兰行政法是规范荷兰政府及其机构活动的法律体系。

荷兰行政法包括行政程序法、行政组织法、行政责任法等。

1. 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荷兰政府及其机构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要求,如公开、公正、合法等。

2. 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荷兰政府及其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限。

3. 行政责任法:行政责任法规定了荷兰政府及其机构在行政活动中的责任。

四、荷兰民法荷兰民法是规范荷兰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

荷兰民法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继承法等。

1. 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荷兰公民和法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内容。

2. 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荷兰公民和法人对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3. 侵权法:侵权法规定了荷兰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侵权责任。

4. 继承法:继承法规定了荷兰公民的遗产继承规则。

五、荷兰刑法荷兰刑法是规范荷兰公民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

荷兰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的种类、犯罪的处罚等内容。

1. 犯罪的概念:荷兰刑法将犯罪定义为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 犯罪的种类:荷兰刑法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三种。

荷兰王国宪法

荷兰王国宪法

荷兰王国宪法
荷兰王国宪法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国家的原则和基本结构,包括国家的领土、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

第二部分是关
于国王的责任和地位,规定了国王的权力和责任,并规定了国王继位的条件。

第三部分是关于国会的组成和职权,规定了国会的各个组织部分,以
及它们在立法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

第四部分是关于政府的组织和职权,
包括内阁的组成和职责,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职权。

第五部分是
关于司法系统的组织和职权,包括法院的组成和职责,以及司法机构在维
护法律秩序和实施司法程序中的职责和权力。

最后,第六部分是关于宪法
的修改和宪法的保护。

荷兰王国宪法的特点是强调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以确保公民享有平等
和公正的社会。

其中,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和平等保护等。

除此之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构的
组织和职责,以确保国家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并为公众利益服务。

荷兰王国宪法的修改发生在20世纪的不同阶段。

其中,1945年的宪
法修改是为了反映民主和平等的原则,以应对二战后的复兴。

另外,1983
年的宪法修改是为了适应欧洲联盟的成立和荷兰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的地位。

总之,荷兰王国宪法是荷兰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
和组织结构。

宪法强调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并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宪法修正和宪法保护是确保宪法持续适应社会和时代变化的重要机制。

荷兰民法典

荷兰民法典

荷兰民法典第五编物权(Real Rights)第9章公寓权(Apartment rights)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06条1.所有权人、永租权人和地上权人有权将其享有的对建筑物、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及而这的附属物的权利区分为公寓权。

2.相应地,除区分契据另有约定外,公寓权人有权将一项公寓权区分为数项公寓权。

3.公寓权指对区分所涉及的财产的某一份额,并且包括对建筑物中依规划指明的、旨在作为独立单元使用的特定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此种份额也可以包括对建筑物占用土地的特定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4.公寓权人是公寓权的持有人。

5.本章中的建筑物也指作为区分客体的建筑物群。

6.永租权人或地上权人仅在其获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后,方可将其权利区分为公寓权。

所有权人拒绝给予所需要的同意明显不合理或者保持沉默的,根据需要获得同意的人的请求,对建筑物或者其大部分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法官的授权可以替代所有权人的同意。

第107条所有权人、永租权人或者地上权人也有权将其旨在建造或旨在改变其规划的建筑物上的权利区分为公寓权。

建筑物包括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及建筑物或土地上的附属设施。

在此种区分的情形下,公寓权在区分契据登记时产生。

第108条1.公寓权人应当按照区分契据的相关规定互相承担承认和维持建筑物及其占用土地的构造和布局的义务。

2.基于本编第144条第1款c项、d项或h项中的规定而提起的请求尚未裁决时,法官可以再基于前款提出的诉讼中推迟进行裁决。

第109条1.区分通过作成旨在进行区分的公正契据并将该契据记载于公共登记簿而生效。

2.区分契据的备忘录应附有设计图,该设计图指明旨在作为独立单元使用并且根据该契据作为公寓权中专有使用权课题的建筑物和土地的不同部分的边界。

为登记的目的,设计图必须符合第3编第16条第2款所称法律的要求。

3.在本章的规定中,区分契据包括设计图,但某一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0条1.尽管作出区分的人欠缺对区分中涉及的登记财产的处分权,但如果其后对公寓权进行了有效转让或者再公寓权上有效设立分项权利,则此种区分为有效。

荷兰的特殊法律规定(3篇)

荷兰的特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荷兰,这个位于欧洲西北部的国家,以其独特的文化、美丽的风景和宽容的社会环境而闻名于世。

然而,在荷兰的法律体系中,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荷兰社会的价值观和独特的思维方式。

本文将探讨荷兰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

一、安乐死与协助自杀荷兰是世界上最早允许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的国家之一。

根据荷兰的法律,成年人有权在自愿、知情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请求安乐死或协助自杀。

这些条件包括:患者必须遭受无法治愈的痛苦、经过充分的治疗后仍然无法缓解痛苦、患者必须具有明确的意愿等。

荷兰的安乐死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以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患者必须向医生提出安乐死的请求,医生在确认患者符合条件后,将向一个由医生、律师和心理学家组成的委员会提出申请。

委员会将对患者的请求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果委员会批准,医生将实施安乐死或协助自杀。

荷兰的安乐死法律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许多人认为这是对个人自主权的尊重,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关怀;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这可能导致滥用,甚至对某些群体产生歧视。

二、同性婚姻与伴侣制度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2001年,荷兰通过了一项法律,允许同性伴侣结婚,并在法律上享有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法律体现了荷兰社会对平等、自由和多元的价值观。

除了同性婚姻,荷兰还实行了伴侣制度。

根据伴侣制度,男女或同性伴侣可以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通过签署一份伴侣合同来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伴侣合同的内容包括财产、继承、抚养子女等方面,与婚姻合同相似。

荷兰的伴侣制度在世界上也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它为那些不愿意或不能结婚的伴侣提供了一种合法的身份确认和权益保障。

三、毒品政策荷兰对毒品政策有着独特的做法。

在荷兰,大麻和软性毒品被视为合法,但受到严格的管理。

荷兰政府允许在指定的咖啡馆内销售和消费大麻,但禁止销售给未成年人。

荷兰的毒品政策旨在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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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宪法全文荷兰王国宪法(1814年3月29日公布)第一章基本权利第一条在荷兰,所有人都应在平等条件下受到平等待遇,不得因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种族、性别的不同或其他任何理由而受歧视。

第二条(1)荷兰国籍由议会法令(ActofParliament)规定。

(2)关于外国人的入境和驱逐出境由议会法令规定。

(3)只有在签有条约的情况下方可引渡。

有关引渡的细则由议会法令规定。

(4)除议会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任何人都有出境的权利。

第三条所有荷兰国民都有受命担任公职的同等权利。

第四条每一荷兰国民都有选举和竞选全国代表机构成员的平等权利,但须遵守议会法令所规定的限制条件和例外情况。

第五条每个人都有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局提出请愿的权利。

(1)每个人都有单独或与他人一起自由表达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责任。

(2)为保障健康、维护交通及防止骚乱,有关在室外或公共场所行使上述权利的办法由议会法令规定。

第七条(1)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报刊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责任。

(2)有关广播和电视的管理办法由议会法令规定。

对广播及电视节目不实行事先审查。

(3)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上述手段以外的方式传播思想和意见,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责任。

为维护良好道德,议会法令得就对16周岁以下儿童开放的节目作出规定。

(4)以上各款规定不适用于商业广告。

第八条法律承认结社权利。

为维护公共秩序,议会法令得对此权利规定限制。

第九条(1)法律承认集会和游行的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责任。

(2)有关保护健康、维护交通和防止骚乱的办法由议会法令规定。

(1)每个人都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但须遵守议会法令所规定的限制。

(2)议会法令制订有关记录和公布私人数据的规定,以保护个人的私生活。

(3)个人有权询问被记录下的有关本人的数据、数据的使用情况和修正错误数据,有关这些方面的规定由议会法制定。

第十一条每个人都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但须遵守议会法令所规定的限制。

第十二条(1)非在法定场合按照法定手续并由法定人员执行,不得擅自进入住宅。

(2)根据上款规定进入住宅前须出示证件并申明目的,并将法院签发的令状交给住宅主人。

第十三条(1)私人通信秘密受到保护,但在法定场合根据法院命令扣留检查者不在此限。

(2)电话、电报通讯秘密受到保护,但在法定场合经法定人员授权检查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1)如因公益所需而征用财产,须依照法律规定,并须事先保证给予充分补偿。

(2)如应紧急需要而征用财产,无须事先保证给予充分补偿。

(3)政府有关部门如因公共利益所需而毁坏财产,或使之无法使用,或限制业主之使用权,财产所有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索取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十五条(1)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其自由。

(2)凡非根据法院命令而被剥夺自由的任何个人,得要求法院下令予以释放。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在法定时限内昕取当事人的陈述。

如果法院认为这一剥夺自由属于非法,将即下令予以释放。

(3),对被剥我自由者的声讯应在合理的时限内举行。

(4)对被依法剥夺自由者得限制其行使基本权利,但以行使上述基本权利与被剥夺自由相抵触者为限。

第十六条非根据犯罪当时所施行的法律不得定罪量刑。

第十七条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十八条(1)在法律和行政诉讼中,任何个人均有委托自己的法律代理人的权力。

(2)有关向低收入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1)政府关心促进充分就业的机会。

(2)劳动者的法律地位、法律保护和共同决定权由法律规定。

(3)每一荷兰国民都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所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条(1)政府关心保障国民的生计和财富分配。

(2)有关社会保险权利的规则由法律规定。

(3)在荷兰境内居住的生活无着的荷兰国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向政府申请救济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政府关心维护国家居住条件,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二条(1)政府应采取措施增进国民健康。

(2)政府关心提供充分的生活设施。

(3)政府应促进社会、文化和娱乐活动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1)政府应时刻关心教育。

(2)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兴办教育的自由,但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遵循法定教育形式,并接受政府对教师业务能力及品德的审查。

(3)公办教育由法律规定,但应尊重每个人的宗教和信仰。

(4)政府应保证每一城市有足够数量提供初等教育的公立学校。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因地制宜,以利于提供上述教育。

(5)部分或全部由公共基金提供经费的公立学校,其效率标准由法律规定。

对于私立学校,应适当考虑提供宗教或其他信仰教育的自由。

(6)规定初等教育的标准,应使全部靠公共基金资助的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都能达到上述标准。

有关规定应特别尊重私立学校选择教学设施及聘任他们认为合适的教师的自由。

(7)达到法定教育标准的私立小学,应按公立学校的同一标准领取公共基金的拨款。

私立中学和大学预科教育得到公共基金资助的条件由法律规定。

(8)政府应就全国教育情况向议会提出年度报告。

第二章政府第一节国王第二十四条荷兰国王王位由威廉一世睡下即奥伦纳苏亲王的合法后裔世袭继承。

第二十五条国王去世,王位由国王合法后商按照长先幼后的次序继承,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先于国王亡故的子女的后裔的继承次序。

如果国王没有子女,王位应依次传于国王父母和祖父母的处于继承顺序之内的合法后裔。

但是,继承人与国王的血缘关系不得超出第三代。

第二十六条遗腹子女的王位继承权,视同国王生前出生的子女,胎儿死亡者视为不存在。

第二十七条如果国王退位,继承次序应按上述规定安排。

国王退位后所生的子女及其后商均无王位继承权。

第二十八条(1)未经议会以法令同意而自行缔结婚姻的国王视同业已退位。

(2)任何处于王位继承序列内的人如果未依法律规定自行缔结婚姻,取消其本人以及这种婚姻所生子女及其后裔的王位继承权。

(3)议会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批准缔结婚姻的法案。

第二十九条(1)如出于特殊情况需要,议会得通过法律取消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上述法案应由国王本人或其代表提出。

议会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审议此事并作出决议。

上述法案至少须有2/3多数票赞成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1)如预计不能有本法规定的王位继承人时,议会得通过法律指定王位继承人。

此项法案须由国王本人或其代表提出,议会两院随之解散。

新召集的议会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审议此事并作出决议。

上述法案须有至少2/3多数票赞成方可通过。

(2)如果国王去世或退位时无王位继承人,议会两院将被解散。

新召集的议会两院应在国王去世或退位后四个月内召开联席会议,决定新国王人选。

这一决定须有至少2/3多数票赞成方可成立。

第三十一条(1)被任命的国王得由其合法后裔按照继承次序继承。

(2)有关继承王位的规定及本条第一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尚未即位的指定王位继承人。

第三十二条国王接受王权后,应尽早在首都阿姆斯特丹,在议会两院公开联席会议上宣誓即位。

国王应宣誓并保证效忠宪法,忠实履行他的职责。

详细规则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王须年满18岁方可行使王权。

第三十四条议会法将对如何监护未成年的国王做出规定。

议会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讨论此事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1)如果大臣会议认为国王无能力行使王权,应如实向议会两院报告,同时提交一份它要求国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议会两院应为此召开联席会议。

(2)如果议会两院同意上述意见,得就国王无能力行使王权一事通过一项决议,并根据两院联席、会议议长的指示将该决议公布于众,即时生效。

(3)如果国王恢复行使王权的能力,应即颁布议会法令通告全国。

议会两院应在联席会议上讨论此事井作出决定。

法案一经公布于众,国王即刻恢复行使王权。

(4)如果决议认为国王无力行使王权,在必要情况下,应由议会法令决定如何对国王监护。

议会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讨论此事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国王得依照议会法令规定,暂时放弃行使王权和恢复行使王权。

有关法案应由国王本人或其代表提出。

议会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讨论此事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1)在下列情况下,王权由摄政行使:1.国王未满18岁;2.王位继承者为尚未出生的胎儿;3.已通过一项决议,认为国王无力行使王权;4.国王暂时放弃行使王权;5.国王退位或去世时无王位继承人。

(2)摄政由议会法令任命。

议会两院应举行联席会议审议此事并通过决议。

(3)如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两项所规定的情形,作为假定继承人的国王后裔如年满18岁,即依法成为当然摄政。

(4)摄政应在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上宣誓并保证效忠宪法,忠实地履行其职责。

有关摄政职责由议会法令规定,其中应包括继任和替代的规定。

此项法令应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5)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同样适用于摄政。

第三十八条对如何行使王权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国王权力由国务委员会代行。

第三十九条皇室成员由议会法令规定。

第四十条(1)国王依照议会法令的规定向国库支领年傣。

议会法令还规定哪些皇室成员有资格向国库支领费用,并自行掌管这些费用。

(2)国王及皇室成员从国库支领的年傣或费用,以及行使职权所需之产业均免纳个人税。

国王或其假定继承人所继承的其他皇室成员的遗产或所接受的遗赠,均免纳继承税、转让税或遗赠税。

其他免税项目得由议会法令予以规定。

(3)涉及本条以上各款规定事项的法案,议会非以至少2/3多数赞成不得通过。

第四十一条国王负责管理他的家庭,同时应适当考虑公共利益。

第二节国王和大臣第四十二条(1)政府由国王和大臣组成。

(2)大臣,而不是国王,应对政府行为负责。

第四十三条首相和大臣的任免由教令颁布。

第四十三条首相和大臣的任免由敕令颁布。

第四十四条(1)各部之设置以敷令颁布,并受一名大臣的领导。

(2)得任命不管部大臣。

第四十五条(1)各部大臣联合组成大臣会议。

(2)大臣会议主席由首相担任。

(3)大臣会议审议决定政府的总政策,并督促其协调一致。

第四十六条(1)国务秘书的任免以敷令颁布。

(2)在大臣认为必要时,国务秘书得在大臣指导下代行大臣职权。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秘书应负其职责,但不得侵害大臣之职责。

第四十七条一切议会法令及国王敷令均须由国王及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大臣或国务秘书共同签署。

第四十八条任命首相的教令须由首相副署。

任免大臣或国务秘书的敷令须由首相副署。

第四十九条大臣和国务秘书就职时,应按照议会法令规定的方式在国王主持下举行宣誓或确认:他们未曾犯过依法不得担任该项职务的过错,并且宣誓或保证效忠宪法,忠实地履行其职责。

第三章议会第一节组织结构第五十条议会代表荷兰全体人民。

第五十一条(1)议会由第二院和第一院组成。

(2)第二院由一百五十名议员组成。

(3)第一院由七十王名诙员组成。

(4)两院举行联席会议时应视为一个整体。

第五十二条(1)两院的任期均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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