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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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总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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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总4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1217号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1217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京发改【2006】1217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区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区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区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区内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对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封闭评标专区(以下简称“专区”)内进行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劳务费用领取和支付进行如下规定。

一、在专区内进行评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向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支付评标劳务费用;
二、招标人支付评标专家的劳务费应当在评标前密封,并存放在专区门口的指定保险箱内,在评标结束后统一向评标专家支付;
三、在专区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前,不得收取或向招标人索要任何劳务费;
四、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进行身份登记后,出示《评标专家抽取结果通知单》,向专区工作人员领取保存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的保险箱钥匙,存放好专家劳务费并保存好钥匙;
五、评标活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当通知专区工作人员,要求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检查;
六、招标人核对相应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及评标资料完整无误后,将《评标结果书面报告》复印件送交专区工作人员;
七、专区工作人员对《评标结果书面报告》留存登记后,根据已登记的资料核对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的身份,确认无误后打开保险柜大门,监督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打开小保险箱,取出事先存放的评标专家劳务费并收回小保险箱钥匙;
八、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在专区外向各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
九、专区将对专家劳务费保存和发放进行全过程录像,如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对存放过程有疑义,可以在15天内凭单位出具的调查函和经办人法人授权书,调看有关监控录像;
十、专区工作人员在评标结束前不得擅自打开保险柜。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2005年3月15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15•【字号】市规发[2003]1236号•【施行日期】200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规发[2003]1236号)委属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评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负责建立、使用及管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专家名册)。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其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名册中抽取。

第四条专家名册由市规委聘任的评标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经济等领域工作满10年,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建筑、结构、岩土工程等还应具备一级注册资格,经济专家应取得注册造价师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且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其中,技术专家应主持过建筑单体5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含同等规模的市政基础设施)。

(三)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在北京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70岁以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21•【字号】京发改〔2004〕2898号•【施行日期】2004.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4〕2898号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认定专家库的专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评标专家;按照整合资源、适当集中、方便招标人的原则合理确定网络终端,监督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荐评标专家人选;监督评标专家在有关评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六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社会各界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本市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的评标专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上述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最新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最新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在评审项目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四)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六)回收评标用表格和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

(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八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自行或者组织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业机构进行清标,即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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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指导稿)2004-2-17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专家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评标活动。

第3条专家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4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评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招标办对监管范围内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5条实行评标专家在评标前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制度。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抽取第6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市或区县招标办提出抽取评标专家的申请。

拟评标项目的评标时间、专家数量、专业要求、与评标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须回避单位的名称,应在申请中明确。

第7条招标办监管人员根据招标人的抽取专家申请,填写抽取专家通知单,并按排列顺序编号后于评标前一日内送交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

第8条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依据“抽取专家通知单”于当日随机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

第9条评标专家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评标后,应于确定的评标时间前三十分钟,到交易中心专家休息室等候。

第10条在评标前十五分钟内,招标人持“抽取专家通知单”到专家抽取室领取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室编号,并到专家休息室核对专家身份,在确定一致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评标。

第11条对进入评标专区评标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在进入评标专区之前应通过指纹进行身份验证并将通讯工具存放在指定的保管箱内。

第12条评标专家若在评标规定时间前未到或出现应回避的情况,由招标人代表通知招标办并由专家抽取室进行补抽。

第13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

第14条从事专家名册管理、专家抽取监督及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对专家名册的基本信息及抽取事项保密。

评标专家的名单,任何人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均不得泄露。

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第15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2/3。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专家与经济专家组成比例应当合理,一般经济专家不应少于2人。

招标人的代表应熟悉相关业务及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并具备与评标项目专业要求相适应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16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应由评委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一名成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或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一)确认评标办法是经市或区县招标办备案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且未提出疑义;(二)负责发放统一的评标用表格;(三)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对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去除能够识别投标人的信息;(四)在评审项目较多或较复杂时,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合理分工;(五)汇总各成员的疑问和问题,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质询投标人时发放给有关投标人;(六)组织对投标人的质疑以及对投标人答复意见的评审;(七)出现个别评委与其他评委的评审结果有重大差异时,提醒相关评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如确认评审结果无误,要求其写出书面理由;(八)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九)回收评标用表格和有关评审记录并查验是否完整及已签字确认;(十)负责起草或填写评标报告;(十一)及时向招标办报告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的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和问题;(十二)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下决定是否中止评标。

第17条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专家从市建委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及本市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认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市招标办同意,可由招标人选定,并报市或区县招标办备案。

第18条评标委员会可以委托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料、数据整理等基础性工作,但被委托人员不得参与应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对已整理的资料、数据进行复核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及管理第十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二)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进行解答或澄清;(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侯选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在评标开始前签署评标声明;(四)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五)及时向工程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正常现象;(六)协助、配合招标办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从专家名册中除名并予以公告:(一)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五)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招标办或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七)被通知评标且已确认参加评标后,未经招标办同意不参加评标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五章评标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应准时签到;并主动向招标人出示专家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招标人比照抽取的专家名单核对确认其身份;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主动提出回避:(一)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亲属或近亲属关系;(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属投标人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工作人员,或投标单位离退休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包括是投标人的股东或购买投标人的股票)或其他社会关系;(四)调离投标单位不满三年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在评标前,应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声明遵守有关评标纪律、规定,与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咨询单位没有利益关系,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并保证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使用招标人或委员会主任(负责人)提供的评标用表格。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下列内容作为评标依据:(一)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三)投标文件;(四)开标记录;(五)资格预审文件(必要时);(六)市场价格信息或指数;(七)其他参考依据,如标底。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不得改变其标准、条件和程序。

评标办法中没有的标准和条件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26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第27条评标程序为: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然后进行技术标的评审,技术标的评审以技术专家为主;完成技术标评审后再进行经济标的评审,经济标的评审以经济专家为主。

技术标评审一般应实行暗标评审,对技术标的封装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特殊情况需要实行明标评审的,应经市或区县招标办同意。

第28条评审技术标应遵循的一般程序为:(一)施工组织设计的符合性评审;(二)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方案的合理性;(三)协助经济专家判断投标价格中的非实体性消耗或开办费项目或措施项目部分与施工组织设计中反映的内容是否符合;(四)按照评分标准计算得分。

第29条评审经济标应遵循的一般程序为:(一)修正投标价格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指细微偏差);(二)在技术专家的协助下,核实非实体性消耗或开办费项目或措施项目部分与施工组织设计中反映内容的符合性;(三)核实实体性消耗部分工料机耗量与约定计量依据的符合性;(四)核实实体性消耗部分所用工料机要素的合理性;(五)核实取费是否保证法定税金和规费,核实利润、企业管理费的合理性;(六)汇总上述评审中存在的疑问和质疑的问题,交由评标委员会判断是否低于成本;(七)按照评分标准,计算得分或给出评标结论。

第30条标底作为评标的重要参考时,标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和取费标准及北京市市场价格水平编制,标底应反映社会市场先进水平。

标底应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咨询公司编制的应加盖公章。

第31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有疑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这种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但不得修改投标价格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32条评标过程中,对质疑结果评审并需要作出定性结论的事项,应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在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33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评标委员会可以拒绝评审:(一)开标时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已被招标人依法拒绝接收的;(二)出现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已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的;(三)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确定为废标的。

第34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投标人投标或作废标处理:(一)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二)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且投标人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报价低于个别成本的;(三)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与资格预审结果不一致的;(四)投标文件有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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