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七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工程监理收费通知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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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一、引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由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颁布的,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的管理和运行。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规定》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服务收费的标准和依据。
根据具体项目的不同,收费标准可包括基本收费、额外收费、税费等。
四、费用结算与支付《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服务费用的结算与支付方式,包括费用的计算方法、结算周期、支付方式等。
五、监督与检查《规定》对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服务的收费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相关方遵循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程序进行收费,并强调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六、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2: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服务收费依据明细表附件3: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服务结算与支付流程图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监理:指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的活动。
2. 相关服务:指与建设工程监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服务,如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技术咨询等。
3. 收费标准:指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服务所需收取的费用的标准规定。
八、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服务价格差异较大,缺乏统一的标准。
解决办法:建立统一的收费标准制度,并进行适时调整和修订。
2. 监督与检查力度不够,导致一些监理机构和服务提供者违规收费。
解决办法:加强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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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一、规定背景《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规定,旨在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进行统一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健康发展。
二、规定内容1. 收费项目范围本规定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包括: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费、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服务费等。
具体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一。
2. 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说明2.1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计算方法: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乘以相应的费率。
其中,不同建设项目的费率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在规定的费率范围内确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
2.2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费计算方法: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咨询服务合同金额的百分比进行计算。
具体的计算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3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服务费计算方法: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为按照设计变更费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
其中,设计变更费基数为设计变更实施前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比。
费率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收费程序及依据文件收费程序分为核准、核定和核销三个阶段,具体流程及所需依据文件详见附件二。
4. 收费管理要求收费管理要求包括: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收费管理义务,建立健全收费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收费依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各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规收费行为,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附件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收费程序及依据文件四、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建筑行业法规,旨在规范建筑行业的管理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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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监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咨询单位以及其他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的收费管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咨询单位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其他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的收费标准由市场主体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咨询单位收费方式包括一次性收费和阶段性收费。
第六条一次性收费适用于工程项目进度明确、工程范围确定的情况下,收费额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七条阶段性收费适用于工程项目进度不确定、工程范围逐步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工程完成情况确认收费阶段和金额。
第四章收费程序第八条收费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1. 履行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合同;2. 完成相应服务内容;3. 编制收费结算报告,并报送委托方审查确认;4. 委托方审查通过后,由监理单位或服务单位向委托方提出收费申请;5. 委托方付款或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凭证。
第五章收费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家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收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和其他相关服务单位应及时、真实、详尽地向委托方提供关于收费的信息,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进行收费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第十二条对于虚假收费的单位,一经查实,国家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相关业务活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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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5月1日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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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目录一、背景介绍二、主要内容2.1 监理单位收费标准2.2 监理服务内容2.3 涉及的费用支付方式2.4 监理单位资质要求2.5 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2.6 监理单位违规处理2.7 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资质要求2.8 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附件附件一: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二: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三:监理单位诚信承诺书附件四:监理人员资格认定表四、法律名词及注释4.1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指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具有承担监理职责能力的单位。
4.2 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指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认定合格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五、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5.1 服务内容不明确解决办法: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详细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确保监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得以明确。
5.2 资质认定难度大解决办法:建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流程,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监理单位资质的公正、公平、合法。
5.3 监理费用支付问题解决办法:建立监理费用支付方式多样化,灵活变通,满足不同的支付需求。
5.4 监理单位不诚信解决办法:建立监理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诚信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保障市场秩序的规范运行。
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二: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三:监理单位诚信承诺书附件四:监理人员资格认定表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4.1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指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具有承担监理职责能力的单位。
4.2 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指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认定合格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 服务内容不明确遇到该困难时,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明确监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确保双方对服务的期望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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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一、规定的目的和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收费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建设工程监理费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费3.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费4.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费5. 建设工程施工图变更审查费6. 建设工程施工图备案费7. 建设工程竣工图审查费8. 建设工程竣工图备案费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10. 建设工程验收费1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费12. 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费13. 建设工程投资咨询费14.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查费15. 其他相关服务费用三、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建设工程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收费标准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批准文件执行,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四、收费程序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程序如下:1. 甲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2. 监理单位提供收费预算方案,甲方审核确认并报送给支付单位;3. 支付单位审核收费预算方案,确认支付金额,并将支付凭证发放给监理单位;4. 监理单位提供收费结算报告,支付单位核对后进行结算支付。
五、收费管理1.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收费,不得私自收费或变相收费;2. 监理单位收费前应当向甲方明示费用项目、标准和依据,并签订书面合同;3. 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或其他参与方;4.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收费相关材料,并在甲方验收后进行结算;5. 监理单位应当将收费结算情况及时报送给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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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保护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定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的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并按照市场化、多样化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 监理费;2. 设计费;3. 咨询费;4. 检测费;5. 项目管理费;6. 鉴定费;7. 技术服务费等。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地域等因素确定,并遵循费用公示、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的计算方法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分项费用结构明确,每项费用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计算方式;2. 按照实际工作量进行计费,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费用;3. 收费应当合理,不得存在虚高和低价倾销的情况;4. 收费应当合并计算,避免重复收费。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擅自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监理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业主提供相关收费信息。
第九条业主对收费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提出申诉,并有权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条监理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收费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将不应列入收费项目的费用列入收费清单;2. 虚报收费项目或标准;3. 擅自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4. 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5. 拒绝提供相关收费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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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建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其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
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 总则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
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
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
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1;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1.0.1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发包人加收总体协调费。
1.0.1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
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矿山采选工程2.1矿山采选工程范围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2.2.1 采矿工程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表2.2-12.2.2 选矿工程3加工冶炼工程3.1加工冶炼工程范围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2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表3.2-14石油化工工程4.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5 水利电力工程5.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表5.2-15.2.2 其他水利工程6 交通运输工程6.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
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6.2.1 铁路工程注:1.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Ⅰ级为0.85,Ⅱ级为1,Ⅲ为0.95;2.复杂等级Ⅱ级的新建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6.2.2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2注:穿越山岭重丘区的复杂程度Ⅱ、Ⅲ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为1.1和1.26。
6.2.3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6.2.4 水运工程6.2.5 民用机场工程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5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7 建筑市政工程7.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电信、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7.2.1 建筑、人防工程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2-17.2.2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7.2.3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8 农业林业工程8.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