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文-(2)
浅谈合同法的效力论文

《合同法》期末论文浅谈合同法的效力【摘要】在当今社会合同运用的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的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区别。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
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
合理地运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
【关键词】合同效力合同有无效合同的撤销法律后果前言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
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规定了统一的要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未具备约定条件的合同成为不生效的合同。
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
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
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
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一、合同的效力概述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
在我国,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它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才能使合同被法律认可和保护。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
1.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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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试题1.甲公司需装修办公大楼,乙公司与之洽商,提出预算:装修工程需要100万元报酬,粉刷材料需要100万元。
甲公司认可了乙公司的预算。
乙公司又提出:只要100万元的报酬;自己仓库里的粉刷材料无偿赠送。
甲公司欣然允诺,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但装修工程完工后,甲公司一分不给,乙公司索要未果。
在甲、乙签订合同前,乙曾欠丙公司货款200万元,现乙公司无力偿还。
试问: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试用2000——3000字论文对案例中所涉及的合同法问题作一阐释。
答:经分析,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1).丙公司可以在乙公司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债权转移。
即甲公司现在欠丙公司的钱,而不欠乙公司。
(2).因乙公司现在欠丙公司的钱,乙公司无力偿还,如果合同到期,丙公司可以告乙公司要求法院对乙公司强制执行。
其中此案件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的债权转移问题: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有归还债务的义务,无论债权人是谁,除非债权人本人同意,否则债务人不能免除这种义务。
这与尽义务的对象无关,只是关乎结果。
所以,债权人之间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情理上应该予以告诉。
(3).所以本案中在债权转移是要经过丙乙双方的同意,并且情理上可以将此事告知甲公司。
下面根据所学知识,结合此案件分析,就合同法中的有关债权转移的相关知识一债权转让债权是对于特定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即(债权人)对于他方(债务人),有请求其为一定行为之权利,而他方负有为之之义务。
[1]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债务人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第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第三、债权转让以外的第三人,此时债权人即为出让人,第三人为受让人。
其中,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第四、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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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解除摘要: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解除是一种形成权,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解除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异。
合同解除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而法律制度上对此规定又不尽完善,在实际实践中,人们常常会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相互混用、混为一谈,不能正确区分两者的差别,从而严重妨碍了合同解除权的正确行使,且影响到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关键词: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正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经济生活中订立合同的形式表现多种多样,但合同有效成立后,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合同解除的情况,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劳动者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现实中,随着人才交流的进一步活跃,每天都要签订大量的劳动合同,同时也有大量的劳动合同以不同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普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
例如不少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研究。
下面我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入手,浅谈一下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协商解除,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2)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3)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合同法的论文

关于合同法的论文关于合同法的论文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论述摘要: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联系紧密又互相区别的法律概念。
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往往只是注重合同成立而忽略了合同生效,从而在不少方面失去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因此,合理的认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法律意义;司法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我们研究《合同法》时两个经常被提到和用到的概念。
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
笔者在本文中就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辨析。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关于合同成立,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这一合同订立的过程最终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就合同内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反映的是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尊重,也是合同法最基本的法律理念体现。
本层含义的合同成立一般认为应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的构成要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2)意思表示一致;(3)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合同成立的第二层含义指的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指的是一个时间点,该时间点是区分合同主体是否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标志。
合同法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对合同成立时间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合同成立的时间首先区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来分析: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对于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区别为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和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1)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那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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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履行1、继续履行的概念。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北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北条仍不能确定合同责任为前提。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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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问题一、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违约金,是现代民法体系中为实现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合同履行而发展出来的一个重要工具。
违约金是依法强制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一种经济制裁,一般在合同的约定条款中载明。
一般学者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
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惩戒作用,不论是否存在经济损失,违约方均应支付,且违约方在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后,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性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预先估算的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总额,违约方支付赔偿性违约金,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民法属于私法领域,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在民法领域适用并无不当。
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属于社会法。
社会法是以一种特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
这些特殊的标准源于社会弱者的“身份”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这种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
社会法正是以调整主体的不平等关系为己任,注重实质平等。
因为劳动法上存在强势主体和弱势群体之分,违约金一旦适用,极易被强势主体所滥用。
所以,在劳动合同立法时,只有首先确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性质,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更有利于劳动纠纷的解决。
二、劳动合同立法中违约金规定之比较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违约金的制度,由于大多数学者都主张惩罚性违约金有悖于民法和合同法的补偿性原则,因此体现的主要是补偿性大于惩罚性的精神原则。
但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否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认可违约金条款,有的国家则在法律上禁止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一)国外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国际劳工组织于1930年通过的《强迫劳动公约》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指以惩罚相威胁强使任何人从事其本人并非自愿从事的一切工作和服务。
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_最新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_最新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一):浅谈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论文我国现行合同法对于公民固有利益方面的保护已有相关规定,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合同法存在的弊端,而侵权法也由于针对固有利益保护做出了相应规定,二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具有部分的重叠问题,导致民法实施效率受到影响,因此应当明确和优化二者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从而达到二者的优势互补。
一、固有利益保护层面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联系在固有利益的概念界定中,我国学者大多将固有利益、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进行并列,并作为债法保护的三种利益类型,固有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或财产所享有的权益,但目前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中,通常将固有利益归到保护义务这一概念下。
[1]当发生违约赔偿状况需要责任认定时,合同法和侵权法在责任人与侵权之间的责任承担规定存在一定不使用性,导致二者构成了冲突关系。
而要想充分发挥二者的最大的作用,就要从固有利益层面来了解二者的关系。
我国合同法和侵权法在法律内容方面来看,主要是采用相同的主张,法律界限并不是特别的清晰和严格。
在建立我国法律体系之初,有相关学者建议明确划分两种法律的界限,并实施不同的保护原则,但最终并未采用,而是将固有利益和行使的权力统称为权益。
在实施合同法和侵权法对我国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时,不以双方过错为主要的判定依据,而是在具体诉讼的过程中,合同法和侵权法实行统一的制度。
但受害人自身固有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参考侵权法的内容对所受侵害提出经济赔偿,也可以按照所制定的合同内容,向侵权者提出违约的赔偿。
这种利益保护的方式,可从两方面来对自身的利益作出全面的维护,不但不会增加被害人诉讼的成本,还能够减少诉讼的流程,提升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力度。
二、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一)损害固有利益进行损失赔偿上适用于侵权法法律规定通常为一般情况和普遍情况,这导致在法律规定实施层面的特殊问题上,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为部分地区侵权法的推行造成了严重阻碍与限制。
合同法论文2000字
合同法论文2000字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核心问题。
通过对合同法的深入分析,揭示其在现代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性,并提出对现行合同法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一、引言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进行分析。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有效等。
这些原则是合同法律关系建立和履行的基础。
1.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2. 公平诚信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应遵循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3. 合法有效原则: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三、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包括要约和承诺的一致、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合同的形式合法等。
1. 要约与承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合同条件,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
3. 合同形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
1.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
2. 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应当明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3. 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应当明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合同关系变动的重要环节。
1. 合同变更:合同的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的内容应当明确。
2.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法1500作业论文
[摘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重要意义。
如此,将什么原则确立为合同法基本原则本身即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应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三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
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
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
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三、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一)合同自由是前提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须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将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二)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原先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不复存在。
合同法论文(2)
浅析《合同法》基本原则【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反映合同的普遍规律、反映立法者基本理念、体现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的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它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合同法、裁判机关处理合同争议、以及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基本准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合同法规范即指导立法、执法、和守法活动的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它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法规范,虽然不能具体的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是却是为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指导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一)平等原则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在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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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解除
摘要: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解除是一种形成权,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解除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异。
合同解除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而法律制度上对此规定又不尽完善,在实际实践中,人们常常会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相互混用、混为一谈,不能正确区分两者的差别,从而严重妨碍了合同解除权的正确行使,且影响到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关键词: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正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经济生活中订立合同的形式表现多种多样,但合同有效成立后,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合同解除的情况,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劳动者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现实中,随着人才交流的进一步活跃,每天都要签订大量的劳动合同,同时也有大量的劳动合同以不同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普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
例如不少用人单位凭借自
己的强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研究。
下面我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入手,浅谈一下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协商解除,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2)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3)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解除概念的解释也有差异,从作为一种合同法律制度角度讲,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情形。
从作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角度讲,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而从法院和仲裁机构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来讲,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因发生重大情况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很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裁判机关裁判解除合同使其消灭的现象。
(二)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2.合同解除须达到一定条件。
合同依法成立后,便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当具备了一定条件时,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具备了合同解除条件下,合同解除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即解除行为。
这种解除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行为是由有解除权的人实施的,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享有解除权的人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因此解除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而尚未完全履行前,故合同未生效或已履行完毕,这时合同解除行为不发生。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分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分,在各国立法上存在不同的看法。
如在合同解除纠纷的判决文中,常有“终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某某合同”之类的表述,这说明,他们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误认为是同一概念。
事实上,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有差别。
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
而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两者都是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
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
尽管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大都认为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终止是相同的,但我认为,二者仍然有以下三种区别:
(一)法律效力不同。
(二)权利专属不同。
(三)适用范围不同。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谈到合同解除,必然涉及解除权问题,何谓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有广义和狭义的说话,狭义的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溯及消灭的权利。
④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类,即协商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合同当事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能直接行使。
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逐步在完善,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无论是过去的法律,还是现行的法律,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
(一)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也可分为三种,即协商解除合同权的行使、约定解除合同权的行使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市场经济情况复杂多变,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附加解除条件,而对于在合同中未预先规定解除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可协商确定行使解除权,这样可以使合同更能灵活地适应新情况,更符合当事人的需要。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2、因预期违约行使解除权。
预期违约将不履行主债务的,在大陆法系中称为拒绝履行。
3、因履行迟延。
良好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应当既有利于保护解除方的自由又要防止其权利滥用;应当既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维护劳资关系的流动与稳定,所以一定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先进合理的法律制度,制定具有巾国特色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
这样既能很好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又能促进市场经济下人才的正常流动,并且能够稳定劳动关系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在人本法律观念的指导下,尽快通过立法完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建立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行使解除权、劳动者忠诚于用人单位、双方团结协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