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批准部门】8;815;81501;【批准日期】2016.11.26【发布部门】临沂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26【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6年10月28日经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6日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10月28日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第四节乡村建设规划第五节规划实施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临政办字〔2019〕14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14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临政办字〔2019〕14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市级),是指市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四)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五)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符合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强化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临政办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将《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6日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定位,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增强全市经济综合实力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骨干项目。
具体包括:(一)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二)推进工业结构调整、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城建设施等重大社会民生项目;(五)旅游、商贸物流、创新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和储备项目(也称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当年具备开工条件、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结转到本年度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储备项目是指已完成市场考察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法人注册或组建项目筹建机构、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录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策划储备库的项目。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临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4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0.1 为加强和规范市辖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临沂市市辖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1.0.3 国土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的原则,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2 建设用地2.1 基本要求2.1.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2.1.2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引导重点区域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
有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上覆土厚度应满足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要求。
2.1.3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范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8日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输油、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工业和综合管沟(廊)等各种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综合管沟(廊),是指设置于设计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临政办字〔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临沂市高质量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商城转型升级若干措施》《临沂市优化金融服务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二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4日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加快实施发展“翅膀工程”,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引领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1.推动创新企业量质齐升。
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全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0家以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3000家,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健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梯队培育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2.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实施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通过“云端研发”“仿真设计”等方式,帮助1000家左右不具备研发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设立研发机构,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采用省市联动、竞争择优、直接补助的方式,推动10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能力;通过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引导100家左右的行业龙头、规上工业企业组织实施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建重大科创平台,增强行业领军地位,择优纳入市重点研发计划。
临沂市总体规划 2030

临沂市总体规划2030本次总体规划2030年,规划范围为临沂市行政区范围,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城县、兰陵县、沂水县、沂南县、平邑县、费县、蒙阴县、菖南县和临沭县,面积17201.7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的全部,规划区面积2106.89平方公里。
规划确定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北至北外环、西至京沪高速公路、东至联邦路、南至南外环,面积543.3平方公里。
各县城、外围独立组团、各乡镇开发边界按照上位规划要求,在各自总体规划中划定。
规划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260万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87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10平方米。
城市发展目标为现代商城、生态水城、文化名城、交通枢纽、宜居城市。
一、城镇性质:临沂瓜莱基地,以家具装饰、新材料和旅游服务业产业为主的山水小城镇。
二、城镇规模:规划近期(20230年)总人口为10.8万人,镇区城镇人口为4.1万人,城镇化水平为37.9%,镇区建设用地为556.54公顷,人均135.74 ㎡/人;远期(2030年)总人口为12.5万人,镇区城镇人口6.8万人,城镇化水平为54.4%,镇区建设用地为804.38公顷,人均118.29m2/人。
三、镇域空间结构:规划形成“两区、四轴、五片”的空间结构。
“两区”即方城主镇区和新桥次镇区。
“四轴”即沿方马公路、泉重路的城镇经济发展主轴,沿西外环、大阳路的城镇经济发展次轴。
“五片”分别指颜真卿文化旅游区、现代农业发展区、生态农业发展区、产城联动发展区、影视城旅游区五个产业发展区域。
四、镇区规划布局:规划形成“一廊、三轴、四区”的空间结构。
其中:“一廊”:以朱龙河为依托的滨水景观廊,依托朱龙河及其两侧生态绿地形成的滨河景观生态廊,将南北两部分镇区通过慢性空间紧密衔接。
“三轴”:以泉重路为依托,形成联系方城与新桥的贯穿行政中心、商贸服务中心、产业中心的南北向城镇发展轴线;以方马公路、大阳路为依托的东西向城镇发展轴线。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10.08【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7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高丽二00二年十月八日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市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规划区。
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市城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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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和《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市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1.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围》的规定。
1.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3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4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2.1在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2.2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3.1主要朝向:3.1.1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6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3.1.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3.1.3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3.1.4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南侧为高层时,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
3.1.5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疏散、视觉卫生及建筑退让的要求。
3.2次要朝向:3.2.1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3.2.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2.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和视觉卫生要求。
3.2.4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13米,高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9米,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4米。
4、建筑退让4.1建筑后退用地界线4.1.1主要朝向4.1.1.1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
4.1.1.2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4.1.1.3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4.1.2次要朝向4.1.2.1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2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5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3多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15米,高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20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主要朝向计算。
4.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标准4.2.1城市道路等级分类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城市道路。
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大于24米(含24米)的城市道路。
支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4米的城市道路。
4.2.2行政办公、科教文卫、商业金融、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4.2.2.1高度大于75米,小于100米的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
4.2.2.2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2.3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2.4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4.2.2.4.1行政办公、科教文卫、金融保险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2.4.2商业、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居住建筑4.2.3.1高度大于75米的建筑,小于100米的建筑:4.2.3.1.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3.1.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4.2.3.2.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3.3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4.2.3.3.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3.3.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3.4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4.2.3.4.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3.4.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4工业、仓储建筑4.2.4.1工业、仓储建筑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4.2工业、仓储建筑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5其它规定4.2.5.1建筑后退沂河路道路红线(80米)不小于50米,后退双岭路道路红线(44米)不小于100米。
4.2.5.2建筑后退城市外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
4.2.5.3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4.2.5.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时还应适当增加后退距离,为建设公共设施预留空间。
4.2.5.5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4.2.5.6建筑后退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
4.2.5.7其它未尽情况参照以上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3建筑后退河道蓝线控制标准4.3.1建筑后退沂河河道蓝线(路外侧道路红线)4.3.1.1右岸(西岸)金雀山路-祊河入口处:不小于50米。
祊河入口处-北外环路、金雀山路-沂河路:不小于70米。
北外环路以北、沂河路以南不小于100米。
4.3.1.2左岸(东岸)双桥街-金桥街:不小于50米。
双桥街-分沂入沭河道,金桥街-北外环:不小于70米。
南外环以南、北外环以北不小于100米。
4.3.2建筑后退祊河河道蓝线(路外侧道路红线)4.3.2.1右岸(西岸)沂、祊河交汇处-通达路段:不小于50米。
通达路段-北外环路:不小于70米。
北外环路以北不小于100米。
4.3.2.2左岸(东岸、南坊片):不小于50米。
4.3.3建筑后退涑河河道蓝线4.3.3.1古城段(路-蚂蚱庙街)按经批准的《古城商业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4.3.3.2现代商城段(蚂蚱庙街-临西十路)不小于40米;4.3.3.3生态休闲段(临西十路-西外环路)不小于60米。
4.3.3.4西外环路以西不小于100米。
4.3.4柳青河、陷泥河:规划建成区围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低于30米,规划建成区围以外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得低于50米。
4.3.5公河:规划建成区围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低于40米;规划建成区围以外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得低于60米。
4.3.6建筑后退青龙河河道蓝线:不低于20米。
4.3.7建筑后退汶河、汤河、分沂入沭河道蓝线不低于50米。
4.4建筑后退铁路控制标准后退铁路干线不小于50米,后退铁路支线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后退铁路的距离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在发生灾害时,不得影响铁路运行安全。
4.5城市中心区围以外,建筑后退控制标准4.5.1后退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0米,后退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后退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20米,后退县乡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4.5.2乡镇驻地、村庄建设等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等参照中心城区要求执行,同时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4.6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后退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5、建筑高度5.1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5.2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5.3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