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篇: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依法设立的本市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在各自辖区范围内依据本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市、区执法局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或通知有管辖权的执法局或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互相推诿。
市区执法局之间、各区执法局之间以及执法局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辖或处理。
第三条执法局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查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处理公平、公正。
第四条执法局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执法局应当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情况定期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执法局的处罚行为相关的审批情况定期书面告知执法局。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第五条执法局应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涉及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开展经常性地监督检查。
对任何单位、个人投诉、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在72小时内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及结果应按本规定作书面记录。
第六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应按规定着装,持有工作证、行政执法证,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和票据,并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当事人调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检查,不得拒绝、阻挠,但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进行刁难、处罚或者加重处罚。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调查、检查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
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同名15762)

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同名15762)格尔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简易程序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将材料归档保存在中队,由中队按时交大队备案。
一般程序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五、执法检查(一)执法队员上岗执法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就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拍照等收集证据的活动。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
(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立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三)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四)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原则,因银行暂停营业或当事人有其它不方便缴款的情况,必须填写《代缴罚没款委托书》后,执法人员才可以代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制度是什么

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制度是什么城管执法的流程是什么?城管主要管理哪些方面?城管执法处理的步骤是什么?店铺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城管行政执法流程一、执法必备城管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携带《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执罚公务证》,胸前佩戴《许昌市城市管理局文明执法证》。
二、执法形式(一)批评警告城管监察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对一些没有影响交通秩序、环境卫生、情节轻微的违章违规者,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劝其进场经营。
(二)登记违章城管监察人员对一些违章违规者,迸行教育批评、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填写《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违章登记表》,并请违章者签字。
(三)简易程序城管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影响不大并有法律依据的,按简易程序处理: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给被罚款人相等的罚款收据。
2、监察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完毕后,并于5日内将实施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材料报所属机关备案。
(四)一般程序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1、立案呈批。
城管监察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查明违法事实,写出书面报告。
大队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24小时内立案,案件承办人须填写立案登记表、立案调查审批表,由承办部门立案,局法制机构审核,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案件承办者。
2、调查取证。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指派案件承办人2人(包括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包括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收集证据等。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执法注意事项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执法注意事项一、基本程序:1.立案阶段:(1)接受举报或自行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核实。
(2)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调查,掌握相关证据。
(3)如果证据确凿,认为构成违法行为,便可立案。
2.通知阶段:(1)立案后,向涉案行为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
(3)可以约谈当事人,听取其解释和申辩意见。
3.处罚决定阶段:(1)根据证据、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形成处罚决定。
(2)履行听证程序。
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并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应当组织听证,并出具听证意见书。
(3)根据证据、申辩意见、听证意见书等,作出处罚决定。
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方式和期限。
4.处罚履行阶段:(1)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行为人。
(2)如行为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执法注意事项:1.程序合法性:执法部门在履行处罚程序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2.证据确凿:执法部门在立案调查阶段,需要收集、保全充分的证据,确保证据确凿,避免不当的处罚。
3.听证程序:必要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合理申辩意见,避免违反听证原则。
4.处罚依据:处罚决定书必须明确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确保处罚合法合理。
5.处罚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处罚的方式和期限,不能过高或者过低,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送达义务。
7.法律救济途径:如果行为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律程序的进行。
8.执法公正:执法部门必须在执法过程中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原则、程序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中,严格执行基本程序,注意执法注意事项,有助于保障执法工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增强行政处罚的约束力和有效性,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深城法[2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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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正文:----------------------------------------------------------------------------------------------------------------------------------------------------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深城法[2002]3号)为规范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城市管理执法实际,制定《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市、区执法局是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处罚权,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
区执法局派驻街道办事处、镇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市、区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规范、文明、及时的行政执法原则。
第五条市、区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上海城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且都应当给予罚款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适用其中处罚较重的条款给予行政处罚,不得重复罚款。
第五条城管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查处:(一)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古树名木的;(三)涉及市管河道;(四)跨区域集中整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
第七条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查处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
移送案件时,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证据材料应当一并移送。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1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稽查执法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三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四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扣押财物;(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执行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第五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果。
第六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遵守行政执法纪律,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行政执法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四)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五)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七)物业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八)其他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八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内容包括:(一)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二)对违法行为的执行和监督;(三)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五)对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三、行政执法程序第九条行政执法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执行、监督与考核等。
第十条立案: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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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审核审批第四节决定第五节行政罚款缴纳Ze/r' 、.、、听证程序>:第六章第七章行政强制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八章期间和送达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城管执法活动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第二条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实施城管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管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职依据;(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五)坚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格式的城管执法文书,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简易程序外,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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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行案件网上办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九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案件移送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单》。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第三章回避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二条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回避决定作出前,城管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回避决定作出后,城管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工作。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第四章简易程序第十四条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四)填写编有号码、盖有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由城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交当事人签收;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五)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当日或者次日,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所在单位备案。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第五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管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察、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立案。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
第十九条立案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一)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二)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三)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
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二十条立案后,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证据要求,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城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
城管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或者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
城管执法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
第二十五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出证日期及证据出处等内容,并签名或者盖章。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
第二十六条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
第二十七条城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时,应当当场清点。
由当事人和城管执法人员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交当事人。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
第二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以及认定违法行为和非法物品等执法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
第三节审核审批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
(一)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二)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三)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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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批前,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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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一至三日。
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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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决定第三十二条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对对案件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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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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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
第五节行政罚款缴纳第三十五条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
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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