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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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
乱倒/任意排放/任意遗弃有毒有害垃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上50-100100-150
150-200
JS061100CG-CF-
0012
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地区
50-100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100-200
JS061100CG-CF-
0011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警告
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地区
1000-3000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3000-5000
JS061100CG-CF-
20㎡以上
5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JS061100CG-CF-
0017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附件31: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12条,滁州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8条)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35、36、37、38条;2.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43、44、45、46、47条;3.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21、22、23、24、25、26条;4.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8条;5.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第16条;6.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23、24条;7.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37、38条;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9.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1、32条;10.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9条;1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30条;12.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28、29、31、32条;13.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23、24条;14. 城市绿化条例第26、27、28、29条;15.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17条;16.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40、41、42条;1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18.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5、26、27、28条;19.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37、38、39条;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8项、74条;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四项、57条;22.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16条;— 1 —23.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14、15条;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93、104条;25.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0条第4项;26. 《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第2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处罚细化标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处罚细化标准
14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节较轻的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10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八)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2条实施处罚)。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9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七)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
情节较轻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罚款
16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导语: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以下是由CN人才网收集整理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21年1月24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作者:陈振成来源: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添加日期:07年09月29日在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过程中,可以说城市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管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城管执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特别是在北京城管执法人员李志强殉职事件发生后,许多媒体,包括一些社会知名人士质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执法依据,使许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产生了困惑,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了怀疑和动摇,有的同志在工作中降低了工作标准,已影响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是目前最大的困扰。

对于许多试点城市来说,其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法律依据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批复、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

以济南市(副省级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例:其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是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0号);三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四是济南市政府规章《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市政府令第206号)、《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7号)。

对于其它城市来说,法律依据主要为《行政处罚法》、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凡是有立法权的城市,一般都制定了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政府规章(珠海、厦门、青岛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济南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条例》已列入人大立法议程,如果顺利的话预计明天能够出台。

城市管理行政检查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检查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检查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检查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法律法规:城市管理行政检查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检查的基本原则、程序、权限等内容。

2. 相关规划和标准:城市管理行政检查还依据相关的城市规划和标准,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规划等,以确保城市的建设和管理符合规划要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 合同、批准文件等:城市管理行政检查还可以依据相关的合同、批准文件,如建设项目的合同、批准文件等,以检查项目的合规性和履约情况。

4. 举报、投诉反映:城市管理行政检查还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反映,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进行检查。

除了上述依据外,城市管理行政检查还可以参考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专业性标准,以确保检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8•【字号】榕政综〔2018〕433号•【施行日期】201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榕政综〔2018〕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发〔2016〕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福州市进一步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8〕153号),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和调整,有关城市内河、城市房产、公用事业、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集中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现将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8日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内容说明:1.下列法定依据为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由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整,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2.【】内有关权限仍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使,不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行使城市内河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2013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洗涤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放养动物、种植植物、打捞鱼虫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抛弃、掩埋动物尸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五)炸鱼、电鱼、张网捕鱼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船舶未按指定地点停泊、装卸或者向内河排放污水、油污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解读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解读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解读城市管理执法作为维护城市秩序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进行。

法律法规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和指导,合理解读和运用法律法规,对于执法工作的顺利展开和公正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期提供合理的判断和依据。

第一章: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城市管理执法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领域的行为规范,明确了政府及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相关法律法规则是在具体领域中对城市管理行为进行的具体规定,如《城市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

第二章: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与程序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依法享有一定的执法权力。

这些权力主要包括检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等。

在行使执法权力时,执法机关必须依法采取相应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等程序。

第三章:城市管理执法的执法标准城市管理执法必须依法进行,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

合理、公正、公开、高效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执法标准。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坚持公正执法原则,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

第四章:城市管理执法的违法行为与监督机制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一些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往往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于监督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法规对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如通过投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建立监督机构。

第五章:城市管理执法的创新与发展城市管理执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随着城市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城市管理执法也需要与时俱进。

因此,创新城市管理执法模式、强化执法手段、推进执法科技化、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都是当前城市管理执法领域需要关注和探索的问题。

结语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解读是保障城市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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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有行政处罚事项65项:序号:4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1行政权力名称: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50元;违法情节较重,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违法情节严重, 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2行政权力名称: 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50元;违法情节严重,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6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3行政权力名称: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 个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500元;违法情节较重, 个人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法情节严重,个人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罚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

序号:7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4行政权力名称: 对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或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以下元罚款;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序号:8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5行政权力名称: 对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 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较重, 对个人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对个人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9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6行政权力名称:对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 个人处50元罚款, 单位处500元罚款;违法情节较重, 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0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7行政权力名称:对运输垃圾、泥石、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1罚。

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2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1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8行政权力名称: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 不罚款;处10000 处10000 处 3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首次轻微违规, 违法情节较轻, 兀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 违法情节严重,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9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 50元罚款;违法情节较重, 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 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3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10行政权力名称: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 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兀罚款、单位处500兀罚款;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4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1行政权力名称:对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 民事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5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号令)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 不罚款;处2000元罚款;处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处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首次轻微违规, 违法情节较轻, 违法情节较重, 违法情节严重,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并处 2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在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其它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或者虽经批准、不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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