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政执法条例》国务院《城市管理⾏政执法条例》第⼀章 总则第⼀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作,提⾼⾏政执法⽔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政执法和相对集中⾏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条经批准实⾏综合⾏政执法和相对集中⾏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政执法⼯作的⾏政区,适⽤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的实施综合⾏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设⽴⾏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政处罚权的⾏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使集中后的⾏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政处罚权有关的⾏政检查权和⾏政强制权。
有关⾏政机关不得再⾏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使的⾏政处罚权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使的,作出的⾏政处罚决定⽆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作部门,具有独⽴的⾏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地承担其⾏政⾏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民政府列⼊财政专项预算,实⾏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政执法⼯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积、⼈⼝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政执法⼈员(以下简称城管⾏政执法⼈员),⼈员⽐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政执法⼯作提供保障。
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政执法⼈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管理;应当采取统⼀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员中择优录⽤,建⽴完善录⽤、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手 册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手册。
第二条:本规范手册适用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告知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确保证据确凿、充分、合法。
第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规范用语,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或者其他不文明用语。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多种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奖惩等挂钩,激励执法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手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手册1. 引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手册旨在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操作步骤和程序要求,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手册适用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工作。
2. 执法权限和职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 -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 确定违法行为的事实并验明责任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合适的行政处罚措施;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进行合法、公正的决定; -对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进行处理。
3. 行政处罚程序3.1 开展调查•接到相关举报、检查等情况后,执法人员应及时组织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应当依法开展,采取合法的调查手段收集证据;•调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征求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对涉及重要证据的材料进行拍照或取证。
3.2 召开听证会•对于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及时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益和义务;•在听证会上,应当确保听证过程公正、公开、公平,并做好记录。
3.3 提出处罚建议•在调查完毕后,根据事实和证据,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处罚建议应当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具体处罚措施;•处罚建议应当依法提交给执法局负责人审批。
3.4 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局负责人在审核处罚建议后,决定是否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处罚金额等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5 处罚执行•执行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执行;•处罚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罚执行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引用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 -城市管理法; - 城市规划法; - 环境卫生法; - 建设法; -学校管理法。
行政执法规章手册

行政执法规章手册简介本手册旨在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它包含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规章和程序,并提供了一些实用的操作建议。
本手册的目标是帮助执法人员正确、规范、高效地执行行政执法工作,确保公正和法制。
在使用本手册时,请始终遵循法律法规,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行政执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权力: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行使,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和程序进行执法活动。
2. 公正公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偏袒或滥用权力。
3. 限制权力:执法行为应当限制在法定权力的范围内,不得超越自身的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4. 证据原则:在行政执法中,应当依法采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真实性。
5. 非罪推定:行政执法活动中,被控制的当事人应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确定罪行,并提供相应证据。
行政执法规章和程序行政执法的规章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执法准备、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审理、作出决定等环节。
执法部门应熟悉相关程序,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2. 执法职权:执法部门应确保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依法制定和执行相关执法规章。
3. 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活动中,应编制相关执法文书,包括告知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执法人员应依法填写、发送和留存相关文书。
4. 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中的监督机制应得到落实,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管和培训,确保执法公正和规范。
5. 执法处罚:在行政执法中,对违法行为应根据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执法部门应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执法决定,并确保处罚公正和合法。
6. 执法结果:行政执法结束后,执法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履行各种执法决定的执行和监督职责。
操作建议在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以下几点是值得注意的操作建议:1. 加强沟通:执法人员应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对方理解执法目的、过程和结果,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和误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使用手册

立案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管辖范围
立案程序: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 主管领导审批
调查取证:收集现场证据,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调查笔录等
证据要求: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相关,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和情节的严重 程度
公开执法过程:通过媒体和社交平台实时发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进展和结果,增加透明度。
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政府网站和公共场所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和执法数据。
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回应公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质疑和投诉,增强与公众的互动和沟通。
强化舆论监督:鼓励媒体和公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公正 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明 确了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 要求,包括市容整洁、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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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式: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 相结合
考核结果运用:与职务晋升、工 资待遇等挂钩
建立公众参与平台,鼓励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 建立志愿者队伍,协助城管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市民对城市管理的需求和意见
宣传教育活动的 目的:提高市民 对城市管理的认 识和参与度,增 强市民的法律意 识和文明素质。
经验教训:在拆除违法建筑时,需要依法 依规进行,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 的法律意识和城市管理意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

程序篇第一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一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1、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3、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的4、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不相对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第二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第三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的地域范围应同时兼备两个条件1、实施区域恰当2、涵盖区域恰当1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准区域2以法的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城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城管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第四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体制类型有: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块管”;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条管”;3、“条块结合”交叉共管;机构设置有:1、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一块牌;2、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两块牌;3、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一块牌;4、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两块牌;第五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性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公务活动,行使的职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权;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经济来源是财政拨款全额;第二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处罚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包括1、不遵守行政法2、不履行义务3、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权利并造成其利益受损;行政处罚的特征有: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机关;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行政处罚的目的即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以后不再犯;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是要式行政行为,警告处罚决定,必须由执行处罚的机关作出书面裁决,向本人宣布并交送本人;2、罚款,是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也是要式行政行为,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罚款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并按规定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等权利;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6、行政拘留,又称人身罚或自由罚只有县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不超过15日;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劳动教养1到3年、驱逐出境;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部委规章、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都是只能设定警告与罚款的处罚权,但限额只能由国务院设定;5、非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设立行政处罚;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原则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有:1、处罚法定的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受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依据公开、处罚程序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享有陈诉申辩权、享有申请复议起诉权、有提出赔偿的权力;5、一事不再罚原则;第四节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的管辖有:1、层级管辖,或称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一般由相关机关达成协议或按照惯例解决,或者依“谁先查处谁处理”的原则,如有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先查处,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再把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第五节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有:1、简易程序适用于个人50元以下、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或警告的情况,至少要2个人到场: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再制定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省市财政厅印制的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收集相对人违法依据,审理决定,送达与执行第三章行政复议第一节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定,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特征:1、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若两个相对人争议,第三方裁决属于司法性;若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该行政机关上级机关裁决属于行政性;2、行政复议的处理对象是行政争议;3、行政复议的启动者是行政相对人;4、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5、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机关师上级行政机关区政府的上级是市政府,市政府上级是省政府,但海关、金融、外汇、国税是垂直领导,属于“条管”,地方政府不是其上级机关;区工商局等部门属于“条块结合管理”上级部门既可以是区政府也可以是市工商局;6、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1、合法原则复议机关合法、复议依据合法、复议程序合法、复议形式合法;2、公正、公开原则;3、及时、便民原则可以口头申请、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承担;4、有错必纠原则;5、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原则;第三节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复议的基本标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的抽象行为进行审查,由复议机关审查处理或转有权机关审查处理;这里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例如: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是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果不合法,也可以复议;无权行政复议的范围有:1、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人事方面;2、对民事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有: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但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国税只能由上级部门管辖;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有:1、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先由原级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2、政府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3、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4、对授权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管辖;5、几个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机关管辖;6、被撤销机关撤销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第五节复议机关与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具体承办机构即法制办第六节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相对人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的60天内如果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期限超过60天,以单行法律为主要求复议机关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具备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复议机关管辖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有:推定受理、责令受理、越级受理行政复议的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活动,满足合理性、合法性;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恰当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第四章行政诉讼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1、任务与目的不同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障相对人权益;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争议,保障民事权益;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完全对等;行政诉讼中,相对人有起诉权,行政机关没有起诉权还有举证责任;3、可否使用调解不同民事诉讼可调解,行政不可;4、审查对象及判决不同民事诉讼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判决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行政诉讼主要法律审,判决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显失公正可审查合理性;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一律合议,3人组成合议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相对人与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注意:法律地位平等不代表权利义务对等,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辩论原则有权陈诉各自主张和意见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排除范围有:国家行为国防、外交所作出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对内部员工的奖惩、终局行政行为国务院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有:1、级别管辖我国人民法院分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是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其重大复杂程度①基层人民法院具有普遍管辖权,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最高级人民管辖的以外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级人民政府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2、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有三种 a.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决定的管辖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可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如果维持原决定,由最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改变原决定,既可最初决定人民政府管也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 b.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既可选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选被告所在地法院,其中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c.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移动后影响或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有①移送管辖:由人民法院受理但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②指定管辖:a.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将管辖权转移到没有管辖权的上下级或平级人民政府b.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③管辖权的转移:a.必须是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b.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收的人民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隶属管辖第四节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事实依据违法事实或其他证据、法律依据;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关于规范性文件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列举出只要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规章只能作为参考;举证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都视为败诉;第五节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起诉和受理是行政诉讼的启动程序,即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的条件有: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原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有明确的事实依据;5、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从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3个月内起诉,经复议案件,从知道复议结果15天内起诉;一审的程序有受理、立案、审判、判决、执行;受理前,人民法院通过对起诉行为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裁定:1、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立案;2、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审理或审判需组成合议庭一审可以有人民陪审员,二审全部为法官,审判过程中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判决有:1、维持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2、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滥用权力;3、限期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处罚的合法性显失公正执行超过执行期限,每日科以50到100元罚金撤诉是指原告在立案到宣告判决或裁定之间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因为人民法院有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责任;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以此结束案件审理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有关调解的基本原则是法院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审判人员不得参与调解工作,但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是指在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前第一审当事人申请上诉而引起的程序;二审的程序:上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二审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下达立即生效,有:1、维持一审判决;2、更正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但适用法律错误;3、发回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满可以再次上诉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是指人民法院依其法定职权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引起再审的原因:1、当事人的申诉;2、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的呼吁;3、法院系统内部自查、检察院对法院监督;再审的决定权: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的判决可再审;2、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可再审;3、终审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对交本院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可再审;再审过程中,原审判决停止执行;第五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1、有行政侵权的存在;2、是由国家赔偿而不是行政机关赔偿比如赔偿的义务机关是公安局,责任机关是市政府;3、引起行政赔偿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只有对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时才能引起行政赔偿;第二节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1、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行为有: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公安机关,都属于非法拘留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是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没有手续拘留的情况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①违法实施侵害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包括财产罚和能力罚,财产罚是直接施加于财产,如罚款、没收财产;能力罚是剥夺获得财产的能力,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②违法实施限制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等③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税、费、摊牌费用的行为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赔偿的排除范围有: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三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可以作为请求人的情况有:1、其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本人;2、无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或精神病人或限制行为能力10到18周岁或间歇精神病人的受害公民的法定代理人;3、死亡的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法人一种组织作为请求人的情况中,当受害法人取得赔偿前就终止时,继承其权利的法人有权要求赔偿;。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手册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手册,技术市场执法类,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二?一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行政执法操作规范 (1)一、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1二、上海市技术市场案件办理规范〃〃〃〃〃〃〃〃〃〃〃 6 第二部分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 ....... 12 第三部分上海市技术市场行政执法相对人权益的规定 .. (13)一、行政处罚方面〃〃〃〃〃〃〃〃〃〃〃〃〃〃〃〃〃 13二、行政强制方面〃〃〃〃〃〃〃〃〃〃〃〃〃〃〃〃〃 14三、行政救济权利方面〃〃〃〃〃〃〃〃〃〃〃〃〃〃〃 17四、国家赔偿方面〃〃〃〃〃〃〃〃〃〃〃〃〃〃〃〃〃 20第一部分行政执法操作规范一、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1,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使用手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使用手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使用手册第一章概述1.1 执法目的和原则1.2 执法机构和职责1.3 执法范围和对象1.4 执法程序和要求第二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2.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定义和特点2.2 执法对象和行为分类2.3 执法权力和执法手段2.4 法律法规框架及其适用第三章部门职责和案件管理3.1 各部门执法职责和权限分工3.2 执法部门工作流程和配合机制3.3 案件受理和分流流程3.4 案件管理和数据统计第四章执法人员职责和能力要求4.1 执法人员基本素质和道德修养4.2 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4.3 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机制第五章执法文书和证据管理5.1 执法文书的种类和格式要求5.2 文书填写和盖章规定5.3 证据收集和管理要求5.4 证据保管和调取程序第六章执法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6.1 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6.2 执法程序和程序正当性6.3 执法行为的记录和报告6.4 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机制第七章执法装备和安全防护7.1 执法装备和工具的使用规范7.2 执法装备的检修和维护7.3 安全防护意识和措施7.4 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规定第八章合作协调和信息共享8.1 执法机构间的合作协调机制8.2 信息共享和数据对接规定8.3 对外交流和合作渠道8.4 执法工作的集成化和综合治理附件:附件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附件3:执法案例参考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的活动。
2、执法权限:根据法律法规授予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行权力。
3、执法文书:执法机构用于记录、通知、警告、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书面文件。
4、执法程序: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的一系列步骤和环节。
5、证据收集:执法机构依法收集和提取相关证据以支持行政执法决定的过程。
6、行政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
7、执法合规性: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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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手册程序篇第一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一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
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1、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3、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的4、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不相对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
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第二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第三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政执法的地域范围应同时兼备两个条件1、实施区域恰当2、涵盖区域恰当(1)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准区域(2)以法的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城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城管)(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
第四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体制类型有: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块管”;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条管”;3、“条块结合”交叉共管。
机构设置有:1、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一块牌;2、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两块牌;3、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一块牌;4、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两块牌。
第五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性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公务活动,行使的职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权)。
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经济来源是财政拨款(全额)。
第二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处罚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包括1、不遵守行政法2、不履行义务3、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权利)并造成其利益受损。
行政处罚的特征有: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机关);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行政处罚的目的即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以后不再犯;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是要式行政行为,警告处罚决定,必须由执行处罚的机关作出书面裁决,向本人宣布并交送本人);2、罚款,是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
(也是要式行政行为,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罚款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并按规定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等权利);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6、行政拘留,又称人身罚或自由罚只有县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不超过15日);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劳动教养(1到3年)、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部委规章、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都是只能设定警告与罚款的处罚权,但限额只能由国务院设定);5、非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设立行政处罚。
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原则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有:1、处罚法定的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受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依据公开、处罚程序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享有陈诉申辩权、享有申请复议起诉权、有提出赔偿的权力);5、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四节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的管辖有:1、层级管辖,或称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一般由相关机关达成协议或按照惯例解决,或者依“谁先查处谁处理”的原则,如有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先查处,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再把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五节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有:1、简易程序(适用于个人50元以下、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或警告的情况,至少要2个人到场: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再制定处罚决定书。
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省市财政厅印制的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收集相对人违法依据,审理决定,送达与执行)第三章行政复议第一节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定),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特征:1、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若两个相对人争议,第三方裁决属于司法性。
若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该行政机关上级机关裁决属于行政性);2、行政复议的处理对象是行政争议;3、行政复议的启动者是行政相对人;4、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5、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机关师上级行政机关(区政府的上级是市政府,市政府上级是省政府,但海关、金融、外汇、国税是垂直领导,属于“条管”,地方政府不是其上级机关。
区工商局等部门属于“条块结合管理”上级部门既可以是区政府也可以是市工商局);6、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
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1、合法原则(复议机关合法、复议依据合法、复议程序合法、复议形式合法);2、公正、公开原则;3、及时、便民原则(可以口头申请、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承担);4、有错必纠原则;5、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原则。
第三节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复议的基本标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的抽象行为进行审查,由复议机关审查处理或转有权机关审查处理。
这里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例如: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
抽象行政行为是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果不合法,也可以复议。
无权行政复议的范围有:1、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人事方面;2、对民事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有: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但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国税只能由上级部门管辖);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有:1、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先由原级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2、政府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3、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4、对授权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管辖);5、几个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机关管辖);6、被撤销机关撤销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第五节复议机关与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具体承办机构即法制办第六节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相对人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的60天内(如果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期限超过60天,以单行法律为主)要求复议机关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具备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复议机关管辖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有:推定受理、责令受理、越级受理行政复议的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活动,满足合理性、合法性。
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恰当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第四章行政诉讼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