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跃合同
董鹏、张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董鹏、张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5【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1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海雷李瑞增巩志芳【审理法官】陈海雷李瑞增巩志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董鹏;张琳;刘新望;贾佩波【当事人】董鹏张琳刘新望贾佩波【当事人-个人】董鹏张琳刘新望贾佩波【代理律师/律所】李春明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春明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春明【代理律所】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董鹏【被告】张琳;刘新望;贾佩波【本院观点】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委托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后出具的四方审字[2019]295号审计报告书显示,在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10月后集资明细表中包括上诉人董鹏的200万元,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在刑事处理程序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董鹏的起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委托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后出具的四方审字[2019]295号审计报告书显示,在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10月后集资明细表中包括上诉人董鹏的200万元,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在刑事处理程序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董鹏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董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水利清基

合格
2
一般堤基处理
堤基上的坑塘洞穴已按要求处理
堤基上的坑塘洞穴已按要求处理
合格
3
堤基平整压实
表面无显著凹凸,无松土,无弹簧土
堤基上的坑塘洞穴已按要求处理
合格
检
测
项
目
1
堤基清理范围
堤基清理边界超过设计基面边线0.3m
总测点数
合格点数
合格率
合格
20
18
90%
堤基表面压实
设计干密度不小于1.7t/
核定人
年 月 日
东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审表
(承包[山东水利水电]质报二支渠号)
合同名称:东营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土地开发项目三期工程第十标段合同编号:
致:东营市龙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支渠清基及压实单元工程(及编码)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经自检合格,请贵方核验。
附件:二支渠清基及压实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表30
堤基清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单位工程名称
东营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三期土地
开发项目B区
单元工程量
270m
分部工程名称
衬砌工程
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单元工程名称、部位
二支渠清基
评定日期
年 月 日
项 次
项目名称
质 量 标 准
检 验 结 果
评定
检
查
项
目
1
基面清理
堤基表层没有不合格土,杂物全部清除
堤基表层没有不合格土,杂物
承包人:(全称及盖章)
项目经理:(签名)
日期:2014年月日
(审核意见)
付宇豪、胡永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宇豪、胡永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3【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29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晓峰徐宏邰本海【审理法官】胡晓峰徐宏邰本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付宇豪;胡永财;曹华;信阳市欣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曹龙;商城县建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城县建桥水泥粉磨有限公司;马金生;张伟华【当事人】付宇豪胡永财曹华信阳市欣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曹龙商城县建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城县建桥水泥粉磨有限公司马金生张伟华【当事人-个人】付宇豪胡永财曹华曹龙马金生张伟华【当事人-公司】信阳市欣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商城县建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城县建桥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少军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任薪至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少军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任薪至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少军任薪至【代理律所】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付宇豪【被告】胡永财;曹华;信阳市欣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曹龙;商城县建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城县建桥水【本院观点】河南盛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企业列入工商部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付宇豪系河南盛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其称案涉的借款500万元系2014年10月8日其朋友王晓文转帐还款,结合上诉人当时的职业、年龄、任职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判断,上诉人不能证明案涉借款系其自有合法资金;另上诉人涉及数起其它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认定付宇豪与胡永财2014年10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19斗排

日 期: 2014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监理机构:(全称及盖章)东营市龙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签收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4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审签后,承包人2份,监理机构、发包人各1份
斗沟开挖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
承包单位: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合格
施工 单位
年 月 日
建设 (监理) 单位
年 月 日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审表
(承包[山东省水利水电]质报二支渠号)
合同名称:东营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土地开发项目三期工程第十标段 合同编号:
致:东营市龙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B-19斗排开挖单元工程(及编码)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经自检合格,请贵方核验。
附件:B-19斗排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承包人:(全称及盖章)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项次
检测项目
允许偏差
总测点数
合格点数
合格率(%)
1
斗排底深度
±20mm
5
4
80
2
斗排底宽
±20mm
5
4
80
3
斗排口宽
±20mm
5
5
100
4
中心偏位
±20mm
5
4
80
5
纵比降
2/1000,且≯30mm
5
4
80
6
平整度
20mm
5
5
100
评定意见
评定等级
检查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项目共检测30点,合格点数59点,合格率87%
监理单位:东营市龙跃建设监理有限公 工程编号:
滨州银行业典型案例分析

滨州银行业典型案例分析曾多次因被大额骗贷见诸报端的滨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滨州农商行”),近期又出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起骗贷案件中。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显示,被告人张海涛因生产经营缺少资金,多次向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则支行贷款。
为了偿还到期贷款,2017年6月19日、2017年9月20日,张海涛虚构借款事由、伪造贷款资料,分别借用齐某、邓某的名义向滨州农商行里则支行申请贷款200万元、400万元。
贷款直接发放至张海涛控制使用的账户内,后以上两笔贷款逾期未归还,经过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要,张海涛偿还贷款本金共6万元。
截至案发,尚拖欠银行贷款本金594万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2020年3月27日,张海涛与滨州农商行达成还款协议,截至2020年8月3日,尚拖欠银行贷款本金498.99995万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海涛于2020年8月14日偿还滨州农商行本金共计25万元,尚拖欠银行贷款本金473.99995万元。
财经网金融注意到,以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对于滨州农商行而言已经成为了家常便饭。
根据裁判文书及公开资料整理,滨州农商行已经涉及多起骗贷案件中,包括2011年-2014年期间,吴某分别以滨州市博宇物资有限公司、滨州高远恒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义通过提交虚假购销合同、财物报表和审计报告在滨州农商行办理了两笔贷款,尚欠贷款余额共计2683.62万元,贷款未用于审批用途;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间,韩某国利用实际控制的滨州市龙跃纺织有限公司,通过与其他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分三次骗取滨州农商行开发区支行贷款860万元;2016年4月7日,张某鹏利用实际控制的滨州市速飞乐科技公司,虚构供销合同,以向滨州市鹏岩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名义,骗取滨城区农信联社黄河小区信用社(现滨州农商银行黄河小区支行)贷款1800万元;2016年5月19日,山东沾化文辉海产品有限公司虚假合同,安排财务人员虚增财务报表,虚构贷款用途骗取滨州农商银行贷款200万元;2020年3月,沾化区人民法院披露,正果食品公司负责人潘某2012年—2014年期间骗取滨江农商行沾化支行1300万元贷款等等。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就此进行专门立法,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尽管如此,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具体来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在公司通知、通告无效的情况下,自次年6月停发这些未上岗工人的工资,由此引起了少数人殴打公司领导、拦堵205国道的恶性事件。
事发后,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小组的意见,补发了上述旷工人员的工资。
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
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某某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
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分析与评论:民营企业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
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民营企业确实是举步维艰。
1995年11月中旬,在贵阳市副市长(兼龙洞堡机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的主持下召开的专题会议上作出三点行政结论:要求兴华铁合金厂在1996年3月以前变迁完毕;成立专门的搬迁工作组负责实施;鉴于兴华铁合金厂经济效益较好,指挥部同意对被搬迁企业给与赔偿。
同年12月,搬迁工作组向兴华铁合金厂传达了专题会议精神,送达了《贵阳市花溪区政府(1995)61号文件》,责令该厂按照文件要求事项执行。
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徐竹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徐竹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55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元卿【审理法官】杨元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徐竹凡;闫白涛;闫白格;闫兵格;泰石岩棉(洛阳)有限公司【当事人】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徐竹凡闫白涛闫白格闫兵格泰石岩棉(洛阳)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竹凡闫白涛闫白格闫兵格【当事人-公司】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泰石岩棉(洛阳)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焦江波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焦晶晶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张国辉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焦江波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焦晶晶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张国辉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焦江波焦晶晶张国辉【代理律所】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徐竹凡;闫白涛;闫白格;闫兵格;泰石岩棉(洛阳)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闫委政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闫委政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9月14日,闫委政受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涧西分公司指派,在泰石岩棉(洛阳)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涧西分公司系龙跃保安公司的分支机构,并领有营业执照。
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领有营业执照的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但这与劳动者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法律问题。
张震、程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震、程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2【案件字号】(2021)黑06民终8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海陆王宣赵楠【审理法官】胡海陆王宣赵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某;程建梅【当事人】张某某程建梅【当事人-个人】张某某程建梅【代理律师/律所】王洋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车宁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洋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车宁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洋车宁【代理律所】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程建梅【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4900元,该4900元不是单独的还款,是上诉人于2020年8月15日向被上诉人转款9万元。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被上诉人抗辩,1.本案基本情况:上诉人承认对被上诉人的借款,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
答辩人和上诉人系亲属关系,因上诉人需资金周转,答辩人从2019年7月9日起从银行分别贷款三笔合计141900.00元借给上诉人。
后借款到期答辩人向上诉人多次进行催要,上诉人拒不归还借款本息。
就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大庆高新区法院已作出判决:判决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答辩人借款本金129065.00元及借呗利息损失4284.00元。
2.上诉人主张多给付的4900.00元与事实不符,亦无相关证据支持。
上诉人主张的4900.00元,系给答辩人于2020年从支付宝借呗借的90000.00元的感谢费,按照约定,上诉人在还款时应给付答辩人90000.00元。
在一审中,上诉人出据的还款明细第12项中,主张4900.00元偿还2019年7月9日建行快贷的43100.00元;另外又主张还的是浦发点贷的88800.00元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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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火智能收银系统解决
方案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乌海市龙跃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二维火智能收银系统解决方案(详细见二维火智能收银系统报价附件)。
二、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提供的设备为止。
三、合同价款:免首年服务费。
自第二年起,每年软件使用及维护服务费:1000元(壹仟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帐号:
自本合同签订起3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所有费用2249元的60%作为合同预付款,在甲方店内机器测试完毕后7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
此后每年服务费用,甲方应于每年合同签订日,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乙方银行账号:6217000500003039636户名:谢岳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乌海新华西街支行
五、甲方权利和责任
由甲方管理人员、部门管理人员、计算机技术人员和乙方共同组成项目小组,以保证项目正常进行。
按照乙方要求整理有关基础数据,并按时完成数据输入工作。
配备系统管理员及系统操作员,培训上岗,按照乙方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由于甲方操作人员未按乙方要求的规程操作,或者由于管理制度不严,造成病毒感染,或者由于人为的进行非法操作,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或者因甲方的系统权限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修复服务,但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积极协助乙方工作,创造一切外部条件,以便系统按时投入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由于甲方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流程不合理、相关人员不配合等原因,给系统运行造成的一切不良影响,由甲方承担责任。
甲方使用乙方代购的硬件时,应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使用过程中因甲方原因而发生的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按照合同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六、乙方权利和责任
1) 根据本合同第一条向甲方提供二维火智能管理系统安装
及后期技术服务。
2)产品的所有权自甲方付清所有费用时转移至甲方,甲方未付清货款时,产品的所有权仍归属乙方。
3)为甲方培训1-2名系统管理员,以保证能够正确运行管理整个系统。
4)为甲方培训若干名系统操作员,以保证能够正确使用系统。
5)配合甲方完成前期的数据整理和录入工作,以保证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6)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当系统出现故障时,接到甲方的电话后,24小时内响应。
7)乙方技术服务方式包括如下:
乙方可通过远程网络远程服务。
甲方可以快递方式邮寄产品到乙方直至问题解决,因快递导致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乙方上门服务。
但需收取相应服务费。
具体按照上述收费明细执行。
七、实施与验收
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乙方开始备货,备货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本系统安装调试完毕之日甲方应对系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的凭证,系统验收合格后视为乙方向甲方交付系统使用。
甲方逾期未按照本合同约定
时间进行系统验收的,视为乙方已于系统安装调试完毕之日向甲方交付验收合格系统。
八、保密协议
乙方只提供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甲方不得将二维火云计算餐饮管理系统之任何部分向第三方进行复制和转让;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如因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乙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经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九、违约责任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的延误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应本着互相协商、互谅的原则共同解决问题。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工作人员进行项目实施,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项目实施不能按时完成或带来其他问题,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为甲方提供相应的软件和服务,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余款,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费用总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拒绝履行本合同相关义务,直至甲方支付上述全部费用。
甲方逾期支付合同费用超过7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照应付费用总额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其他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人:法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