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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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精神,现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简称《范本》)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使用《范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提供指导和示范。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使用本通知印发的《范本》。

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粤人发〔2002〕128号)印发的《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式)》停止使用。

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签订的《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在合同聘用期内继续有效,续聘时按照《范本》签订聘用合同。

四、各事业单位在使用《范本》过程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范本》的基础上,与聘用人员平等协商,依法补充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范本》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Default.asp)下载使用。

各事业单位在使用《范本》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吴元东,联系电话:83545405。

附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字第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于年月日解除年月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年审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年审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年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2.09•【字号】粤人社函[2010]356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年审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35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我厅决定从3月1日起开始2010年劳动保障年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保障年审的对象省直属和中央、部队所属及其控股的驻穗用人单位。

二、劳动保障年审所需资料(一)《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及电子文档(u盘)。

可登录“广东劳动保障网”(http:///gdlss/sy/index.htm)首页“网上办公”栏的“表格下载”处点击“劳动年审”下载年审专用盘,按《劳动保障年审手册》的要求填报资料(在填写时请提供准确的联系电话),并打印成册。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每张表下端的填表说明。

(二)劳动合同(正在履行中的合同,用工在30人以内的全部送审,30人以上的抽送30份);(三)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同时提交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四)申报年审时上月《职工工资表》(原件,同时提交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五)申报年审时上月《社会保险基金核定表》;(六)《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原件);(七)《中央、省属单位、部队驻穗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原件);(八)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加带《广东省用人单位录用备案资料登记表》和《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九)招用外籍或台港澳人员的加带相应就业许可证;(十)职业介绍机构加带《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原件);(十一)使用劳务派遣工人的提交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二)实行综合计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需提供批文;(十三)招用未成年工的提供《未成年工登记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现将《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6月26日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

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

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政府特殊
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2.10.20
•【字号】粤人社函[2012]4323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政府特殊津贴标
准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2〕432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中央驻穗和省直有关单位:
为体现省委、省政府对高层次人才的关心爱护,充分调动特贴专家的积极性创造性,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预安排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生活补贴专项经费的通知》(粤财教〔2012〕153号)精神,从2012年1月1日起,我省2000年度及以前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津贴标准从400元/月提高到600元/月。

各单位要及时将此情况通报相关人员,做好后续管理服务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0月20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粤人社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79号,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

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省有关法规、规定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国有企业,要自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有关规定要求上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下同),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国有企业是指驻粤的中央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省及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加强服务,指导国有企业做好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应于拟公开招聘实施5个工作日前,在企业所属层级的相应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现场招聘的,也应同时在规定网站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也可在企业所在地相应政府信息公开专区发布招聘信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开设“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专区”,负责接收、发布省属国有企业招聘信息。

各地要积极协调在相应的政府网站开设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开专区,为国有企业提供招聘信息发布、链接服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粤人社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9〕19号),现就2014年10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

参保人员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

(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经核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粤人社规〔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及省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和发展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档案局2020年11月16日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我省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创新意识高的档案专业人才队伍,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粤人社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4月8日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为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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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
粤人社办[2011]329号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的要求,为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培训
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要求,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送审材料中,要把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须提供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等材料。

目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在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学习,没有组织面授学习的,可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厅继续教育处监制的学习网站—广东学习网()和广东人才培训网()学习。

各单位要抓紧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科目培训班学习或参加远程教育学习,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和培训质量。

二、严格审核把关
按照《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对选修科目学习情况及时进行审核认定。

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及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审核。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按《条例》和有关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统一网上发证
今年开始全省统一网上发放继续教育证书。

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jxjy/)已经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注册、登记、审核、认定和发放证书、证书查询等功能。

为配合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工作,请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抓紧登陆注册,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核认定,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积极主动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良好服务。

考虑2010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为便于工作衔接,去年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
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2010年继续教育要求,补修完成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后,可补发2010年度继续教育证书。

继续教育审核发证是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一项严肃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发证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厅继续教育处联系。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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