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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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

正)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2-31

执行日期:1996-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区行政街和市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房管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全社会都要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制度,受理有关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六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的容貌,必须符合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七条城市主干道两旁和车站、码头、航空港、旅游点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立面,应保持完好、整洁。其产权所有者,每三年至少应对其进行一次清洗或者粉刷、整饰。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标语等不得有损市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拆除。

第九条道路两旁的单位、店铺(摊档),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在门前乱堆放或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

集贸市场和道路两旁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必须完好、美观、整洁。陈旧或破损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十条倒塌或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公共设施,主管单位必须当

日进行清理、维修或恢复。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的处理期限除外。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屠宰禽畜和加工肉类、水产品,以及进行其他有碍城市容貌的活动。

第十二条在市区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外型完好,车容整洁。

车辆运载流(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必须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漏撒。

第十三条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蔽设施。所有拆建施工,必须设置遮挡尘土的设施。

施工单位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按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撤除、清场;所有建筑施工,在第三层结构完工后,应将建筑材料放置室内,不得再占用道路。

第三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城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和新(扩)建城市道路、大中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运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加水站、环境卫生业务用房等设施。

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会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按照批准的设计

方案进行。确需更改原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生活垃圾收运站、公共厕所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建方案。经批准拆建的,应先建设、后拆除,谁拆谁建。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化粪池和垃圾槽的,其设计方案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竣工后,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建设机动车辆清洗站的技术设计方案,必须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第二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人行道和公共场所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

单位、店铺(摊档)应自行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清扫保洁、废弃物清运,实行区域责任制:

(一)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及珠江广州河段的公共水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公园、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铁

路沿线、汽车总站、停车场(站)等公共场所以及湖泊、河涌,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四)珠江广州河段的岸线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其使用单位负责;

(五)店铺(摊档)的卫生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六)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运站,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专业人员应按规范作业。按规定时间清扫道路,垃圾污物应随扫随收,不得堆积或扫入道路两侧的排水井和花坛、绿化带。

清运生活垃圾的专业单位,对当日集中堆放的垃圾必须当日清运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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