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资料整理(个人)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以下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仅供参考: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整体,包括法的本质、特征、形式、演变、价值、功能等。
此外,法理学还研究法与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关系。
2.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 法的特征: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
普遍性是指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规范性是指法是一种行为准则,强制性是指法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效力。
4.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其他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5.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准则或原理,是法律制度中决定法律规则的基本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具体原则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原则。
6.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绝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相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
7.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8.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所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和手续,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和公布法案等阶段。
9.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等方面的制度。
以上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的一部分内容,建议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二)期末复习一、题型:全部是主观题理解了就能答出来。
自我救济:不会就凑字数。
给别人机会其实是给自己机会。
(一)问答题18*5=901、要说理由,而不是第一点第二点。
需要法理分析,讲究理由。
例:xxx与司法独立是否有冲突?答:是。
因为……2、可以和老师的观点不一样,但必须讲道理出来。
需要法言法语!不同于大街上吵架的讲理,需要专业性!3、道理既可以来自讲课内容,也可以来自教材内容,也可以来自自己分析出来的内容。
因此,教材和讲课内容可以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从教材获得启发!(二)论述题1*10=10像小作文,字数是基本,多多益善。
是必要条件!大家用电风扇阅卷!无限接近10但不可以等于10,也会大于0分。
拉开分值的地方。
二、关于给分周老师注重正态分布。
在比较中突出自己的优势。
法理分析严格上无法达到满分,但是比较可以获得高分。
三、构成比例一考定终身。
重点论文1、“先信”与“先疑”2、集体利益何以正当3、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4、司法与舆论的纠结与分隔5、舆论挟持司法的6、大数法则学会用欧拉图表示所学的一些知识!期末考试重点内容没说的地方都不考!从头到尾复习一遍!大家自己来判断。
第一章法律程序一、法律程序1、程序与实体的方面,程序与实体的区分是不是绝对的?有些看起来是程序,但实际上是实体。
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2、法律程序和非法律程序。
考点1: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前者涉及到人的纠纷,纠纷的处理通过法律程序所导致的结果,法律程序导致的结论的正当性来自于哪里?是程序还是实体?罗尔斯的三个程序,赌博只关心程序,和实体无关。
愿者服输,这个结果是否具有正当性?实体上评价是不正当,但是愿者服输说明参与者是认可的,有正当性,因为两个人都同意了这个程序。
买彩票也是。
实体上是不公平的,凭什么你拿500万?但我们承认这个程序所导致的结果具有正当性,因为程序是正当的,程序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大家都同意。
公安说不正当是从实体出发,但是参与者从程序本身出发。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材料简答一、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
二、法的局限性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正如以上所述,法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
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障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里是作为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角度,也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含义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其他地位仅次于宪法。
第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它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
法理学资料整理

1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1法学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4法学教育目标和功能1.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2.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2法学的研究方法1法学方法论第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第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也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决定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观点。
第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第四,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阶级分析方法3价值分析方法4实证研究方法4法理学概述1释义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2中国法理学3学习法理学意义和方法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方法第一,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第六,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5法的概念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3法的本质1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汇总

引言: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本文将系统整理法理学的相关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概述:法理学是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内容和适用原则来解释和评判法律现象的学科。
它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的定义、法律规则的解释、法律原则的确定和法律解释的方法等。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讨论法理学的五个大点,并进一步分析每个大点下的小点。
正文:一、法律的定义1.法律的概念和特征2.法律与道德的关系3.法律的目的和功能4.法律的分类及其特点5.法律与其他规范体系的关系二、法律规则的解释1.法律解释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途径4.法律解释的权威和效力5.法律解释的争议和处理方式三、法律原则的确定1.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内涵2.法律原则的种类和功能3.法律原则的确定方法和途径4.法律原则的权威和效力5.法律原则的适用和解释四、法律解释的方法1.文本解释法2.逻辑解释法3.历史解释法4.制度解释法5.预期解释法五、法律解释的争议1.法律解释的权威性2.法律解释的一致性和稳定性3.法律解释的公正性和合理性5.法律解释的纠错和修正总结:法理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至关重要。
本文从法律的定义、法律规则的解释、法律原则的确定、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法律解释的争议等五个大点,详细阐述了每个大点下的相关知识点。
通过系统整理,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法理学,提高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和运用技巧。
希望本文能够对读者学习和研究法律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全)

1.价值分析方法: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性的方法。
2.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一种研究方法。
具体有社会调查方法,逻辑和语义分析方法。
3.法律分析方法和法学分析方法的区别:在德国,法学方法取广义理解,即法律学的简称,所以法学方法也包括了法律方法。
在我国,法学方法取狭义,特指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法律方法区别较明显。
法律方法:在法律适用中,对法律的含义加以确定,使之与案件相适应,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
法的制定1.法的制定的原则:科学性,民主性,合宪性,实事求是,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的立,改,废相结合。
科学性原则包括: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求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立法应合理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增强科学性。
民主性原则包括:立法内容的民主性;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2.立法体制:指的是国家的立法权体系以及立法机构的设置体系,主要是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制度,具体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我国现在形成了“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3.立法程序:指一定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的步骤和方式。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4.法的制定与立法的概念区别:法的制定的基本特征: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是一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一、法律的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和共有特征特有特征1、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内容3、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具有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定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1)可争讼性,是指法律可以用来起诉、辩论以及其他权利的救济依据。
(2)可裁判性,是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
5具有程序性:立法、执法、司法、选举、监督共有特征:1规范性: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2、概括性(普遍性、普遍适用性):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的效力的广泛性: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人和事。
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无一例外受法的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制裁。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使用.法不能为某一特殊事项或行为而制定,也不能因一次性适用而终止生效.二、法律的发展规律1、神法人法2、身份的法契约的法3、不成文法成文法4、族群之法世界之法三、法律移植1概念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法律移植的特点(1)不同国家之间的横向交流(2)以输入国对被移植国的法律的研究、分析和评价为前提(3)包含引进、吸收、同化和改造等方式和程序.4、影响法律移植的因素(1)自然因素:地理、气候、人口(2)经济因素:经济体制、经济发达程度、所有制(3)政治因素:意识形态、政体、国体、权力配置(4)文化因素:民族文化背景、法律文化四、法律渊源与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概念(1)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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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整理(个人)纯属按照个人理解来整理。
一、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a掌握法律概念能力b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c法律推理的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是核心。
二、法律思维能力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1、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2、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3、法律推理能力4、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三、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四、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四个层次:1法律概念与法律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2、法律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4、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
五、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六、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法的精神、理念是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内在灵魂,是整个法律体系大厦的精神支柱。
法的精神、理念的变化,必然导致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变革。
七、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从法理学的本质属性来看,正是因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这也决定了法理学的终极意义在于它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从法理学的价值方面来看,法理学作为一种法学意识形态,其不仅是对法律显示及相关社会关系的简单、被动的观照与反映,而且对法律现实具有渗透性的甚至是主导性的影响和作用。
八、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九、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十、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a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c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d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十一、法的局限性: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除法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教规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
2、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法律通常只能有效的控制公开的、外显的、可观察的社会行为,而很难控制个人隐秘的隐私行为,更难控制人们内心的思想、情感、信仰。
3、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法为维护某种社会秩序而对人们的行为所施加的约束,有可能转化为限制人们进行有益的创新和改革的枷锁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法的运作成本包括立法成本、行政执法成本、诉讼成本等成本。
5、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
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
其三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其四是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最后是良好的物质条件。
十二、法的渊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利和权力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在法的渊源三要素中,资源性要素是最基本的要素,进路性要素是法得以形成的途径性要素,在进路性要素渊源中,立法是法得以形成的尤其重要的途径,动因性要素是根本的要素)十三、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分别: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限不容混淆,他们本来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事物,分别代表法的形成过程中两个性质不同的阶段,有各自的价值。
第一: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的分别是法的渊源和形式的一个界分,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来源,法的渊源有一定的必然性意味,但更主要的是个未然和可能的概念。
法的形式表明的则是已然和现实的概念。
第二:多元和统一的区分,是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又一界分。
法的渊源是多样化的,法的形式也是多样化的,却不是多元的。
十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性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率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十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指的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十六、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1、法的清理。
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2、法的汇编。
指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编排,汇编成册。
3、法的编纂。
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汇编和清理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十七、法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可分为1、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
一般指习惯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可分为1、根本法是指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3.一般法和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的分类,可分为1、一般法,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内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
2、特别法,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
4.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体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
十八、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效力不等同于法的实效。
法的效力是法所具有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的存在不以涉法行为是否发生为转移。
而法的实效指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它主要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一般来说,法只要是现行的,它就是有效的。
十九、法的效力范围通常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包括:法的对象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二十、法的对象效力原则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法学上也将法的对象效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抑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
2、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综合或折衷原则。
二十一、法的溯及力及规定原则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和旧法,哪个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
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二十二、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要素。
法的要素与法的渊源不同。
法的渊源指法的外表形态,而法的要素是任何形态的法律都不可缺少的基本质料。
二十三、法律规则是指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与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二十四、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
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实施范围内,可以知道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
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使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比较清楚明确二十五、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从内容上看,可以将它分为1、授权性规则。
即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2、义务性规则。
即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3、权义复合性规则。
即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二十六、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稳定性。
3、在适用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规则较为明确。
二十七、与法律规则相比较,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三个特点:1、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
2、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分量问题,或者说,法律原则可以“部分”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碰撞,可以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的适用。
3、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这是在法律规则与个案相连接产生与法的精神不一致的结果,即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时候。
二十八、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必须遵守的规则(A只能适用于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
B法律规则优先适用)1、只能适用于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
在选用法律的时候,优先选择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是例外。
3、严格说明理由。
在没有可适用的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时,特别是在排斥规则而适用法律法律原则时,法律适用者有充分说明理由的义务二十九、权利和义务的释义1、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
2、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一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的法律效果。
3、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允许的自由。
4、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5、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
6、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7、可以把权利理解为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
8、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
三十、从法理学层面,法律权利和义务定义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与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