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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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供应商遴选

药品供应商遴选

药品供应商遴选、替换管理制度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的通知》等药物政策法规的要求,经本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共同讨论通过,制定本院药品供应商遴选、替换管理制度。

一、供应商的遴选
1、供应商的遴选应该由了解供应商规模、信誉的相关人员完成。

我院委托医院分管院领导、药剂科负责人、药品采购员、药品信息员、药品库管员、药品会计等相关人员在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的条件下,完成遴选工作。

2、供应商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的原则,根据经销商企业规模、配送实绩(能力、信誉)、经营范围等客观评价,选择一定数量有配送能力的供应商。

3、对某一具体入围品种,只能选择一个供应商配送。

供货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二、供应商的替换
1、因部分药品供应商无法供货,导致医院该药品供应短缺,为保障临床用药,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选择供应商。

2、由采购员填好《药品更换经销商申请表》,送药剂科主任审批后,再到分管院长审核,申请表归档存放。

附表:药品更换经销商申请表。

基本用药管理制度

基本用药管理制度

基本用药管理制度一、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制度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根据我院用药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专家库1、在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名下成立药品供应目录遴选专家库,负责药品目录的遴选、审核,以及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和替换、淘汰的评审工作。

2、基本用药目录遴选专家库原则上由中级以上职称,长期在医疗一线工作的药学、妇幼保健、临床医学、临床检验、临床微生物、医院感染管理、护理学等专业人员组成。

3、根据临床各系统用药等成立各“专科用药小组”,对专科用药目录的遴选、审核、使用、新药引进、增补、品种替换或淘汰等提出建议。

(二)遴选专家1、参加遴选和审核的专家在我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临时抽取产生,每次参加遴选的专家应当在 15 人以上。

被抽中的遴选专家必须按照组别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投票,不得分散进行。

2、遴选会议开始后,除大会集中、统一的药品临床应用情况报告和公开讨论,投票过程药品遴选专家不能交流与具体品种有关的任何内容。

3、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全程参与监督。

(三)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原则1、本院要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2、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本院的诊疗科目、用药特点,合理确定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药品品种、剂型和数量,做到品种齐全,比例恰当。

3、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品规数应按规定控制在合理范围:我院作为二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 800种。

4、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调整应严格执行卫生部令第 53 号《处方管理办法》中第四章第 16条的规定:“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5、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按照国家和省卫健委有关政策规范制订。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 011] 11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2007]第53号令)、《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 64号)、《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及《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粤纠医药办[2009]9号)等药物政策法规的要求,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规范管理,建立透明和受到监督的药品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优化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及替换、淘汰机制,确保药品购销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包括对供应目录的周期性调整及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和替换、淘汰制度。

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使用周期中,在保持目录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监控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评价药物治疗的疗效,分析、评估用药安全性,并进一步根据监测评价的结果、相关政策及临床科室和药学部门的建议,实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定期调整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一个药品采购周期对目录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和调整。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要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护理学、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及药学、医务、护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其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根据国家及省《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中国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含抗菌药物供应目录);3、建立新药引进和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的新药申请,调整药品品种或者配送企业或供应商,审核医院制剂申报等事宜;4、建立规范的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202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_办法

202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_办法

202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_办法为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行为,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行为,保证药品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挂牌交易品种。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和报名参加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报名第四条凡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在省交易平台上报名。

企业报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营业执照》;(二)未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第五条配送企业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基本情况表》;(三)《承诺函》。

以上报名材料属复印件的须加盖机构公章。

报名材料由省药品交易机构受理,具体程序和要求由省药品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第三章配送关系确定第六条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县(市、区)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县(市、区)报名;供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地级以上市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地市报名。

第七条按就近配送、保证供应的原则,由生产企业在省交易平台上自行委托配送企业。

第八条被委托的配送企业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并承诺按交易价格及相关生产企业的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配送企业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的,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在省交易平台上明确提出,生产企业可选择委托其他配送企业。

第四章采购第九条医疗机构须通过省交易平台采购所有临床用药。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粤卫[2010]12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卫〔2010〕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纠风办,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我省在实现药品阳光采购后,继续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这项制度,现将《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阳光用药制度对规范医生用药,实行全方位监控,特别对处方内容、治疗费用和药品种类等重要信息做到适时监管,有利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有效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病人医药费用。

有利于通过阳光用药监督系统的建设,将医生开方用药推向“阳光”、“公开”,阻断医生开单提成的意念,更好地保护医务人员。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阳光用药制度和监督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作为卫生系统纠风工作的重要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要抓好落实。

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职责分工,明确时限和工作目标,协调配合。

各级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要积极推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珠江三角洲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三级医疗机构2010年底前要建立阳光用药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全市统一的阳光用药电子监督系统。

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医疗机构建立阳光用药监督系统,并健全阳光用药制度。

2011年,全省医疗机构基本实现阳光用药。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附件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效能,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自觉性,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加强用药监督,保障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提高医疗质量,在全省医疗机构全面建立阳光用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

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

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

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75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1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60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一级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他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人。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

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

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采购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采购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
易采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粤卫函[2014]43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采购工作的通知
(粤卫函〔2014〕4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各医院:
按照广东省药品交易制度改革工作整体部署,我省基本药物第三方电子平台交易已完成两轮竞价,并进入平稳运行阶段。

为深入推进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经省药品交易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会议研究,我省基本药物原阳光采购平台将于2014年5月初关闭,所有基本药物将在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采购。

为顺利实施交易新旧系统交换,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紧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及报量
从2014年4月进行基本药物竞价交易开始,医疗机构药品报量时间固定为每月15日至25日,省药品交易中心不再另行发布医疗机构药品报量通知。

根据量价挂钩,以量降价原则,新平台不设置追加功能。

为保障药品的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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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
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

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
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

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

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75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1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60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一级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他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人。

每组专家的投票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错开。

第九条药品遴选采用实名制投票。

对于采用投票软件进行药品遴选的医疗机构,参与投票的专家领取密码的同时除必须在密码条上签字备案外,还须在最后结果光盘上签字确认;对于暂时不具备电子投票条件,需使用纸质投票的医疗机构,参与投票的专家应在纸质投票材料上逐页签字确认(包括结果材料,有改动的内容由相应的专家签字确认),以便备案核查。

不允许采用举手表决等其他投票方式。

第十条被抽中的药品遴选专家必须按照组别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投票,不得分散进行。

投票过程药品遴选专家不能交流与具体品种有关的任何内容。

第十一条凡纳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的品种,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能采购,如临床上确需使用,每个品规首次采购前必须报属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备案后的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可以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3%以内合理安排采购,不需多次备案。

第十二条药品遴选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不超过“一品两规”,如有特殊临床需求的品种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可遴选多个品规。

第十三条各级医疗机构遴选的药品品规数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三级综合医院不得超过1800个品规,三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500个品规,二级综合医院不得超过1200个品规,二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000个品规,其他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800个品规。

第十四条对于医疗机构目前正在使用且本年度继续入围的品种,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采取专家投票方式决定在用品种
是否留用或在投票过程中对涉及品种加以标注;对于采购周期内质量不稳定或性价比不高的品种剂型,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加以标识并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各级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并配备使用,在具体遴选时应提前做好标识。

第十六条为确保临床用药,在确定入选品种时,另按票数高低确定备选品种,必要时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按照遴选票数高低确定替补品种。

第十七条遴选结果必须予以公开,公开形式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四章经销商遴选规则
第十八条经销商的遴选由医疗机构了解经销商规模、信誉的相关人员完成,具体办法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对某一具体入围品种,同一家医疗机构只能选择一个经销商配送。

供货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特殊情况需变更供货关系的,医疗机构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选择,并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为了提高集中配送度,满足社区基本临床用药,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省药品阳光采购
结果基础上,统一制定配送商集中配送遴选办法。

配送商遴选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经销商企业规模、配送实绩(能力、信誉)、经营范围等客观评价,选择一定数量有配送能力的经销商。

社区卫生服务的所有药品从全省挂网目录中选择并执行挂网价格,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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