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数据录入与相关要求 (4)第四章信息共享和系统管理 (5)第五章附则 (5)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BS系统”)的各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提高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风险监测预警水平,根据《xx省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指导意见》、《xx银监局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报送和质量维护方案》、《xx银监局关于转发银监会新版客户风险统计制度有关文件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实行新版客户风险统计制度的通知》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信贷客户风险的监测、预警、管理、报告和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BS系统,是指集客户信息采集、披露、预警为一体的信息平台,以现行银监会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为基础,通过建立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数据库,实现银监会派出机构在线数据报送、个性化指标设置、在线信息共享和信息查询功能。
包括6张信息数据统计表:《对公及同业客户授信和表内外业务统计表》、《集团客户、供应链融资基本信息统计表》、《单一法人客户基本信息统计表》、《对公客户担保情况统计表》、《个人贷款违约情况统计表》、《个人违约贷款担保情况统计表》。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分、支行(含各营销中心、市场拓展部等,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客户经理以及贸易融资部、资金营运部、投资银行部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客户信息数据的录入、更新、修改等工作,确保信息完整规范,数据准确。
第五条总行信贷审批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贸易融资部、资金营运部、投资银行部等部门(以下简称各业务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客户信息的统计、审核、校验等工作。
保险公司监管管理办法范本

保险公司监管管理办法范本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风险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保险行业中,保险公司的监管管理是确保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行业稳定的关键。
本文将提供一种保险公司监管管理办法的范本,旨在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和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境内设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国家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和修订与本办法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监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五条国家设立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险监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保险公司的准入、经营和退出进行监管。
第七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业务规模、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章:监管要求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报告材料。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有权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实地inspection,保障其业务的合法性和健康性。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的合理投诉。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监管机构可以对违法违规的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监管信息公开第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险市场的监管信息,保障信息的透明度。
银行监控中心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监控中心管理制度范文银行监控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银行监控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银行监控中心是指用于监控和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银行监控中心负责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网络、设备运行情况,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和威胁。
第四条银行监控中心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科学、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监控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银行监控中心设有信息科技部、网络安全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具体职责由中心主管领导决定。
第七条银行监控中心设有技术保障小组、安全风控小组、数据分析小组等工作小组,具体职责由中心主管领导决定。
第八条银行监控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工作组,具体职责由中心主管领导决定。
第九条银行监控中心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监控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监控对象第十条银行监控中心监控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网络、设备。
第十一条银行监控中心监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电子支付系统、数据库等。
第十二条银行监控中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心主管领导的要求,对监控对象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银行监控中心应当定期评估监控对象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监控方案。
第四章监控措施第十四条银行监控中心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所监控对象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五条银行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控设备和系统,确保监控工作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银行监控中心应当与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共享监控信息。
第十七条银行监控中心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事件,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银行监控中心应当加强对监控设备和系统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九条银行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监控工作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银行监控中心应当对从事监控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素质。
农村商业银行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安全保卫部共11页文档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文件编号:g[AB]2014--007编制部门:安全保卫部版次号: A/0生效日期:20 年月日目录修改记录 (3)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组织职责 (4)第三章基本规定 (6)第四章工作要求 (8)第五章附则 (9)附件: (9)附件1:《监控设备管理日志》 (9)附件2:《监控录像调阅审批单》 (9)附件3:《重要区域人员出入登记簿》 (10)修改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保证监控中心和营业网点设备与信息的安全,维护良好运行环境和工作秩序,充分发挥其技术防范和安全监督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监控设备包括:服务器、控制主机、报警设施、消防设施、电视墙、工作台、UPS、温控设施、湿度控制设备、网络设备、硬件设施、运行控制软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控系统,是指利用监控中心及营业网点二级视频监控设备网络,将全辖营业网点、金库、ATM机、枪柜、办公楼等重点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连接传输到本行监控中心,实现远程实时监控,是本行内控、服务与安全的综合管理平台。
第四条监控联网系统的效能:通过对全辖营业网点、金库、ATM机、枪柜、办公楼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实时监控,构建一流的基础管理综合平台,实现其在内控管理、安全防范、规范操作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达到实时监督控制的功能,进一步提升全行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安全保卫部是监控系统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监控系统的检查和运行管理,并负责运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对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突发事件处置。
第六条为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规范使用管理,应成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坚持“上下联动、各负其责”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监控负责人岗位职责:一、制定和健全监控系统运行的职责和管理制度,积极探索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充分发挥监控系统的非现场监督的作用;二、处理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的问题,对存在案件事故的隐患和违规操作现象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三、监督检查监控中心值守及营业网点监控设备管理情况;四、针对运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对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银行系统日常安全监控管理办法模版

系统日常安全监控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系统异常发现 (3)第三章业务系统日常运行管理 (4)第四章附则 (4)附件: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系统日常安全监控管理操作流程,根据《银行信息科技管理基本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数据中心的系统日常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异常发现第三条系统异常主要是通过以下渠道发现并确认:(一)信息科技条线运维支持人员通过使用各种监控工具和方法发现的异常问题;(二)各个业务条线操作人员在使用系统过程中发现的异常问题;(三)客服中心客服人员通过最终用户的投诉等发现的异常问题。
第四条对于发现的系统运行中产生的异常问题,监控人员应根据下列条件区分问题级别:(一)轻微问题级:异常问题属于业务流程或者数据逻辑问题或者是由于个别生产设备异常导致,不用处理或者适当处理可以解决;(二)一般问题级:异常问题是由于前台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系统数据异常的,通过修改业务数据可以解决的;或是由于网点设备故障导致,需通过更换设备解决的。
监控人员需通知相关主管副总;(三)严重问题级:异常问题是由于系统程序存在BUG,导致个别交易无法正常办理的,需要修改系统配置或应用逻辑才能解决的;或是由于网点关键设备故障或者网点网络故障导致的网点异常状态,需要电信公司协助解决的。
监控人员需通知相关主管副总及总经理。
第五条对于系统异常问题的处理和改进按照《银行计算机系统维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当生产主机发生软、硬件故障,运行停顿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运行主管及本部总经理,并作好记录,保护好现场,等待进一步处理。
银行保险监护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确保银行保险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保险监护管理,是指银行对所代理的保险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保险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维护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涉及银行保险业务的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监护职责第四条银行保险监护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银行保险业务的合规性审查,确保业务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2. 负责对保险产品进行风险评估,监控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3. 负责对保险代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业务合规开展;4. 负责对保险产品销售、理赔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客户权益得到保障;5. 负责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调,推动保险产品优化和业务创新;6.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银行保险业务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银行保险监护人员职责:1. 负责具体实施银行保险监护管理工作,确保业务合规开展;2. 负责对保险代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其业务行为规范;3.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客户投诉和业务数据,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4. 负责协助部门领导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业务稳定运行。
第三章监护流程第六条银行保险监护流程包括:1. 风险评估:对保险产品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2. 合规性审查:对保险产品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业务合规开展;3. 销售监督:对保险产品销售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销售行为规范;4. 理赔监督:对保险理赔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理赔及时、准确;5. 数据分析:收集、整理、分析银行保险业务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银行保险监护部门应定期对监护流程进行评估和优化,确保监护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四章监护考核与奖惩第八条银行保险监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包括:1. 合规性:业务合规开展情况;2. 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效果;3. 客户满意度:客户对银行保险业务的满意度;4. 数据分析:数据分析质量。
银行信息系统运行监控及预警管理办法模版

信息系统运行监控及预警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系统管理员监控内容 (3)第三章数据库管理员监控内容 (3)第四章网络管理员监控内容 (4)第五章附则 (4)附件: (4)附件1.《系统运行监控表》 (5)附件2.《数据库巡检表》 (6)附件3.《网络设备运行监控表》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息系统生产运行监控及预警管理工作,规范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和网络管理员对信息系统的监控操作,保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信息系统,是指本行的重要生产系统和管理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银行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补充。
第二章系统管理员监控内容第四条系统管理员负责每日(节假日除外)对信息系统的主机和存储健康状态进行检查和监控。
第五条检查和监控内容参见《系统运行监控表》(附件1.),包括但限于:(一)主机故障灯状态;(二)主机系统的日志检查;(三)CPU、内存等性能检查;(四)存储设备故障灯状态。
第三章数据库管理员监控内容第六条数据库管理员负责每日(节假日除外)对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健康状态进行检查和监控。
第七条检查和监控内容参见《数据库巡检表》(附件2.),包括但限于:(一)数据库的表空间健康状态;(二)数据库的数据量;(三)数据库的性能检查;(四)数据库的日志检查。
第四章网络管理员监控内容第八条网络管理员负责每日(节假日除外)对关键性网络设备健康性状态进行检查和监控;关键性网络设备包括核心思科N7000交换机、核心思科6509交换机、核心思科FWSM防火墙、核心思路7609路由器、各分区的分布层交换机等。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结合当前银行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实际,中国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箱。
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及所代表的机构或个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19日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落实统计监督职能,促进科学监管和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保险机构为对象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信息服务、统计管理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活动,以及银行保险机构为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各类统计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资料(数据),是指依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统计要求采集的,反映银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数字、报表、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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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银保合作信息监测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建立系统数据质量长效机制,根据《江苏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银保合作信息监测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银保合作信息监测管理系统考核工作指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银保合作信息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保监测管理系统”)是指人民银行分行组织开发的,依托城市金融网,通过网间互联平台,全面采集担保机构信用信息,提供实时查询服务的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上报员是指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负责担保业务信息的录入、审核和上报等工作的本行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查询员是指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负责银保监测管理系统数据查询、定期核查和分析应用等工作的本行人员。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为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设立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维护管理岗,指定数据查询员;
(二)负责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的管理指导工作;
(三)负责制订和完善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四)负责对地区经营单位银保监测管理系统录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总行个人业务部为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的协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设立银保监测管理系统对私业务维护管理岗;
(二)负责配合总行小企业金融部对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管理指导;
(三)负责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中个人业务录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地区各经营单位的风险管理部为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指定数据上报员;
(二)负责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信息规范、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信息报送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数据采集及报送第八
条建立银保合作业务台账。
各经营单位数据上报员应建立完整、集中的银保合作业务台账,逐笔登记本单位主办合作担保机构发生的银保合作业务信息,保证台账数据与实际业务数据的一致性,并在每月10号前将上月的银保合作业务台账报送总行小企业金融部。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统一汇总后每月15号前报送人民银行。
第九条银保签约信息采集。
各经营单位数据上报员应于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2 个工作日内将银保签约信息录入银保监测管理系统,并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中本单位主办合作担保机构的保证金余额进行更新,确保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保证金余额与保证金账户实际余额相一致。
第十条担保机构基本信息采集。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应于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2个工作日内将合作担保机构的基本信息和协议文本报送人民银行。
银保合作业务存续期内,如担保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各经营单位数据上报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