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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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保出口信用保险介绍

中国信保出口信用保险介绍
2.买方拖欠:90% 3.拒收货物:80%
特殊情况:东欧等少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风险赔 付比例为50%,可视情况予以适当提高
政府扶持
1、为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扩大 业务,防范风险,安徽省商务厅对于投保 的企业采取保费扶持政策,扶持比例去年 40%,今年60%
2、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保险成本
第二部分 风险分析及规避
中信保
降低财务费用
• 利用短期贸易融资,可以减少流动资金贷款,减 少资金沉淀,从而整体降低利息费用
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获得融资扩大出口
•省内某一大型民营外贸公司开拓新市场,资金紧张,
起初银行担心买方风险不敢贷款,后来该公司投保 后,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分担了买方信用风险,使银 行风险降低而大胆放贷。2005年,该公司出口1.5 亿美元,同比增长约50%。 目前,该企业出口额位居安徽省民营企业首位,进 出口额位居安徽省专业进出口企业前列。
政治风险
• 金融危机的影响深远 •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 更多的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
• 规避方法:1、通过渠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2、提高技术标准 3 、转嫁风险
• (一)非证支付方式下: • 1、禁止或限制汇兑 • 2、禁止进口 • 3、撤销进口许可证 • 4、延期付款令 • 5、战争风险 • 6、其他 •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 1、禁止或限制汇兑 • 2、延期付款令 • 3、战争风险 • 4、其他
商业风险之二 非信用证方式
• 1、买家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 2、买家拖欠 • 3、买家拒收拒付 当前 尤其关注资金困难、产品价格暴
跌、汇率波动
特殊的情况
• DP远期的特殊法律规定 • 指定承运人、货代(FOB) • 记名提单(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 ) • 空运和陆运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的比较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的比较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的不同点
D 服务内容不同。国际保理提供的服务内容多于
出口信用保险,如财务管理以及账目记录管理。
E
出口商品范围不同。出口信用保险适合的出口商 品范围很广,包括消费品和资本品。适合叙做国
际保理业务多为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容易达成共
识的消费品,较少引发贸易纠纷。
F 结算方式不同。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广,采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 的比较
主讲人 :范越龙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为出口商 提供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坏账担保、账款追收、资信 评估和保单融资等业务。
国际保理方式下,保理商可以为出口商提供买方信用调 查、贸易融资、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 险担保等服务。
用信用证、托收和赊销都可投保。国际保理主要 针对的是赊销和D/A结算方式。
质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具有非营利性、政策
性保险的性质;而国际保理则是一种纯粹的营 业性金融业务。
B
风险范围不同。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了买方商业信 用风险和国家风险。保理业务的商业性质使得保
理商往往只对政治经济稳定的国家和地区间贸易
提供保理服务。
C 风险保障程度不同。在所批准的买方信用额度内,
出口信用保险通常提供70%-90%的风险保障,保 理业务可以提供100%的风险保障。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的共同点
A 两者都可以降低出口商在O/A,D/A远期支付方
式下的风险,提高出口商收汇安全性。
B 两者都具有坏账风险担保和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
查的功能。
C 两者都可以使出口商获得银行的贸易融资支持,
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出口信用保险通过办理出 口信用融资)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的不同点

出口信用保险简介功能

出口信用保险简介功能

出口信用保险背景: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这种保险,所以大多数是靠政府支持来经营的简介: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

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2]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

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起源发展: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等地萌芽。

1919年,英国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

紧随其后,比利时于1921年成立出口信用保险局(ONDD),荷兰政府于1925年建立国家出口信用担保机制,挪威政府于1929年建立出口信用担保公司,西班牙、瑞典、美国、加拿大和法国分别于1929、1933、1934、1944和1946年相继建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机构,专门从事对本国的出口和海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应收账款管理中国际保理和出口信保的运用

应收账款管理中国际保理和出口信保的运用
无力付款的风险。
票交给保理 商后 ,在应收 账款信 用额度 以内核准 , 保 理商通 常 向销售 商支付 发 票金 额 8 % 0 的货 币资
金 ,其余 2 % 0 的应收账款余额待保理商向购货 商全 部收 回后, 再向销售 商结清 。到期保理是保理商 在
通过 以上 两个维度的划分 , 便形成 4种交叉组
可将应 收账 款保理业 务分 为 :折 扣保理 和到期保 理 。 扣保理 是销售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并将 发 折
商有权 向销售商要求偿还资金 。无追索权保理是保
理商凭取得 的应 收账款债 权 向销售商融通 资金后 ,
即放弃了向销售商追索的权利 ,即保理商一旦与销 售商办理保理业 务,便独 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
合 的保理类型 , 如表 1 所示 :
应 收账款保 理业务发生时 , 向销售商提供任 何预 不
付账款 融资 , 而是在应收账款到期或保理 商实际收
表 1

以外 贸应 收账款坏账损 失风险为线索 , 4类 对 国际保理业 务进行 深入分析和解读 , 以发现坏账 可
应 收 账 款 国 际保 理 的 交 叉 组 合分 类
业务分为 : 有追索权 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 追索
在外 贸应收账款管理 中的运用

般来说 , 贸应收 账款保 理业务可 以分解 为 外
权保 理 是保 理商凭 取得 的应 收账 款债权 向销售 商
融通资金后, 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 , 保理
企业融资业务和银行 中间业 务。 从企业融资业 务角 度, 以保理商 是否向销售 商提供预付款融 资为标准
无 追 索 权 折 扣 保 理 : 理 商无 追 索 权 . 售 商 有 无 追 索权 到 期 保 理 : 理 商 无 追 索权 , 售 商 保 销 保 销

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讲解

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讲解
上述三种融资方式出口企业均须承担相应的融资利息。
国际保理运作的类别

按参与保理业务的保理商的多少,国际保理可分为单
保理和双保理。前者指由同一保理商在出口商、进口商之
间进行保理业务;后者指两个不同保理商通过业务连接分
别与本地区的出口商或进口商操作保理业务。各种保理业
务都是以保理协议为基础的,如在双保理中,包括出口商
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和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 2.统保保险(Whole Turnover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
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 3.信用证保险(L/C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
口的收汇风险。
• 4.特定买方保险(Specific Buyer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对特定的一 个或多个买方以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出口保理协议和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
理商之间的相互保理协议。
出口信用保险
•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 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 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 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 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 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 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 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 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 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
目录
• 一 国际保理 • 二 出口信用保险 • 三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的区别与比较 • 四 案例分析
国际保理
•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指在以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

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180天至5年或8年之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

出口信用保险的对象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

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

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

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

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有什么作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

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简述出口信用保险的几种经营模式。

简述出口信用保险的几种经营模式。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保险形式,它可以有效降低贸易风险,促进跨国贸易的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政府贸易保险、商业贸易保险和混合贸易保险。

政府贸易保险是由国家政府直接设立或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来提供保险服务。

这种模式下,政府通常会对出口商的出口交易进行保险,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政府贸易保险的特点是保费低廉、赔偿及时,并且具有一定的国家信用背书。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就是我国政府支持的国家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为我国企业的出口交易提供保险和风险管理服务。

商业贸易保险是由商业性贸易保险公司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这种模式下,商业保险公司会根据市场需求,针对特定出口交易提供保险方案,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用。

商业贸易保险的特点是灵活性强、服务范围广,能够针对不同的出口交易情况量身定制保险方案,为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

美国信用保险公司(Ex-Im Bank)就是一家专门为美国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

混合贸易保险是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和商业机构会共同承担出口交易的保险责任,政府通常会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并为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风险补偿。

这种模式集中了政府和市场的优势,能够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和商业机构的灵活性,为出口交易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保障。

德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Euler Hermes)就是一家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典型例子。

出口信用保险的几种经营模式各有特点,政府贸易保险具有一定的国家信用背书和保费优惠,商业贸易保险灵活性强、服务范围广,混合贸易保险集中了政府和市场的优势。

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出口情况和风险特点选择适合的出口信用保险模式,以降低贸易风险,促进出口业务的发展。

在未来,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也将不断创新和完善,为跨国贸易提供更加优质和多样化的保险服务。

保理业务和中信保的区别

保理业务和中信保的区别

保理业务和中信保的区别国际保理和出口信用保险,是目前国际上广为流行的两种业务,能很好地为出口企业解决安全收汇和资金占用问题,保证企业能安全收到货款并使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融资。

出口企业如能对这两种业务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并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业务来解决以往贸易中的一些困难,则必定能够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更加得心应手。

以下就对这两种业务及其异同作一剖析:一、两者的相同点国际保理是指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赊销等方式提供的将出口融资、销售帐务处理、应收帐款的收取管理及进口商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赊销等信用付款条件来提升出口竞争力。

当国内出口商在采用赊销或承兑交单进行贸易并对进口商资信状况没有很大把握的情况下,为保证收汇安全,可以申请做国际保理。

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国内商业银行)签订保理合同后,出口保理商寻找合适的进口保理商(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或保理公司),由进口保理商提供进口商的信用风险担保、应收帐款追收服务。

出口商在得到进口保理商审批的信用额度后,出运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如遇进口商破产或违约拒不付款的情况,进口保理商负责赔偿信用额度内的全部款项。

此外,出口保理商还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不超过信用额度80%的融资。

出口企业也可以选择另一种途径,即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推动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安全收汇,而推出的一种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承保。

出口商可以与中信保签订保险合约,保险公司在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后,审批一定的信用额度。

货物出运后,如由于进口商财务、信用发生问题或因进口方国家风险导致货款无法收回,出口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此提高收汇安全性。

出口商可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顺利地向银行申请到保单融资。

银行一般会提供信用额度60%-80%的融资款项,以解决出口商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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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和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 2.统保保险(Whole Turnover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
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 3.信用证保险(L/C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
口的收汇风险。
• 4.特定买方保险(Specific Buyer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对特定的一 个或多个买方以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从上述国际保理业务案例, 我们至少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保付是有条件的 在国际保理业务项下, 进口保理商承担由于债务人未能按照有关销售货物或服务合同的 条款按期全额支付而造成损失的风险而对出口方担保付款是有条件的。所以, 在国际保 理业务实际中, 对于出口商来说并非是获得了核准的信用额度之后, 即使进口商不付款, 保理商也一定会赔付。因为在国际保理业务中, 出口商所转让的应收帐款均被认为是已 经或将会被进口商所接受的销售服务, 如果进口商对此提出异议, 抱怨或索赔, 均被推定 为是发生了贸易纠纷。对于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帐款, 不论其否在信用额度之内, 均被 视为不合格应收帐款, 保理商有权主动冲帐, 并不为此承担任何坏帐风险责任。
• (九) 等待赔偿原则。保险赔偿须在债务到期后满一定时间方能支 付。
我国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 交单(D/A)、赊销(OA)等方式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放帐期为一年以 内的收汇风险。
• 目前,中国信保开办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有: • 1.综合保险(Comprehensive Cover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
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及特点
根据出口标的不同性质、信用期限的长短、保险责任起讫以及承保方式等不同需要, 出口信用保险设计了不同的险种。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适用于大批量、重复性出口的初级产品和消费性工业产品,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 口合同。这是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适用性最广、承保量最大的险种。保险机构都制订 了标准格式的保险单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二)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180天到两年之间的出口贸易风险。适用于诸如汽车、机械 工具、生产线等货物的出口,此险种也可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延续。 (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两年以上,金额巨大,付款期长的信用风险。尤指建筑工业、 造船业等贸易。海外工程承保和技术服务项下的费用结算的收汇风险也可承保。 (四)特定的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承保特定合同项下的风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 复杂的、大型的项目。如大型的转口贸易,军用设备,出口成套设备(包括土建工程等) 及其它保险公司认为风险较大需单独出立保单承保的项目。
1999年5月, 我省另一家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向我行申请办理 出口保理业务, 出口西药原料到意大利, 我行随即联系一家意大利银行作为进 口保理商, 并于1999年5月18日得到正式额度核准通知, 金额为20万美元, 循环 使用。我行与 B公司签定了出口保理协议之后, B 公司在该协议项下共出单32 次, 货物总额为178万美元, 基本上能及时收妥出口货款, 只是其中一笔出现了 异议。 其具体情况是: 2000 年7月27 日, B 公司向我行转让上述出口保理协议项下第19次出口商业 发票, 发票金额为16.06 万美元, 付款到期日为2000年9月17日, 我行应 B 公司 要求为其提供了融资。2000年12月19 日, 进口商通过进口保理商向我行提出 商品质量有问题的争议通知。我行通知B 公司后, B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并说明 该笔货物在出货之前已经过质量检验, 无任何质量问题, 还表示可以提供质检 证等文件证明。随后, 我行据此与进口保理商联系, 要求进口保理商敦促进口 商付款, 经过我行多次地催收与交涉, 进口商分别于2001年5 月29日,7月13日, 7月24日付清了该发票项下的全部货款。
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出口保理协议和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
理商之间的相互保理协议。
出口信用保险
•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 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 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 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 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 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 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 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 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 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上述三种融资方式出口企业均须承担相应的融资利息。
国际保理运作的类别

按参与保理业务的保理商的多少,国际保理可分为单
保理和双保理。前者指由同一保理商在出口商、进口商之
间进行保理业务;后者指两个不同保理商通过业务连接分
别与本地区的出口商或进口商操作保理业务。各种保理业
务都是以保理协议为基础的,如在双保理中,包括出口商
合同保险要求在贸易合同生效前办妥保险手续,出运险要求在货物出 运前办妥保险手续。 • (六) 统保原则(综合险)。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要求出口企业投 保其保险适用范围内的全部出口,不得选择其中一部分投保。
• (七) 保密原则。被保险人不得向包括买方在内的其它人透露保险的 存在。
• (八) 债权不放弃原则。取得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将对 原债务人追偿。
• 5、保理实现难度大于出口信用保险,国际保理需国外保理商参与,信保只要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参与
• 6、国家地区覆盖范围广,国际保理在一些国家地区并不发达,难以实现。而 出口信用保险覆盖全部的国家
• 7、融资额度获得难度不同。保理额度、出口信用保险融资额度都需要银行审 批,但出口信用保险融资额度一般无须其他抵押担保,是近年来新的贸易融 资产品,审批门槛低
• 5.特定合同保险(Specific Contract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在某个特 定合同项下出口的收汇风险。适用于较大金额的机电和成套设备等产 品出口并以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业务。
• 6.买方违约保险(Insurance against Buyer’s Breach of Contract) 承 保出口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 出运前和出运后的收汇风险,适用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以及对 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
• (一) 自愿原则。出口企业自愿投保,承保机构自主决定承保。 • (二) 诚信原则。出口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 • (三) 风险共担原则。保险保障并非百分之百,除承保机构承担大
部分保险责任外,出口企业仍需按比例承担少量损失。 • (四) 合理收费原则。保险费按实际风险大小分档计算合理负担。 • (五) 事先投保原则。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要求 1、出口企业提供申请书,保险机构进行审查。 2、出口企业所有商业信用出口全部投保。 3、严格控制买方信用限额,经保险机构批准。 4、对不同损失规定不同核定损失的期限。 5、出口企业承担10%的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性
1.政策性 出口信用保险本身是各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为后盾支持出口的政 策措施,其经营就必须符合国家的外交,外贸和产业发展等政策。
国际保理
• 采用保理方式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企业可通过三种办法 从银行或保理公司获得融资便利: 1:出口合同抵押贷款,银行在不超过信用额度的条件下, 按合同金额70%-80%核贷; 2:出口企业凭货运单据可向银行或保理公司申请按发票 金额80%预垫货款; 3:出口企业凭汇票和运输单据向银行申请发票金额贴现。
2.保证性 出口信用保险属于信用保险范畴,具有保证性质。
3.专门性 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的计算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所用的“大数 法则”,而是根据进出口人的资信,规模和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历史状 况以及进出口国的政治,经济,外汇收支等情况,并结合国际市场的 经济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判断。
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际保理的一般流程
国际保理公司向出口商提供的服务范围
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及评估,并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批 出信用额度。出口商可按信用额度决定所签合同的金额。 代收货款及作应收账款管理; 可提供足额风险担保,若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日拒付,则进 口保理商在到期日后90天无条件支付不超过其已批准的信用 额度的货款部分,为出口商提供足额风险担保。 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若出口商要求,可在发货后,凭发 票从出口保理商处获取85%左右的货款,利率一般为正常的 银行贷款利率或高些。 中国银行与国际保理商连锁组织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FCI保持密切联系,并已和美国、德国、新加坡、 香港、瑞典等国的保理商签订了保理协议。该行的出口保理 业务可向出口商提供的服务内容与一般的国际保理业务基本 相同
出口信用保险的流程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范围:
承担出口商因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在国际买卖中,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口的产品。例如,以付款 交单(D/P),承兑交单(D/A)以及赊账方式(O/A)作为支付条件的出口合同。 商业信用风险: (1)买方丧失偿付能力;(2)买方收到货物后,从应该付款的 期限日起算一定时间(六个月)内未支付被保险商品发票订明的货款损失;(3)买 方在货物已出口而不提货,履行合同。 政治风险: (1)货物出运后,买方国家制定法律制止,限制或管制买方应汇出的 货款;(2)非买卖双方所能控制的法律阻止而发出退货或处理该批货物引起的费用 和损失;(3)买方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敌对行为、暴动或其他骚乱。 外汇风险: (1)买方国家的政治事件、经济困难、债务国家的法律或行政措施, 阻碍或延迟外汇支付;(2)法律清偿外汇债务导致这一时期的外汇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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