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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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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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复习资料I、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II、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

行政法学自考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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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组织。

2.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

3.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4. 实质性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5. 司法变更有限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通常情况下无权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特定条件下 (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才能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机关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属于国家补偿的一种。

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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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行政法学重点(自考)题型:单选题30*1+多选题5*2+名词解释5*3+简答题3*5+论述题1*10+案例分析题2*101. 行政: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 行政权:赋予或认可、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特点:强制性弱化;单方性缩小范围;优益性限制。

3.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特点:2形式上+3内容上:内容;效力位阶变动;交织。

行政法的2作用: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用4. 行政法关系:经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5. 行政法律关系的5特征:行政主体;平等但非对称性;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争议司法解决6.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3特征: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7.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3联系与3区别(地位、主体、客体)基础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相互影响。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8.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地位。

3体现:调整对象;与宪法的关系;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

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具体内容:法律保留原则: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

自考行政法学全部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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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全部复习资料导言:行政法学是一门具有重要学科地位的法学专业课程,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课程之一。

自考行政法学涉及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理、法律制度,以及与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诉讼等相关内容。

为了帮助自考学生更好地准备行政法学考试,本文提供一份全面的行政法学复习资料,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1 行政法的概念和性质1.2 行政法与其它法律分支的关系1.3 行政法的功能和作用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依法行政原则2.2 合法性原则2.3 公正与公平原则2.4 服务与责任原则2.5 效率与公益原则第三章:行政法的法律制度3.1 行政法的法律体系3.2 行政法的法律层级3.3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第四章:行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4.1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4.2 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要件4.3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效力发生的条件4.4 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4.5 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第五章:行政组织及其法律规制5.1 行政组织的概念和种类5.2 行政组织的建立和撤销5.3 行政组织的职权和职责5.4 行政组织的作用和监督5.5 行政组织的改革和发展第六章:行政诉讼及其法律规制6.1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性质6.2 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和范围6.3 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和程序6.4 行政诉讼的结果和效力6.5 行政诉讼的改革和完善第七章:行政法的发展与前景7.1 行政法的国内外发展概况7.2 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和方向7.3 行政法的研究重点和方法结语:行政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专业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提供了一份全面的行政法学复习资料,涵盖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法律制度,以及与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诉讼等相关内容。

希望自考学生们认真学习,并根据复习资料系统地准备考试,取得优异的成绩。

自考行政法学课本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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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含义:1、行政分别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公共行政)、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私人行政)。

2、最重要的观点有两种:①行政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这是“形式意义的行政说”、“机关意义的行政说”;②行政是为了达到某种公益目的而逐日进行的具有连续性的具体活动,通常被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说”。

3、如何理解行政: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包括如下意思:①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②行政活动的范围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扩展到管理公共事务;③行政活动的目的是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④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1、行政权: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有三层意思:①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②行政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③行政权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社会组织、公民而言,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扩张和转变,行政权的上述特点发生了一定变化:①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②行政的单方性在相对缩小其范围;③行政的优益性受到更多限制。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积极作用、消极作用。

5、公民权利: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5、行政权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

三、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00261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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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复习资料一、行政法、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定义: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三个特征:对象的确定性、内容的广泛性、内容的相对变异性、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系。

3、行政法的功能(1)政治意义上:行政法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建设法治国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

(2)法律意义上: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很弱消灭;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可以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

4、行政法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违法行使行政权力。

保障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5、行政法学的定义:是以行政法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6、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表现在: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前提,它伴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而发展。

没有行政法便会因无研究对象而不复存在。

行政法越发达,行政法学便越有发展基础。

区别表现在:归属不同。

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而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它们完全是不同的领域。

对象范围不同。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

再则,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他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特殊性、普遍性、法律性、规范性。

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有助于中国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有助于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准确地理解条文和适用条文;是对行政法条文适用上的一种补充;直接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自考00261行政法学 考点汇总复习资料

自考00261行政法学 考点汇总复习资料

考试分析一、题型及分值题型题量分值总分单选30130多选5210531535151101021020二、课程特点20%50%30%2:3:3:215060三、复习要点123四、应试技巧123456四、应试技巧1234谢谢第一章绪论本章考核重点12345考点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1)A BC D【正确答案:ABC】考点2:行政法的分类123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2)ABCD【正确答案:ABC】讲解归纳与举例123考点3: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3)ABCD【正确答案:A】考点4: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4)ABCD【正确答案:A】考点5: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2345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5)ABCDE【正确答案:ABCDE】讲解归纳与举例12345谢谢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章考核重点1234考点1: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2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1)ABCD【正确答案:AB】讲解归纳与举例12考点2: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2345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2)A B C D 【正确答案:ABC】12345考点3:行政合理性原则还延伸出了一些其他原则1234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3)A BC D【正确答案:ABC】1234考点4: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12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4)A BC D【正确答案:AB】12谢谢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考核重点12345考点1:行政优先权内容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1)ABCD【正确答案:ABC】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2: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2)ABCD【正确答案:ABCD】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3:行政机构的特征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3)ABCD【正确答案:ABCD】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4: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讲解归纳与举例例题4)ABCD【正确答案:ABCD】讲解归纳与举例考点5:公务员的权利12345678。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考点、重点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考点、重点

《行政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

1.行政权的涵义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仍然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

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

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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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行政法学重点(自考)题型:单选题30*1+多选题5*2+名词解释5*3+简答题3*5+论述题1*10+案例分析题2*101.行政: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赋予或认可、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特点:强制性弱化;单方性缩小范围;优益性限制。

3.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特点:2形式上+3内容上:内容;效力位阶变动;交织。

行政法的2作用: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用4.行政法关系:经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的5特征:行政主体;平等但非对称性;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争议司法解决6.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3特征: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7.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3联系与3区别(地位、主体、客体)◆基础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相互影响。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8.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地位。

3体现:调整对象;与宪法的关系;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具体内容:◆法律保留原则: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

◆法律优先原则: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包括:法律优先行政;行政不得违法。

10.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5个具体内容:立法目的;正当考虑,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自然规律;社会公德5个子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内容公开;过程公开;信息公开。

3功能:腐败;保障知情权;加强合作。

◆行政公正原则:实体公正(徇私情、存偏见、武断专横)和程序公正(法官、接触、听取意见)◆比例原则:采取某项措施时,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利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信赖保护原则: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尊重和保障人权1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13.行政优益权: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

即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包括行政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14.行政职责: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内容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循法定程序。

15.行政权限: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者界限。

16.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据其统治意志,按照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6特征: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相对独立性;适应性和创造性;统一性和层次性;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17.行政授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18.行政委托: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3区别:前提、方式、后果19.公务员:履行公职、纳入编制、财政负担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律关系: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5途径:考;选;委;聘;调任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5途径:晋升;降职;交流:调任、转任、挂职锻炼;撤职;领导成员的辞职与引咎辞职20.公务员的8权利:工作条件保障权,身份保障权,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参加培训;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1.公务员的义务9种类:宪法和法律;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命令;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纪律,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公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2.公务员的4责任:接受处分,引咎辞职,行政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23.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24.行政行为: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6特征:公共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4内容: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行政行为的4效力:公定力(是否合法);确定力(随意变更或撤销);拘束力(约束效力);执行力。

◆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羁束行政行为: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原则性规定,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奖励、给付。

◆不利行政行为: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处罚、强制◆单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

◆非要式行政行为: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自为的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由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25.行政行为的4成立要件:主体;主观:意思表示。

客观:行为。

功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的生效4规则: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公告生效;附条件生效26.行政行为的合法4要件主体: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权限范围: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地域管辖权,时间管辖权,手段上,条件上,委托权限的限制。

内容5要求: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幅度、范围;内容明确具体;内容适当;公正、合理。

行政程序27.行政行为无效: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5条件:违法情形;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受胁迫;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28.行政行为无效的4法律结果: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确定的任何义务,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财物均应返还相对人。

29.行政行为撤销:是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2条件:◆合法要件缺损。

合法的行政行为三要件: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即可被撤销。

◆不适当。

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情形。

30.行政行为废止的3条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31.抽象行政行为/普遍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1)3特征:对象;效力;准立法性(2)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3要件:讨论决定;首长签署;行公开公布。

(3)分类A.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主体;调整对象;根本目的。

立法性质: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的3原则:依法;民主;科学立法原则行政立法的6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与公布,备案B.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32.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给付: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等规定,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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