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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笔记_自学考试小抄_自学考试串讲_00261_行政法学

自学考试笔记_自学考试小抄_自学考试串讲_00261_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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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节 绪论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 行政法的概念 系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 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3)行政机关作出 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 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政的涵义 (1)在实体行政关系中,法律承认行政权具有公 行使应该适当,就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 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定力,由于行政机关优先实现一部分权利以保证 和范围内。 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2) 第四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 用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 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实体权力的重要机制。行政 程序法律规范一般设定行政机关的义务,由行政 一、行政法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它包括以下含义: (1) 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程序规范调整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方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活动 四、行政法的渊源 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 (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 的一部分权利优先实现,而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权 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法律体系中 利同时受到一定限制的关系。这种阶段性的权利 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 (3)行政活动的目的 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 义务的差别也是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关系的非对等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一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 性。 (3)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和被 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 理; (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 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管理和调控等。 (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 监督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 二、行政与公民权 (一)行政权 1.行政权的涵义 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 系也是不对等的。 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 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 3.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 行政法是宪法的最重要的实施法。 3.从行政法与 的。 件。 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

2013年7月自学考试行政法考前冲刺背诵要点

2013年7月自学考试行政法考前冲刺背诵要点

一篇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行政: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分类:(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公行政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

狭义的公行政仅包括公行政。

(2)静态行政与动态行政静态是所在,即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

机构、人员;动态是所为,即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为。

(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形式是主体性质;实质是主体活动的性质。

3、行政法作为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的;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行政国的基本条件。

4、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其调整对象即行政关系,包括:(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收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管理关系与其他行政关系比较,有两个重要特点:其一,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其二,行政主体在行政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3)行政救济关系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部与司、局、处等)或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关系,等等。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篇一:行政法学读书笔记】《行政法学》读后感一、选择这本书的理由第五章以行政法律责任命名,在本书的第十五章以国家赔偿制度命名。

这两章是比较突出从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责任、以及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伤害后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角度入手,对理解整个行政法的初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我在通过学习行政法这门课程、阅读这本书籍之后结合个人工作经验的一点感触和理解,有不当之处,请老师予以批评和纠正。

二、感受之一:法的本质的精神包括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

第一次重大的启发在于我对什么是法以及为什么要创制法这一问题的思考。

法的探源绝对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过程,关于法也有很多令人神往和崇尚的故事。

苏格拉底临刑前有朋友曾想劝说和帮助他越狱出走,苏格拉底认为这是违反公民对城邦和法律的责任和义务的。

出于对法的尊重选择了对最后的牺牲。

也有人讲法的缘由归结为博弈,认为是公民与国家权力的一种博弈,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想必必是凝结了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等思想在里面。

①譬如,对于平等,民主为其提供保证。

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治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力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平等权利。

②对于自愿,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字表达自己的志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以逼使公民自己去干所不愿干的事情。

③对于自主,一个体现民主化原则的法律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现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企业事业等市场主体尤其显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

④对于自由,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

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

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要落空。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相关行为)【圣才出品】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相关行为)【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 行政相关行为15.1 复习笔记一、国家行为1.国家行为的涵义和特征国家行为特指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而被排除在司法审查对象之外的统治行为。

它具有如下特征:(1)国家行为是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行为。

(2)国家行为与行政相关联,但不属于行政行为。

(3)国家行为不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2.国家行为的内容(1)国防行为。

(2)外交行为。

主要指与外国建交、断交、签订条约、公约或协定等。

(3)军事和紧急行政权行为。

如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

3.对国家行为排除司法审查的理由(1)法院自我限制说。

法院为了避免介入政治部门的判断,尊重政治部门的有关决定,才排除对其司法审查。

(2)权力构造、本质和机能说。

①国家行为虽要依法进行,但国家行为往往基于政治和策略上的考虑,而非单纯依据法律所为。

其最终决定权属于立法和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不宜加以干预。

②国家行为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司法程序公开原则可能造成泄密,导致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③司法公平公正原则要求程序的完整和严谨,若将国家行为诉诸法院,便可能延误时间,丧失良机,导致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④国家行为往往影响多数相对人或全体相对人的利益,可以事后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而不是寻求司法审查。

二、行政指导行为1.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于特定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非强制性①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性。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指导,一般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

②规制性行政指导和调整性行政指导则具有权力规制代用物的特征。

(2)准行政性①在行政指导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原则上不产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或法律效果。

②当法律规定实行一定的权力限制之前必须采取行政指导时,行政指导便作为权力限制的事前程序,产生行政程序上的效果。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5章)【圣才出品】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5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概念1.1复习笔记一、行政和行政权1.行政的概述(1)概念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活动。

其包含以下几层意思:①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②行政的核心是体现国家行政权的运行;③行政是能够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国家活动。

(2)分类①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领域,行政可被划分成以下的种类:a组织行政;b人事行政;c公安行政;d司法行政;e民政行政;f经济行政;g科技行政;h教育行政;i军事行政;j外事行政等等。

②根据行政所涉的范围,行政可以分为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

内部行政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对隶属于自己的人财物的管理;外部行政主要为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社会上的人财物的管理,它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监督。

③根据行政关系的涉外因素,行政又可以被划分为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属于外国的法人、公民或无国籍人的,就是涉外行政;相反,行政相对人属于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那就是国内行政。

④根据行政的主要功能,行政可以分为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

秩序行政的特点在于,国家的行政以维持社会秩序为主要任务;给付行政的特点是体现国家的福利功能,主张国家行政不仅要维持社会秩序,更应提高人民的福祉。

(3)特征①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②行政具有执行性;③行政具有法律性;④行政具有强制性。

2.行政权概述(1)行政权与相关概念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①行政权与政权政权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权,统治权完整而独立就表现为它的主权。

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一项内容。

②行政权与权力、权利权力是指一定的机关或组织依法所具有的支配力量;权利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法进行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资格。

③行政权与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被具体定位到职位上的行政权,是行政权的具体化。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行政法学重点(自考)题型:单选题30*1+多选题5*2+名词解释5*3+简答题3*5+论述题1*10+案例分析题2*101. 行政: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 行政权:赋予或认可、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特点:强制性弱化;单方性缩小范围;优益性限制。

3.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特点:2形式上+3内容上:内容;效力位阶变动;交织。

行政法的2作用: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用4. 行政法关系:经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5. 行政法律关系的5特征:行政主体;平等但非对称性;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争议司法解决6.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3特征: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7.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3联系与3区别(地位、主体、客体)基础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相互影响。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8.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地位。

3体现:调整对象;与宪法的关系;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

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具体内容:法律保留原则: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决定(三):行政处罚)【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决定(三):行政处罚)【

第十二章 行政决定(三):行政处罚12.1 复习笔记一、行政处罚及立法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制裁性。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当事人的一种惩罚,因而具有行政制裁性。

(2)处分性。

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分,其法律效果是导致对相对人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的剥夺。

(3)不利性。

行政处罚不是中性行为,而是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利后果的不利行为。

(4)法定性。

行政处罚导致相对人权利被剥夺,它必须依法设定。

行政处罚的机关、种类、范围、程序等都必须是法定的。

2.行政处罚范围的界定(1)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司法机关对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司法行为。

①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联系a.部分被制裁行为的同一性。

这些行为既是行政处罚的对象,也是刑事处罚的对象;b.部分责任上的衔结性。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互相衔结。

行政处罚针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适用刑事处罚。

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a.主体不同。

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实施,刑事处罚则由司法机关实施。

b.前提不同。

行政处罚以相对人违法而尚未构成犯罪为前提,刑事处罚则以个人或法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c.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刑罚的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d.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行为,而刑事处罚则属司法行为(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按隶属关系,依法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合称行政制裁,其区别表现为:①主体不同。

行政处罚由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拥有行政处罚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并不是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而一般的国家机关都拥有行政处分权。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7.1 复习笔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2.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体现在:①相对人是否明确、固定。

明确是指相对人可以被个别化为具体的组织或个人;固定是指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的范围已经封闭,不可能扩大或缩小。

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不能被个别化、固定化的,即为抽象行政行为。

②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只针对特定事的特定人一次适用,产生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某类事的某类人产生效力,具有反复适用的特点。

③表现形式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以决定等方式作出。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①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概念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活动中对行政组织内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各种行政行为,其行为的对象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内部行政行为的类别a.上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与下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间的工作关系。

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间的人事管理关系。

(3)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①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为、颁发许可证行为等。

②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的行为,如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等。

(4)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①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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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或者可以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行为的监督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3、行政法的内容广泛4、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5、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而重要,且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首先,行政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

其次,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论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答:行政法律关系――是经过行政法调整后,具备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区别: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主要是监督主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

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联系: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可以互相影响。

一方的变化可能导致另一方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3、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正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精神。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实体公正――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

简述实体公正原则具体包括哪几个方面?答:1、不徇私情――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假公济私。

2、不存偏见――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让先入之见过分地影响其对具体行政相对人或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

3、不武断专横――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的时候,应该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素。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央行政机关――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称为中央行政机关。

行政调解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政策、法律等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权力。

行政裁决权――是指依法由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范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力。

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或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章)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公权和公义务――公权和公义务的概念,相对于私法关系中的私权和私义务而成立。

公权,是指在公共关系中,权利主体可以直接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的权利。

公义务,与公权恰好相反,是指为了他人的利益,在公法上接受一定的意思拘束。

简述公权、公义务的种类答:1、公权的种类。

以公权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国家公权和相对人公权。

(1)国家公权――是指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利①根据其目的不同,可以分为组织权、警察权、统辖管制权、国家公有企业特权、公用负担特权、财政权、刑罚权等。

②根据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命令权、强制权、形成权、公法上的物权支配权等。

(2)相对人公权,即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包括参政权、受益权和自由权三种。

2、公义务的种类(1)以公义务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公义务和相对人的公义务(2)以义务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给付义务和忍受义务(3)根据其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警察义务、统辖管制义务,公用负担义务和财政义务简述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的情形答:1、考任。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2、选任。

即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任命公务员。

3、委任。

即有权机关不通过选举方式而直接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

委任可以由权力机关委任,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任。

4、聘任。

聘任制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调任。

调任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以及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两种。

试述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答: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限于领导成员)5种情形。

1、晋升,是指公务员由低层级职位转移到高层级职位。

晋升的实施,必须带来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晋升是以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的,即功绩制是这种变更发生的主要基础。

2、降职,是指公务员由高层级职位转移到低层级职位。

随着降职的实施,公务员的职务和责任关系也发生变更。

这种变更的原因不是惩戒,而是由于公务员的能力等原因引起的。

3、交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交流包括调任、转任与挂职锻炼3种情形。

而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的,只有转任一种情形。

所谓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按照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的,在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实现的跨地区、跨部门转任,以及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的在本机关内转任。

4、撤职,是取消公务员现任职务和责任关系,但仍保留其作为公务员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

撤职主要是由于公务员不认真履行义务引起的,是一种惩戒,是行政处分的一种类型。

5、领导成员的辞职和引咎辞职。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被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和服从。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公告生效――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人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才能开始生效。

简述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答: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辨的效力。

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称为实质确定力,它要求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称为形式确定力或不可争力,指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简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答: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3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某种行政行为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第五章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动态上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静态上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中央行政立法――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

执行性立法――指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更切合实际情况的行政立法活动。

简述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抽象行政文件的关系答: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并且是一种数量较多的较为普遍的方式。

抽象行政行为除了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内容。

但从总的数量值上看,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值大大超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从实际生活中,从政府法制工作的角度讲,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对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起到了必要和有效的执行作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有权机关批准也有某种补充作用,其功能效用不可低估。

第六章行政行为(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证明――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或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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