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

第一编 绪 论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纠纷1.民事纠纷的形成纠纷可分为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
民事纠纷的外在表现形式呈多样性,如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民事纠纷的形成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民事纠纷 纠纷内容的特定性民事纠纷的特点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民事纠纷的可平息性 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 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 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 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 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 民事诉讼概述 民事纠纷的诉讼救济 民事诉讼的内部关系民事诉讼的外部关系 与其他救济形式的共性 与其他救济方式之间的差异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
有政治的原因,也有经济的原因,还有社会人文的原因以及主体个性差异等原因。
2.民事纠纷的特点(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公民与法人之间产生的纠纷,纠纷主体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上下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尊、卑、贵、贱之分。
(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任何民事纠纷要么是财产权利义务之争,要么是人身权利义务之争。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基于不同的理由和动机,主体可以主张权利,也可以让渡权利,甚至可以放弃权利。
(4)民事纠纷的可平息性大多数民事纠纷都是可以采用和平的方法平息和解决的。
二、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在我国,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方式有如下五种:1.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当事人对自身的民事权利义务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全权决定。
纠纷双方的处分行为将演化为相互妥协、协商,协商的上乘结果即达成和解。
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在古代,族有族长,家有家长。
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学会、宗教、寺院、同乡会等,都不同程度地处理着部分民事纠纷。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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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裁判机关置于中立的地位,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对抗,查明争议的焦点和案件事实, 作出正确的裁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是民事裁判公正的保证。
三、辩论原则 1.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该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对此,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 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相应地,也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方面、对如何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争 议的问题。 (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或“言词辩 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阶段。 (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叔。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原则,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 由于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 法院裁判的约束。可将这种形式上的辩论原则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2.约束性辩论原则 (1)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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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涵义
民诉 整理笔记

第一章民事诉讼制度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1、概念:也叫民事争议,民事冲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2、特征:(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3)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3、分类:(1)财产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财产归属,财产流转)(2)人身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
(人格、身份)二)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1.自决与和解(自力救济、私力救济)2.仲裁与调解(社会救济)3.诉讼(公力救济)仲裁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
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三)仲裁委员会仲裁(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是指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能够发生诉讼关系的的活动。
诉讼关系是指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既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又是当事人起诉、应诉,进行诉讼和申请执行的行为准则,也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二、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地位、内容、制定程序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不同,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直接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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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管辖是解决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 分工问题。
二、管辖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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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三、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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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专门管辖
四、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1、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3、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4、铁路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5、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 纠纷案件。 6、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7、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 纠纷案件。 8、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 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 9、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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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辖概述
六、管辖的种类划分:
(1) 以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定分为:法定管 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裁 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2) 以强制或任意规定分为:专属管辖; (3) 以法律上的诉讼关系分为: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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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辖概述
五、确定管辖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义务、审判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的性质与基本原则1.民事诉讼的性质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或者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2.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法院也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公正和中立。
(2)合法权益原则: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3)适用法律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民事调解原则: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5)公开审理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立案阶段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进行立案。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将组织审理、质证证据、开庭辩论等活动,以确定事实和认定权益,形成判决或者裁定。
3.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和解。
4. 判决阶段法院在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并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和调整。
5. 执行阶段当判决生效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对方履行判决结果。
四、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一些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 权利(1)诉权: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2)举证权: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3)辩论权:当事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4)申诉权:当事人对应当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诉。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第十章 人民检察院)【圣才出品】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讼代理人概述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诉讼代理人的特点民事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概述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一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委托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分类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特别授权 转委托 离婚规定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诉讼代理人(1)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3)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一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4)诉讼代理人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诉讼代理人的分类根据诉讼代理人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范围①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法定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的。
②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a.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c.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下面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详细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参与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身份、地位、职业等。
2. 公开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不公开方式。
3. 审判原则:民事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4.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主动性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6. 审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审理,确保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
2. 被告:被原告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3. 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一方。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答辩阶段: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进行辩论和抗辩。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4. 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辩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5.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判决文书执行,实现法律效力。
四、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2. 紧急程序:适用于需要紧急保护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 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1.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可以申请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2.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六、民事诉讼的上诉和再审:1.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及课后习题(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及课后习题(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第五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的⾏为准则。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基础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直接体现民事诉讼法⽴法⽬的。
(2)概括性在语⾔表述上,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具有直接操作性。
(3)⾄上性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最⾼法律效⼒。
(4)法域性以法律渊源的特征以及法律适⽤的⽅式作为界定标准,世界上的不同国家是分属不同法域的。
不同法域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与确认是⼤相径庭的。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框架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框架是由两部分基本原则构成的,⼀部分是各诉讼法共通原则,⼀部分是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1)共通原则共通原则有审判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民事检察监督原则;民族语⾔⽂字原则。
(2)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包括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民法院指导、监督⼈民调解原则。
⼆、各诉讼法共通原则1.审判独⽴原则(1)审判独⽴原则的内涵①审判独⽴的内涵审判独⽴,包含三个层次的内涵,这三个层次的内涵具有递进性。
第⼀个层次是审判权在权⼒形态上的独⽴。
第⼆个层次是审判组织独⽴。
第三个层次是法官独⽴。
②审判独⽴的要素审判权独⽴原则包含两个要素,排他性和⾃主性。
排他性即民事审判权由⼈民法院⾏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都不能⾏使审判权;⾃主性即⼈民法院⾏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以及舆论的不当⼲预。
(2)我国审判独⽴原则的特征①我国的审判独⽴原则不包含违宪审查权。
审判独⽴具有两个层⾯的标准:a.第⼀个层⾯是共同标准,指普通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主体能够不受法外⼲涉进⾏⾃主审判;b.第⼆个层⾯是个别标准,指⼈民法院的权⼒制约功能的强弱,这也是衡量⼈民法院的违宪审查的能动性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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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5.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根本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抽象性 概述 强制性 立法准则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行为准则功能 赋予法官创造性司法的功能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概念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的实施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的完善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直接审理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不间断审理原则的概念及意义 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的历史沿革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
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对当事人的适用 对法院的适用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各主体的相互作用关系进行调整,并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
它是制定民事诉讼法具体原则、具体制度的基础和根据,它集中体现和反映了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依据。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直接审理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抽象性、强制性的属性。
(1)根本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就是立法者指导思想、理念的基本载体,其效力贯彻始终。
(2)抽象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所涵盖的内容不但深邃而且外延非常广泛,而非通过具体、明确的规范来加以实现。
(3)强制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根本性的行为准则,并且其所负载内容具有根本性。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立法准则功能
基本原则是立法者立法时基本的参考依据,其具有立法的基准功能,它规制民事诉讼的具体原则、制度、规范,使其符合基本原则所体现的立法目的、立法价值的要求,使整个民事诉讼法规范协调一致。
(2)行为准则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准则功能,又称行为指引功能,它能够为参与诉讼活动的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主体在诉讼法律规范所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和审判活动的功能和效用。
(3)赋予法官创造性司法的功能
法律的基本原则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依据,并赋予法官创造性地进行司法活动的能力。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概念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因自然状况、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差别而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括以下两项基本内容:
(1)当事人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不仅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平等,同时也意味着在诉讼中承担的诉讼义务是平等的。
②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也同样适用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
③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不意味着双方的诉讼权利完全相同。
(2)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①立法保障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和具体规范应当贯彻和体现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为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法律依据。
②司法保障
a.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诉讼权利均等的机会。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
b.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行使“释明权”,均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实现当事人实质上的诉讼地位平等。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1)辩论原则的概念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从而揭示案件的事实,为法院提供裁判的基础材料。
(2)辩论原则的内容
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当事人辩论的范围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内容。
②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包括言辞辩论和书面辩论两种方式。
③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④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及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2.辩论原则的实施保障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1)审判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辩论权的机会。
(2)审判人员应恰当地组织和引导当事人的辩论活动。
(3)在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
3.我国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的完善
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即建立“约束性”的辩论原则:
(1)当事人在辩论中未主张的案件的主要事实法院不能审理和认定;
(2)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认定其为真实;
(3)法院认定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提供,法院原则上不能主动依职权收集调查。
四、处分原则
1.处分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1)处分原则的概念
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2)处分原则的内容
①当事人享有对程序权利处置权
当事人对程序权利的处分,主要包括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程序的进行以及程序的终结等。
a.在民事案件发生以后,是否以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取决于当事人对起诉权的处置;
b.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以后,相关诉讼程序的推进也可由当事人选择,当事人若想终结诉讼程序,也可以通过行使撤诉权来加以实现;
c.一审判决后二审程序是否发生,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或放弃上诉权。
②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权利救济的形态和范围
a.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法院审理的对象(诉讼标的),原告有权变更、追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
b.被告可以承认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起反诉。
c.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或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d.在上诉审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也只能按照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审理。
2.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当事人处分权和法院审判权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构成要素,两者的关系表现为:
(1)当事人处分权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形成了一种制约关系,即法院不能超越当事人处分权进行审判。
(2)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限制,以保证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的正当性。
五、直接审理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
1.直接审理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1)直接审理原则的概念
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时,必须由受诉法院审判人员亲自主持审理,听取当事人陈述及辩论,亲自审查证据及其他有关的诉讼资料,并亲自依法作出判决的原则。
(2)直接审理原则的内容
①案件必须由受诉法院的法官主持审理,亲自听取各方的陈述及辩论。
②案件事实及证据必须由主持审理的法官亲自审查判断。
③案件审理的判决结果必须由主持审理的法官自行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