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观点展示汇总情况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一、刑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有几个基本原则需要遵循。
首先,刑法的立法应当以保护人权为出发点。
无论是刑法定罪条件的设定还是刑罚的量刑,都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确保不违背法治的原则。
其次,刑法的立法应当严格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规范,而民事责任是对违约行为进行补偿的法律规范。
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必须明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哪些行为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避免不当扩大刑事责任的情况发生。
最后,刑法的立法应当注重预防与教育相结合。
刑法的立法目的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更应当通过惩罚的手段起到预防犯罪、教育犯罪人员的作用。
刑法的立法过程中,可以探索创新性的刑罚形式和刑罚执行方式,以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教育效果。
二、刑法观点的多样性与合理性刑法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体现,涉及到法律人、法学家等各领域的观点和意见。
因而,关于刑法的观点是多样化的,但其合理性仍然是制定刑法的核心。
在刑法观点的多样性方面,首先体现在刑罚的确定上。
不同的学者和立法者,对于不同犯罪行为的刑罚幅度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体现了学术交流的多样性和立法的包容性。
其次,刑法观点的多样性也体现在刑事责任的范围上。
有一些学者主张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认为一些非犯罪行为也应当纳入刑法的规范,以加强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刑法观点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任意性,其合理性仍然是制定刑法的核心。
在确定刑罚幅度时,应当基于法律的目的和社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对于犯罪的认识和对刑罚形式的回应等因素。
在扩大刑事责任范围时,也应当遵循明确的法律原则和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避免滥用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
三、刑法观点的交流与共享刑法观点的交流与共享是推动刑法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刑法领域,学者、法官、检察官等各界人士的观点交流和讨论,有助于形成刑法学科的共识和发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主观题观点展示(背诵版)

法考刑法主观题观点展示(背诵版)1、事前故意答:甲以为是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乙死亡,但乙实际上死于之后的毁尸灭迹行为,这种情形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
观点一认为: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甲的杀人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性,与乙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之后介入甲的毁尸灭迹行为具有通常性,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没有中断因果关系,虽然客观上的因果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样,这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观点二认为: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的毁尸灭迹行为中断了因果关系,是毁尸灭迹行为导致乙的死亡,应将乙的死亡归属于甲的毁尸灭迹行为,所以甲的前面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后面的毁尸灭迹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
2、打击错误答: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将旁边的丙打死,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甲将丙打死的行为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方法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将丙打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将丙打死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与针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3、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答:乙意图杀害小某,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导致李某和小某同时死亡,乙主观上存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一方面针对李某的死亡,乙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另一面,针对小某的死亡,乙属于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乙的行为成立故意人罪既遂,与针对李本某的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按照具体符合说,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针对李某的故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偶然防卫答:观点一认为:如果坚持防卫意识必要说,甲对乙的行为没有防卫意识,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违法行为。
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对乙的死亡存在犯罪故意,但乙正在实施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或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观点展示合集(三)

刑法观点展示合集(三)刑法观点展示合集(三)瑞达刑法刘祥瑞达教育刑法讲师【写在前面】1. 本文整理了刑法中常见的观点展示,整体结构以【典型案例】以及相应的观点展示进行展开,但是为了说明,可能会补充以下方面的内容:①【缺陷】:法考刑法中常见的观点展示基本是一种传统理论,一种命题老师所坚持的理论,之所以提出新的理论,就是因为旧的理论存在“缺陷”,掌握“缺陷”部分,会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两种观点。
②【法条】:刑法本质上是一门解释学,部分观点就是因为对法条的理解不同而导致,要熟悉法条,再去理解理论分歧。
01是否承认片面的共犯?(一)片面的帮助犯典型案例:某日晚上,乙发现曾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甲将要侵入丙家盗窃,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为甲望风。
在望风过程中,乙发现丙回家,于是与丙聊天,拖延丙回住宅的时间,待甲窃取财物从丙家出来后,乙才离开,如何评价乙的行为?观点一:肯定片面的帮助犯的成立。
乙的行为与甲的盗窃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应将盗窃结果同时归属于乙的行为。
又因为乙具备帮助的故意,对乙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帮助犯)。
观点二:否定片面的帮助犯的成立。
只能单独评价乙的行为,但是单独来看,乙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片面的教唆犯(极为罕见,略)(三)片面的共同正犯典型案例:小丽暗恋小帅,无奈小帅钟情于小丽闺蜜小美,一日,小丽三人一起喝酒,小丽看出小帅欲灌醉小美后霸王硬上弓,为了成全小帅,小丽往小美的酒中放入药物(小帅不知情),小美昏迷后小帅顺利实施了奸淫行为,如何评价小丽的行为?观点一:肯定片面的共同正犯的成立。
小丽的行为对小帅的QJ结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应当将QJ的结果归属于小丽的行为。
又因为小丽具有QJ罪正犯的故意,应当认定为QJ罪的正犯(重要作用的共同正犯)。
观点二:否定片面的共同正犯的成立。
小丽的行为不构成QJ罪的片面共同正犯。
但是其行为的确是为小帅的QJ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故可以认定为QJ罪的片面的帮助犯(不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的概念,但是承认片面的帮助犯的概念)。
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刑法柏浪涛观点展示汇总目录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2)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 (2)3.正当防卫 (2)4.偶然避险 (3)5.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3)6.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3)7.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4)8.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4)9.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5)10.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5)11.既遂认定 (6)12.易考情形(按主流观点判断): (6)13.共同犯罪中的观点展示: (7)1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7)15.绑架罪中杀人未遂。
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
(8)16.侵占罪中观点展示 (8)17.盗窃行为方式 (8)18.死者占有问题 (9)19.数额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地位 (9)20.盗窃行为方式 (10)21.抢劫罪中的观点展示 (11)22.诈骗罪的观点展示 (11)23.交通肇事罪中的观点展示 (13)24.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存在观点展示。
(14)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
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
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对此,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
目前没有一种观点成为多数说。
考试考查的是观点展示,选择哪种观点都可以。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正当行为)还是坏行为(违法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原创版】目录一、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概述二、事前故意三、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四、认识错误五、偶然防卫六、教唆未遂七、杀人免债八、抢夺和盗窃的区别正文一、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概述本文主要汇总了法考刑法中一些常见的观点和案例,包括事前故意、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认识错误、偶然防卫、教唆未遂、杀人免债和抢夺和盗窃的区别等内容,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知识。
二、事前故意事前故意指的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但仍然决定实施该行为。
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区分评价说,事前故意可以分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
三、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指的是犯罪人实施的某个行为原本不足以构成犯罪,但在一定条件下,该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提前实现,从而构成犯罪。
根据通说,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四、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犯罪对象、犯罪方法、犯罪结果等方面存在错误的认识。
根据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认识错误可以分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对于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五、偶然防卫偶然防卫是指在防卫过程中,犯罪人无意中采取了防卫行为,但该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根据防卫意识必要说和防卫意识不要说,偶然防卫分别属于正当防卫和不成立正当防卫。
六、教唆未遂教唆未遂是指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但被教唆者未实施教唆行为。
根据教唆独立说和教唆从属说,教唆未遂分别属于教唆未遂和教唆既遂。
七、杀人免债杀人免债是指犯罪人通过实施杀人行为,达到免除债务的目的。
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八、抢夺和盗窃的区别抢夺和盗窃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使用暴力。
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

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一:客观的超过要素提倡法律案件的三段论应该如此---法律规范,犯罪构成是大前提-案件情况,犯罪情况是小前提最终结论何种罪刑!—二:无论公众场合与否,只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至死,就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因为法定刑重!2.非公众场合非聚众导致重伤的也定故意伤害罪。
法定刑重3.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导致重伤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因为该罪的加重法定刑重于故意伤害罪!4.猥亵罪要求有故意,但不要求满足性欲和刺激的倾向。
比如强奸就不一定是基于性要求!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区别!!1.注意规定指的是刑法已经做了相关的规定前提下,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忽律的规定!她不改变规定内容,只有提示性!比如利用计算几盗窃的,以相关规定定罪!公式是:对A的行为应当依甲犯罪论处!2.法律拟制是将原来不符合某中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比如携带凶器抢夺的定为抢劫罪!区分她们的意义是:会导致适用条件的不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
如刑讯逼供罪,后规定:“致人死亡,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如果认定是注意规定-----那么对刑讯逼供以故意杀人罪处罚的条件是,要求行为主观上要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还要致人死亡!如果认定是法律拟制的话:------那么只要刑讯逼供导致死亡的,无论有无故意都定此罪!因此是法律拟制!四:使请托人向第三人供贿的共犯的认定1.第三人已经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的。
第三人在场的。
第三人知道的! 这些都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可是第三人不知道的不成立共犯!五:帮助行贿,帮助受贿,应该属于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而不应该认定为介绍行贿罪!因为前者罪重,后者罪轻!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六:受贿罪的个人数额按照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计算,而不是分赃数额!因为按照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之原理推定的!--例如甲,乙一共受贿10万,可是甲受贿6万,乙4万!甲,乙各自应该就10万承担责任而不是各自的6万,4万!同样的道理,在对受贿数额实行追缴,征收时也应用这一原理!可是又有区别---因为她是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延伸。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观点展示

刑法理论观点展示(背诵版)——张宇琛一、量刑规则与加重构成要件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分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究竟属于加重构成要件?还是量刑情节?观点一: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如甲来到金库欲盗窃数额巨大的黄金,但是只窃得数额较大的黄金,则甲同时构成盗窃数额巨大的未遂和盗窃数额较大的既遂,按想象竞合处理。
观点二:属于量刑规则,因而不存在未遂问题。
例如,在盗窃情节并不严重时,不能认定为盗窃情节严重的未遂。
在盗窃数额并非巨大时,不能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未遂犯,只能根据实际盗窃数额来定罪。
【注意】加重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则的争论同样适用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等财产刑犯罪。
二、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分歧:共犯的成立是否要求共犯对正犯故意具有从属性?例如,教唆犯的成立是否要求正犯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
【例】甲教唆乙说:“丙是坏人,你将这个毒药递给他喝。
”乙却听成了“丙是病人,你将这个土药递给他喝”,于是将毒药递给丙,丙喝下毒药后死亡,但乙没有杀人的故意。
观点一:肯定说,只有当被教唆者因为受教唆产生了实行犯的故意,并且着手实行犯罪,才成立教唆犯。
(甲不成立任何犯罪)观点二(命题人观点):否定说,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者产生故意为条件,因此,只要使他人实施了正犯行为,即使该他人没有产生犯罪的故意,也具备了教唆犯的处罚根据。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三、诈骗罪的处分意识分歧:成立诈骗罪是否需要被骗人具有处分意思?观点一:否定说,诈骗罪的成立只要客观上具有处分行为即可,不以处分意思为必要。
法考刑法 观点展示整理【完结】

一、妻子自己决定陷入危险,丈夫对妻子有没有救助义务?观点展示:(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
(少数观点)没有救助义务,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由妻子自己承担。
例:妻子不会游泳,跳入水中玩耍,丈夫(会游泳)在旁边。
妻子脚抽筋,丈夫不下去救,妻子死亡。
问:丈夫是否构成犯罪?答:妻子溺水,丈夫不救助的行为存在以下观点:观点一:妻子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丈夫是法律上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其在可以救助妻子的条件下,不救助妻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观点二:妻子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妻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陷风险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丈夫不救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对假想防卫的处理:不可能是故意1、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2、防卫人没有过失,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例:便衣警察A见甲形迹可疑上前盘问,甲以为A是抢劫的,对A进行反抗。
甲的朋友乙路过,看到甲和A打在一起,甲对乙说:“他是劫道的,快来帮我”情形1:乙不知情,帮助甲攻击A,将A打伤。
情形2:乙不知情,帮助甲攻击A,A对甲和乙说:“别乱来,我是警察”,甲乙不信,继续攻击,将A打伤。
问:甲和乙的行为如何定性?答:情形一:甲乙认为A是劫道的,认为自己的反击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
甲乙没有认识到A是警察的可能性,故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因此甲乙打伤A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情形二:甲乙认为A是劫道的,认为自己的反击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
A告知甲乙自己是警察,即甲乙有认识到A市警察的可能性,但没有相信A所说之事,主观上具有过失。
因此,造成A重伤结果,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造成轻伤结果,由于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则甲乙无罪。
三、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结果无价值论: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行为就是好行为,就是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论:行为的好坏由行为本身决定,行为的好坏与结果的好坏独立判断。
例:乙瞄准丙,要杀死丙。
甲不知道乙的行为,情形一:甲要杀乙,对乙开枪,杀死了乙,丙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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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观点展示汇总
【前言】
近些年的司法考试,刑法问题的观点展示型题目可谓难倒了众人,在此十分感谢 @粉笔司考学员 @大堡同学的的建议,将刑法中命题人之间、命题人与司法解释之间的观点展示问题全部进行归纳总结!
那么肯定会有人问我说:孙老师,我应该按照哪个观点答题呢???
(1)不同命题人之间的不同观点的考查肯定会在选项中设计前提条件,没有谁对会错之分!(2)如果是命题人和司法解释之间的不同考查,请记住以一句话:有观点展示按照观点展示,没有观点展示按照司法解释!
1、偶然防卫:
(1)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2)偶然防卫的标准案例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例如,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
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乙→丙
2、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例如,绑架犯A绑架了B的儿子,要求B抢劫银行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子。
B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
学说一:限定说主张,如果被强制者B实施了盗窃等较轻的犯罪,当然成立紧急避险,但在实施了抢劫等重大犯罪的情况下,不成立紧急避险。
该说同时认为,如果缺乏期待可能性,则阻却责任。
理由是,首先,如果认为B
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则其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果真如此,银行职员等反击B的行为反而不成立正当防卫,这显然不妥当。
因为银行职员并没有忍受B的抢劫行为的义务。
其次,由于A意图通过B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意图,故可以认为B分担了A的不法行为。
所以,在衡量被强制者B的法益(其儿子的生命)与其侵害的法益(银行财产)时,必须考虑B分担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学说二:非限定说主张(张明楷教授主张此说),在受强制的紧急避险的场合,虽然应当考虑被强制者B分担了不法行为的事实,但从实质上看,只有当存在紧急避险以外的保全法益的方法而B却采取了紧急避险的方法时,才能认为B分担了不法行为。
因此,应当在补充性要件(不得已)的范围内探讨是否成立紧急避险,而不能对此附加其他特别限制。
换言之,只要B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就成立紧急避险。
银行职员不知真相对B实施的反击,属于假想防卫;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银行职员不可能有过失,故并不成立犯罪。
银行职员知道真相的,只能再实施紧急避险。
【注意】
法益关系错误说为通说,考试中原则上按照通说来分析题目,除非题目出现观点展示。
4、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的学说分歧:
①周光权教授所主张的“具体的危险说(新客观说)”:主张以行为时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以及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预测该行为是否会发生结果(事前判断)。
需要强调的是,该说主张的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事实一定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不是一般人想象或感觉。
这其中包括一般人从客观角度合理地相信存在事实上的某种可能性。
据此,行为人以为是活人而向尸体开枪,如果一般人在行为时合理地相信存在生命的可能性,那么成立未遂犯;如果一般人认为肯定是尸体,则成立不能犯。
②张明楷教授所主张的“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
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经典案例:甲将乙打倒在地,然后用柴草掩盖,乙身体活动几下,甲认为乙还活着,便又实施杀害行为。
事后鉴定,身体的活动是死亡过程中的抽搐现象,并非生命迹象。
【分析】
1、按照具体的危险说(新客观说):按照一般人根据现场情况,会合理确信具有生命存在的可能性。
甲的第二次杀害行为足以剥夺被害人的一切生命机会,产生了侵害他人生命的危险,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2、按照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乙确实已经死亡,不再是活人而是尸体。
甲的第二个杀害行为在客观上根本就没有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属于不能犯,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5、消极性条件(不得假释的情形):
(1)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重大贪污→死缓→减为无期→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刑九新增)
6、“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的理解:1、司法解释与命题人的不同观点展示:
(1)司法解释认为:索取债务的“债务”包括合法之债+非法之债(赌债、高利贷等);(2)命题老师认为:索取债务的“债务”只包括合法之债。
8、关于死者的占有问题:
①死者的占有主要有三种情:
无争议→第一种: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
属于抢劫罪。
有争议→第二种: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
有争议→第三种: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
②争议的理论观点展示:
观点一:否定说→认为死者不能占有财物(尸体为物,物不能占有财物),拿走其财物的行为成立的是侵占罪。
观点二:肯定说→认为应当肯定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这是一种拟制。
其他人拿走死者的财物都构成盗窃罪。
观点三:折中说→认为对死者的占有应有限度、分情形的认可。
根据行为人杀害行为与取财行为的时空间隔、杀害行为的场所等因素,有限的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是其生前占有的一种延续。
司法解释态度:先以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当场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如果离开现场,日后返回现场拿走财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③案例分析
例1、甲以杀人的目的杀死乙,当场发现乙身上的财物并取走,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并罚。
例2、甲以杀人的目的在荒郊野外杀死乙,然后逃跑。
过了2天之后,甲回到作案现场处理乙的尸体,此时发现乙身上的财物并取走,之后的取财行为成立侵占罪,与之前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例3、甲以杀人的目的在乙的家中杀死乙,不论甲当时拿走乙身上的财物还是过了2天回来处理尸体时拿走财物,由于财物在乙的家中,属于死者继承人对财物的占有,甲都成立的是盗窃罪。
11、行为人构成侵占罪后,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免除了行为人的债务。
13、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A 司法解释的观点:上述案例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 张明楷教授观点:机器不可能被骗,所以上述案例成立盗窃罪。
14、侵犯著作权罪之罪数:
(1)命题人观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司法解释观点: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1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善意取得理论分析:
案例1、甲盗窃他人财物,之后隐瞒真相出售给第三人。
案例2、乙明知该车是甲偷来的,为其代销给第三人。
案例3、丙明知是赃物而购买。
【注意】司法解释是坚持学说二的观点,承认善意取得。
这里和民法上的理论可能存在冲突,请同学们切勿用民法思维分析刑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