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指南针刑法观点展示
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

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1.放火罪中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中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是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1、相关定义1.1、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之我见综上所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应当能够认识而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行为人以其长期生活的一般经验为标准对作为评价客体的自身行为的主观评价;”客观方面” 是指该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实定的刑法规范的客观存在,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司法机关以实定的法律法规为标准对客观行为的法律评价。
①因此,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定义为:行为人行为时对所有与行为事实本身有关的情况认识正确,但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的主观评价与实定刑法规范的客观评价不一致的情形。
依据上文的定义,可以推断出违法性认识错误包含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将其客观上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上不是犯罪而其误认为是犯罪,即刑法理论中的”假想犯”或者”幻觉犯”。
有学者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唯一的的任务是解决该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问题,而‘假想犯’的错误根据犯罪概念应认定为无罪,因此‘假想犯’无须作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一种来专门讨论。
”②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与客观规范评价的冲突,行为人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是无罪行为固然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但反之将其实施的无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又未尝不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
因此,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两分能够更好地使其概念周延,即”误将有罪为无罪”和”误将无罪为有罪”两种情况,并将前一情形定义为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但”假想犯”对刑事责任确实几乎没有影响,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中确实没有多大研究价值,所以本文所用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若无特别说明都是指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1.2、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义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对该概念的定义首先就涉及到其称谓本身的沿革问题。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其称谓经历了”法律错误”、”禁止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变迁。
1.5《做一个指南针》(教案)-二年级下册科学教科版

1.5《做一个指南针》(教案)-二年级下册科学教科版一、教学内容1.5《做一个指南针》(教案)-二年级下册科学教科版教学内容:1.5《做一个指南针》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指南针的基本原理和制作方法。
2. 培养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和创新思维。
教学准备:1. 指南针制作材料:铁钉、针、水、软木、纸、塑料等。
2. 教学课件、视频等辅助教学资源。
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讲解和演示,让学生了解指南针的基本原理和作用。
2. 制作指南针:引导学生按照教学课件和视频的步骤,动手制作指南针。
3. 实验验证:让学生通过实验验证自己制作的指南针是否能够正确指示方向。
4. 拓展活动:引导学生思考如何改进指南针,提高其准确性。
5. 总结:对本次课程的内容进行总结,强调指南针的作用和制作方法。
教学评价:二、核心素养目标分析本章节《做一个指南针》旨在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制作指南针,学生可以掌握基本的科学知识和技能,同时培养他们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在探究过程中,学生需要运用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此外,通过制作指南针,学生还可以了解我国古代科学家的智慧和贡献,培养他们的文化自信和爱国情怀。
总的来说,本章节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创新思维、实践能力、团队合作精神以及文化自信,符合新课程标准的要求。
三、学情分析在教学《做一个指南针》这一章节之前,我们需要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以及行为习惯进行深入分析,以制定出符合他们实际情况的教学方案。
首先,在知识方面,二年级的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科学知识基础,他们可能对自然现象和日常生活中的科学问题有所了解。
然而,他们对于指南针的原理和制作方法可能还不够熟悉,需要教师进行引导和讲解。
其次,在能力方面,二年级的学生正处于动手操作能力发展的关键时期。
他们喜欢动手实践,能够通过制作和实验来学习新知识。
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充分利用学生的这一特点,设计一些有趣的制作和实验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
2024年指南针科学标准教案大班

2024年指南针科学标准教案大班一、教学内容本节课选自2024年指南针科学标准教材第五章《探索自然界的奥秘》第三节《认识指南针》。
具体内容包括:指南针的历史、结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方法。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指南针在我国历史中的重要地位,掌握指南针的基本构造和操作技巧。
二、教学目标1. 了解指南针的起源、发展历程及其在人类历史中的重要作用。
2. 掌握指南针的结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方法。
3. 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激发学生对自然科学的兴趣。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重点:指南针的结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
难点:指南针工作原理的理解。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教具:指南针模型、地球仪、磁铁、铁屑、多媒体设备。
学具:指南针、白纸、铅笔。
五、教学过程1. 导入(5分钟)利用多媒体展示指南针在历史中的作用,提问学生:“你们知道指南针是什么吗?它有什么作用?”引发学生思考,为新课学习做好铺垫。
2. 新课讲解(15分钟)(1)介绍指南针的历史,让学生了解指南针的起源和发展历程。
(2)讲解指南针的结构,通过指南针模型展示指南针的各个部分。
(3)讲解指南针的工作原理,引导学生通过磁铁、铁屑实验,观察磁铁的吸引和排斥现象,理解指南针指向北的原因。
3. 实践操作(15分钟)(1)发放指南针,指导学生正确使用指南针。
(2)组织学生进行指南针指向实验,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掌握指南针的使用方法。
4. 例题讲解与随堂练习(15分钟)(1)讲解例题:如何利用指南针确定方向?(2)学生进行随堂练习,巩固所学知识。
(2)拓展延伸:介绍现代导航技术,如GPS,激发学生对科技的兴趣。
六、板书设计1. 认识指南针2. 内容:(1)指南针的历史(2)指南针的结构(3)指南针的工作原理(4)指南针的使用方法七、作业设计1. 作业题目:(1)简述指南针的历史。
(2)画出指南针的结构图,并解释其工作原理。
(3)利用指南针,确定所在教室的南北方向。
2. 答案:八、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本节课通过讲解、实践、练习等多种方式,使学生掌握了指南针的结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
4.12《展示与改进指南针》(教案)三年级下册科学人教版

a.课堂管理:课堂纪律需要加强,避免学生分心,提高课堂效率。
b.教学方法:需要更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如游戏、视频等,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
c.教学评价:需要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全面的评估,以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3.改进措施:
a.加强课堂管理:建立明确的课堂纪律规则,加强对学生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课堂秩序。
d.游戏:设计一个指南针游戏,让学生在游戏中运用所学知识,提高他们对指南针的应用能力。
3.教学媒体和资源使用:
a. PPT:制作详细的PPT,展示指南针的原理、作用和制作过程,帮助学生直观地理解知识。
b.视频:播放关于指南针的科普视频,让学生更直观地了解指南针的原理和作用。
c.在线工具:利用在线工具,如虚拟实验室,让学生进行在线实验操作,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
二、新课讲授(用时10分钟)
1.理论介绍:首先,我们要了解指南针的基本概念。指南针是一种利用地球磁场来指示方向的工具。它在航海、探险、地质勘探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2.案例分析: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这个案例展示了指南针在实际中的应用,以及它如何帮助我们解决问题。
3.重点难点解析:在讲授过程中,我会特别强调指南针的原理和制作方法这两个重点。对于难点部分,我会通过举例和比较来帮助大家理解。
4.12《展示与改进指南针》(教案)三年级下册科学人教版
授课内容
授课时数
授课班级
授课人数
授课地点
授课时间
教材分析
本节课的内容是《展示与改进指南针》,属于三年级下册科学人教版。本节课主要让学生了解指南针的原理和作用,并通过实际操作来改进指南针,提高其准确性。本节课的内容与学生的实际生活密切相关,通过学习,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指南针,提高自己的生存技能。同时,本节课也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了学生对科学的兴趣和热爱。
周光权: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

周光权: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来源:刑侦案审[案情简介]自2016年8月开始,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附近摆设射击游艺摊位,经营射击气球生意。
同年10月,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其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赵春华主张自已不知道所持有的枪形物是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
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赵春华提出上诉。
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赵春华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问题:1。
赵春华是否构成事实认识错误?若构成,该如何处理?2。
赵春华是否构成违法性认识错误?若构成,该如何处理?3。
赵春华是否构成涵摄错误?若构成,该如何处理?[分析思路]一、赵春华构成事实认识错误(一)客观构成要件(二)主观构成要件二、赵春华不构成独立意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一)“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补充说明了构成要件要素(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补充说明了行政违法性(三)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审查顺序三、赵春华存在涵摄错误四、结论[具体解析]一、赵春华构成事实认识错误赵春华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根据该罪的构成要件,先分析客观构成要件,再分析主观构成要件。
(一)客观构成要件《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
本案中,赵春华所持有的“枪支”是否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我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025届高考模拟作文“在前行的路上,地图的作用优于指南针?”写作高分展示

高考模拟作文“在前行的路上,地图的作用优于指南针?”写作高分展示【题目】有人说,在前行的路上,地图的作用优于指南针。
对此你是否认同?请写一篇文章,谈谈你的认识与思考。
要求:(1)自拟题目;(2)不少于800字。
【范文荟萃】绘自我独立之地图(67分)从古代指南针的发明为新航路开辟后更新和完善地图绘制提供了重要条件,到如今现代人依赖地图不断发展新的技术,有人认为前行路上地图的作用优于指南针,这引发了我的思考。
诚然在前行道路中对地图的倚重有其合理性。
相较指南针单一的指向与沿途中无尽的未知,地图无论是在实际路线指向上还是人生导向中似乎都占据了上风。
从实际路线来看,地图绘制全面、清晰,可快速呈现所有可选道路与沿途所遇之事物,减少了时间与试错成本;化未知为已知。
从人生导向来看,地图是他人提供给我们的参考,是先行者经验的积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孤勇前行的风险与未知,使茫然庞大的模糊未知可视化,助力个体前行。
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前行途中地图的作用优于指南针呢?显然,这一结论以偏概全了。
不可否认,地图具有便捷性与有益性,但万不可贸然将地图捧上神坛。
首先,地图的来源与绘制值得深思。
其作为先行者宝贵经历的浓缩图,展现了明确的规定之道路。
其作为人主观体验的产物,若有错误,则极易给过于依赖地图的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于现实中,这是偏离预期目标抵达错误之地,会耗费更多时间重寻路线;于人生航向中,这是致命一击,因为人生具有不可重来的特性,一旦偏离预期路线,其风险和后果将难以承担。
进一步来看,“地图至上”所带来的是一种思想上的局限与自我独立意识的缺位,一味依赖他人绘制的地图,只会陷入名为“地图”的洞穴,前行路上所看到的风景也皆为洞穴的倒影。
个体思想局限于现实路线的桎梏中,创造出来的前行之路亦成为他人行路的复制品,何其悲哀。
长此以往,个体不再主动探寻、自发寻找,而必为这懒惰付出代价,得到罗曼:罗兰所说的“无聊、倦怠、消沉”的懒惰回报。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特征:(1)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主持进行的活动;(2)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
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
在当事人及其他诉
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
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
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2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1、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理念和精神是一致的。 2、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与落实是我国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另一方面,只有法治进步 了,公民守法、遵法的意识增强了,才能为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提供环境保障。二者 的关系是互为依靠,相辅相成的。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
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均属于广义
的刑诉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 2 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
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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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观点展示1.甲欲伤害乙,用刀砍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
乙不予救助,甲死亡。
乙有无救助甲的义务?观点一:有。
理由:甲死亡,意味着乙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乙有防止过当结果(甲死亡)发生的义务。
甲的死亡是由乙的作为(先前防卫行为)和不作为(后面不救人)共同导致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观点二:没有。
理由:己致甲重伤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正当行为不应被附加作为义务。
如果甲后来死亡,认为乙构成防卫过当,这个过当结果只是由作为方式(防卫行为)导致的。
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
经事后查明,如果当时甲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2.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1)传统观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没有防卫认识,只有杀人故意,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张明楷观点: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甲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理由:行为是不是危害行为,应该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
结果好,那么制造好结果的行为便是好行为,甲制造了好结果(救了丙),其行为便是好行为。
(3)周光权教授观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没有防卫认识,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
甲的行为具有侵害合法法益的危险性和可能性。
甲的行为属于危害行为,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但是,坏行为偶尔会制造好结果,在结果上,甲救了丙,是个好结果。
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既遂结果是个坏结果。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3.甲故意伤害乙,乙反击甲,情急之下捡起一块砖扔向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旁边的丙。
乙对甲无疑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丙构成什么,对此没有定论,有观点展示:观点一:乙对丙也构成正当防卫。
理由:对一个行为只能认定同一个性质。
观点二:乙对丙构成假想防卫。
问题是,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
这就要求乙在主观上以为丙对其有不法侵害。
然而事实上很难说乙有这样的主观心理。
观点三: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
问题是,紧急避险要求只有损害较小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然而,伤害丙并不能起到保护乙的效果。
4.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观点一: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只能持过失。
观点二: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只能持过失或间接结果。
观点三: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一般是过失,但不排除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5.打击错误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在法定符合说看来,甲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乙和丙就都具有杀人的故意。
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一箭双雕:甲欲开枪打死乙,一枪打死了乙,也打死了乙身旁的丙。
如何处理?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和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欲开枪打死乙,一枪致乙重伤,却打死了丙。
如何处理?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6.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甲想杀死乙,致乙休克(第一个行为),甲以为乙己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进河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水身亡。
观点展示:(1)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根据判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三标准:第一,先前行为即重伤致休克行为对死亡作用大。
第二,介入因素是毁尸灭迹的行为,犯罪后实施毁灭罪证的行为,不算异常。
第三,毁灭罪证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大。
综合判断,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本案行为人抛的不是尸体,而是活人,误将活人当作尸体而抛弃,是个小概率的异常事件。
综合三项标准,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应该归属于抛弃行为。
因此,甲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数罪并罚。
7. 他人是成年人,精神正常,做出自杀举动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欺骗或者胁迫。
在此前提下,教唆、帮助他人自杀,他人自杀身亡,教唆者、帮助者是否有罪?观点一:自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无罪,自杀者无罪,根据共犯从属性原则,教唆者,帮助者也应无罪。
观点二:自杀行为具有违法性,只是无法谴责自杀者,无法使其承担责任。
也即实行者在客观阶层具有违法性,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教唆者、帮助者也有罪。
观点三:自杀行为是合法、违法之外的第三种情形,是一种法外空间的情形,不能被评价为违法。
根据共犯从属性,教唆者、帮助者应无罪。
8.甲故意给孕妇乙投放药物,该药物会造成胎儿畸形,胎儿出生后畸形。
观点一: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是孕妇;观点二: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是出生的婴儿。
被害人或者行为对象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时,只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发挥作用或产生影响时,也就是结果发生时。
9.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
两种观点:观点一:适用239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绑架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从宽处罚规定;观点二:认定为普通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
10.死者占有的问题司法解释:先以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当场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如果离开现场,日后返回现场拿走财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学界观点:第一否定说:认为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己经死亡,他就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意思,就失去了对财物的占有,那么其他人拿走其财物的行为只构成侵占罪。
第二肯定说,认为应当肯定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这是一种拟制。
其他人拿走死者的财物都构成盗窃罪。
第三折中说,认为死者的占有应有限度、分情形的认可。
根据行为人杀害行为与取财行为的时空间隔、杀害行为的场所等因素,有限地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是其生前占有的一种延续。
11. 事后转化抢劫的既遂标准观点一: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既遂时,事后抢劫就既遂。
观点二:使用暴力转化成抢劫时,最终取得财物,才算事后抢劫既遂。
12.诈骗和盗窃的观点展示你比如说,我到超市里面偷了一个微波炉,偷回家以后,我的目的其实是不想偷微波炉,我家微波炉很多,我现在那就是想干嘛,把那个微波炉偷出来以后,我第二天我那又拿到超市去,我说这个微波炉好像有问题,我不想用,甚至能按照现在来说。
七天内无理由可以退货,我就说微波炉没问题,但是我呢,我不想要了,你给我退吧,我要退货,那超市呢那行,没办法就给我退货,也给我退款了,那我不就是拿到了一笔现金。
数额咱们先不说,那我这就属于什么,先偷后骗是吧?这就是一种行为模型,这个行为模型大家今年一定要记住,我那个刑法案例攻略上给大家列了好多嘛,这只是其中一个,模型是这个模型,应用的话就很多,那这里面怎么处理,那很显然,定罪上没什么疑问,你第一个行为构成盗窃没有问题,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也没问题。
这个有观点展示,第一种观点,就认为什么呢?你既然是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那就要怎么办,要数罪并罚,是这种观点。
但那第二个观点就认为虽然是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但是没必要数罪并罚,是因为虽然是两个行为,但是法益侵害结果却是一个,换句话说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的只有一个,就什么呢,就是那个微波炉,就是超市的拆产损失就是那个微波炉。
所以怎么办呢?重罪吸收轻罪,不需要数罪并罚,但是重罪吸收轻罪,有时候把它表达为择一重,就是哪个重我就定哪个,但这个择一重和那个想象竞合择一种不是一样,想象竞合择一重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法益,这是两个,所以这是吸收犯的择一重,重罪吸收轻罪,哪个重定哪个。
比如盗窃重,那就定盗窃,这是第二种观点,这里面就有观点展示,就要注意。
13.诈骗罪和侵占罪的观点展示先侵占后骗。
盗窃罪的观点展示,是先偷后骗,那侵占和诈骗的观点是也集中在什么呢,就先侵占或骗,刚才我们不是也整理了么,就是我帮你保管财物,等你问我要的时候,我说丢了,骗你说丢了,会被人偷了,被人抢了,那这里面就有观点说,虽然这种观点就认为定性上也没问题,第一种观点就认为构成侵占罪,然后诈骗罪就不用处罚了,因为是一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定侵占。
第二种观点说那不对,前面的侵占罪构成了,后面的诈骗罪也构成了,不过这时候怎么办呢?也是两个行为,但是那反正现在结果只有一个,那这时候呢,就是重罪吸收轻罪,也可以叫择一重,那就是诈骗重,所以就定诈骗。
就这么一个观点展示。
14.诈骗、盗窃、侵占各个罪之间的观点展示就盗窃诈骗侵占,他们自身内部也有观点展示,把盗窃罪里面的观点展示,主要集中在什呢?就是偷一个死人的东西怎么处理。
这里面有一个观点就是,咱们案例分析题卷四就考过,那这里面就是说,张三想杀死仇人李四,杀死了以后才看到尸体上有个钱包,把这钱包拿走了。
问怎么处理。
那这里面,第一种观点就认为构成盗窃。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侵占,这就是两种观点。
这就是一种观点认为盗窃一种观点认为侵占。
认为构成盗窃就是认为虽然这个人死了,但这个人刚死,他还在占有这个的产物。
所以呢,那你就是偷一个死人的东西,构成盗窃。
但是第二种观点认为,人已经死了就不能存在占有了,没有占有意思了,那怎么办呢?那就死人的遗忘物或者遗失物。
他就这种看法,这时候那就是一个侵占罪,这是第二种观点,这是盗窃罪内部的一个观点展示。
那接下来我们说诈骗罪内部的观点展示,它主要是集中在诈骗罪五部曲,最后一步不是要求一个财产损失吗?现在财产损失这块有个问题。
就什么问题呢,就是我我买东西买到赃物被骗,就是你张三偷了一辆车,然后能伪造好多证据材料,显示这个车是他自己的,张三把这个车呢拿到二手市场上去卖,卖给你时,你以为真的是二手车,然后就买了,现在就问张三够不够成诈骗罪。
这里面的第一种观点就认为,张三不构成诈骗罪,因为什么呢?因为李四没有财产损失,理由是什么呢?就是李四他不知情,他是善意取得,民法上关于这个赃物善意取得保护不保护呢?物权法上对这一块还没怎么规定,但是我们刑法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说,他只说了一句话,他就说善意取得的财务不予追缴,就说李四买了一个赃物,他善意取得了那个赃物,警察不能对李四这个善意取得的赃物进行追缴,那按这个出发的话,那就说明你是可以继续用这个赃物,不会受到追缴,那所以呢,李四也不亏,没有财产损失。
那就没有被害人,没有被害人那张三怎么能构成诈骗罪?因为要构成诈骗罪就肯定要有个被害人呀,这是第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