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

合集下载

刑法柏浪涛2023背诵卷

刑法柏浪涛2023背诵卷

刑法柏浪涛2023背诵卷刑法柏浪涛学习笔记笔记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罚应当明确、明白,对违法犯罪行为给出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惩罚。

刑法柏浪涛深入研究和背诵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于该原则的理解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笔记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罪名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刑法柏浪涛系统学习了各类犯罪构成要件,并通过案例分析加深理解。

他明确记住了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点,为之后的实务操作做好充分准备。

笔记三:刑法应用原则刑法应用原则是在具体刑事案件中适用刑法的基本准则,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原则、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不利原则、有利于刑罚温和的严格解释原则等。

刑法柏浪涛充分了解并准确遵守刑法应用原则,对于公正、公平地处理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笔记四:刑事责任与刑法认定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法柏浪涛深入研究了刑事责任的性质、刑事责任的界定和刑事责任的免除等内容,准确判断并认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刑事责任。

笔记五:刑罚与刑罚执行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惩罚和教育改造的手段,刑罚执行则是刑罚的具体实施过程。

刑法柏浪涛详细学习了刑罚的种类、刑罚的确定和刑罚执行的要求与程序,能够准确运用刑罚制度,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笔记六:修订与解释的适用刑法的修订和解释对于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柏浪涛了解了刑法的修订过程和解释的适用原则,能够及时掌握刑法的最新修订内容,并对有争议的解释有独立、准确的判断。

结语刑法柏浪涛2023背诵卷中,他详细整理了刑法学习的重点内容,并通过背诵和案例分析确保对于刑法知识的准确掌握。

他凭借对刑法的深入研究和准确理解,为今后从事相关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刑法柏浪涛在他的学习笔记中展现了他对于刑法的热爱和执着,相信他会在未来的学习和实践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刑法总论】一、刑法论(一)刑法的功能1.保护法益﹣保障人权2.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二)刑法的解释1.解释技巧:类推解释——扩大解释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符合词意)、体系解释(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目的解释(保护法益)(三)刑法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不溯及既往、不类推)2.罪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侵害性(客观)、可谴责性(主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四)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2.时间效力:从轻兼从旧(适用未决犯,事发、判决时间点)(司法解释有特殊)二、犯罪构成(一)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1.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2.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共犯问题(满足客观要见即可认定为阶段性的"犯罪")(二)定罪方法:三段论1.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2.小前提:案件事实3.结论(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三)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1.个人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公务)2.单位(1)主体资格:私营须有法人资格,其他不需要。

例:子公司(有资格)、分公司(无资格,特例:以分公司名义、为分公司谋利)(2)主观条件:成立主要目的是犯罪或主要从事活动是犯罪的只构成个人犯罪。

3.个人与单位(1)只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才是单位犯罪。

(2)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承担的罪名(故意杀人、贷款诈骗罪),则认为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4.处罚(1)单位消失,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2)单位合并,仍追究原单位责任。

(四)客观要件二:行为1.危害行为(1)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刑法柏浪涛观点展示汇总目录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2)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 (2)3.正当防卫 (2)4.偶然避险 (3)5.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3)6.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3)7.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4)8.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4)9.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5)10.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5)11.既遂认定 (6)12.易考情形(按主流观点判断): (6)13.共同犯罪中的观点展示: (7)1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7)15.绑架罪中杀人未遂。

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

(8)16.侵占罪中观点展示 (8)17.盗窃行为方式 (8)18.死者占有问题 (9)19.数额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地位 (9)20.盗窃行为方式 (10)21.抢劫罪中的观点展示 (11)22.诈骗罪的观点展示 (11)23.交通肇事罪中的观点展示 (13)24.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存在观点展示。

(14)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

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

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对此,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

目前没有一种观点成为多数说。

考试考查的是观点展示,选择哪种观点都可以。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正当行为)还是坏行为(违法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

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

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

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一、序言在刑法学习中,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刑法的核心内容和实践应用。

本文将围绕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展开深入讨论,并按照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重要概念。

二、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的基本概念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是指在刑法主观方面的考试中,常见且重要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主观过失、故意和过失的界限、故意和疏忽的区别等内容。

这些构成要件对于理解刑法的实质、判断案件的定性以及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柏浪涛刑法主观题黄金考点构成要件的细化解析1. 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以实现违法目的为目的,明知是违法行为并愿意实施的心态。

主观故意是构成故意犯罪的重要要件,它不仅要求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还要求其主观上具备明知和愿意的精神状态。

在理解主观故意时,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精神状态,以及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社会性,从而进行案件定性和法律判断。

2. 主观过失与主观故意相对应的是主观过失,它是指犯罪人在违法行为中缺乏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行为。

主观过失体现了犯罪人轻率、疏忽、大意的精神状态,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和后果。

在区分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时,需要考虑犯罪人的心理状态、行为过程和案件事实,从而进行精确的刑事裁判。

3. 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它们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和区别。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违法目的并有意实施的行为,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人由疏忽、大意等精神状态所导致的违法行为。

理解故意与过失的界限需要从法律定义、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考量,以便正确判断案件性质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4. 故意和疏忽的区别故意和疏忽是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的表现形态,它们在行为动机、心理状态、行为结果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概述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民安全。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确立了刑责与法责的关系,保障了每个公民的法律权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反法律的刑法规定都是无效的。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任何刑事责任和处罚都必须有法律规定,而且这个规定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某个行为有害于社会而要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必须有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 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裁决前,被认为是无罪的。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4. 最有利原则:在适用刑法时, 应当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 对被告人采取具体的适用方式,对被告人显著超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的处罚情节,或者对被告人采取导致其逃避刑事责任的适用方式, 依法予以改正。

5. 法无规则不可究原则:只有法规定了具体的行为为犯罪行为,才能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6. 法条适用原则: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的审判,必须依法实行。

7.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的适用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不能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8. 限制原则:刑法必须合理使用,不能滥用,对被告人只能限制其犯罪行为,而不能限制其应有的基本权利。

9. 适用人权公约原则:刑法的适用要遵循人权公约的规定,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10. 文明原则:刑法适用要以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为基础,保护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三、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犯罪的认定:刑法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数罪数罚原则和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2. 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刑事责任。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1、肖昌勇案:肖昌勇为逃离传销窝点,在遭受连续拘禁与暴力殴打时,持刀向对方乱捅,造成1 人死亡,1 人重伤得后果。

法院认为肖构成防卫过当。

如何评价法院判决?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防卫行为就是否过当得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就是必要性原则,只要就是制止不法侵害得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一个就是相当性原则,就就是比例原则,衡量不法侵害得程度与防卫行为得程度.必要性原则就是第一位得原则.肖昌勇被非法拘禁,被多人虐待暴力殴打,在此处境下,要想突围逃出去,只有实施严重得暴力行为。

这种手段就是逃亡出去得必要手段,因此并不过当.2、案例:日本实务案例:甲高速开小轿车不慎撞到行人丙,丙得身体被撞得翻滚到车顶,甲没有注意到丙在车顶,仍继续往前开,坐在后排得朋友乙瞧到了,伸手将丙拉下来。

对乙得行为,甲不知情。

十分钟后,交警赶到,发现丙已经死亡,但无法查明,丙被甲撞死得,还就是乙拉下来摔死得.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针对无法查明得情形,只有两种可能情形。

第一就是甲撞死了丙.此时乙与丙得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就是乙拉下来摔死得丙。

乙与丙得死亡有因果关系.但还要考察此时甲与丙得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这时候乙得行为就属于介入因素。

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得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乙得行为很异常;乙得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

综合判断,甲得行为与丙得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将这两种可能得情形汇总以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都不能归属于甲与乙。

接下来探讨甲乙得罪名问题。

甲涉嫌得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由于死亡结果无法归属于甲,所以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乙涉嫌得罪名就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尸体罪。

如果乙有杀人得故意,根据上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就认为乙当时在杀一具尸体,接下来得问题就就是对象不能犯还就是故意杀人罪得未遂,对此需要根据辩证得眼光来判断有没有侵犯丙得生命得危险性,即使丙当时在车顶已经死亡,但也就是属于刚刚死亡,所以有侵犯丙得生命得危险性、可能性,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得未遂。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一、概述柏浪涛分则是一个涉及经济犯罪的法律条款,其规定了在经济活动中所犯下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惩罚。

在司法实践中,柏浪涛分则中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是审判和裁决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本文旨在对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进行汇总和分析。

二、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1. 职务侵占罪柏浪涛分则中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人具有管理权限或财务权限的职务;(2)滥用职权,使公司或单位的财产损失或遭受侵害;(3)涉及的财产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职务侵占罪=行为人职务+滥用职权+损失或侵害+财产金额。

2. 挪用公款罪柏浪涛分则中针对挪用公款罪也有详细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规定:(1)行为人以个人名义或虚构的名义挪用公款;(2)挪用行为造成国家或集体经济损失;(3)涉及的挪用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挪用公款罪=个人名义挪用+国家或集体损失+挪用金额。

3. 诈骗罪在柏浪涛分则中,对诈骗罪也有详细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规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事实、隐藏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被骗者因被骗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3)造成的损失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被骗者损失+诈骗金额。

4. 贪污罪柏浪涛分则中贪污罪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一般包括:(1)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行为造成了国家或单位利益的损失;(3)涉及的贪污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贪污罪=利用职权+国家或单位损失+贪污金额。

三、结论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了解和掌握这些罪名的结构和公式,有助于法官和律师在审判和辩护时更加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实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

希望本文能够为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柏浪涛分则中的罪名行为结构和相应的公式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依据,但也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和争议。

柏浪涛众多刑法问题判断标准总结

柏浪涛众多刑法问题判断标准总结

柏浪涛众多刑法问题判断标准总结刑法中的众多标准:1,犯罪构成采纳——两层次:危害行为正当防卫Ⅰ: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客观违法性阻却事由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责任年龄Ⅱ:主观要件犯罪过失———主观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2,单位犯罪,要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不构成犯罪。

3,不作为犯罪公式: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这是指具有作为可能性。

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和不履行义务具有因果关系。

除此还有个量上的要求,也即:要与相对应的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4,判断着手的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5,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①不能危害公共安全;②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要具有相当性。

6,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对此处理办法: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第三,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7,相互斗殴:注意①一方突然升高战斗级别;②一方退出8,防卫手段也要有最低限度,即相当于实行行为的程度,否则就不算是正当防卫。

9,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①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发生。

如果明知必然发生,就只能是直接故意。

②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积极直接的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发生,听之任之。

注意:行为人如果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又“放任”,仍是直接故意。

在对象认识错误的场合,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

10,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①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②区分标准:(1)主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持放任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志;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持谨慎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可以总结: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2)客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采取了避免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
总结5:假币犯罪的罪数。

(1)串联关系,只定前行为。

a.伪造+使用=伪造;
b.购买+使用=购买。

(2)并联关系,并罚。

a.出售+使用,并罚。

b.运输+使用,并罚。

总结6:公开盗窃的行为类型:(1)貌似抢劫:甲伤害乙,致乙重伤无法反抗但清醒,忽看到乙的钱包掉地上,拿走(注意与司法解释的情形不同)。

(2)貌似抢夺:乙遛狗,无狗绳。

甲跑过来当着乙面,迅速抱走小狗。

(3)貌似侵占:新娘让伴娘帮拿着戒指,一会仪式要用。

伴娘在新娘眼皮底下拿跑。

总结7:财产罪中的“多次”。

共四个:(1)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三个: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2)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一个:多次抢劫。

注意:诈骗罪、侵占罪中没有多次规定。

总结8:诈骗、盗窃、侵占的四种类型:(1)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临时借打个电话就还,乙借给,甲拿到手就跑了。

甲是盗窃。

b.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借用两天,乙借给,甲到手两天后不还。

甲是诈骗,名为借、实为骗。

(2)拿到手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

a.甲临时借打一下乙的手机,乙递给,甲拿到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拿跑了。

甲是盗窃。

b.甲提出借乙手机用两天,乙借给,甲拿到手后产生不法所有目的,两天后不还。

甲是侵占。

总结9:观点展示的考点。

(1)偶然防卫:乙要杀丙时,甲杀死乙,救了丙,但甲没意识到自己制止了一起不法侵害,只想杀乙。

关于对甲的处理。

观点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无罪,成立正当防卫(结果好,行为就好)。

观点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坏行为偶然制造了好结果)。

偶然避险也有类似三种观点。

总结10:观点展示(2):正当防卫伤及无辜:乙伤害甲,甲防卫,向乙扔砖块,击中附近丙。

甲对丙构成?观点一:正当防卫,因为甲的行为就是对乙的正当防卫行为。

观点二:假想防卫,因为事实上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

观点三: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就是伤害无辜第三人。

总结11:观点展示(3):打击错误。

甲向乙开枪,却击中附近路过的丙。

观点一: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是杀人未遂,对丙是过失致死,最终定杀人未遂。

观点二: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是杀人未遂,对丙是杀人既遂,定杀人既遂。

法定符合说曾是司考官方通说,但也要注意它的缺陷:将对丙的过失拟制为对丙有杀人故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