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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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DOC 72页)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DOC 72页)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DOC 72页)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目录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12、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 113、2014年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15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16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176、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18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19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229、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2410、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251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监督流程----------- 2712、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通知--2813、相关文件(1)《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 34 (2)《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建维[2012]1号----------------------- 39 (3)《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合维办[2011]6号--------------------------------------- 45 (4)《印发﹤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合建 [2012]101号------------------ 47 (5)《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建建管[2012]23号------------- 52《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概述: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维权维稳的政策,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最新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pdf

最新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pdf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

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办、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订立等阶段,建设单位应在— 1 —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撤销、人工费(工资款)拨付时间和比例(数额),以及未按期拨付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已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立工资专户事宜。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附件1)。

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薪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对于成立保障农民工薪资支付长效体制的实行建议》(呼政发 [2018]11 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地区内建设领域(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薪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薪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也称农民工薪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市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建设过程中,推行人工费(薪资款)与其余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公司(包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公司,下同)建立农民工薪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依照合同商定将对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薪资款)拨付至薪资专用账户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薪资款)与其余工程款相分别、施工总承包公司建立薪资专用账户、拜托银行代发薪资、拨付人工费(薪资款)时间及比率(金额)、未如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并在签署的施工合同中商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照合同商定向施工总承包公司拨付进度款时,农民工薪资与工程款的分账比率依照工程总造价的30%确立,按拨款进度划拨至薪资专户中。

预支农民工薪资(劳务费)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薪资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敦促施工总承包公司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薪资,肩负因未如期拨付人工费(薪资款)而致使的工期延迟、歇工损失等所有责任,不得将未达成审计作为缓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第六条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许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花费拨付到薪资专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由建设单位或许施工总承包公司肩负农民工薪资清账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公司在当地域(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农民工薪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一致为“法人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薪资专户”或“法人名称+薪资专户”。

与开户银行商定配合实行薪资专户代发薪资工作。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银行):工程项目名称:根据《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城阳区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试点)的通知》,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编号)。

为保证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账户设置及管理第一条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二)乙方提供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后,3日内完成工人工资发放。

(三)甲方为乙方出具提供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该保函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后,经乙方出具书面同意解除意见,持丙方出具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原件方可解除;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拨款至专户时,在乙方提起申请7日内,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在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内,将资金拨付至专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四)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15日前,将专户拨款对账单报乙方备查。

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关于解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以及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22日前将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丙方。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银行):工程项目名称:根据《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城阳区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试点)的通知》,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编号)。

为保证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账户设置及管理第一条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二)乙方提供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后,3日内完成工人工资发放。

(三)甲方为乙方出具提供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该保函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后,经乙方出具书面同意解除意见,持丙方出具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原件方可解除;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拨款至专户时,在乙方提起申请7日内,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在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内,将资金拨付至专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四)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15日前,将专户拨款对账单报乙方备查。

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关于解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以及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22日前将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丙方。

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方法》,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管理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且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工程。

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工程,可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结合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三条市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用账户制度,具体负责市级工程建设工程专用账户管理。

区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市级管理之外的工程建设工程专用账户管理。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入相关单位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三十三条对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立或者使用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和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由人社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总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实施检查的人社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附件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附件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附件附件1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银行):工程项目名称:根据《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城阳区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试点)的通知》,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编号)。

为保证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账户设置及管理第一条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三章资金托管以及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22日前将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丙方。

第四章托管资金的收付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和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同时甲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补足款项从乙方专项工资性工程款外的应付工程款内抵扣。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到期后,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该协议终止。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使建筑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在这个产业中,农民工是最为重要和基础的劳动力资源,但却经常面临无保障、拖欠工资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资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

一、实施的背景和意义农民工问题是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酿成的各种问题也日益严重,而拖欠工资问题一直是困扰农民工的问题。

让农民工拿到自己应有的合法工资,不仅是实现工人权益,促进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建筑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因此,为了有效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资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

二、实施的主要内容从流程上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具体为:1. 建立账户资金使用单位在发放农民工工资前,应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开户及管理协议》,并指定本地银行办理专项账户开户业务。

2. 资金移交开设专用账户后,资金使用单位将农民工的工资存入专用账户中。

3. 资金支付工地代表或农民工在提交完税单、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后,向银行申请提款,银行在无误后即时支付。

4. 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在账户开立后,后续的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应按照规定时间和额度进行,以确保农民工按时、按量、按法领取工资,同时,还需做好预算、决算、财务审批、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三、实施的优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的出台,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首先,该指南为农民工的工资发放提供了财务保障。

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专用账户存入农民工工资,通过专项账户的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到账,有效解决了拖欠工资的问题。

其次,该指南便于统计、查询和审核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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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治理实施指南目录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治理意见》要紧内容解读------------------------------------------------- 12、关于公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 113、2014年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15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治理流程---------------- 16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176、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18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19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托付支付协议-------------------- 229、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2410、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251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治理监督流程----------- 2712、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治理的通知--2813、相关文件(1)《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 34(2)《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建维[2012]1号----------------------- 39(3)《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合维办[2011]6号--------------------------------------- 45(4)《印发﹤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合建 [2012]101号------------------ 47(5)《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建建管 [2012]23号------------- 52《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治理意见》要紧内容解读概述: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维权维稳的政策,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进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原有的制度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维权工作的需要。

尤为突出的是:少数建设单位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挪用工程资金无序扩张,造成无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部分施工企业盲目垫资、低价无序参与市场竞争,因经济纠纷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实际承包人挪用工资性工程款或卷款潜逃,因资金得不到保障(农民工保障金额度远远低于工资拖欠额度),成为维权工作的顽疾,也是群体性讨薪事件的直接缘故。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施专用账户治理,能有效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遏制建筑企业恶意低价竞标降低人工费行为,能有效解决工资款来源和防止施工企业占用、挪用工资款问题,也能方便各级建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必要。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治理意见》共十七条,分不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资金约定、资金使用、资金公示、监管等方面予以规范,详细条款解读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适用范围,执行时刻] 本意见第一条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刻。

即:实施时刻和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庐阳、瑶海、蜀山、包河、新站、高新,经开、滨湖、政务、巢湖、巢湖经开区、肥东、肥西、长丰、庐江)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治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治理予以约定。

[招标、合同签订时的工资专户治理]本意见第二条从法律(合同法、招投标法)角度规范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农民工工资专户治理方面的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户治理在工程项目中实施。

即: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治理规定纳入到招标文件内容,非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治理规定列入合同约定。

(三)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治理站公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6.1.3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为保证工资性工程款满足农民工工资发放金额需要,幸免发包人由于资金问题为了达到少支付工程进度款目的,有意压低工资性工程款金额;杜绝投标人为争夺工程项目盲目低价,在工程投标时,恶意降低工资性工程款。

本意见第三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价款的工程成本组成部分,其金额计算不能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治理站公布的同类型、同时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四)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合同约定]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7.2.1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 预付工程款数额、支付时刻及抵扣方式;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刻;……”。

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结算依据。

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下列方式计算:1、工资性工程款:⑴建筑面积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⑵工程造价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款除合同工期(月);3、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或其托付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五)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实名登记、专款专用、共同监管]依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暂行方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托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在肥(含四县一市)所有在建工地的务工人员均是实名登记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实名登记治理”,本意见第五条规定: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

承包人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中。

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

承包人应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其发放形式可托付银行代发。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使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开户银行共同监督。

BT项目(全垫资工程)由承包人代替发包人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承包人须按“工资专户治理意见”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将工程项目中工资性工程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部分垫资的工程,发包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专户”责任转移至总承包人,发包人须按“工资专户治理意见”要求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六)工程发包人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专户。

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发包人须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并作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

工程开工建设后,工程发包人须于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其每月最低支付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审核后予以确定。

[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支付]依照《合同法》,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工程款中所含的人工费是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保障。

依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和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以及《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中的人工费(即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也应预先支付。

从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中一般会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造价(投资)治理有所约定。

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本意见第六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同时在工程开工前预先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是监理人下达开工令必备条件之一。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应在每月25日前支付,最低支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核定。

(七)工程总承包人依照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25日前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

经工作组审核确认后,次月10日前托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实名登记、工资清单审核、支付工资]依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暂行方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和《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一、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各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成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组长单位由业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牵头”,本意见第七条规定务工人员须实名登记信息,工资发放清单由该项目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确认,次月10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发包人按本意见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性工程款,但由于种种缘故,工资专户中的资金满足不了工资发放需求,总承包人应将缺少的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工资专户。

(八)工程总承包人须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可会同工程发包人办理专户撤销手续,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人账户。

[专户公示、撤销]依照《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一、明确责任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治理’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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