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申请、评审、答辩和授予四个环节。
2. 学位授予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推荐信等。
3.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质量、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专家组成,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进行评审和提问。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术要求和学业要求。
2.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 学业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通过考试等。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时间和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
2.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符合学科发展的要求。
3. 学位申请人应积极参与学位答辩,并对答辩委员会的提问进行回答和辩论。
4. 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委员会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和决策,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1. 学位授予过程中,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 学校应加强对学位申请人的指导和培养,提高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3. 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效率。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西北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

西大研〔2019〕12号关于印发《西北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西北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2019年4月12日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大学2019年4月18日-1-西北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第一条毕业证与学位证是对受教育者学习经历与学术水平的不同反映。
明确毕业与学位授予的内在要求和差异,实行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是适应人才培养客观规律,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与社会需要相结合,维护学位制度严肃性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本校研究生单独申请毕业相关事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故无法同步进行毕业与学位申请,只能先单独申请毕业的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已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通过相应必修环节考核,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毕业与学位分离,即单独申请毕业。
(一)申请人科研成果达到学位申请要求,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出现某环节未达到学位申请要求,但达到毕业申请要求。
(二)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未达到学位申请要求。
在校学习满6年,在校期间至少发表符合所在学科学位申请条件的核心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且不可用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进行替换。
(三)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未达到学位申请要求。
在校学习已满4年,且在校期间曾进行过一定的科研训练。
第四条毕业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2-第五条单独申请毕业者,只进行毕业论文评审。
毕业论文评审要求与程序,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毕业论文答辩。
(一)毕业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毕业论文评审通过者方能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要求、答辩程序、答辩表决等组织要求参照学位论文答辩要求。
毕业论文答辩须在学籍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
西北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样本

西北民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学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研究生、博士三级。
学校依法设立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估委员会,依照国务院学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权限按学科专业门类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品行端正,达到相应学位规定学术水平者,均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依程序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要遵循程序合法、原则严格、全面考核、公正合理原则。
第二章学位评估委员会构成第五条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估委员会由25人构成,成员重要由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培养单位从副高职以上教学科研人员中推荐,其中正高职专家应占半数以上。
学位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位评估委员会构成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决学位评估寻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要遵循程序合法、原则严格、全面考核、公正合理原则。
第二章学位评估委员会构成第五条西北民族大学学位评估委员会由25人构成,成员重要由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培养单位从副高职以上教学科研人员中推荐,其中正高职专家应占半数以上。
学位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位评估委员会构成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决学位评估寻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学位评估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按培养单位设立,由7至15人构成,每届任期3年。
分委员会成员由培养单位从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教学、科研、管理人员中遴选产生,全体委员选举或推荐主席1名,并报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XX〕研字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位的类别和学科门类、专业名单,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和批准的为准。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及授予工作根据《西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xx]教字31号)办理。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成立西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 至25 人组成,任期4 年,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2至4人,秘书1 至2人。
委员会成员包括: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生导师代表。
在任期内调离我校的委员,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时增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省学位办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通过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定博士和学位申请过程中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硕士名单,作出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二)审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四)审议有关我校学位申请、授予和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五)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组成;(六)审批拟申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七)审定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八)审核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九)评估和监督我校的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 至15 人组成,任期4 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1 人。
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余成员由各学科提名,任期内调离我校者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增补工作由分委员会负责。
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5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及《西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西师发[2009]22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凡具有西北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四)一门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的外文摘要。
第五条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两门外国语。
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个别学科、专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四)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能力;(五)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三章考试课程和要求第六条硕士研究生考试课程和要求:(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二)一门外国语;(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西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之同行专家评估工作指南

西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之同行专家评估工作指南一、同行专家评估的重要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是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所依据的重要材料。
邀请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评估是《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相关事宜1.专家聘请。
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的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
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
第一批次的专家聘请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第二、三批次的专家评审工作由学位授权点的负责单位负责。
2.专家沟通。
应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单位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3.材料组织。
根据最终确定的评估安排和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
评估材料应提前发送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
专家进校评估所参考的主要材料是《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和《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各学位授权点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1)《西北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2)《西北大学现有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标准》(之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基本都已完成,仅需要完善补充)(3)《西北大学2017年学术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简况表》或《西北大学2017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所填表格及材料》(4)《现有学位授权点状况与2017年学位授权申请条件对比表》4.专家评估。
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
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
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1.西北大学授权点合格评估会议日程2.西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家评议表3.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XX授权点合格评估会议日程地点:年月日附件2-2:西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家评议表学位授权点名称:学位授权点级别: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注:本抽评要素仅供随机抽评使用,是教育行政部门评价学位授权点的主要内容。
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5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及《西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西师发[2009]22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凡具有西北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基本要求第四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四)一门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的外文摘要。
第五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两门外国语。
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个别学科、专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四)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能力;(五)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三章第三章 考试课程和要求考试课程和要求考试课程和要求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课程和要求:(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二)一门外国语;(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前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过程,确保学位的公正与权威性,制定本《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有任何歧视。
2. 权威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授权进行。
3. 学术水平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不得以其他因素作为评判标准。
4. 严肃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严肃认真,不得随意授予或者滥用学位授予权。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与要求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者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等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仪式应庄重隆重,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和举行。
授予学位的方式可以是颁发学位证书或者举行学位授予典礼。
4.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应包括学位授予的学校或者机构的名称、学位授予的专业和级别、学位授予的日期等信息,并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签发。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与监督1. 教育部门或者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管理制度,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要求和标准。
2. 学位评审委员会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学位授予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学位授予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对于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学位、追究相关责任等。
五、学位授予的国际交流与认可1. 学位授予应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先进的学位授予经验和标准。
2. 学位授予的结果应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承认,提高我国学位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六、学位授予的改革与创新1. 学位授予制度应与时俱进,根据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改革和创新。
2. 学位授予的标准和要求应不断提高,以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人材培养的需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xx〕研字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位的类别和学科门类、专业名单,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和批准的为准。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及授予工作根据《西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xx]教字31号)办理。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成立西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5人组成,任期4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4人,秘书1至2人。
委员会成员包括: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生导师代表。
在任期内调离我校的委员,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时增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省学位办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通过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定博士和学位申请过程中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硕士名单,作出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二)审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四)审议有关我校学位申请、授予和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五)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组成;(六)审批拟申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七)审定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八)审核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九)评估和监督我校的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4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余成员由各学科提名,任期内调离我校者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增补工作由分委员会负责。
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我校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二)审批各级、各类学位申请人资格及答辩材料;(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暂缓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建议;(四)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五)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六)推荐新增博士生导师名单、审核新增硕士生导师名单;(七)制定并监督实施本学科相应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制度;(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第九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者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内容,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2.掌握本门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达到《西北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校发研字[xx]14号)的要求。
第十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内容,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术或者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4.达到《西北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校发[xx]研字14号)的要求。
第十一条在学位论文及其写作过程中发现有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现象及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已接受的应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不得授予学位,同时按照《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xx]学字5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学位授予的程序第十二条凡在我校攻读有权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专业的研究生和符合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满足下列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1.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申请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完成相应必修环节且考核合格;在完成达到所申请学位学术水平的论文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位申请书、学术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等申请学位材料;2.由学校或院(系、所)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工作;3.指导教师应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面审核申请人在学期间各方面情况及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等,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5.公开进行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内容需保密(属保密项目)者,应由申请人和导师提出申请,经科研主管部门和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签署审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聘请专家评阅和组织论文答辩;6.答辩结束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建议,表决结果连同会议记录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7.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学位授予事项,并作出最终授予学位的决定及其他决议;8.授予的学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博士学位公示期三个月,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公示期一个月)无异议者即可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推迟答辩的研究生必须在入学第六学期初办理推迟答辩手续,推迟答辩的申请及审批以学期为限。
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实际情况,实行预答辩制度,具体做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规定确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1.提前答辩;2.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有不同意答辩;3.答辩委员会表决中不是全票通过,但仍合格;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中不是全票通过,但仍合格;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6.其他争议。
第五章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第十六条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其撰写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别人的材料、利用合著者的思想或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坚决杜绝剽窃、抄袭、造假等有损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有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2.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3.论文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建议和方法具有创新性,并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3.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
第十九条为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完成学位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用于硕士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一年,用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一年半(学位论文工作时间指开题报告通过与论文答辩的间隔时间)。
第二十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上述要求和本学科的特点,结合校内外相应的学术水平,提出本学科、专业学位论文的具体学术标准。
第六章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包括常规评阅和双盲评阅。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进行双盲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3名,均应为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2名为省外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5名,均应为校外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3名为省外专家。
第二十二条必须保证论文评阅人有一定的评阅时间,要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评阅人。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给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2名及以上评阅人不同意答辩时,不能进行答辩,本次申请终止。
第七章学位论文答辩第二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副教授或者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应当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成员中应当至少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者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成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外单位的同行专家担任。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具体工作,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应当出席。
第二十五条答辩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学位论文质量、评定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答辩委员会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答辩决议。
答辩委员会应坚持学位标准,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1.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指定人员宣布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和秘书名单,并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2.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该生在学期间的基本情况;3.研究生向答辩委员会报告论文要点;4.答辩委员会提问,研究生答辩;5.答辩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委员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形成答辩决议(申请人及旁听者回避);6.宣读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7.答辩结束,全体成员在答辩决议上签字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七条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一次。
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
第二十八条论文答辩人必须遵守时间和答辩会场规则,无故缺席者,按自动放弃答辩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经申请人同意,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但申请人不得再提出博士学位的答辩申请。
第八章名誉博士学位第三十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其名誉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