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公示规范(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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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京文法[2002]17号

北京市文化局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京文法[2002]17号

北京市文化局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文化局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2002年12月19日京文法[2002]17号)第一条为鼓励举报人检举揭发文化市场违法违规活动,加强社会监督,保障文化市场经营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文化市场违法活动在未经发现前,及时向北京市文化局市场管理部门或执法部门检举、揭发违规违法活动线索的人。

第三条文化市场违法、违规活动的举报范围:(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依法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行为;(二)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依法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行为;(三)违反《电影管理条例》,依法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行为;(四)违反其他文化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行为;第四条举报文化市场违法活动可以采取口头、信函、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

以口头、电话形式举报的,受理人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举报人宣读,在核实后由举报人签字确认,举报人不能签字的,应由两名受理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要求给予保密。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权管辖的部门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定秘密联系方式或身份确定方式。

第六条同一案件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单人举报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京文旅发〔2021〕196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局属各单位,北京演出行业协会、北京网络文化协会、首都剧院联盟,各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加强对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廓清本市演出行业风气,严格对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举办单位的监管,强化对演艺人员的教育管理和道德建设,坚决抵制违法失德失范现象,构建首都文艺演出领域良好生态,推动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演出领域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演出主体从业行为(一)演艺人员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政治、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讲合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法律法规水平以及思想品德修养、职业道德素养和人文艺术涵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见贤思齐,以德为先,摒弃“流量至上”思想,争做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

(二)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举办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要依法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严格执行演出经纪人执业许可制度,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要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主体资质管理和演出经纪人执业许可制度。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业务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文化部关于表彰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文化部关于表彰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文化部关于表彰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1•【文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文化部关于表彰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近年来,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为文化市场的健康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特别是在近年来的“网吧”专项治理整顿、保护知识产权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等工作中,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勇挑重担,不辞辛劳,不畏强暴,以扎实的工作和显著的成效赢得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肯定,涌现出了一大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文化部决定对近年来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产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评选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办市函[2004]395号)要求,各地采取民主推荐、群众评议等方式开展评选工作。

文化部对各地报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在中国文化市场网上进行公示。

文化部决定授予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等68个单位“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刘宝华等99名同志“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这次表彰的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的突出特点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得到较好落实;建立了完善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本辖区内文化市场健康、繁荣、有序,无恶性事件发生,群众对文化市场管理的评价较好;严格依法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迅速坚决,成效明显;团结进取,重视人才培养,开拓创新,并取得实际成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20〕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20〕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20〕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中央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效率,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相对集中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权。

一、主要内容自2020年11月1日起,将以下行政处罚权划入相关部门并以职权划入部门名义集中行使:(一)将教育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民族宗教部门行使的民族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具体执法工作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

(二)将民族宗教部门行使的宗教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等划入文化旅游部门集中行使,具体执法工作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承担。

(三)在本市重点站区范围内,一是将市交通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划入市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二是将市政府决定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权划入市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具体执法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重点站区分局承担。

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各级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和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与划入职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需要对上述已划转的行政权力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权力清单或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28•【文号】文市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根据《文化部关于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文市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文化部启动了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项目建设,并于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在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山东、四川等7个省(市)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开展平台应用工作,文化部决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2014年3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平台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力争至2015年6月,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使用率达100%,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使用率分别为东部省份70%以上、中部省份50%以上、西部省份30%以上。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采集基础数据。

1.采集全国省、市、县三级覆盖文化市场全领域的经营单位主体、产品等信息。

2.采集全国省、市、县三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人员等信息。

3.采集全国省、市、县三级综合执法机构的机构、人员、装备等信息。

(二)成立建设领导小组。

各地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建设领导小组,确立实施部门和人员;已经成立相应机构的,要切实发挥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制定推广工作方案。

北京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游戏、游艺应严格实行分区经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区域和电子游戏专营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警示标志,并设专人专岗管理。
8.游艺娱乐场所一律禁止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3.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内,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
(3)学校、医院、机关内部、毗连区域及其周围,相互最小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200米;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市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各区(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游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全面检查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监控录像留存、保安人员配备等情况。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要依法予以取缔。在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活动中,对需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需通报文化、工商部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有关标志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有关标志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有关标志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文市发[2011]35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11.08.09
【实施日期】2011.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有关标志的通知
(文市发〔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为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树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良好形象,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中宣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意见》、《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导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决定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识
文化部将统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识(样式见附件1)。

该标识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的专用特定标识,应用于综合执法工作中的证件、胸牌、车辆及其他与综合执法工作有关的建筑装饰、设施设备、办公用品等。

二、换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证件
根据工作需要,文化部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更名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样式见附件2)。

《文化市场综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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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公示规范(2020)
总队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公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12月10日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公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公示(以下简称为“执法公示”)是指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以下合并简称为“执法队伍”),通过采取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

第三条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主动、及时、准确的原则。

执法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公示事项内容应按照相关规定,经执法队伍办公会或负责人、公示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四条执法公示以政府或者部门网站公示为主,以办公场所现场公示、政务新媒体公示等为辅。

执法公示可在同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统一公示,也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相关信息;
(三)设置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服务窗口公示执法程序、服务指南和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信息。

第五条除依法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外,执法队伍应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一)机构职能、执法主体、办公地点、办公时间、通信地址、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二)权责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执法证号码、执法证是否有效等信息;如有行政执法服装、标志、标识、证件的,还应当公示服装、标志、标识、证件的样式信息。

(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执法流程。

(五)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对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有条件的执法队伍可以在办公场所采取设置专栏、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公示,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执法队伍如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活动的,应当主动公示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辅助权限等基本信息;如为聘用辅助人员配发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的,还应当主动公示相关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的样式信息。

第七条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和辅助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佩戴相关标志标识、主动出示证件。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八条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为“市总队”)办公室、法制监督处负责市级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示工作,市总队其他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据职责予以配合。

市总队办公室、法制监督处根据职责,对本规范第五条所列信息,在公示前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审核,提请总队长办公会同意后予以公示、发布。

公示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报请办公室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撤销或更新。

市总队各执法队负责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示工作。

区级执法队伍参照市总队规定,建立本单位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示的审核、发布、撤销、更新等制度。

第九条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公示主要包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公示、听证等特定执法过程信息公示、执法结果公示和执法统计年报公示。

第十条执法队伍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等内容。

第十一条市总队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市总队法制监督处牵头组织市总队各执法队起草,报请总队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市总队网站上公示。

第十二条下列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应当主动公示:
(一)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按照市总队相关规定,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二)适用公告收缴程序的,应按照市总队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三)其他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执法检查结果应当按季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结果公示采取公示处罚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并按照市总队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设定公示内容、履行公示程序。

执法检查结果采取公示季度统计数据的方式进行,公示前需报请执法队伍主管领导同意;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行政执法结果的公示,参照市总队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结果公示内容中涉及自然人的,应隐去自然人真实姓名。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结果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案件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正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执法队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主动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及执法人员在岗情况;
(三)执法力量投入情况;
(四)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的办理情况;
(六)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分类办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市总队法制监督处负责起草市总队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市总队其他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予以配合。

年报经总队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市总队网站上公示并上报有关部门。

各区执法队伍参照市总队规定,建立本单位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十八条执法队伍发现发布的公示内容不准确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依法变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主动公开的公示内容不准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执法队伍予以更正。

执法队伍应当在收到书面更正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市总队对区级执法队伍执法公示工作予以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

第二十条执法队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执法队伍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党纪政务处理:
(一)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
(二)应当公示而未及时公示;
(三)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致使公示内容错误;(四)擅自公示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公示内容;
(五)其他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对执法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市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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