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工作总结8篇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工作总结8篇篇1一、引言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福利。
今年,我们组织了一系列活动,以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促进公平交易,并解决消费者面临的问题。
本文将对我们今年的工作总结进行详细阐述。
二、活动组织与实施1. 主题设定与宣传:我们确定了“公平交易,消费无忧”的主题,并通过社交媒体、官方网站和线下宣传资料进行广泛宣传,吸引更多消费者参与。
2. 消费者权益讲座:我们组织了多场消费者权益保护讲座,邀请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和律师,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权益保护知识。
3. 消费维权案例分享:我们收集并整理了多个消费维权案例,通过现场分享和线上发布的方式,让消费者了解维权过程和结果,提高维权意识。
4. 消费维权热线:我们设立了消费维权热线,为消费者提供全天候的维权咨询服务,解答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活动成效与亮点1. 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通过讲座和宣传资料的发放,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得到了显著提升,更多消费者开始关注自己的权益。
2. 消费维权案例分享:我们收集并整理了多个消费维权案例,通过现场分享和线上发布的方式,让消费者了解维权过程和结果,提高维权意识。
3. 消费维权热线:我们设立了消费维权热线,为消费者提供全天候的维权咨询服务,解答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1. 活动宣传覆盖面不够广泛:尽管我们在多个平台进行了宣传,但仍有部分消费者对活动不了解。
建议未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提高活动的知名度和参与度。
2. 消费维权热线接听量不足:由于宣传不到位和消费者对热线的信任度不高,导致接听量不足。
建议未来加强对热线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和使用率。
3. 消费维权案例收集难度大:由于消费维权涉及范围广泛,且部分消费者对维权过程存在疑虑和顾虑,导致案例收集难度较大。
建议未来加强与消费者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推动消费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精选8篇】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精选8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1】一、活动背景:我国从1987年开展全国性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至今已有__年,公民的消费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但近年,许多商店特别是网店不诚信销售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的权益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对于大学生来说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显得愈来愈重要。
为此,我系开展一系列消费者权益法律知识宣传活动。
二、活动主题:消费与安全三、主办单位:经济贸易系团总支承办单位:经济贸易系学生会宣传部四、活动目的:1、宣传维权的基本知识,提高同学们的维权意识。
使同学们在消费权益受到伤害时,及时熟练的拿出应急方案,以合法途径解决消费侵权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了解校园消费维权现状,特别针对网上消费的一些问题讨论并提出可行的维权解决措施,努力在活动中为同学们的日常消费提供帮助和建议。
五、活动内容:1、宣传部成员到我系各专业班级宣传消费维权的基本知识,普及法律知识。
2、在我系各班班委协助下开展消费维权倡议和学生签名活动。
3、出主题板报,在校内宣传,扩大宣传力度,增强大学生主动维护消费权益的意识。
六、活动对象:经济贸易系10、11级全体学生。
七、活动宣传:1、宣传部成员向各班宣传。
2、各班班委向本班学生宣传。
3、宣传部在校园出板报宣传。
八、活动口号:学习消费知识,科学文明消费。
九、活动形式:动员全系学生主动参加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
十、活动流程:1、3月13日,宣传部成员查找、整理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知识。
2、3月14日,宣传部出“消费与安全”主题板报并到我系各专业班级宣传消费维权的基本知识。
3、3月15日,宣传部成员在我系各班班委协助下开展消费维权倡议和学生签名活动。
4、3月16日,对本次活动进行工作交流并向我系团总支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十一、活动要求:1、各班都要积极参加到活动中。
2、宣传部要保证所采集照片的质量,活动中各成员要积极配合。
三月份有哪些节日需要特别庆祝的?

三月份有哪些节日需要特别庆祝的?一、国际妇女节(3月8日)国际妇女节是三月份最重要的节日之一。
作为女性权益的象征,这个节日旨在纪念并庆祝妇女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成就,同时也呼吁社会对性别平等的关注和重视。
妇女们在这一天通常会举行庆祝活动,如女权游行、学术讲座、社区活动等。
它不仅仅是妇女们交流思想和生活经验的时刻,更是推动性别平等的重要时刻。
二、清明节(4月4日或4月5日)虽然清明节通常在四月份,但有时也会在三月份举行。
作为传统的中国节日,清明节是中华民族重要的传统节日之一。
这一天人们会扫墓祭祖,感恩祭奠逝去的亲人。
同时,也是赏花踏青的好时机,人们踏春赏景,感受大自然的生机。
三、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旨在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人们的消费意识,倡导公平贸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这一天,各类媒体都会进行相应的报道,以加强人们对于消费者权益的知情和理解。
同时,一些商家也会以优惠活动来回馈消费者,让他们感受到公平和公正的消费环境。
四、国际诗歌节(3月21日)国际诗歌节是一个向全球诗人致敬的重要节日。
它旨在推动诗歌的传播和交流,跨越国界、语言和文化的界限。
在这一天,各地都会举办诗歌朗诵会、诗歌比赛等活动,以激发人们对于文学艺术的热爱和独特的表达方式。
五、世界水日(3月22日)世界水日旨在唤起人们对于水资源保护的意识,提倡节水和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这一天,各类组织和机构会开展宣传活动,以教育和引导人们正确利用水资源,避免水污染和浪费。
同时,也提醒人们关注缺水地区的问题,尽力为解决水资源紧缺的困境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三月份有多个值得特别庆祝和重视的节日。
这些节日代表着不同领域和问题的重要意义,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其中,扩大对于这些重要事件的认知和理解,以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无论是庆祝妇女权益、缅怀先人、捍卫消费者权益、赞颂诗歌还是关注水资源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平等和可持续的社会做出贡献。
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总结五篇

【导语】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15⽇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
每年3⽉15⽇,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各种活动,以此来推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步发展。
以下是⽆忧考整理的3.15消费者权益⽇活动总结,欢迎阅读!1.3.15消费者权益⽇活动总结 3⽉15⽇,涵江区局市局专卖⼯作要求,联合涵江公安、⼯商部门组织开展了⼀系列活动。
活动内容有相关法律宣传、真假烟鉴别服务,现场咨询、⾮法卷烟销毁等。
各项活动紧扣"3.15"活动主题,收效明显。
⼀、领导重视、准备充分。
从三⽉初,我局就开始展开酝酿,成⽴了以蔡国松局长为组长的3.15活动管理办公室,与其他单位、部门进⾏协调,安排出了详细的计划⽇程,并对系列活动的落实情况进⾏监督。
⼆、组织有⼒、活动满意度⾼。
1、宣传活动。
为提⾼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及⾃我维权意识,涵江区局在办公楼门⼝设置法律宣传咨询点,为消费者现场提供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疑难解答、真假烟鉴别讲解、受理投诉、咨询服务,提⾼⼴⼤群众的⾃我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卷烟打假社会氛围。
2、假烟销毁活动。
涵江区局与涵江区公安部门⼀起,对上⼀年度查获的⾮法⽣产的烟草专卖品在梧塘镇郊区进⾏集中公开销毁,进⼀步震慑卷烟违法分⼦。
本次活动共提供现场咨询服务300多⼈次,分发《专卖举报宣传单》800多份,公开销毁查获的⾮法⽣产卷烟21个品种规格共计2356条,烟丝1640千克。
三、活动效果 活动当地,由于我局准备充分,前来我局宣传点的社会群众络绎不绝,我局专卖⼈员提供真假的鉴别、宣传也尽职尽责。
此次活动对强化烟草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2.3.15消费者权益⽇活动总结 为了隆重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认真贯彻落实“依法监管、阳光消费”年主题,xx检验检疫局按照《xx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关于做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和市政府、市消协的部署和要求,⾼度重视,认真部署,加强宣传,取得了良好效果,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领导重视,全⾯部署。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工作简报

Don't waste the best time in unnecessary waiting and indecis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工作简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工作简报一:3月15日,我县市场监管局在信合商厦门前开展了以“新消费、我做主”为主题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通过近年来的典型维权案例向群众讲解了如何识假、辨假以及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知识。
各参与企业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进行了公示,现场共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待群众咨询100余人次。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工作简报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3月15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盘县消费者协会、县公安局、烟草专卖局、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盘县电信局、县邮政局等部门开展以“携手共治畅享消费”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活动中,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利用展板、条幅、实物真假商品对比、打假成果展示、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向消费者宣传辨别问题商品的方法,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同时,向广大市民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倡导各类企业严格自律、诚实、守信,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安心、放心、舒心。
县市场监管局、红果分局还对价值近40万元的假冒劣质烟、酒和生活日常用品等商品进行销毁。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工作简报三:为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3月15日,贞丰县市监、公安、农业、烟草、消协、盐业、移动等部门在县城集中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活动。
宣传活动现场设立了受理投诉台、咨询服务台和假冒伪劣商品展示台,工作人员为前来咨询的群众认真讲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识假辨假、网购无理由7日退货等方面的知识,并通过实物展示,向群众介绍如何安全选购食品、农资、家电等的知识和方法。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PPT

发展历史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 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 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 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 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 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健康发展。
04
消费者维权基本知识
消费者维权基本知识
1.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 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切记:购买食品时一定要看看食品的三期。所谓三期就是 指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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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宗旨
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 金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 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 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
设立宗旨
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
01 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02 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03 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打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
04 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
05 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
处理消费者问题。
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06
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03
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
315晚会的启示
315晚会的启示一、引言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天也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节点。
而每年的3月15日晚上,央视都会举办大型的“315晚会”,通过曝光各种消费者投诉和欺诈事件,以推动社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
本文将从315晚会角度出发,探讨其对社会和企业的启示,以及需要注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二、315晚会对企业的启示1. 品牌声誉至关重要在315晚会中经常会曝光一些企业的不良行为,这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企业的品牌声誉至关重要。
企业应该始终把消费者满意度放在首位,通过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来保持良好的品牌形象,并通过建立诚信机制和投诉处理渠道,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反馈和投诉,以维护品牌的声誉。
2. 产品质量与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315晚会曝光了很多与产品质量和安全相关的问题,这给企业敲响了警钟。
企业应该加强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并严格执行相关的质量管理标准。
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确保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都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3. 诚信经营是企业的基石315晚会中曝光的很多欺诈行为都与企业的诚信经营有关。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始终遵循诚实守信、信守承诺的原则,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手段获取利益。
只有建立起良好的诚信形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进而获得持续发展的机会。
三、315晚会对消费者的启示1.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需增强315晚会通过曝光各种消费者投诉和欺诈事件,提醒了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关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同时了解自身的消费权益,并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或组织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2. 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和服务315晚会中曝光了很多非法、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例,消费者应该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和服务,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3.15活动总结7篇
3.15活动总结7篇第1篇示例:3.15 活动总结: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了引起人们对消费者权益的关注,保护消费者权益,许多企业和组织都会在这一天举办各种活动。
今年的3.15 活动也是异常火热,各种促销、折扣、优惠活动层出不穷,吸引了大批消费者前来参与。
在这次3.15 活动中,各大电商平台纷纷上线各种特惠活动,打折优惠力度空前,吸引了众多消费者下单购买。
实体店也开展了多种活动,比如满减、赠品等,让消费者在购物中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还有一些企业和组织开展了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通过举办讲座、展览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消费者权益相关知识,提高消费者对自我权益保护的认识。
这些活动不仅让消费者了解到自己的权益,还能够引导他们在消费过程中更加理性、明智。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一些知名品牌还专门推出了新品首发、限量款等活动,吸引了大批消费者前来抢购,增加了活动的热度。
一些电商平台还联合各大品牌开展了合作活动,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选择和惊喜。
今年的3.15 活动可谓是丰富多彩,活动形式多样,优惠力度大,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参与。
通过这次活动,不仅让消费者享受到了更多的实惠,还能够增强他们对消费者权益的关注和认识,进一步推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希望未来的3.15 活动能够继续丰富多彩,让消费者在享受优惠的也能够更加关注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束】第2篇示例:3月15日,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日子,这一天,公司举办了一场盛大的活动,旨在庆祝“3.15消费者权益日”。
活动吸引了众多员工和客户的参与,现在让我们来总结一下这场活动吧。
活动的策划和准备工作非常充分,从宣传到执行,每个环节都做得有条不紊。
在活动前,公司利用各种渠道进行了宣传,例如在企业微信群、公众号以及线下海报宣传等,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公司还精心准备了各种优惠活动和福利,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前来参与。
活动现场的氛围非常热烈,员工们穿着统一的工作服,积极地服务客户,为他们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内容
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内容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内容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关于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内容,欢迎大家参考!节日定义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节日宗旨⑴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⑵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⑶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⑷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⑸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⑹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⑺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
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
组织宗旨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的国际合作;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讲坛;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关于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发展计划,给予一切实际的援助和鼓励。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通知4篇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通知4篇.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篇一一、指导思想今年纪念宣传“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新常态,认真履行新《消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责,牢记全心全意服务消费者的宗旨,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大力宣传“携手共治,畅想消费”年主题,全面推进新《消法》在全社会的认知度和执行力,积极引导科学消费的理念,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为促发展、惠民生作出新贡献。
二、活动内容1、组织开展宣传新《消法》活动。
“3.15”前后,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消法》和“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年主题,广泛传播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理念,及时发布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成果,传递消费维权正能量,使“年主题”成为引领科学消费的一面旗帜;大力宣传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五届一次理事会议精神,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换届对探索维权新机制,形成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广大群众、企业主体共同参与的消费维权新格局等方面意义重大。
大力消协组织的新定位、新职责,推动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消协工作的大力支持;大力宣传消费维权取得的成果,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组织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3.15”期间,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各类咨询服务活动。
咨询服务的重点应放在紧贴消费者日常生活需求,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等方面。
在城市可以开展家用汽车、家庭装潢、电子电器、食品安全、服装鞋帽等专业咨询服务;在农村可开展农资真假鉴别、食品安全知识、家电消费知识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3、组织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座谈会各地要积极联合工商局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座谈会、发布会、人物专访、专板专栏、纪念文章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使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参与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业中,扩大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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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由来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315标志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1]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
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编辑本段节日运动 消费者运动,指的是在近、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争取社会公正,维护自身权益,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斗争的一种有组织的社会运动。起初,在欧美一些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些企业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和推销劣质产品,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如美国就曾出现过在食品、药品中加入许多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当时,芝加哥的肉类食品加工业的卫生状况也非常令人担忧。正是因为如此,有人提出对食品、药品进行检验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广大消费者逐渐形成共同意识,要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认识到凭个别消费者的力量无法对抗有组织的企业者,必须团结才能产生力量。于是,消费者运动便应运而生。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 26日成立,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为正式会员世界性的消费者运动引起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代表已被吸收并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并反映他们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文件的制定。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敦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编辑本段节日宗旨 ⑴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⑵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⑶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⑷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⑸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⑹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⑺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编辑本段节日组织 组织介绍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 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
主要宗旨 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的国际合作;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讲坛;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关于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发展计划,给予一切实际 的援助和鼓励。
组织结构 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会议推选3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十名领薪者。经费来源于会费和出售出版物。在联合国有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 联系单位:国际电器技术委员会。
组织活动 设有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检测商品,进行教育、发展、法制、医疗等活动;在亚太地区设立顾问小组委员会,提供信息资料的专门来源。中央秘书处设有图书馆,以收集和传播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立法、技术、教育的资料。制订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管区内区域发展计划,支持并进行有关不完备商品标签、向第三世界倾销危险药品、 农药以及婴儿食品的监察等问题的研究。
合作部门 国际健康行动组国际婴儿食品行政网 杀虫药行动网澳大利亚消费者协会 澳大利亚消费者组织联盟堪培拉消费者联合会 奥地利消费者协会 孟加拉消费者协会 比利时消费者协会加拿大消费者协会 丹麦消费者协会 联帮德国消费者协会 西德消费商品试验基金会芬兰消费者协会 法国消费者联合会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冰岛消费者联盟印度消费者指南社团 印度尼西亚消费者学会 爱尔兰消费者协会 以色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色列消费者协会 以色列消费者委员会 牙买加全国消费者团体 日本消费者协会日本消费者联盟 韩国消费者联盟 卢森堡消费者联盟 马来西亚佩尼昂消费者协会马来西亚消费者协会联合会 马来西亚雪兰莪联盟区域消费者协会墨西哥消费者保护研究会 荷兰消费者联盟荷兰比较试验基金会 新西兰消费者研究会 挪威消费者委员会菲律宾消费者运动联合会 西班牙消费者、用户组织 瑞士消费者联盟 英国消费者协会英国全国消费者委员会 英国消费者组织全国联盟 英国消费者事务研究会美国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美国消费者联盟 美国消费者同盟会 菲律宾消费者联合集团消费者联盟欧洲事务处 欧洲消费者事务研究会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消费者委员会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委员会 塔斯马尼亚消费者事务委员会(澳) 消费者与公共事务部(澳) 消费者事务部(澳) 澳大利亚全国消费事务咨询委员会消费者事务南威尔士部(澳) 昆士兰消费者事务处(澳) 澳大利亚贸易实施委员会 孟加拉消费者社团比利时第三世界消费者基金会 巴西消费者保护执行委员会 加拿大保护消费者办事处塞浦路斯消费者协会 丹麦政府家庭经济委员会 联邦德国营养学研究中心斐济消费者委员会 希腊消费者保护学会 圭亚那消费者协会 匈牙利商业质量管理学会印度消费者组织联盟 卡纳塔克消费者服务社团(印) 印维塞卡哈消费者委员会意大利食品问题资料--信息委员会 日本汽车消费者联盟 日本消费者信息中心日本全国消费者组织联络会 日本主妇协会 日本生活发展中心 日本抵制有害药物研究中心肯尼亚消费者组织 韩国消费者保护公民联盟 韩国消费者委员会 韩国公共利益研究会韩国妇女协会 韩国消费者保护组织全国委员会 马来西亚彭亨消费者协会马耳他消费者联盟 毛里求斯全国消费者委员会 墨西哥全国消费者学会 荷兰消费者研究学会尼德兰安德列斯消费者基金会 尼日利亚消费者教育与保护委员会 菲律宾国内贸易局菲律宾消费者保护公众联盟 波兰家庭贸易与服务学会 葡萄牙消费者保护协会波多黎各岛消费者事务部 西班牙全国消费者学会 西班牙主妇城市联合会斯里兰卡消费者协会 瑞士消费者联盟 瑞士消费者保护基金会 泰国全国妇女委员会泰国消费者保护协会 特立尼达──多巴哥主妇协会 英国公正交易办事处 美国教育雇佣局南斯拉夫消颜呶被? 津巴布韦消费者委员会 毛里求斯消费者协会 欧洲消费者顾问委员会欧洲消费者法规组织 北欧消费者事务最高办事委员会经济联合与发展组织──关于消费政策的委员会消费政策协作组 安提瓜消费者保护部 阿根廷消费者活动组主妇联合会(阿根廷) 澳大利亚南方消费者协会 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部奥地利家庭、青年与消费者保护联盟会 巴哈马群岛财政部──消费者事务局巴巴多斯农业、食品与消费者事务部比利时消费法规研究中心 消费者联盟与研究信息中心比利时经济部──消费者权益局 巴西阿拉拉瓜消费者协会 巴西全国消费者保护协会巴西消费者保护协会 巴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巴西消费者保护与方针协作办事处巴西消费者保护国家规划局 加拿大魁北克消费者协会 加拿大消费者与企业事务部哥伦比亚消费者联盟 科克群岛劳工与消费者事务处 古巴消费研究与计划学会塞浦路斯商业──工业部 价格控制与消费者保护服务处 东德标准计量检验局丹麦消费者投诉委员会 丹麦消费者组厄瓜多尔消费者教育与保护基金会 西德消费研究应用学会西德消费研究基金会 西德消费者保护协会 芬兰全国消费者利益及贸易部芬兰消费者投诉组 芬兰消费者咨询组织 芬兰消费者委员会 芬兰消费者投诉部法国全国消费者事务学会 法国消费者事务部法国消费者一般组 希腊公民联盟 希腊消费者保护中心圭亚那贸易与消费者保护部 印度消费者教育中心 印度消费者福利会印度消费者行为法庭 印度觉醒的消费者印度马德拉斯地方消费者协会 印度南德里主妇协会印度苏拉德消费者协会 巴罗达市消费者协会 伊朗消费者与制造者保护组织爱尔兰消费者事务办事处 意大利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意大利全国消费者协会意大利热那亚消费者保护办事处意大利消费者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