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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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标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标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标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大型银行,是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储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中国最大的储蓄银行,邮储银行一直秉承“稳健经营、服务大众”的宗旨,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为了规范银行业务,提高服务水平,邮储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以确保业务运作的规范和高效。

首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客户服务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标准。

邮储银行要求员工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必须礼貌待人,耐心解答客户的问题,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邮储银行要求员工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及时的咨询和帮助。

此外,邮储银行还要求员工在处理客户业务时,必须遵守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和安全。

其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也制定了一系列标准。

邮储银行要求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监控,确保风险得到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

同时,邮储银行还要求员工必须具备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能够在发现风险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银行业务的稳健运行。

此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产品创新方面也制定了一系列标准。

邮储银行要求员工必须密切关注市场需求,不断改进和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同时,邮储银行还要求员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制度,开展产品设计和推广,确保产品合规、透明、公平,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总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旨在规范银行业务,提高服务水平,确保银行业务的稳健运行。

邮储银行将继续秉承“稳健经营、服务大众”的宗旨,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同时,邮储银行也将继续密切关注市场需求,不断改进和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邮储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邮储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邮储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储蓄业务的管理,保障储户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邮政储蓄业务是指邮政企业提供的吸收储户存款、发放贷款、代理支付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邮政储蓄业务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稳健经营、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客户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邮政储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吸收存款第五条邮政储蓄机构可以向储户吸收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它存款,按规定利率支付利息。

第六条储户办理存款手续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存款金额、存期等相关资料,并填写存款凭证。

第七条储户办理存款时必须确保存款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存放毒品、赃款等违法资金。

第八条储户可以随时办理取款手续,但应当提前告知邮政储蓄机构,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第九条邮政储蓄机构应当加强对存款业务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三章发放贷款第十条邮政储蓄机构可以根据风险评估、贷款用途等情况向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时,应当提供贷款用途、抵押品、担保人等相关资料,并签署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时还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罚息,不得擅自挪用贷款资金。

第十三条邮政储蓄机构负责对贷款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借款人的信用。

第四章代理支付第十四条邮政储蓄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代理支付服务,如社会保险、工资发放等。

第十五条客户办理代理支付手续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支付金额、收款方等相关资料,并签署支付授权书。

第十六条邮政储蓄机构应当对代理支付业务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支付资金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邮政储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的监控。

第十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邮政储蓄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取得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邮政储蓄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银行的规章制度

银行的规章制度

银行的规章制度【篇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计划 (5)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起草 ....................................... 6 审查 (9)审批与执行 .................................. 10 修订与废止 .................................. 12 附则 ..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建立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本行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全行依法合规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等监管规定的、规范本行内部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主体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以书面形式公布的、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内反复适用的、非针对个别主体或事件的、设定行为标准和规则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规章制度:(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分行转发总行规章制度的发文;(二)各级机构及各级机构职能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级机构或部门自身、不具有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内部规定;(三)上级行就具体事项对个别下级行提出工作要求、对于具体请示给予答复和回复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如各类“通报”、“风险提示”、“意见”、“会议纪要”、“批复”、“指导意见”发文;(四)党、团、工会等组织或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按照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基本制度与政策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三类:(一)基本制度与政策类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基本领域所作的原则性、导向性、框架性的规范文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计划 (5)第三章起草 (6)第四章审查 (9)第五章审批与执行 (10)第六章修订与废止 (12)第七章附则 (15)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建立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本行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全行依法合规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等监管规定的、规范本行内部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主体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以书面形式公布的、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内重复适用的、非针对个别主体或事件的、设定行为标准和规则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规章制度:(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分行转发总行规章制度的发文;(二)各级机构及各级机构职能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级机构或部门自身、不具有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内部规定;(三)上级行就具体事项对个别下级行提出工作要求、对于具体请示给予答复和回复指导意见以及其它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如各类“通报”、“风险提示”、“意见”、“会议纪要”、“批复”、“指导意见”发文;(四)党、团、工会等组织或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按照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基本制度与政策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三类:(一)基本制度与政策类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基本事域所作的原则性、导向性、框架性的规范文件。

“章程”、“规则”(此处仅指总行层面制定的规则)、“政策”属于此类。

邮储银行企业规章制度

邮储银行企业规章制度

邮储银行企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储银行员工的行为,维护银行的正常运作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利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邮储银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操守,勤勉尽责,忠诚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邮储银行全体员工均应接受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并能熟练掌握和遵守。

第四条邮储银行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不得有不公平待遇或特权现象。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五条邮储银行各岗位员工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勤勉履行工作职责,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业务人员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为客户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动业务流程或规则。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的风险进行监控和防范,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八条各级主管必须对下属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九条邮储银行员工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绝对禁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条邮储银行员工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妥善保管客户资料,严禁私自使用客户信息。

第十一条邮储银行员工不得参与违规操作,不得向客户散布虚假信息,保障客户投资安全。

第十二条邮储银行员工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参与与银行业务不符的活动。

第四章纪律处分第十三条邮储银行员工如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银行纪律进行相应惩处,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解聘等。

第十四条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员工,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邮储银行对于违纪行为提出的处分决定,员工必须服从并配合执行,不得有异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当经银行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对于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邮储银行所有,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内容不足之处,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修改,须经银行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对于认真执行本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员工,将给予相应奖励和嘉奖。

邮储银行公司章程

邮储银行公司章程

邮储银行公司章程
邮储银行公司章程是邮储银行的基本法规,它规定了邮储银行的组织
架构、业务范围、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该章程是邮储银行的重要
法律文件,对于保障邮储银行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邮储银行公司章程规定了邮储银行的组织架构。

邮储银行的最高权力
机构是股东大会,其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是邮储银行的决
策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邮储银行的战略规划和业务计划。

监事会则
是邮储银行的监督机构,负责对邮储银行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邮储银行公司章程还规定了邮储银行的业务范围。

邮储银行是一家综
合性银行,其业务范围包括存款、贷款、信用卡、理财、保险、外汇、金融市场业务等多个领域。

邮储银行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
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金融需求。

邮储银行公司章程还规定了邮储银行的管理制度。

邮储银行实行董事
长负责制,设立总行和分支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邮储银行注重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邮储
银行的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总之,邮储银行公司章程是邮储银行的基本法规,它规定了邮储银行
的组织架构、业务范围、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邮储银行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第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以下简称“绿卡”)是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不允许透支。

绿卡按业务功能,可分为普通绿卡、绿卡通卡、副卡等;按金融信息载体,可分为IC卡和磁条卡,IC卡包括单芯片卡和芯片磁条复合卡。

第二条客户申领绿卡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一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领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

社会保障卡、军人保障卡、医保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客户申领绿卡时,原则上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同一代理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

第三条客户申领绿卡时,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求如实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申请书》;单位代客户统一申领绿卡时,由申领单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统一签订领卡合约。

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申请书》上签字、申领单位签订领卡合约,即表示客户或单位代客户知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约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客户申领绿卡必须设定密码。

单位以批量方式申领绿卡,持卡人须通过更改卡密码方式将卡激活,卡激活后方可办理资金支出类业务。

第五条持卡人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活期存取款业务,如客户申领的绿卡为绿卡通卡,持卡人还可办理整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等储种的存取款业务。

▲第六条持卡人申领的绿卡若为金融IC卡,可办理电子现金业务。

电子现金业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

金融IC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储存金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金融IC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金融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电子现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第七条绿卡默认开通银联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315消费日试题

315消费日试题

5.26消费者权益每日答题1.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吗,属于()规定。

[单选题]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借贷搭售(正确答案)不得以贷收费答案解析: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九条。

2.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服务收费应合乎()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单选题] 合规收费质价相符(正确答案)公开透明减费让利3.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

[单选题]20万30万50万(正确答案)4.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缴纳一次保费。

[单选题]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正确答案)5.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在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单选题]357(正确答案)106.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2号)规定,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单选题]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正确答案)二十周岁7.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2号)规定,发卡银行应当提供()挂失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及时受理持卡人挂失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单选题]10小时12小时24小时(正确答案)8.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2号)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信用卡风险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为91-120天(含)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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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1年12月2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2012年1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2013年12月1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4年12月26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5年11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6年3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2016年5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16年6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2017年6月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5)第三章股份 (5)第一节股份发行 (5)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7)第三节股份转让和质押 (9)第四章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10)第五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11)第六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13)第一节股东 (13)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7)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20)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21)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23)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5)第七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27)第八章董事和董事会 (29)第一节董事 (29)第二节独立董事 (30)第三节董事会 (34)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42)第九章高级管理人员 (44)第十章监事和监事会 (45)第一节监事 (45)第二节外部监事 (46)第三节监事会 (47)第十一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激励约束机制 (50)第十二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5)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55)第二节利润分配 (56)第三节内部审计 (58)第十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8)第十四章信息披露 (60)第十五章通知与公告 (60)第十六章员工管理 (61)第十七章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62)第一节合并和分立 (62)第二节解散与清算 (62)第十八章章程修订 (64)第十九章争议的解决 (64)第二十章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65)第二十一章附则 (6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1]634号文批准,由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本行于2012年1月2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

本行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3465XC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英文名称:POSTAL SA VINGS BANK OF CHINA Co., Ltd.;英文简称:POSTAL SA VINGS BANK OF CHINA;缩写:PSBC。

第四条本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邮政编码:100808。

电话:86-10-6885 8872传真:86-10-6885 8859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81,030,574,000元。

第六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行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家有权政府部门核准,本行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境内外设立、变更或撤销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等机构。

除子公司外,上述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本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本行可以依法或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本行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本行实行“自营+代理”的运营模式,发挥邮政网络优势,推动邮政企业代理本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本行市场价值,实现银邮共赢。

第十三条本行作为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应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确保党组织在本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四条本行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信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社区、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为特色,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客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五条本行的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六条本行设置普通股。

根据需要,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的股份。

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表决权等参与本行决策管理权利受到限制。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第三章至第十九章、第二十一章所称股份、股票指普通股股份、股票,本章程第三章至第十九章、第二十一章所称股东为普通股股东。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本行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本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九条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

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

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称为境外上市股份。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机构认可的,可以用来向本行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后,经国务院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股东可将其持有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上市交易。

上述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

上述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

本行的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在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条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1,030,574,000股,本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发行45,000,000,000股,占当时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00%。

第二十一条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发行境外上市股份12,426,574,000股,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5.34%。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普通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1,030,574,000股,其中发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持有股份共55,847,933,782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共5,326,473,218股,内资股股东合计持有股份共61,174,407,000股,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75.50%;境外上市股份19,856,167,000股,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24.50%。

本行发行的内资股,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存管机构集中存管;本行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可以按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要求由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二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本行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内资股的计划,本行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行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四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有关主管机构核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四)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五)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管机构核准的其他方式。

本行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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