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出差人员选择自驾车或租车出行的,如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 车辆损失或与他人发生人身、财产纠纷的,由出差人员自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 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
—7—
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提供 住宿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凭据,并经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 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 费。
第二十七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凭会议、 培训通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和发放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 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方承担伙食 费,或会务费、培训费已含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 补助。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建设 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专项 经费出差,按照从严报销原则。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 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浙江大学国内出差报销单”(详见附 件 2),并附上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票据等凭证。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一次性报 销完毕,不得再次补报。
其他地区
800
青岛
全市
800
河南
郑州市
900
490 350 全市 7-9 月 960 590 420
吉林市、
延边州、
450 350
7-9 月 960 540 420
长白山
管理区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本科学生的成绩评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习成效、改进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
本办法旨在完整如实记载学生学期选课、修课情况,加强教学过程考核及成绩数据管理,建立健全课程成绩安全管理运行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在校修读课程的成绩评定与管理各环节。
第二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第四条学生应根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相应课程,按时参加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课程考核无论通过与否,均须如实记录在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中。
第五条课程考核方式(包括考核形式、成绩构成、评定方式等)由任课教师提出,开课学院(系)、教学委员会或基层教学组织(以下统称“开课单位”)认定,在课程教学大纲或教学日历中予以公布。
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构成比例—1 —和基本分数底线以及期末考核方式,并在期末考核前告知学生其平时成绩。
课程成绩评定应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
第六条课程成绩一般应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
其中,平时成绩由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出勤情况等组成;期末考核成绩是课程结束时对学生学习状况进行的一次性评价。
原则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课程成绩的40%。
课程期末考核须安排统一时间进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
其中,考核方式是考试的,可采用闭卷、开卷、半开卷等形式,试题难易适中;考核方式是考查的,可采用论文、报告、面试、答辩、大型作业、设计图纸等。
第七条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均应设置基本分数底线,未达到基本分数底线的,均视为该课程不及格。
基本分数底线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课程成绩的分布应遵循人才培养规律,激励和促进学生努力学习。
高校继续教育培训品牌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以浙江大学为例

高校继续教育培训品牌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以浙江大学为例芦庆梅; 王曦【期刊名称】《《继续教育研究》》【年(卷),期】2019(000)005【总页数】4页(P9-12)【关键词】继续教育; 高校继续教育; 品牌化; 浙江大学【作者】芦庆梅; 王曦【作者单位】浙江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处浙江杭州 3003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72一、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
国家对建设终身学习型社会提出新的要求,加之人们在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中开始意识到知识更新和补充的重要意义,终身教育的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高校继续教育作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依托其优质的教师资源和独具特色的学科优势,已成为学习型社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
然而,目前国内高校的继续教育在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态势的同时,也随之出现了一系列的现象和问题。
以浙江大学为例,近10年,随着各办学单位继续教育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学员人数剧增,导致教学师资、从业人员、教室和住宿等资源出现紧缺状况。
各办学单位培训项目及内容出现同质化倾向,尤其在党政干部培训上,课程内容多有重叠及交叉,忽视了项目研发和品质升级,各办学单位的学科特色得不到充分发挥,难以形成特色化、差异化和专业化的教育培训。
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背景下,高校继续教育凭借学校知名度和各院系学科优势,丰富培训项目内涵,提升培训项目品质,走品牌化发展道路才是继续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继续教育品牌的定义及构成要素(一)继续教育品牌定义继续教育走品牌化发展道路,首先要理解什么是继续教育品牌?“品牌”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狭义的品牌仅仅指商业品牌。
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品牌是指“产品的牌子,特指著名产品的牌子”。
高校品牌就是从经济领域引申出来的概念,属于广义的品牌概念,是指高校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这所学校办学水平、科研水平、学科建设、教学质量等知名度和美誉度。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浙大发本〔2008〕1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浙江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08-2009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应凭学校录取通知书(信息应与身份证相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经查实后将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2 —校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始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
申请重新入学者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经校医院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季学期,每两个季学期(指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为一个长学期。
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2019年7月修订)浙大本发〔2019〕21号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文件浙大本发〔2019〕21号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2019年7月修订)为进一步完善以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教学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地推进选课工作,结合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选课是学生自主性学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应依据所在专业的本科培养方案参加选课。
选课前应认真阅读选课手册和选课通知,选课时应按照选课管理规定操作。
第二条学生应在下一周期选课前缴清学费并有效注册,方可选课。
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应向求是学院各学园或学生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工部门审核、出具有关证明并到校计财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取得选课资格。
第三条学生凭学号、密码登录网上教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教务网)选课,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
密码应妥善保管,不得代替他人选课,不得借用、盗用他人学号及密码选课。
第四条选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践、见习、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五条学生每个长学期(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选课上限为35学分,竺可桢学院、已注册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允许增加到40学分。
一般学生正常情况下每个长学期修读25学分左右为宜,最少不低于15学分(毕业班学生除外)。
第二章选课安排第六条每学年安排两个选课周期, 每个选课周期一般分四轮选课。
秋冬学期课程(含暑期课程)选课的第一、二轮通常安排在夏学期第五至七周,第三、四轮通常分别安排在秋学期、冬学期开学初,且第三、四轮不包含暑期课程,第四轮只针对冬学期课程;春夏学期课程选课的第一、二轮通常安排在冬学期第五至七周,第三、四轮通常分别安排在春学期、夏学期开学初,且第四轮只针对夏学期课程。
对选课学分低于22学分的学生在第三轮选课额外安排一次“低分定点选课”,一般定在第一周的周一至周三。
第七条每个选课周期安排两次网上补选申请,一般定在每学期第一周的周一至周三;安排两次网上退课申请,一般定在每学期第二周的周末,限申请1门。
浙江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研究,现将《浙江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2013年1月14日浙江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奖励我校优秀本科新生,激励学生刻苦学习,不断进步,特设立新生奖学金。
第二条新生奖学金设特等奖、一等奖、优秀奖各若干名,奖励额度分别为100000元、50000元、20000元。
第三条凡被我校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不含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高中班学生、台港澳侨学生及体育类、艺术类学生等),具备如下条件者均可申请新生奖学金。
(一)参加普通高考录取者在我校本科一批招生计划40人以上的省份,高考投档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1-10名,理科1-10名,可申请新生奖学金特等奖;高考投档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11-20名,理科11-20名,可申请新生奖学金一等奖;高考投档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21-80名,理科21-100名,可申请新生奖学金优秀奖。
在我校本科一批招生计划40人(含)以下的省份,高考投档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1-2名,理科1-2名,可申请新生奖学金特等奖;高考投档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3-5名,理科3-5名,可申请新生奖学金一等奖;高考投档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6-40名,理科6-50名,可申请新生奖学金优秀奖。
(二)通过保送录取者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包括: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应届保送生,可申请新生奖学金一等奖。
第四条新生奖学金经由个人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产生。
具体程序如下:(一)新生奖学金在新生报到注册2个月后开始评选。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进修管理暂行办法浙大教发(2001)16号为进一步做好进修教师(进修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本科课程进修的管理工作拟定如下:一、教务部管理职责1.主要负责全校进修生的宏观管理,如制订本科课程进修管理办法,制作有关表格和证书等。
2.负责拟定进修收费标准,并上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
目前,大专院校教师在我校进修本科生课程收费为每学分150元,其它人员进修本科生课程收费为每学分200元。
本校教师、研究生、本科生进修本科课程收费按其它人员收费标准减半。
在实验室进修学习或参加毕业设计(实习)则按每学期1000元收费,实验消耗较多的再加收一定的实验材料费。
3.《进修证》、《成绩登记表》、《进修证书》等实行统一编号。
编号由6位数组成,第1,2位为入学年份,如“01”为2001年入校,第3,4位为学院代号(按学校公布的21个学院顺序号),最后2位为报到注册顺序号,如“011108”即为2001年信息学院第8位进修生编号。
二、学院管理职责1.本科课程进修具体工作主要由各学院本科教学科组织管理,各系和研究所(教研室)及任课教师个人不得自行接受进修学习人员。
2.由学院本科教学科回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咨询信函,寄发浙江大学进修生推荐表,决定是否接受有关人员来浙江大学进修学习,并寄发《进修学习入学通知书》。
3.各学院本科教学科在开学时为前来我校学习的进修生办理报到、注册、选课、听课及收缴学费等手续。
4.对于跨学院(系)选课的进修生,应到选课门数较多的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进修费交纳到选课的学院并负责落实选课、听课事宜。
5.各学院本科教学科在开学一个月内将进修生名单汇总上报实践教育办公室(可通过网上传送)。
6.进修结束由学院本科教学科持进修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统一到实践教育办公室办理《进修证书》,并协助进修生办理离校手续。
7.各学院按学校有关进修经费分配政策给任课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发放酬金。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关于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原则意见》...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关于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浙大发本〔2009〕68号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关于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关于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原则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建立、健全本科教学工作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使我校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和《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6]61号)、《浙江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浙大发人[2008] 21号),特就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教学工作考核原则1.教学工作考核应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教学为主类、教学科研并重类、科研为主类等不同类型教师在本科教学工作量上分别制订相应的要求。
2.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应本着有利于调动教师的教学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3.学校对教学工作考核优秀者,在各类教学评奖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超教学工作量者,按质按量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教师的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时间与学校人事部门对教师考核的时间相一致。
二、教学工作考核内容教师的本科教学工作考核从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两方面进行。
1.本科教学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⑴ 课程授课(含备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阅卷登分、资料归档等);⑵ 编写、出版教材(含编写讲义、建设网络课程);⑶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⑷ 指导本科生科研训练;⑸ 指导学科竞赛;⑹ 指导学生实习、社会实践;⑺ 担任本科生导师;⑻ 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⑼ 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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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发继教〔2017〕1号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7年8月1日
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含在线教育),促进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建设具有浙江大学特色、与世界一流大学相适应的继续教育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继续教育培训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为国家、社会培养各类合格人才为宗旨,坚持“高端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坚持“注重规范、提高质量、维护声誉、提升效益”的原则。
学校继续教育发展委员会指导全校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继续教育发展目标、战略合作等重大事项决策。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管理处。
第三条继续教育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明确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各办学单位的职责,建立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责任体系。
继续教育管理处是学校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房地产管理处等做好协同管理与服务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开展继续教育办学的直属单位,各学院(系)依申请可开展继续教育办学。
各办学单位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制订继续教育规章制度,以及继续教育规范管理和监督查处工作,主要包括办学资格认定、合同管理、项目审批、广告宣传、质量评价、经费管理、证书颁发、办学督查、奖励与违规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办学单位负责继续教育具体办学工作,主要包括教学管理、人员管理、经费管理等培训相关的运行管理与服务工作,各办学单位应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质量管理机制,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单位、个人的绩效考核。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五条学校严格继续教育办学资格认定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学院(系)等教学单位具有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办学资格。
学校党政机关、研究院(所)及教研室、后勤部门、教职员工等,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培训经营资格的校属企业,可以举办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单位内部职工培训。
各办学单位设立继续教育中心,单位分管领导及中心主任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冠有“浙江大学”或“浙大”中外文字样的继续教育办学机构,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形式主办或者承办冠有“浙江大学”或“浙大”中外文字样的教育培训活动。
各办学单位应履行对于学校无形资产在继续教育领域的监督管理责任制,自觉防范侵权办学行为,并协同学校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共同维护学校权益。
第七条各办学单位在校外设置校级教育培训基地须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各办学单位设置学院(系)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须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办学管理
第八条学校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定位于大学后继续教育,招生对象原则上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培训内容属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范畴的在职人员培训。
学校继续教育要顺应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开展党政管理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等人才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继续教育办学直属单位,要发挥综合优势和专业化特色,在继续教育高端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中起示范作用。
各学院(系)要依托自身学科优势,开展特色化、差异化和专业化教育培训。
第十条学校对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按校区、区域、类别等制定相关准入条件和经济分配政策,严控低水平、低效益培训项目,进一步减少办学成本,提高教育质量。
鼓励各办学单位到华家池校区和校外基地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各办学单位对外签订继续教育合同须按学校要求规范文本和签订流程,严格按照《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继教〔2015〕1号)执行。
第十二条各办学单位举办各类教育培训项目时,不得与各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名称混淆,不得开展任何与学历套读的
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各办学单位继续教育培训项目须在“浙江大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经所在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核,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经审批同意的教育培训项目,办学单位招生宣传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与审批内容一致,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社会公众。
招生宣传广告须经所在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并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各办学单位要切实围绕学校加快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统筹规划,开展继续教育品牌化建设。
学校实施教育培训品牌项目认证体系,制定品牌化项目引导政策,建立品牌保护和奖励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制定继续教育师资管理规定,明确师资准入条件,规范酬金发放;授课教师应以浙江大学教师为主体,适当聘用口碑好、信誉佳、具有影响力的校外优质师资。
各办学单位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课堂授课纪律要求,对继续教育培训教师实行规范管理,各办学单位聘用的师资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各办学单位在继续教育培训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含学员和教师)的,须将相关人员纳入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学校制定继续教育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范用人,加强培训,明确从业资格要求,强化爱校荣校教育,实施岗位分类管理及培训制度,建设专业化的继续教育从业人员队伍。
第四章内部合作与对外拓展
第十八条学校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合作,各办学单位不得变相接受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面向社会招收的教育培训生源,不得接受第三方转包委托,不得擅自与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联合办学形式设置校外教育培训基地。
第十九条各办学单位与省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等单位开展合作的,须报学校审批同意。
合作须坚持学校办学主体地位,明确约定合作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教育培训项目以及与教育培训项目有关的招生、教学、收费、结业、证书发放等办学职责。
第二十条鼓励学院(系)之间合作举办跨专业、跨领域的教育培训项目。
学院(系)间合作成立新的教育培训中心,须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涉及海外院校、培训机构、认证机构颁发证书的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核,经分管外事工作和继续教育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校加强继续教育合作单位的规范管理,制定准入、退出机制。
第五章质量监控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管理与实施继续教育质量督查工作,组织实施“浙江大学继续教育质量评价认证体系(ZTQS)”;各办学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办学,强化内控机制,运用网络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年度总结通报,对质量管理优秀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健全违规办学查处机制。
对继续教育违规办学、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由继续教育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六条建立教育培训项目校院两级风险防范机制,各办学单位要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完善防控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继续教育培训中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各办学单位在继续教育培训中涉及学校公用房等教学资源的,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按要求进行申请与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公用房、信箱、电话、网络、场地等校内教学资源出借或出租给校外机构用于教育培训。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办学单位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收入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守上级及学校财务规定,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使用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
各办学单位不得收取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财务数据共享共联,建立实时管理和服务机制。
第三十条部分教育培训项目实行收费指导价。
第七章证书颁发
第三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培训证书的印制和证书用印规格的审核,统一颁发培训证书。
各办学单位和校内其他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印制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以办学单位名义颁发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校颁发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分为浙江大学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证书和浙江大学继续教育结业证书两类:(一)参加非脱产学习、时间跨度一年以上或脱产学习20天以上(学习时数均不少于160学时),颁发浙江大学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证书,证书加盖校长签名章、浙江大学章(含红印和钢印)。
(二)除发放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证书外,其他参加业余或脱产学习(学习时数均不少于24学时)的各层次培训班,颁发浙江大学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盖浙江大学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各办学单位需颁发行业主管部门印制的证书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培训经费需进入学校财务,并将学员名册录入“浙江大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教育以外的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远程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由学校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规定(2014年10月修订)》(浙大发继教〔2014〕2号)同时废止。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7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