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样认定借款合同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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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应该如何认定民间借款合同可以算得上是借贷的凭证,也是双⽅借贷关系的证明。

但合同是有分为⽆效和有效,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要能对它的效⼒认识清楚。

那么,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应该如何认定?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应该如何认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679条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效。

”⾃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在性质上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向借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才⽣效。

未提供借款前,双⽅达成合意的,合同只是成⽴⽽未⽣效,借款⼈不得依据成⽴的合同强制贷款⼈提供借款,即⽆强制履⾏问题。

对于作为⽣效要件的“提供借款”的判断,《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例举了五种情形。

《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210条关于⾃然⼈之间借款合同的⽣效要件:(⼀)以现⾦⽀付的,⾃借款⼈收到借款时;(⼆)以银⾏转账、⽹上电⼦汇款或者通过⽹络贷款平台等形式⽀付的,⾃资⾦到达借款⼈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借款⼈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将特定资⾦账户⽀配权授权给借款⼈的,⾃借款⼈取得对该账户实际⽀配权时;(五)出借⼈以与借款⼈约定的其他⽅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完成时。

”对于上述以外的情形是否构成已“提供借款”,应由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进⾏判断。

⼆、⾃然⼈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然⼈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包括⾃然⼈与法⼈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即⾃然⼈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以及法⼈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第10条规定:“除⾃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主张民间借贷合同⾃合同成⽴时⽣效的,⼈民法院应予⽀持,但当事⼈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该规定可知,⾃然⼈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在性质上⼀般是诺成性合同,借贷合同成⽴时即⽣效。

但当事⼈可以将借贷合同约定为实践性合同,或者约定为附⽣效条件或⽣效期限的合同。

民间借贷关系证明标准的认定 法官说

民间借贷关系证明标准的认定  法官说

民间借贷关系证明标准的认定 | 法官说民间借贷问题中的证据问题本就剪不断理还乱,的确是应了那句话:“道理都懂,可是……”虽然大家都知道借条往往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但由于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形不同,借条又存在不同的瑕疵,那么梳理出一套缜密的逻辑去证明借款实际存在并不容易。

本期天同诉讼圈(tiantongsusong)法官说栏目的案例系一起典型民间借贷案件,刘琦法官对此案中借条证明效力的认定予以详尽分析。

其中,有关借条的一些细节问题也非常值得推敲。

文/刘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文节选自《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裁判要点与观点丛书》系列)法律出版社2019年6月出版王某某与胡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9)一中民(商)终字第3209号(点击阅读原文进入无讼案例查看判决书全文)【裁判要旨】原告就涉案借款发生和借条形成过程中的诸多细节事实和关键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基本案情】王某某与胡某某、杨某某系朋友关系。

王某某于诉讼中提交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某某(身份证号×××)现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

月息2分,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

借款人:杨某某,身份证号:×××,借款人:胡某某,身份证号:×××,借款日期:2019年3月21日。

”上述借条为半张A4纸,其中,内容部分为王某某用蓝色笔书写,借款人签字部分为杨某某、胡某某用黑色笔书写。

对此,王某某解释为该借条形成于茶坊包间内,由其用茶坊的笔书写借条内容后,杨某某与胡某某用自带的笔签字,写在半张纸的原因是曾书写错误且蘸到水渍,故撕掉后另行写在下半部分纸面上。

王某某称涉案款项系现金交付。

借款合同到期后,王某某多次要求胡某某、杨某某还款未果。

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胡某某、杨某某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如何查询合同的真假

法院如何查询合同的真假

法院如何查询合同的真假合同的真实性是法律事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不管是在民事案件还是商业争议中,法院都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查询和审查。

本文将介绍法院如何查询合同的真假,并提供一些常用的方法和工具。

1. 合同真实性的重要性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真实性对于法院裁决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如果合同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法院对案件做出错误的判断,进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院查询合同真实性的方法2.1. 书面材料查询法院在查询合同真实性时,通常会首先检查与合同相关的书面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同原件: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合同的原件进行审查。

合同的原件包含了合同的签署日期、当事人的签名等重要信息,通过比对原件的真实性来判断合同的真假。

•相关证据:法院还可能会检查与合同相关的其他书面材料,比方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之间的函件往来等。

这些材料能够提供更多的证据来验证合同的真实性。

2.2. 专家鉴定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请专家进行鉴定。

专家鉴定是通过专业技术手段来验证合同的真实性。

比方,法院可能会请文书鉴定专家对合同的字迹和印章进行检验,以确定其真实性。

这种方法在一些涉及大额交易或关键合同的案件中比拟常见。

2.3. 网络查询随着信息技术的开展,法院开始利用互联网来查询合同的真实性。

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网络查询:•合同登记数据库:一些国家或地区会建立合同登记数据库,当事人可以将合同信息进行登记,法院可以通过查询该数据库来验证合同的真实性。

•公共信息查询网站:法院可以利用公共信息查询网站来搜索相关的企业信息和法定代表人信息,从而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判断。

3. 法院查询合同真实性的工具和技术除了上述方法外,法院还可以利用一些工具和技术来帮助查询合同的真实性。

3.1. 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是一种通过密码学手段来验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技术。

法院可以通过数字签名验证合同的签署者和签署时间的真实性。

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

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

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对于一份借条的真伪性,当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发生纠纷时,举证责任通常由借款人承担。

这是因为借款人是提起诉讼的一方,他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转移到出借人身上。

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应该了解这些情况,并知道如何应对。

首先,对于一份借条的真实性,最基本的证明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印章。

如果借条上只有借款人的签名或印章,而没有出借人的签名或印章,那么借条的真实性就存在疑问。

此时,借款人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例如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

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人确实向出借人借款,并且双方存在着借贷关系。

其次,借条的真实性还可以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例如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以及还款记录等。

如果借款人准时支付了利息,并按时进行了还款,那么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如果出借人标明了自己的账号信息,并提供了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那么这些证据也可以作为借条真实性的证明。

另外,借款人还可以通过其他证人证明借条的真实性。

这些证人可能是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共同朋友、家人或同事。

他们可以提供关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证言,以及参与这笔借款交易的相关细节。

这些证人证言可以提供额外的证据,帮助借款人证明借条的真实性。

然而,对于借条的真实性,出借人也有举证的责任。

尤其是在借款人提供了一定的证据后,出借人需要提供相应的反证据来证明借条的不真实性。

例如,出借人可以提供相关的通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或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人并没有向他借款。

出借人还可以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例如合同、发票、收据等,来证明交易的性质和内容与借款人所主张的不符。

总结来说,对于一份借条的真伪不明,举证责任一般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例如双方签名、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转移到出借人身上,出借人需要提供反证据来证明借条的不真实性。

法务学习:借款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的5种情形

法务学习:借款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的5种情形

法务学习:借款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的5种情形
一、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2.货币种类
即借款合同货币的种类,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

3.借款用途
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4.借款数额
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5.借款利率
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

二、以下情况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法院审查借款合同的要点

法院审查借款合同的要点

法院审查借款合同的要点1. 引言借款合同是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条件和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借款发生争议时,法院会对借款合同进行审查,以确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介绍法院在审查借款合同时应重点关注的要点。

2. 合同的合法性首先,法院会审查借款合同的合法性。

合法的借款合同应满足以下要求:•具有法定的根本要素,如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且自愿;•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如果借款合同的任何方面不合法,那么该合同可能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3. 合同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借款合同,法院还会审核合同的明确性和完整性。

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防止后续的争议。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借款金额和利率;•还款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漏洞,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定该合同存在问题。

4. 合同的公平性法院在审查借款合同时也会关注合同的公平性。

借款合同应为各方提供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以下几个方面可能被视为不公平的合同:•借款利率过高,严重损害借款人的利益;•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条款,剥夺借款人的权益;•合同制定时的不公平交易条件,使借款人处于劣势地位。

如果合同被认定为不公平,法院可能会采取措施保护弱势方的权益。

5. 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法院在审查借款合同时还会关注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合同应反映出真实的交易意图,不能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违反法律。

如果发现合同存在伪造、欺诈或违法行为,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定该合同无效。

6. 合同的违约处理最后,在审查借款合同时,法院还会关注合同的违约处理方式。

合同应规定违约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等问题。

如果合同对违约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合理,那么法院可能会就违约问题作出裁决。

7. 结论借款合同是一项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文件,在出现争议时,法院会对其进行审查。

本文介绍了法院审查借款合同时应关注的要点,包括合同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完整性、公平性、真实性与有效性,以及违约处理。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要点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要点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要点
1. 案件事实清楚:审判庭应当核实和界定借贷案件的事实,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借贷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情况、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条款的约定。

2. 合同有效性的审查:根据民间借贷合同法规定,审判庭应当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包括合同是否满足合同法的基本要素,如合同当事人的自愿、合法能力以及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

3. 利率合法性的审查:审判庭应当核实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如果超过上限,应当依法认定其为无效。

4. 还款能力调查:审判庭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包括确认借款人经济状况、收入来源、债务负担等情况,以便判断其是否有能力还款。

5. 公平交易的原则:审判庭应当依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借贷案件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予以纠正。

6. 证据调查完整:审判庭应当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相关证据,如借贷合同、还款记录、交易凭证等,以支持其主张。

7. 合法权益的保护:审判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追讨债务,同时要求出借人以正当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8. 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如果借贷案件中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当事人受到损害,审判庭应当依法判决相应的民事赔偿。

9. 借贷合同的解除与变更:如果借贷合同存在违法或不公平情形,审判庭可以决定解除合同或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 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如果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审判庭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等,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注意:以上要点仅供参考,具体审判案件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裁量。

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确认问题法院认定与证据要求的详细解读

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确认问题法院认定与证据要求的详细解读

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确认问题法院认定与证据要求的详细解读民间借贷纠纷是在社会交往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

由于纠纷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往往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记录相关证据,因此在法院审理中,债权的确认问题成为了关键。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确认问题以及法院对证据的要求进行详细解读。

一、债权确认问题的法律依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确认问题,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法律对合同的部分内容做出了必须遵守的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需要明确约定借贷的本金、利率、还款方式等重要事项。

如果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借贷关系,法院在债权确认时将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认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将严格遵守法律原则与保护公平原则相结合,并注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对债权的认定原则和方法在判断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时,法院将依据以下原则和方法进行认定:1. 当事人约定原则:法院会首先参考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同或口头约定来判断债权的存在和内容。

如果当事人的约定明确,法院将予以采用,维护合同自由原则。

2. 事实推定原则:借款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行为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

例如,借款一方提供了部分证据,但仍无法证明借款金额,法院可能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水平、生活费用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推定。

3. 债权人举证原则:在债权确认问题上,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相关证据。

同时,债权人还需要提供与借贷行为相一致的相关证据,如还款记录、借条等。

4. 债务人举证原则:债务人如果对债权的存在、内容或履行进行否认,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例如,债务人可以提供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否认借款关系或还款事实。

5. 法院审慎处理原则:法院在审理纠纷时将审慎处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证据、陈述以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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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样认定借款合同的真实性篇一:民间借贷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民间借贷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桂亦威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PS:以上所称“约定管辖的排他性”,系指合同是否排除当事人向合意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诉讼的权利。

若排除,则具有排他性。

但是,协议约定非排他性管辖应当明确,当管辖合意究竟是排他性的抑或是非排他性的难以判断时,实务上倾向于排他性解释(参见《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第60页)。

如:当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时,应当解释为由约定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辖权。

非排他性管辖的约定,如:“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辖权管辖。

”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1)原告就被告原则;(2)合同履行地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依据此条批复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至于出借人所在地系指出借人住所地抑或是出借人汇款银行住所地则不甚明了。

对此问题,浙江高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则给予了明确的解释。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O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最高院《关于海南东华物产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中也对“贷款方所在地系指贷款方住所地”做出了肯定性的意见。

原文如下:“1993年1月29日和2月18日,海南东华物产公司从南京和海口分别划出500万元借款给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

但该公司住所在地海口市,故贷款方所在地应为海口市。

特别是1995年2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1994]宁民调字第7号调解书、裁定由海南东华物产公司另行起诉后,在两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1995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海南东华物产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现指定由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此通知后,应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经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和[1995]宁经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并将该案移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PS:最高院该批复所产生的法律依据系《合同法》第62条有关货币义务履行地点的规定。

根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注:请注明出处和作者。

)篇二:法院借款合同法判决书篇一:吕淑娥诉陈国旗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吕淑娥诉陈国旗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XX)老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吕淑娥(又名吕素娥),女。

委托代理人:常银花。

被告:陈国旗,男。

委托代理人:陈献花(被告之母),69岁。

委托代理人:薛红。

原告吕淑娥因与被告陈国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6月9日、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淑娥及其委托代理人常银花,被告陈国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献花、薛红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5月15日、8月12日被告陈国旗之妻金小青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和5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用期为8个月,月利息为分。

该两笔借款到期后,原告找金小青和其丈夫陈国旗讨要数次,最后一次去讨要时,得知陈国旗之妻金小青突然去世。

在此情况下,原告又继续找陈国旗讨要多次,陈国旗都以无钱为由,迟迟不欲偿还借款。

为此,持状诉至本院要求陈国旗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8570元(20XX年8月至20XX年6月本金5万元,月息分,计6500元;20XX年12月至20XX年6月本金3万元,月息分,计2070元;合计8570元),要求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金小青在生前是否向原告借款,被告从来不知,原告也从未向被告讨要过此款。

即便原告所述属实,金小青向原告借款也从未告知过被告,更未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该款不应由被告偿还。

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争议焦点确认如下:1、金小青是否借原告吕淑娥8万元?2、金小青与被告陈国旗是什么关系?3、被告陈国旗是否应当偿还该借款8万元及利息?原告围绕争议焦点,向本院出示以下证据材料:1、20XX年8月12日、20XX年5月15日金小青给吕淑娥出具的借条二份,证明借款8万元的事实。

2、结婚登记申请书两份,证明金小青与陈国旗于1987年9月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

金青果与金小青是同一人。

3、金青果与陈国旗的户籍证明,证明金小青生前与陈国旗共同生活。

4、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分局的工商登记情况一份,证明金小青和陈国旗共同在中原农贸城经营调料。

5、吕淑娥的户籍证明,证明吕淑娥的曾用名是吕素娥。

6、证人李××出庭作证,证明20XX年5月15日金小青给原告吕淑娥出具的借条上的名字写错,把其本人和吕淑娥的姓互相写错,借款属实。

经质证,被告对证1的真实性无法辨认,金小青生前没有向被告告知借款一事,对证1不予认可。

对证6有异议,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李淑娥与吕淑娥系同一个人,不予认可。

对证2、3、4、5均无异议。

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向本院出示以下证据材料:1、洛阳市回族殡葬馆土葬通知书一份,证明金青果于20XX年12月7号土葬。

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关于证人李××出庭作证的证言,不能够证明金小青给原告吕淑娥出具的借条上的名字写错,亦不能证明李淑娥与吕淑娥系同一个人,对该证据本院不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陈国旗与金青果于1987年9月7日登记结婚,金青果又名金小青,金小青于20XX年8月12日向吕淑娥出具借条一份,当日金小青从吕淑娥处借款50000元,在该借条上注明月息分,但对还款期限未作出明确约定。

另查明,金青果于20XX年12月死亡。

本院认为:金小青从原告吕淑娥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依法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该借贷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金小青从原告吕淑娥处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吕淑娥依法可以随时要求金小青偿还借款,金小青亦应及时偿还该借款。

由于被告陈国旗与金小青系夫妻关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陈国旗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金小青与原告吕淑娥明确约定为金小青的个人债务,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与金小青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又因金小青已经死亡,故原告吕淑娥要求被告陈国旗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吕淑娥要求被告陈国旗偿还该借款5万元的利息,因该借条上约定利息为月息分,应按双方约定计息,但原告吕淑娥向本院起诉之日,应视为原告吕淑娥催告之日,故被告陈国旗应支付从20XX年12月8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按月息分计算的利息。

原告吕淑娥诉称中有关利息与前述计算期限及标准相同部分数额,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吕淑娥有关利息诉求中,超出上述的部分,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吕淑娥要求被告陈国旗偿还20XX年5月15日的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借条上写的名字是“李淑娥”,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亦不能充分证明李淑娥与原告吕淑娥系同一个人,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旗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淑娥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XX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分计算);二、驳回原告吕淑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0元,由原告吕淑娥负担600元,被告陈国旗负担1290元(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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