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合同无效
张文武、陈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文武、陈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皖04民终14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雪霞王元元李侠【审理法官】王雪霞王元元李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文武;陈秀菊;董少保【当事人】张文武陈秀菊董少保【当事人-个人】张文武陈秀菊董少保【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文武【被告】陈秀菊;董少保【本院观点】关于张文武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张文武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经查,根据陈秀菊的陈述,2016年12月10日,董少保给陈秀菊出具借款99200元的借条一份,还款时间(陈秀菊认为“还款"系笔误,应为“借款")为2016年12月10号。
借款人是董少保,担保人是杨某和张文武。
担保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从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止。
2017年12月10日,借款到期后,董少保仍未还钱,没有重新出具借条,在原借条上添加“借款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
添加内容时,张文武不在现场,事后也未在修改后的借条上签字确认,陈秀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张文武愿意对修改后的借条承担担保责任,故张文武不应对2017年12月10日董少保修改后的借条承担担保责任。
陈秀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7年6月9日前曾向张文武主张保证责任,故张文武关于案涉借款的担保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应当予以免除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董少保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问题。
陈秀菊根据借条书写的本金金额,主张借款本金为99200元,一审判决将99200拆分为80000元本金和19200元利息,略有不当,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就此节提起上诉,视为对自己权利放弃,二审不予审查。
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法院应如何处理?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的拟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与双方当事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进行起诉,以确认合同无效。
但是,对于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案件,人们却对此存在着一定的疑问与不解,面对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的问题,法院又当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某一合同是否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却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这一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争议。
1、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是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是对行使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条件。
2、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许多人士认为任何人发现合同包含有无效因素均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
我们认为,这是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的误解。
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是指法院、仲裁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对无效合同依法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但上述机关对合同无效进行主动干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如法院和仲裁机关应当对自己审理的案件的合同的无效性进行审查,一经发现,立即宣布其无效。
3、也有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与无效合同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27 条的规定,向有关合同的管理机关举报无效合同,由其对无效合同进行处理。
实践中,除了法院、仲裁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或仲裁中发现的违法合同进行无效处理外,对于未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无效合同,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处理。
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也可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务合同无效但已履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劳务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有效性与合法性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务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即便如此,一旦合同履行完毕,其效力问题仍需引起重视。
本文将围绕“劳务合同无效但已履行”这一主题展开讨论。
一、劳务合同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 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 合同主体资格不符6. 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务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主张权利2.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 当事人不得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三、劳务合同无效但已履行的处理1. 当事人自愿履行合同,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效力不受影响2. 当事人自愿履行合同,但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效力待定,需经另一方确认3. 当事人未自愿履行合同,合同无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是一起“劳务合同无效但已履行”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乙为甲公司提供为期一年的保洁服务,月工资为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约履行了保洁服务,甲公司也按期支付了工资。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在履行保洁服务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遂要求解除合同。
乙认为合同无效,但已履行完毕,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分析:1. 根据案情,劳务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同无效。
2. 尽管合同无效,但乙已按约履行了保洁服务,甲公司也按期支付了工资,双方均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愿履行合同,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因此,甲公司应支付乙违约金。
结论:劳务合同无效但已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对于合同已履行的部分,当事人自愿履行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如存在违约情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1、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3、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5、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6、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7、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8、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9、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10、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1、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1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1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15、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16、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17、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18、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19、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20、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2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22、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23、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3、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4、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25、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26、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27、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如果是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行为人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造成、二十九条不可抗力造成、三十条正当防卫造成、三十一条紧急避险造成等五种情况是免责和有抗辩事由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8、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9、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统一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同的规定:第一,最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第二,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第三,过错推定原则.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上述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清楚的,改变了对高度危险作业不问具体情况一律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形.30、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1、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32、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33、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34、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3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36、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37、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8、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39、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40、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41、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42、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43、保管合同的特征: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4、仓储合同的特征: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45、委托合同的特征:①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②诺成、非要式性.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④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⑤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⑥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46、行纪合同的特征:①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②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在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的活动.③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④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47、居间合同的特征:①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②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③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④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48、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几种缔约过失行为: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9、提存后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①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②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④提存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转移债权人负担.⑤提存物领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5年为除斥期间.。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情形(一)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确认合同无效的提起主体是谁

确认合同无效的提起主体是谁合同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文件,合同的效力对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十分重要。
法律对于合同的无效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那么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
我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确认合同无效的提起主体是谁1、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一般是合同当事人,即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主体。
但是,如果第三人认为自己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认为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益关系的,可以申请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与诉讼。
2、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3、原告和被告(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二、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限是多久1、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
2、我国目前的民法制度中,存在着基于请求权的时效制度和基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制度,这两种制度实际上都是对于权利行使的时间属性规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民事流转秩序。
令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5篇

令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5篇篇1一、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赠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无效情形,以便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能够充分了解并规避风险。
鉴于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审慎考虑以下情形,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下情形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赠与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例如,赠与财产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未经批准或许可的情形等。
2. 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赠与合同应符合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例如,以违法手段达成的赠与合同等。
3.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赠与合同可能因缺乏法律行为能力而无效。
4.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赠与合同应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5. 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涉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也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三、处理机制针对以上情形,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采取以下处理机制:1. 充分告知与审慎评估。
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评估赠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2. 明确当事人行为能力。
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核实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确保双方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能力。
3. 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如存在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 约定争议解决机制。
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以便在合同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
5. 完善合同条款。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合同无效的风险。
四、法律责任如因赠与合同无效导致损失,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以下原则承担法律责任:1. 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导致合同无效的,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3. 因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4. 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的,由欺诈、胁迫方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法司法观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证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如何调整违约金数额

最高法司法观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证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如何调整违约金数额来源:最高法院声明: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商务合作:(请加qq(86078305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条文及适用说明实践中,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还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证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数额的情形。
此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违约金数额。
例如,在冯某军、杜某立、边某标与陕西中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认为: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违约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根据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作出违约金是否过高判断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根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裁量。
二是当事人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情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由于该解释只适用于买卖合同领域,对于其他合同也同样存在类似情形。
一般认为,此时也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在裁判说理时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进行。
该条规定:“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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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合同无效,
法院如果认为无效可否予以认定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合同无效,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无效时是可否予以认定?对此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当事人双方未主张,法院就不能认定,理由是根据辩论主义原则,即便是法院通过证据能够认定的事实,如果该事实未经当事人主张,法院就不能基于该事实作出判决。
除非如果不基于该事实进行判决会导致违反公共利益。
尽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同样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所以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不宜主动依职权,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合同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是在确认之诉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合同无效,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当然可以直接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而不必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
如果是在给付之诉中,合同无效只是判定事实的依据,是作出本案判决的前提,在判决理由中对事实所作出的评价并非事实本身,而只是法的观点,所以并不受辩论主义的限制。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主要事实一是合同是否成立,二是是否存在给付义务。
至于是否主张合同有效只是当事人与对方进行攻击或防御的方法而已,而这种攻击防御的方法就被称为法的观点。
法院所采用的法的观点是可以与当事人所采用的法的观点有差异的,并不受当事人辩论内容的限制。
只要法院对认定的事实没有采用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就应该认为是符合辩论主义的基本原则的。
但是,对于当事人未提出的法的观点,法院应当通过行使释明义务来予以提出,这就是所谓的法的观点的指出义务。
法的观点的指出义务虽然未被我国民诉法所采纳,但是从辩论主义原则出发,为了防止对当事人造成突然袭击,即便法官可以与当事人所持的法的观点不同,但应当给双方当事人对法官所持的法的观点进行充分辩论的机会,这样才会更有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