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法律责任解析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建筑工程合同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达成的,约定在一定时间内按双方约定的条件和标准,完成一定的建筑工程目标的法律文件。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建筑工程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其影响。
一、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1. 违反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形式,或者存在与法律相抵触的条款。
2. 无合同能力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若没有相应的合同能力,即不能依法缔结合同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约定违法性质若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明显具有违法性质,即违反了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涉及赌博、非法交易等行为。
4. 恶意串通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以达到故意损害第三方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目的,将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5. 强制行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建筑工程合同可能是由于一方受到威胁或暴力等强制手段而达成的,此类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二、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影响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将产生以下影响:1. 解除合同若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将面临合同的解除。
双方需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处理相关事宜,并返还对方已经履行的义务。
2. 赔偿义务若无效的建筑工程合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无效方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损害方可以要求无效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到的经济损失。
3. 追究法律责任如无效的建筑工程合同涉及违法行为,违法方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一些违法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从而导致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避免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措施为避免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以下几点措施需予以注意:1. 符合法律法规在制定建筑工程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强制性的法律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责任承担我们需要明确何为“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从开始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例如,未经批准就进行建设的工程合同,或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均可被认定为无效。
一旦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原则上,合同双方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即所谓的“恢复原状”。
这意味着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需要被撤销,已经支付的款项需要返还,并且双方需要相互归还已经交付的财产。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质,往往难以做到完全的恢复原状。
此时,就需要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来调整双方的利益关系。
具体到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一方因此遭受损失,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一方通常需要承担更重的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是因为一方的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该方不仅要退还已收到的利益,还可能要对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责。
对于一些已经完成且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虽然合同被判无效,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法院往往会采取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责任承担进行妥善处理。
这可能包括对已经发生的建设成本、劳务费用等进行合理的分摊。
在探讨责任承担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提的是预防措施的重要性。
为了减少合同无效带来的风险,合同签订前应充分调查合作方的资质、项目合法性等关键信息;同时,合同内容应严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其效力不受质疑。
建设工程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责任承担将遵循恢复原状原则以及过错方赔偿原则。
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方式。
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流程

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流程
一、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1. 违反法律法规: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
效的。
例如,合同约定使用禁止的建筑材料或者施工方法。
2.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如果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意图通过合同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3.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如果一方通过欺诈或胁迫的方式使对方同意签订合同,该合同同
样无效。
4. 无真实交易意愿: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真实的交易意愿,只是为了形式或者其他非法目的
而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二、处理无效合同的流程
1. 确认合同无效:一旦发现合同可能存在上述问题,首先需要做的是确认合同是否真的无效。
这通常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参与,通过审查合同内容和相关证据来做出判断。
2. 通知对方:确定合同无效后,应该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在通知中应明确指出合同
无效的原因和依据。
3. 协商解决:在确认合同无效的基础上,双方可以尝试协商解决问题。
比如,对于已经完
成的部分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补偿。
4. 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或者一方拒绝承认合同无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依法处理后续事宜。
5. 后续处理: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者双方的协议,进行相应的财务结算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三、注意事项
- 在处理无效合同的过程中,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避免情绪化的行为。
- 保留好所有相关的文件和通信记录,这些可能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特别是在涉及到复杂法律问题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释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释明一、合同无效的基本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通常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依据无效合同主张权利。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1. 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如果签订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或者授权,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的条款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3.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如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该合同无效。
4. 欺诈、胁迫行为:如果合同的签订是基于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该合同无效。
5. 格式条款不公正:合同中如果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且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该条款无效。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返还原则: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履行情况,相互返还已经给付的财产。
2. 赔偿损失:如果一方因为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对方因无效合同所得到的利益。
3. 解除保留权利:合同无效后,双方保留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1. 协商解决: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因合同无效引起的问题。
2. 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行政救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救济,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
五、结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合同无效不仅会给双方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因此,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旦发生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理,以减少损失,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建设工程业主;权利:支付工程款项,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义务:提供工程设计方案和有关资料,配合乙方完成工程建设;履行方式:支付工程款项;期限:按照合同约定;违约责任:逾期未支付工程款项的,应承担迟延支付费用和利息等责任。
2. 乙方身份:建设工程承包商;权利:收取工程款项,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方案和有关资料;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履行方式:完成工程建设;期限:按照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乙方有权收取工程款项,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提供工程设计方案和有关资料。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工程设计方案和有关资料,并配合乙方完成工程建设;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如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则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和费用。
六、其他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习惯予以处理。
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并支付全部工程款项之日终止。
甲方(签名和盖章):乙方(签名和盖章):。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一、合同无效的认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果合同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且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这样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如果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使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但如果其真实目的是非法的,那么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任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都将被认定为无效。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二、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应当如何处理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方式:1. 恢复原状:如果合同已经执行,应当尽量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例如,已经支付的款项应当返还,已经完成的工作应当拆除等。
2. 赔偿损失:对于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责任大小来确定。
3. 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的,那么该方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如何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为了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做到以下几点:1. 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明确合同条款: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因为模糊不清而导致的纠纷。
3. 诚实守信: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4. 咨询专业人士:如果对合同的内容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
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认定

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认定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制。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从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角度出发,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1. 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我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该法条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另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第1、2款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无效。
2. 合同标的违法合同标的违法是指合同标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涉及国家秘密、违反公共利益等。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标的违法的,合同无效。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合同标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违反城乡规划等,应认定合同无效。
3. 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主体不合法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资格或者代理资格等。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承包人未取得法人资格、超越其法人资格等级或者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应认定合同无效。
4. 合同内容不合法合同内容不合法是指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涉及非法集资、赌博等。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合同内容涉及非法行为,应认定合同无效。
5. 合同签订过程不合法合同签订过程不合法是指合同在签订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应认定合同无效。
先定后招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先定后招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以下是一份先定后招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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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定后招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声明
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
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已经就某建设工程项目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是在未经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签
订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
一、合同无效的确认
1.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在未经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签订的。
2. 甲乙双方确认,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二、合同无效的后果
1. 由于该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关系也不存在。
2. 甲乙双方应当立即停止履行该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三、法律责任
1. 对于因该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果甲方已经支付了工程款项给乙方,乙方应当返还已收到的款项;如果乙方已经投入
了人力、物力等资源进行工程建设,甲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四、争议解决
如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声明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事项
1. 本声明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声明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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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法律责任解析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法律责任解析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和在实践中的应用,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我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该法条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另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第1、2款“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无效”。
可见,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二、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最高院《解释》第一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
此外,原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
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方式,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违反以上规定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第二、当事人泄露标底的;第三、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第四、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等。
这些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事由均可以定性为欺诈,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以此种形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三、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原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设工程的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均关系到国家和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切身利益,国家对其进行经济的、行政的计划干预十分必要。
因此,凡是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的,或应依法报批而未批准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本身不合法,即合同标的物不合法,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亦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归于无效。
四、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给几个承包人。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我国《建筑法》第24条也规定了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对建设工程承包人资质有严格的规定,能够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应当是施工技术过硬、商业信誉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法人,任意分包和转包会增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风险,因此,国家规定违反以上禁止分包、转包规定所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五、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据此可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申请建设用地的法定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都属非法建设,此种情况下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当然无效。
六、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筑法》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以上条款采用了“应当”或“必须”的表述,说明建设工程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当事人不能以随意的方式改变合同形式,如不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不能生效,若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合同原本是承揽合同中的一种,但与普通的合同立法多任意性规范不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强制性规范占了相当的比例,对于订立了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责任也规定的较为严格。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意味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原无效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由于其标的的特殊性,其无效的处理与普通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别,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较普通无效合同情形复杂。
(一)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责任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继续履行。
这时,合同无效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受损害一方,如果受损害一方对其损失不能通过举证加以明确,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
而有过错一方除了承担自己的损失外,还要承担因缔约过失给无过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责任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就被确认无效的情形,笔者认为,不能按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恢复原状或双方返还,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或所建工程在特定区域内对其他工程构成威胁的,应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应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返还。
第二种情况,工程质量完全合格,也未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则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归建设方所有,承包方所付出的劳动由建设方折价补偿给施工方,折价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比例折价。
最高院《解释》第十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该解释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教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第三种情况是赔偿损失,如果因建设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建设方对己方的损失自行承担,同时应该赔偿承包方施工过程中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如果是承包方存在过错的,承包方对己方的损失自行承担,同时要赔偿建设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已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责任此类情形按照最高院《解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价款。
但仍应追究双方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分两种情况给予不同处理:一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但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或自己维修,或负担建设方维修费。
二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它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其它损失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四)双方共同故意损坏他人利益的民事责任如果建设方和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他们的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故意订立该合同的,依据《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由国家收缴,当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返还集体和个人。
当然,收缴的财产应限制在因该合同所获利益范围内,不能扩大到其它财产。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行政责任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行政责任主要有:(一)责令改正。
如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二)责令停业整顿。
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降低资质等级。
如承包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四)吊销资质证书。
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罚款。
罚款是最常用的行政处罚措施。
如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订立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无非就是追求经济上的利益,通过罚款这种行政处罚,使其丧失获得利益的可能性,从而遏制当事人签订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追求额外利益的企图。
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刑事责任虽然,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中并没有针对建设合同无效的刑事责任的相关罪名,但是违法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具有了刑法上的应受惩罚性,能够以《刑法》中的有关罪名来定罪量刑。
例如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诈骗行为能够以合同诈骗罪来定罪量刑;对于建设工程投标中的违法行为,能够以串通投标罪来定罪量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签订、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如果玩忽职守,而有关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合同无效,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与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来追究合同无效的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定和履行关乎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其从法律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强制性的规制,希望能够减少因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失。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不仅要严把工程质量关,更要从源头上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将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都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优化配置社会资源,避免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