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处理和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后果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后果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后果1. 财产返还或折价补偿如果合同无效,双方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在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中,如果承包人已经完成了工程,那么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根据工程的实际价值进行折价补偿。
如果承包人未能完成工程,那么发包人应当返还承包人已经支付的定金或者其他费用。
2. 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中,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重新施工的费用等。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包括承包人已经付出的劳动和材料费用等。
3. 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的,那么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中,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资质等原因导致的,那么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发包人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等原因导致的,那么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无效,那么承包人不能以此内部承包合同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承包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履行对外的工程建设义务,而自己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后,会产生财产返还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后果。
同时,内部承包合同的无效还会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处理

建设⼯程合同⽆效⼯程款怎么处理我国的建设⼯程是⾮常多的,进⾏⼯程建设的时候,发包⼈要与承包⼈签订建设做事情,建设合同对保障发包⼈和承包⼈的利益都有帮助,那么建设⼯程合同⽆效⼯程款怎么处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建设⼯程合同⽆效⼯程款怎么处理建设⼯程合同⽆效,⼯程款的处理是有很多不同情形的,例如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发包⼈应该⽀付⼯程款。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建设⼯程施⼯合同⽆效,但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的,应予⽀持。
第三条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的,应予⽀持;(⼆)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付⼯程价款的,不予⽀持。
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为⽆效。
⼈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百三⼗四条规定,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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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款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款处理原则前言: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方主体资格作出了严格限制,又由于我国建筑市场普遍存在借用资质、无资质、违反招投标程序、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使建设工程领域成为无效合同的高发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我国建筑行业市场普遍存在;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在于,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成本及建筑材料不断物化到建筑产品上的过程,基于这一特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无法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恢复原始状态的返还原则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故而只能参照合同约定条款及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对承包方进行折价补偿。
一、司法解释条文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但并不代表无效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不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便没有任何意义,这也与司法解释打击建筑业市场违法活动及规范建筑业市场经营活动的初衷和立法宗旨相违背,反而会间接鼓励无效合同的订立。
该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特殊性及权衡合同双方利益,并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及时间成本。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结算

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受到《合同法》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当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时,如何进行工程款结算呢?一、合同无效的原因1. 违反法律法规: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如涉及非法用地、非法施工等,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 恶意串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合同无效。
3. 主体不合法: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合同无效。
4. 合同内容不真实:合同内容虚假,如虚构工程、虚报工程量等,合同无效。
5. 强制性合同:合同内容违背了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如涉及强制交易、强制服务等问题,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2. 赔偿责任:合同无效的原因如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工程款结算: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工程款不予结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合同无效的工程款结算方式1. 参照合同约定:如果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 折价补偿: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应予支持。
3. 据实结算: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工程质量、工程量等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款结算。
4. 工程定额标准:合同无效后,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定额标准进行工程款结算。
5. 市场价格信息:可以参考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工程款结算。
总之,当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时,工程款结算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国家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进行结算。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法律2009—10—27 09:18:06 阅读9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这一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款项的支付方法,二是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与发包人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建设工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可以使缺陷得到弥补,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强制性质量标准.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仍然可以接受建设工程,并在修复后继续利用建设工程.按照《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当对建设工程予以折价补偿,但由于建设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需要进行修复,具备验收条件后方能使用,故而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建设工程丧失利用价值。
对于没有利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只能炸掉重新进行建设,承包人没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情况,所以按照过错程度,具有过错方承担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及《合同法》规定的按照过错承担无效合同赔偿责任的原则.[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对于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哪一方应当承担责任,发包人是否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按照何种标准予以支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处理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处理
我们需要明确何为无效的分包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分包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比如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合同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那么该分包合同即可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
当分包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恢复原状。
这意味着双方需要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尽可能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例如,如果分包方已经开始了工程作业,那么应停止作业,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评估,由发包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无效合同的处理还需要考虑到损失赔偿的问题。
如果因为合同无效给一方造成了损失,那么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发包方已经支付了预付款,但分包方未能按约定开展工作,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分包方应当退还预付款并赔偿发包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处理无效分包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保护合法权益:在处理过程中,各方应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别是对于已完成工作的合理报酬和预付款项的处理。
2. 法律途径: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诉讼。
3. 记录保留:在处理无效合同的过程中,所有沟通和交易记录都应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4. 专业咨询:在处理复杂的无效合同问题时,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处理过程合法、合规。
为了避免未来再次出现类似问题,建议各建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确保分包合同的合法性。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对合同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流程

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流程一、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1.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
2.借用资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
3.未招标或中标无效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二、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流程1.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收到的财产。
如果一方因准备履行合同有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2.停止履行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应当立即停止履行。
3.结算付款如果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无效合同与承包人结算并付款。
如果已完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承包人应该予以拆除,并向发包人返还已付工程款。
4.赔偿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在准备签订、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修复后合格如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6.修复后仍不合格如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应予以拆除并返还以收到的工程款;同时按照各自过错大小分担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修复费用等。
三、注意事项1.在认定工程无效合同的过程中,要关注合同的签订主体、资质情况、招标程序等因素,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2.在处理工程无效合同的过程中,要关注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等因素,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3.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总之,在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关注合同的合法性和工程的质量,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化

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市场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部分经历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变化,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化进行详细解析。
一、合同的效力及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赔偿责任有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无效。
二、工期的认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期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有助于确保工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质量责任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核心,民法典对工程质量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承包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义务,造成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工程结算的处理工程结算是指在建设工程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进行计算和支付的过程。
民法典对工程结算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利息的计付、工程鉴定等环节。
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可以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利息的计算方式等。
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以申请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鉴定。
五、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
民法典对此进行了特别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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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处理和责任承担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作者:覃向都时间:2014-03-27 浏览量5116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建设工程合同若被认定为无效,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制。
一、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和在实践中的应用,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我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该法条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另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第1、2款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无效”。
可见,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2、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最高院〈〈解释》第一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
此外,原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
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方式,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违反以上规定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第二、当事人泄露标底的;第三、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第四、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等。
这些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事由均可以定性为欺诈,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以此种形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3、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原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设工程的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均关系到国家和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切身利益,国家对其进行经济的、行政的计划干预十分必要。
因此,凡是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的,或应依法报批而未批准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本身不合法,即合同标的物不合法,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亦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归于无效。
4、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给几个承包人。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我国〈〈建筑法》第24条也规定了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对建设工程承包人资质有严格的规定,能够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应当是施工技术过硬、商业信誉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法人,任意分包和转包会增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风险,因此,国家规定违反以上禁止分包、转包规定所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5、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据此可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申请建设用地的法定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都属非法建设,此种情况下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当然无效。
6、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筑法》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以上条款采用了应当”或必须”的表述,说明建设工程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当事人不能以随意的方式改变合同形式,如不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不能生效,若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合同原本是承揽合同中的一种,但与普通的合同立法多任意性规范不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强制性规范占了相当的比例,对于订立了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责任也规定的较为严格。
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意味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原无效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由于其标的的特殊性,其无效的处理与普通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别,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较普通无效合同情形复杂。
(一)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责任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继续履行。
这时,合同无效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受损害一方,如果受损害一方对其损失不能通过举证加以明确,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
而有过错一方除了承担自己的损失外,还要承担因缔约过失给无过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责任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就被确认无效的情形,笔者认为,不能按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恢复原状或双方返还,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或所建工程在特定区域内对其他工程构成威胁的,应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应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返还。
第二种情况,工程质量完全合格,也未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则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归建设方所有,承包方所付出的劳动由建设方折价补偿给施工方,折价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比例折价。
最高院〈〈解释》第十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该解释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教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第三种情况是赔偿损失,如果因建设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建设方对己方的损失自行承担,同时应该赔偿承包方施工过程中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如果是承包方存在过错的,承包方对己方的损失自行承担,同时要赔偿建设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已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责任此类情形按照最高院〈〈解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价款。
但仍应追究双方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分两种情况给予不同处理:一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但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或自己维修,或负担建设方维修费。
二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它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其它损失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四)双方共同故意损坏他人利益的民事责任如果建设方和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他们的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故意订立该合同的,依据〈〈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由国家收缴,当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返还集体和个人。
当然,收缴的财产应限制在因该合同所获利益范围内,不能扩大到其它财产。
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行政责任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行政责任主要有:(一)责令改正。
如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二)责令停业整顿。
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降低资质等级。
如承包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四)吊销资质证书。
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罚款。
罚款是最常用的行政处罚措施。
如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如上4如下的罚款。
当事人订立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无非就是追求经济上的利益,通过罚款这种行政处罚,使其丧失获得利益的可能性,从而遏制当事人签订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追求额外利益的企图。
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刑事责任虽然,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中并没有针对建设合同无效的刑事责任的相关罪名,但是违法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具有了刑法上的应受惩罚性,能够以〈〈刑法》中的有关罪名来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