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直属事业单位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系指下列人员:(一)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或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锅容管特、监督管理、案件审理、案件复议岗位的工作人员;(二)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州纤检所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三)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其所取得的专业监督范围和法定区域、场所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依法查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处罚;(四)调解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锅容管特纠纷,组织仲裁检定、检验;(五)履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自治区局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经过综合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同时取得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等专业监督范围内的综合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职守、勤政廉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严守秘密、遵纪守法;(二)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了解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知识;(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年以上或行政执法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干部;(四)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五)经自治区局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六)经所在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任命为行政执法人员;(七)取得自治区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2024年质监员岗位责任制范例(三篇)

2024年质监员岗位责任制范例1、严格遵循公司及上级制定的煤炭销售相关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个人安全意识;2、每日执行地磅房监控设备的检查工作,确保地磅的正常运行,同时进行日常维护并准确记录设备运行台账。
3、确保过磅车辆完全停在磅上,同时要求进出磅车辆人员下车,以保障安全。
4、严格遵守公司的煤炭销售规定,监督磅房人员如实开具票据,对磅房内其他岗位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上报。
5、对空车斗子进行细致检查,如发现空车过磅数据与历史数据差异超过±200kg,有权要求进行复核。
6、对司磅员开具的票据进行详细审核,并在票据上签字确认。
7、尊重领导,与同事保持良好协作,服从公司管理层的指导。
2024年质监员岗位责任制范例(二)1. 严格执行公司及上级领导制定的煤炭销售管理制度,强化个人安全防范意识;2. 协助销售部及公司高效完成司磅与销售相关的日常运作。
3. 确保过磅车辆完全上磅,并监督进出过磅车辆人员下车(需保卫科或煤场管理员配合)。
4. 严格保守企业机密,与公司立场保持高度一致。
5. 严格遵守公司煤炭销售管理规定,据实开票,严禁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6. 负责清理磅板上的浮煤,并检查监控线路、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7. 尊敬领导,与同事团结协作,服从公司领导的各项管理决策。
8. 高效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煤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2. 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活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 在瞭望车辆时,切实加强自身安全防护,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4. 工作态度积极,吃苦耐劳,具备踏实肯干的品质。
5. 尊敬领导,与同事和谐相处,服从公司领导的统一管理。
6. 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对待工作,用心做好每一项任务。
7. 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杜绝故意刁难客户的现象。
8. 监督过磅员的开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给班长。
9. 监督装载机的装车作业过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给班长。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行政执法岗位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执法监督:负责监督和指导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运行,确保执法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执法检查: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
3. 执法指导: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指导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4. 执法法规制定:参与制定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执法工作的相关制度。
5. 执法案件处理:负责处理复杂和重大的执法案件,确保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6. 执法监察:针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察和处理,维护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7. 执法宣传:负责开展执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执法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8. 执法协调: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推动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9. 执法资料管理:负责执法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确保执法活动的信息化管理。
总结来说,行政执法岗位的职责是负责监督和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与人员编制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与人员编制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与人员编制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国家质量监管和技术监督工作。
作为国家质量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与探讨。
一、主要职责1. 统筹规划和管理全国的质量监管和技术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质量和技术监管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2. 组织和协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志、计量和检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管力度。
3. 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和技术监管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推动质量和技术监管职能与新技术、新模式的融合和协同发展。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维护和促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的质量和技术创新,提高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和质量水平。
5. 承担国际质量和技术监管领域的重要职责,参与和推动国际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促进我国在质量和技术领域的国际化发展。
二、人员编制规定1.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班子包括局长、副局长,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副职领导岗位,领导班子总编制不超过4人。
2.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设置包括政策法规司、质量标准司、质量监管司、计量检测司、信息化与标准化部、质量监测中心,总编制不超过200人。
3.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人员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两类。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总编制数的70%以上,行政人员占总编制数的30%以下。
专业技术人员应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和经验,行政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4.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人员招聘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统一招聘和分散招聘相结合的方式。
同时,应注重招聘优秀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并加强对人才的培养、管理和激励。
5.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人员考核应以工作业绩和专业能力为主要考核指标,并采取多种形式的考核方式,包括工作评定、专业技能考核、绩效考评和第三方评估等。
质监站岗位规章制度

质监站岗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质监站工作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保障质量检测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1. 质监站设立的岗位包括站长、检测员、数据分析员、设备维护员等。
2. 站长负责质监站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对站内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3. 检测员负责实际的质量检测工作,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检测和记录数据。
4. 数据分析员负责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制作相关报告并提交给站长。
5. 设备维护员负责对质监站的检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工作流程1. 质监站工作按照质量检测标准操作程序进行,不得私自改变操作步骤。
2. 检测员应熟悉相关检测仪器的使用方法,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工作。
3. 检测完成后,数据分析员应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制作报告并提交给站长。
4. 站长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告可以正式出具。
第四章工作纪律1. 质监站工作时间为每天8:00-17:00,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需经站长批准。
2. 检测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擅自离岗。
3. 站内各岗位间要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4. 在工作中要保持环境整洁,不得私自使用质监站的设备和材料。
第五章福利待遇1. 质监站员工享有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2. 员工表现突出者,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3. 离职者可按规定享有相应的离职补偿。
第六章违纪处罚1. 对于严重违纪的员工,质监站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解聘等。
2. 对于造成质监站经济损失的行为,员工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 违纪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2. 本规章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3. 对于本规章制度中未涉及到的问题,可由质监站站长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规定。
以上为质监站岗位规章制度,望全体员工遵守执行。
南通市纤维检验所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规章制度(修订版)南通市纤维检验所(2007年)行政案件受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受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立案查处的案件由市局及本所授权的专职执法部门——质量监督管理室予以立案。
第三条处罚终了的案件,应当填写《结案审查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一)质量监督管理室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二)本所各业务科、室在监督检验中发现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立案的,应移交质量监督管理室立案查处;(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四)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五)南通市人民政府或者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六)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五条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
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所举报、投诉受理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由质量监督管理室受理,有关质量问题投诉由业务科受理。
第三条明确专人负责接待、登记举报、投诉,认真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举报,质量监督管理室应在3日内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立案查处。
第五条属一般质量问题的投诉,由业务科受理;属假冒、劣质等质量问题,认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业务科应当移交质量监督管理室立案查处。
第六条投诉、举报应事事有落实,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通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条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对举报实行奖励制度,举报人要求领取举报奖的,在案件终结后,应按有关规定,发放举报奖。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办理棉花及其纤维质量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
第二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三条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由市局及本所授权的执法部门——质量监督管理室负责立案、调查取证和执行。
所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和决定,质量监督管理室参与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豫政办[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5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移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
(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产品质量认证、安全质量许可工作,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全省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全省质量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5.2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5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限。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按照不同权力类型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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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监督和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熟悉和精通一定的执法专业性技术知识。
二、执法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两年以上工龄,经省局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上岗。
三、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上岗,仪表庄重,自觉维护自身及本局形象,严禁个人或雇人上岗。
四、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五、执法人员必须经常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教育,不断进行监督、检查、考试、考核,对不称职、不胜任的执法人员经局领导研究决定予以调整或调换。
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局规章制度办事,所有案件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严格遵守程序不得越权办事、否则根据情节追究个人责任。
七、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涉及与个人有关的案件予以回避。
积极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检查、咨询服务工作。
八、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