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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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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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的通知建标〔1997〕204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 〕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2390号)的安排,由电力部负责编制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电力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编制说明《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2390号)的安排,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东北、西北、华东、西南、江苏省、山东省、四川省电力设计院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采用实地调查和书面征集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国情出发,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对已收集到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分析测算、典型布置和模拟设计,经广泛征求电力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行业部门的意见并经实际工程的验证后,由我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电力工程项目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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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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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发电厂厂区建筑系数不宜低于
第 系按表
第二节
机组

机组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
的技术条件确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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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表
序 号 项目名称
装机
机组容量 台 台同级机组或 台 台同级加 台升一级机组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机组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续表

机组容量
号 项目名称
辅助生产设施
金 锻 铆 焊等修配车间 机 炉 电 煤 化等检修间 空压站 试验室等
附属建筑
生产办公楼 材料库 汽车库 消防车库等
厂前建筑
行政办公楼 值班休息室 食堂等
地形
厂区地形坡度小于
地震 地质
地震基本烈度 度及以下 非湿陷性黄土地区和非膨胀土地区
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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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 条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 应坚持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可以利用荒地的 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 不得占用好地
第 条 发电厂的建设用地 应根据厂址土地的类别和所需
数量 进行多方案的比较确定 在初步设计文件中 应提出节约用地的
确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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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当发电厂的实际技术条件与表
规定的技
术条件不同时 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
的规定对表
进行调整
机组厂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部分)征求意见稿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总目次前言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在对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全国2000年以后建成投运和在建以及经初步设计审定修改后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生物质能电厂以及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图为主要参考依据,总结了我国火力发电厂、核电厂以及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设计经验,结合实际工程开展了资料收集和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并积极吸收了国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三篇,第一篇为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为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为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等。

与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1) 增加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核电厂和换流站厂(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 增加了各功能区域单项用地指标,并补充了脱硫、脱硝、再生水处理、圆形煤场、汽车运输、直接空冷、间接空冷、排烟冷却塔、超大型冷却塔、海水淡化、900MW和1000MW 机组以及送变电750kV等级变电站、500kV换流站等功能模块用地指标。

出版稿_用地指标报批稿-变电部分(国土部修改版)20100607xsa

出版稿_用地指标报批稿-变电部分(国土部修改版)20100607xsa

第三篇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约节约集约集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三章变电站站区用地指标……………………………第一节110kV 变电站站区用地指标………………………第二节220kV 变电站站区用地指标………………………第三节330kV 变电站站区用地指标………………………第四节500kV 变电站站区用地指标…………………………第五节750kV 变电站站区用地指标…………………………第六节1000kV 变电站站区用地指标…………………………第四章±500kV 换流站站区用地指标…………………………第一节技术条件及基本指标………………………………第二节单项指标…………………………………………第三节调整指标………………………………………………第五章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第一章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强变电站和换流站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变电站和换流站工程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1.0.22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变电站和换流站工程项目可行1.0.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1.0.33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电压等级为110~1000kV交流变电站1.0.和±500kV直流换流站(3000MW)的新建或扩建工程,±660kV、±800kV直流换流站以案例方式列入本指标作为参照;超过原规划规模的改建或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1.0.44变电站和换流站的站区总平面布置应按规划规模进行统一规1.0.划,应分别计算规划规模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的建设用地指标,并应以规划规模的用地指标为控制值。

电力设计指标(来源于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电力设计指标(来源于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电⼒设计指标(来源于城市电⼒规划规范)⼀、规划⽤电指标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均⽤电指标法或横向⽐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市总⽤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均综合⽤电量指标的选取,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发展、国内⽣产总值、产业结构,地区动⼒资源和能源消费结构、电⼒供应条件、居民⽣活⽔平及节能措施等因素,以该城市的⼈均综合⽤电量现状⽔平为基础,对照表1中相应指标分级内的规划⼈均综合⽤电量幅值范围,进⾏综合研究分析、⽐较后,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均综合⽤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1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均综合⽤电量现状⽔平⾼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或最低限值的城市。

其规划⼈均综合⽤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均⽤电指标法或横向⽐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乡居民⽣活⽤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均居民⽣活⽤电量指标的选取,应结合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规模、居民收⼊、居民家庭⽣活消费⽔平、居住条件、家庭能源消费构成、⽓候条件、⽣活习惯、能源供应政策及节能措施等因素进⾏综合分析、⽐较后,以该城市的现状⼈均居民⽣活⽤电量⽔平为基础,对照表2中相应指标分级中的规划⼈均居民⽣活⽤电量指标幅值范围,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均居民⽣活⽤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2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均居民⽣活⽤电量现状⽔平⾼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均居民⽣活⽤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城市电⼒总体规划或电⼒分区规划,当采⽤负荷密度法进⾏负荷预测时,其居住、公共设施、⼯业三⼤类建设⽤地的规划单位建设⽤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类建设⽤地中所包含的建设⽤地⼩类类别、数量、负荷特征,并结合所在城市三⼤类建设⽤地的单位建设⽤地⽤电现状⽔平和表3规定,经综合分析⽐较后选定。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讲解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讲解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62 页。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
案例11:北方新建某座变电站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63 页。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
案例12:北方新建某座交流站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64 页。
✓ 煤炭工程项目案例2个(煤矿矿井及选 煤厂、露天煤矿各1个)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 工程项目案例2个(污水处理厂、垃圾 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各1个)
✓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案例2个(油田公 司开发项目、原油管道工程各1个)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
案例1:新建某公路大桥工程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53页。
5. 《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露 天矿、露天矿区辅助设施部分》(建 标〔2011〕145号))
6.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08〕232号)
7.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 标〔2011〕124号)
8.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 地指标》(建标〔2011〕157号)
✓ 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必 须详细说明各分项指标的适用情况。
2. 总体指标
✓ 包括主体工程和沿线设施的用地面积, 不包括辅道、支线和连接线的用地面积。
✓ 公路公里长度是扣除隧道长度之后的路 线长度。
✓ 当公路工程项目经过不同的地形区,以 及由不同等级或不同路基宽度的路段组 成时,均应分别计算,再予以累计。
5. 对服务设施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有
偿方式供地,其余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如拟以出让有偿方式供地,需予以说
明)。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

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通知

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通知

与上年相比增长2 8 其中工程监理收入441 99% 0 7
亿 元,与上 午相比增 长 2 .4 项 目管理 与咨询服 14%; 务收入 l60 亿 元 , 上年 相比增长 174% 工 6 8 与 2 .3 程监理收入 占总营 业收入 的 4 .%。有 3 73 家企业工 程监理收入突破 2 亿元 ,共有 3 家企业工 程监理收 0 2o 年相比 ,增长 6 .7 08 66 %。
变 电站和换流站 ) ,业经有关部 门会审,现批准为全 国统・的建设 用地指标 , 自2 1 年 9 1日 00 月 起施行 。原 19 年版 《 97 电力工程项 目建设用地指标 。 火力g . - ( t , 、变 电所部分 ) 同时废止 。 gr 本建设用地 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 ,由国土资源部负 责l具体解释工作 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l
厅 ( ) 局 ,新 疆 生 产建 设 兵 团建 设 局 、国土 资源 局 ,电监 会各 派 出机 构 : 根 据 关 于 印发 < 2 0 0 6年工 程 项 目建设 用 地 指标修 订项 目计 划 >的 通 知 》 ( 标 函【0 62 7 建 2 0 10 号 )的 要求 ,由 国家 电力 监 管委 员 会 负 责修 订 的 电 力工 程 项目 建设 用 地 指 标 ( 电厂 、核 电 厂 、 火
母阉勘辔- 诒讨
- -
三 、业务承揽情 况
20 0 9年工程 监理 企业 承揽 合 同额 9 6 7 0 .4亿 元 ,其 中工 程监理 合 同额 5 5 5 亿 元 ,项 目管理 与咨 询服 务 9 .3
合 同额 l 2 5 l .4亿元 ,招标代理 合 同额 4 .4亿 元 ,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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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5月北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0]78号(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10年9月1日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年5月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通知建标[2010]7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电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修订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原1997年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编制说明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和补充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近年来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为指导思想,结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和总结2000年以来电力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以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的建设标准为编制原则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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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
编制说明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西北、东北电力设计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北京供电局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资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国情出发、根据变电所项目的特点。

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了分析测算,总结了项目建设用地的经验教训,多次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四章。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等。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函寄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邮政编码:100011 ,地址:北京安德路65 号)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邮政编码:10081 ,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21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
第1 . 0 . 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建设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 . 0 .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变电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 . 0 . 3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电压等级为35 、63 、110 、220 、330 、sookV 的变电所工程项目。

超过原规划容量的改扩建变电所可参照执行。

第1 . 0 . 4 条变电所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变电所用地与农业用地和城镇规划等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 . 0 . 5 条变电所的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2 . 0 . 1 条变电所所址选择,应坚持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2 , 0 . 2 条变电所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所址土地的性质和所需数量以及可能引起的社会影响,进行多方案比较确定,在初步设计中,应采取合理、节约用地的措施,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2 . 0 . 3 条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变电所应积极采用有利于节约用地的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

第2 . 0 . 4 条变电所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规划容量,统筹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置。

分期建设时,建设用地应分期征用。

所区总平面应充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做到合理紧凑,减少死角空地。

第2 . 0 . 5 条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生产、交通、生活设施,减少新征地面积。

第2 . 0 . 6 条在满足防火、防爆、卫生、工艺流程的要求以及方便管理的条件下,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宜按功能采用联合布置、成组布置和多层建筑。

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宜共沟布置,架空建(构)筑物下的有效空间应充分利用。

第2 . 0 . 7 条变电所的公用工程、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辅助附属生产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已有的设施,或与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建设,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变电所的组成项目。

第2 , 0 . 8 条所前区的用地面积应按规划容量严格控制;22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电所,不宜单独设立所前区。

第2 . 0 . 9 条所区绿化应充分利用房前房后、道路两侧、地下管线地面等空地、边角地,不应专为绿化增加用地。

第2 , 0 . 10 条所区土石方量应在本工程内达到挖填量基本平衡。

当不能平衡时,土石方的取、弃土场不得占用耕地,并应控制其占地面积。

第三章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一节35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3 . 1. 1 条35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 . 1 . 1 的规定。

第3 . 1 . 2 条当35kV 变电所的实际技术条件与表3 . 1 . 1 的技术条件不同时,所区用地应按表3 . 1 . 2 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节63kv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3 . 2 . 1条63kv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 . 2 . 1的规定。

第3 . 2 . 2条当63kv变电所的市级技术条件与表3 . 2 . 1 的技术条件不同时,所区用地应按表3 . 2 . 2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节11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3 . 3 . 1 条11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 . 3 . 1 的规定
第3 . 3 . 2 条当110kv 变电所的技术条件与表3 . 3 . 1 的技术条件不同时,所区用地应按表3 . 3 . 2 规定的技术条件和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第四节22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3 . 4 . 1 条22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按表3 . 4 . 1 的规定。

第3 . 4 . 2 条当 220kv 变电所的技术条件与表3 . 4. 1 的技术条件不同时,所区用地应按表3 . 4 . 2 规定的技术条件和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第五节33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3 . 5 . 1 条 33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 . 5 . 1 的规定
第3 . 5 . 2 条当 330kv 变电所的技术条件与表3 . 5. 1 的技术条件不同时,所区用地应按表3 . 5 . 2 规定的技术条件和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第六节50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3 . 6 . 1 条 50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 . 6 . 1 的规定
第3 . 6 . 3 条当 500kv 变电所实际的技术条件与表3 . 6 . 1 的技术条件不同时,所区用地应按表3 . 6 . 2 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四章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
第4. 0 . 1条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按所区围墙中心计算。

第4. 0 . 2条所区外附加用地以围墙轴线外1 . 5 ~ 2 . 0m 计算面积,有挖填方时,应按实际要求计算面积。

第4 . 0 . 3 条所外工程用地面积,应根据地形、地质情况,按有关规定和设计图纸计算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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