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确定问题与认定探讨论文(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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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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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逐渐成为农村金融领域的重要一环。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逐渐凸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与背景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融资方式,主要指的是农民将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贷款机构借款。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农民的融资难问题,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策制定不够完善、执行不够规范等因素,导致抵押权的实现存在诸多问题。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面临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使得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存在法律障碍。

如:部分地区对于土地用途的限制性规定过多,使得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受限;另外,相关法律对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设立、流转、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

(二)执行难问题突出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土地评估、流转、交易等环节的制度不健全,导致抵押权的实现难度较大。

此外,部分地区存在政府干预过多、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抵押权的实现受到一定影响。

(三)金融机构参与度低由于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风险评估和价值评估缺乏经验,部分金融机构对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积极性不高。

同时,部分地区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和保障措施,使得金融机构在参与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顾虑。

四、解决措施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设立、流转、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简化相关手续和流程,降低操作成本和法律风险。

(二)强化政策执行力度加强政府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作用,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房地产抵押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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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的论文要怎么写多参考一些相关的范文对自己范文的写作可能会有不少的帮助。

下面是整理的一些关于的相关资料,供你参考。

房地产抵押法律问题透视论文一、房地产抵押的概念: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需依法履行抵押登记的法律行为,因此,房地产的抵押担保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极为普遍,随之而来产生的抵押纠纷也相当多。

对于抵押设定所生产的诸多法律关系与之对应的法律后果,所映射出的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问题,以及纠纷的避免与处理也必须充分重视与研究。

二、房地产抵押的法律原则这里讨论的是房产与地产抵押时所具有的共性法律原则。

1、房与地的相依性原则:在房地产开发中,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获得利用房屋范围内土地。

因此,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

抵押人对自己的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中的任一种权利的处分,往往会涉及到另一种权利的变动。

正是由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之间存在着这样的依附与相依关系,我国法律、法规对单独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行为,一向采取“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双向原则,并一直规定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2、抵押权与房地产转让之间的法律原则: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房地产抵押权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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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探讨论文「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房地产的一种利用方式和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房地产抵押权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所运用。

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属性。

房地产抵押权立法应以房地产抵押权所具有的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为基点构建房地产抵押权的各项制度。

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对房地产抵押权制度已有较为完整的规定,包括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效力、实现、消灭,但其规定却较为分散,且其中又有许多不科学乃至不合理之处,有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本文试图以房地产抵押权的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性质为基点,对我国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效力、实现和消灭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整合,并对其中不科学或不合理之处提出改进与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担保物权;抵押权;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是伴随着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房地产利用方式,也是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

房地产价值巨大,由其作为债权担保之标的物,对于债权的实现甚为有利。

随着我国各项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房地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房地产抵押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运用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

债权人基于房地产抵押而享有的权利称为房地产抵押权。

本文试从房地产抵押权的性质、设定、效力、实现、消灭五个方面对我国的房地产抵押权制度加以探讨。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性质所谓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性质。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物权性关于抵押权的性质,在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主张抵押权为物权者,有主张抵押权为债权者,有主张抵押权为物上债务者。

从立法上来看,对于抵押权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三种立法例:第一,将抵押权放在民法典的物权法中,视抵押权为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的一种。

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为例;第二,将抵押权制度规定于民法典的债权法部分。

《关于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研究》范文

《关于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研究》范文

《关于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作为重要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商品交易中,价款债权抵押权已成为确保债务履行和债务追偿的有效手段。

本文将就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涵、特点及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定义与内涵价款债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以抵押物变价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将债权与抵押物的价值相结合,通过抵押物的担保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三、价款债权抵押权的特点1. 价值保障性:抵押物的价值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降低债权风险。

2. 灵活性:在设定抵押权时,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确定抵押物的种类、价值等事项。

3. 法律保护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权,维护自身权益。

四、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构成1. 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抵押人)。

2. 客体:即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权利等。

3. 内容:包括抵押权的设定、变更、消灭等行为。

五、价款债权抵押权在实践中的应用1. 商品交易:在商品交易中,买方为确保货款安全,可要求卖方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2. 融资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为降低风险,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3. 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为保障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安全,常采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方式。

六、价款债权抵押权的法律保护与风险防范1. 法律保护:债权人应依法行使抵押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遇债务人违约,可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抵押权。

2. 风险防范:在设定抵押权时,应充分考虑抵押物的价值、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等因素,降低风险。

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双方权益的平衡性。

七、结论价款债权抵押权作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逐渐在农村地区得到推广和应用。

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一)政策背景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得到了政策的大力支持。

政府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农民将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以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

(二)现状分析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已经在部分地区得到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抵押物的评估、抵押权的实现等。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一)抵押物评估问题由于农村土地的特殊性,其价值评估存在一定难度。

目前,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导致评估结果往往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距。

此外,评估过程中还存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

(二)抵押权实现难问题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难度大等原因,往往导致抵押权无法得到有效实现。

此外,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弱,对抵押权的实现过程缺乏了解,也增加了实现难度。

四、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和实施细则。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体系和方法,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农民提供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范文

《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范文

《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融资手段,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的限制,土地经营权抵押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有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及问题1.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土地经营权抵押是指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以其所拥有的土地经营权为标的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以获取融资的方式。

目前,土地经营权抵押已在许多地区得到实施,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融资渠道。

2. 土地经营权抵押存在的问题(1)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抵押权的设立、流转和实现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

(2)市场环境不成熟:土地经营权抵押市场尚未完全成熟,缺乏有效的评估、流转和交易机制。

(3)农民认知度不高:部分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认识不足,缺乏参与意愿。

(4)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过程中,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导致抵押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原因:我国关于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2. 市场环境原因:土地经营权抵押市场尚未完全成熟,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和政策支持。

3. 农民认知原因:部分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认识不足,缺乏参与意愿和信心。

4. 风险管理原因:土地经营权抵押过程中,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导致抵押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同时,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和人员,无法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监管。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设立、流转和实现等方面的规定,为土地经营权抵押提供法律保障。

2. 优化市场环境:加强土地经营权抵押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评估、流转和交易机制,提高市场效率和透明度。

《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重点对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进行问题研究,从概念界定、现实背景、法律障碍、实施策略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二、概念界定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居住的集体建设用地。

而抵押权则是一种担保物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因此,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即将农村宅基地作为担保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三、现实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农民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和抵押权等权利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抵押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的抵押问题仍存在较多争议。

此外,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金融发展需求日益旺盛,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对于拓宽农民融资渠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法律障碍尽管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具有现实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法律障碍。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和抵押存在限制性规定,导致宅基地无法自由流通。

其次,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归属问题尚未完全明确,导致农民在设立抵押权时存在权益不清的问题。

此外,宅基地抵押的登记和流转程序等也存在不完善的制度缺陷。

五、实施策略为了推动农村宅基地设立抵押权的顺利实施,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归属和抵押权利范围,为宅基地设立抵押权提供法律保障。

2. 健全登记制度:建立完善的宅基地抵押登记制度,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3. 强化政策支持:政府应加大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贷款优惠政策,降低农民的融资成本。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的有力工具,已经在部分地区得到了实施。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已经在部分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

这种融资方式有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然而,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存在法律漏洞和模糊地带。

2. 评估机制不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导致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出现价值认定困难的问题。

3. 风险控制难: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特殊性,使得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风险控制难度较大。

4. 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四、问题成因分析1. 法律法规滞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滞后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实践发展。

2. 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使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和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3. 金融体系不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

五、解决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和流程。

2. 建立评估机制:建立科学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为抵押权实现提供依据。

3. 加强风险控制: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4. 保护农民权益: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要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六、结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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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确定问题与认定探讨论文(共5篇)第1篇:论农村私有财产抵押权的问题私有房产是农民非常重要的私有财产,私有房产的抵押和流通,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建设,有利于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有利于促进农民创业增收,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目前,由于农民房产所有权的私有和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冲突,导致农民房产的抵押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

从立法层面来看,房屋抵押的房地一体原则与农民房产私有和宅基地集体所有现实冲突;由于农村经济和农村土地的特点,在目前农村私有房抵押实践中,也存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流转市场体系建设缓慢,风险保障机制缺失等问题。

为此,为了促进农村私有房产抵押的发展,拓宽农村金融渠道,就应该通过加快立法建设,明确农村私有房产的抵押范畴,强化农业保障和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农村私有房抵押市场化,以及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法来促进农村私有房产抵押的发展。

农村私有房宅基地抵押制度农村私有房产抵押权保护的现状(1)相关立法的规定我國关于农村私有房产抵押与城市房屋抵押有所区别,所以导致了不同的发展状况以及经济状态。

区别在于一个允许并且鼓励,而另一个虽然处于空白状态。

虽然是处于空白,但确切来说是不允许抵押的,这是在于农村宅基地与土地使用权的矛盾。

具体来讲,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宅基地上房产为农民有权处分的私有财产。

《物权法》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并且包括“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行调整的规范性文件还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基础性、普遍性规定,而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规定相对明确、细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立法层面农村房产抵押权问题第一,农村房屋抵押受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农村私有房屋的抵押,不仅仅涉及到房屋的所有权抵押,同时还涉及到房屋所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抵押。

因此,农村房屋抵押必然受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限制。

第二,农村居民房屋抵押与房地一体原则的冲突法律一大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农村居民房屋抵押而言,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农村居民房屋进行抵押。

房地一体原则对处理农村居民房屋抵押有一定的意义:一是有利于维护宅基地使用权,确保农村居民的住房保障。

二是农村居民房屋的权属比较混乱,通常很多农村居民房屋都没有进行权属登记,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弥补农村居民房屋登记的缺陷,有助于减少权属纠纷。

三是房地一体原则有利于维护农村的生活秩序和善良风俗。

现实生活中,农村居民对自己所居住的房屋都有着强烈的归属感,这种归属感当然及于其住房所占范围内的土地。

因此,房地一体原则也符合农村的生活秩序。

现实中,已经有很多城市做出了试点,探索出了一些可行的方式方法。

宅基地使用权要随农村房屋所有权进行抵押,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将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转化为国有用地后,按国有用地的方法自然就可以随着农村房屋所有权一起进行抵押;另一种是农村居民房屋进行抵押后,抵押权的实现仍然需要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以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

由此可见,房地一体原则下进行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的效果是非常有限的,即使允许也会因为条件的限制而得不到抵押权的实现。

总的来说,房地一体原则在处理农村居民房屋抵押时存在很大的弊端。

(3)实践中农村房产抵押权问题出现的原因第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民生问题将制约农房抵押业务的推广。

当借款人真正发生违约行为时,抵押物的处置往往难以执行。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村房屋及其附属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处置的时候,受让人存在很大的限制,一般都要求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优先,且该受让人未分得宅基地,严格的说,从农村发展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没有满足条件的受让人。

其次,如果放宽受让人限制,由于缺乏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则极易造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

农房抵押的发放加快了宅基地流转的速度,可能会使部分村庄宅基地集中,且失去住所的农户增加,这就必将增加农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不利于农民的团结稳定。

第二,流转市场体系建设缓慢抵押物变现难,目前农村产权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不畅,尚未形成开放、统一、规范的流转市场。

农户更多地选择在私下将房屋转让或者出租,且这些民间的流转基本上都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并没有形成公开的市场。

此外,在当前己经建成的这些农村产权流转中心或中介组织中,完全按照市场法则运作的也不多。

因此,由于产权流转市场发育较为缓慢,无法完全适应农村产权制度变革的要求,加之市场配套体系的建设还不完善,一旦农户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则很难及时通过房屋所有权的变卖或拍卖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来弥补贷款损失。

第三,风险保障机制缺失不确定性风险极大,不少申请农房抵押的农户都选择了发展特色农业项目或开设农家乐等经营项目作为贷款的投资项目,对传统农业仍具有一定的依赖性。

由于农业本身属于弱势产业,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加之农业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展开,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或市场因素发生改变,就会直接影响宅基地流转或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这也将给开展农房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完善农村私有房产抵押的必要性分析目前,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完善农村私有房产抵押制度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城乡统筹建设的推进从城乡统筹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开展农村房屋抵押,使得农村房屋能够向城市房屋一样自由抵押处分符合城乡统筹的政策,对打破城乡隔绝、地域界限和身份限制,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和城乡和谐的大金融市场却有必要。

如果将农村房屋抵押作为农村金融的基本政策加以推进,将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贷款担保抵押物,将有利于银行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更有利于破除城乡金融二元结构,推动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

(2)有利于拓宽农村融资渠道在城市,城镇居民可以凭借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获取金融机构信用贷款,也可以凭自身拥有的资产如房屋等不动产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的抵押担保,融资渠道体现多样化。

而在农村,现有的融资渠道多为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发放的农户联保小额信用贷款,农民或农村企业用农村房屋、牲畜、林木、农作物等抵押金融机构不予接受,由于农村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数额较小,根本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对资金的渴求。

如果能允许把农村房屋作为农村资产要素进行抵押,承认农村房屋在资产有形市场上的价值,对金融机构而言,贷款有了房屋的抵押担保,从规避贷款风险而言也有很大的保障作用,他们将愿意将更多的贷款资金投向农村,这无疑会进一步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对促进农村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有利。

(3)有利于促进农民创业增收中国有70%左右的人口住在农村,随着社会的进步,農民已有了更多的想法,他们不再仅依靠种庄稼求得生存,广大农民也在积极寻找创业致富的门路。

但现实是他们缺乏创业必须的资金,想要通过金融机构融资解决资金需求,但农村量大面广的农民房屋资产因多种障碍处于“冷冻”状态不能用于抵押,当农民看到城市房屋可以用于抵押,而自己的房屋却被限制交易,多少使他们感觉社会不公平。

因此,如果能够允许农村房屋抵押,对于农民而言,贷款不仅能解决购买化肥、种子等小问题,也可用于开商店、搞运输、办企业,获得更多的创业致富机会改善他们的生活;对于农村企业而言,企业将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办公楼、厂房等用于抵押,可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扩大生产规模,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国家创造更大的财富。

开展农村房屋抵押,将有力推进农村房屋向信贷资源的转变,使得众多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支持,将更好的解决农村劳动力创业和就业,对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对实施农村私有房产抵押制度的建议(1)加快立法建设,明确农村住房产权的抵押范畴不仅要继续修订和完善地方法规,还更应积极将制定针对“农村产权”的国家专项法律提上议程,以此来尽快破除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两权”抵押的法律障碍,将农村房屋产权具体化、法制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更加完整且更有保障的住房产权,确保现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为农房抵押制度的长期发展提供有效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此外,还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明确规定农民享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占有、使用、处理、收益四种权利,允许以宅基地使用权用作抵押,通过完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以“确权颁证”的方式公开表达,把这项权力真正完整地落实到农民和目标地块上,以提高其公信力,为农村宅基地金融制度创新及农地金融业务的开展奠定产权基础。

同时,还要尝试并完善以市场价值为导向的农房价值评估体系,从而真正实现农村房屋的“同证同权”。

(2)强化农业保障和风险防范机制要加快成立新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完善现有农村产权担保公司的业务模式和风险保障机制,继续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以降低农房抵押的风险。

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办涉农保险业务,对农业保险的亏损应给予适当的政策性补贴。

同时,参与农房抵押的各类涉农金融机构也要积极探索多种担保方式,对额度较大的农房抵押,还应尝试推行“农房抵押+农村产权融资专业担保”、“农房抵押+风险基全担保”和“农房抵押+农户联保”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化解信贷风险。

(3)转变政府角色,充分发挥抵押的市场化职能农村房屋抵押的形势要求必须实现抵押的市场化,即在农房抵押过程中将这一进程纳入市场,从而用市场这一杠杆来规范并有效制约农房抵押这一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抵押有条不紊的进行。

政府在涉及这一方面制定相关政策规定时,应该更多地考虑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农民三方的共同利益,并且在其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不应该完全从赢利的角度出发,也不能忽视参与农房抵押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要积极推动农房抵押的市场化发展,将自己置于一种适当调节的角色,在出现突发情况是能够相应的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抵押的市场化职能。

(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社保体系,需要全力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力求通过适度地剥离农村土地的传统福利保障功能来有效地推广农村私有房产抵押业务,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是要逐步建立健全失去宅基地的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其最基本的生活居住问题,保证其在失去农房的时候能够有相应的保障的;二是要继续深入完善农民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制度,做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以逐步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三是在推进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化的过程中,要逐步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如以农村土地基金等形式筹集风险基金,以保障失去宅基地的农民的基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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