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2.15•【文号】人社部发〔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21年12月15日“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是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促进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提出了“十四五”时期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指引。
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时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职业技能培训大规模开展。
2019年,国务院决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1000亿元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
五年来,全国共组织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近1亿人次;其中,培训企业职工超过3000万人次,农民工超过4000万人次,贫困劳动力超过900万人次。
全国技能人才总量超过2亿人,高技能人才超过5000万人,均比“十二五”期末有较大幅度增长。
技能人才总量扩大,结构逐步优化,就业质量不断提升。
“十四五”时期,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建设技能型社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技能提升行动,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职业技能培训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案》和《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8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6.20【实施日期】2012.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案》和《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8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组织实施专家服务基层行动。
现将《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案》和《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案》和《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山西省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23号)精神,充分发挥专家引领、带动作用,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专家服务基层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更好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以服务转型跨越发展为目标,以发挥专家作用、服务基层发展为核心,以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坚持政府组织、专家参与、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充分调动部门、地方、单位、专家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引导和支持专家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山西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8.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9027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c3.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0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培养速度,扩大培养规模,逐步建立一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决定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趋势,整合优质资源,统筹规划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在全国选择300个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的大型骨干企业,选择200所规模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以高级工、技师为主要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建立示范基地。
通过发挥企业和院校示范基地的带动作用,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扩大各类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整体推进全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示范基地认定示范基地将于2008年和2009年分两批进行认定。
示范基地主要从以下四类企业和院校中产生:(一)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信息产业、电力三个项目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历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企业、职业院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加快推进技工教育改革创新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12月9日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技工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重要任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制定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状“十二五”时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家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一是总体规模基本稳定。
全国技工院校保持在2500所以上,年招生保持在120万人以上,在校生保持在300万人以上,职业培训保持在500万人次左右。
二是政策环境不断优化。
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落实生均拨款、改善教师和毕业生待遇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是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通过实施中职基础能力建设、中职示范校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等项目,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近70亿元,带动各地加大投入,提升了技工院校整体实力。
四是办学质量明显提高。
大力推进工学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突出能力培养,提高了技工院校教学水平和培养质量,就业率保持在97%以上。
五是技能竞赛取得突破。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以赛促教、以赛促学,推动优秀技能人才培养和选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印发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印发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人社职司便函[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印发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做好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
现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安排好本地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全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这两条主线,继续深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启动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创新政策措施,加强基础管理,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工作目标是:重点依托技工院校、有条件的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全年开展各类培训1500万人次,其中,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900万人次(其中,劳动预备制定向培训150万人次,新录用农民工岗位培训450万人次,中短期订单式培训300万人次);再就业培训500万人次,创业培训10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半年内就业率达到6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1年高级研修项目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1年高级研修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晋人社厅函〔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1年高级研修项目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学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按照国家和我省“十四五”规划和二Ο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2021年我厅将继续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才整体素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题范围(一)服务重大战略。
围绕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等重大战略,满足转型高质量发展要求,聚焦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等“六新”发展,依托我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大数据融合创新、半导体、光电、光伏、炭基新材料、生物基新材料、特种金属材料、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煤机智能制造装备、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通用航空、现代医药和大健康、节能环保等14大标志性引领性产业集群发展和三大创新工程建设,为我省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创优人才环境和转型发展蹚新路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突出重点领域。
围绕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金融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现代交通运输、农业科技、社会工作等重点领域,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等前沿领域,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等新职业新技术领域,兼顾各市和行业发展需求。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新职业培训示范机构、示范项目遴选培育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新职业培训示范机构、示范项目遴选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渝人社办〔2021〕245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新职业培训示范机构、示范项目遴选培育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培训机构: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渝府发〔2021〕6号),决定在全市遴选培育一批新职业培训示范机构、示范项目。
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我市范围内开展技能类新职业培训(见附件1)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培训中心、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职业培训机构”),均可申报我市新职业培训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或新职业培训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二、申报条件(一)示范机构应在我市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办技工院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单位除外),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2.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环保、消防、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设施、设备齐全,运行良好,能满足新职业教学培训需求。
3.配备相应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专兼职师资队伍,具有从事新职业培训需要的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技能水平,满足培训规模和办学要求。
4.具有与新职业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严格按教学计划、大纲开展培训教学活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指导各地做好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二00七年一月五日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完善培养、评价体系,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15号文件精神,明确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充分认识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重要意义。
在推进高技能人才和职业培训工作改革发展过程中,部分城市劳动保障部门探索建立了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实践证明,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是提高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水平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创新举措。
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不仅是解决当前培养、评价服务能力不足,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必然要求,而且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劳动保障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
(二)新时期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15号文件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育和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在高技能人才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搭建高层次公共实训平台,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服务手段不足和水平不高等问题,推动培养、评价、交流工作同步开展,带动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加快本地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豫人社函〔2024〕174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省直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国有企业,省行业协会(学会),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35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指导,统筹推进继续教育工作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提高各类人才素质”的总体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各项决策部署,发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作用,统筹指导各地、各行业分级分类开展好继续教育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各自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的正确认识,增强其主动参与意识,实施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创新继续教育方式,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培训,满足专业技术人员多样化学习需求,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切实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培养一批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塑造发展新优势新动能。
二、突出重点,开展继续教育科目学习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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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培训示范基
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函[2014]11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3.03
【实施日期】2014.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
知
(晋人社厅函[2014]1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百家城市中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2013年我省组织开展了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精心组织和培训机构及企业的广泛参与下,全省共确定81所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8个职业培训示范企业。
为了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的改革创新,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上述“两个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两个创建”活动的开展,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就业培训全覆盖计划的重要举措,也是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的基础性工作,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山西省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13]1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山西省职业培训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13]11号)精神,一如既往抓好“两个创建”活动,继续选择一批工作基础好、管理制度完善、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通过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全省职业培训工作再上新台阶,以高质量的职业培训促进更高质量的就业,以高水平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于我省社会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二、活动范围
创建活动的范围:全省具备条件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坚持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的各类企业。
2013年已经认定公布的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今年不再申报,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发挥职业培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