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县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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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XX县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XX县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及其他相关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相对集中的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廉洁高效、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五条县司法局负责全县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指导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事项目录》赋权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第七条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XX县县级部门保留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第八条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委托镇街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并负责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指挥调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决定的《XX县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及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镇街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镇街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办公室的执法机构及人员管理、考核奖惩等按照《XX县镇(街道)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办公室工作运行机制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行政部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行政部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行政部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行政部是一个组织内部十分重要的部门,负责着组织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需经过精心规划和制定,以确保行政部门的高效运作和协调管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部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

一、行政部的工作职责:1.组织内部日常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组织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章,包括人事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

同时,行政部门还负责处理员工的日常问题和困难,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2.资源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内部各项资源的管理和合理调配,包括场地设备、办公用品、劳动力等。

行政部门要确保这些资源的供应和使用能够满足组织的需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降低成本。

3.会议组织与协调: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类会议的召开和进行。

包括行政部门自身组织的内部会议,以及与其他部门合作的跨部门会议。

行政部门需要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协调各方的利益和需求,促进沟通和合作。

5.安全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等。

行政部门要确保组织内部的安全环境,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6.文件和档案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内部的文件和档案管理工作。

包括文件的起草、签发和归档,以及档案的整理、存储和保管。

行政部门要确保文件和档案的追溯性和可查性,以支持组织日常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二、行政部的管理办法:1.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行政部门需根据组织的整体目标和需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

每个成员都应了解自己的具体职责和工作目标,并与其他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完成任务。

2.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行政部门需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规范性。

同时,行政部门还应不断优化和完善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3.培养和提升员工能力:行政部门要关注员工的能力培养和提升,通过培训计划和学习机会提供相关的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长县政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5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2016 年10月25日长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县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共长沙县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县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四、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和县长交办的工作。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一级监察、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独立行使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省、市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的制订、公布、运行、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行政问责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并对下级政府的权责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权责清单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权力集中办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流程优化、行为规范、协调监督、考核评议等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是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制订和公布权责清单。

在对现有行政权力和责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以清单的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

第八条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权力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等要素。

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

省、市、县三级共同实施的行政权力应当在要素内容上统一规范。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不得推诿或者怠于履行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09•【字号】闽政办〔2018〕76 号•【施行日期】201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9日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健全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各类特殊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务求实效、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坚持务求实效原则。

将权责清单贯穿到政府管理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逐步打造成为政府部门履职清单,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清单履职,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

结合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职能边界,赋予市、县级政府更多自主权。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2014〕6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2014〕6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政府职权清理,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建立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建设“精致淮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任务按照省政府要求,2015年3月1日前公布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其主要任务是:(一)确定权力清理范围。

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权力的市其他有关单位。

行政权力清理的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等。

县直部门机关管理制度范本

县直部门机关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直部门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机关工作秩序井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直各部门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县直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本制度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县直部门机关设立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具体负责机关管理工作。

三、工作纪律第六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场所整洁,不得随意堆放物品,不得在办公区域吸烟、饮酒。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他人隐私。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团结协作,互相尊重,不得在工作中互相推诿、扯皮。

四、考勤制度第十条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实行考勤打卡制度。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按时打卡,不得代打卡、虚报打卡。

第十二条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旷工超过3天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会议制度第十三条机关会议应按照程序进行,会议记录应由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会议期间,工作人员应保持安静,不得随意离开会场。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六、公文处理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制度,确保公文及时、准确、安全地送达。

第十七条公文办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擅自修改、转发、泄露公文内容。

第十八条公文办理过程中,应确保公文保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七、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纪律。

第二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经费,不得挪用、侵占、浪费。

第二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定期对财务进行审计,确保财务合规。

八、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办公室负责对机关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九、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县直部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如与本单位其他相关规定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XX县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管理制度

XX县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管理制度

XX县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政务服务大厅是政府向社会提供便民服务的窗口,承载着政府的形象和服务质量。

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管理应以服务群众、提高效率、规范行为为宗旨。

第三条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应遵守政策法规、遵循程序、尊重群众权益、保护隐私,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管理应坚持人民至上、服务为先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政务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要求。

第五条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管理应注重科技应用,提升信息化建设,推动服务方式创新,提高效率,并适时开展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的日常工作管理、服务流程优化、员工培训、投诉处理等事务。

第七条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窗口,窗口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且应足够满足群众办事需求。

第八条窗口分为基础服务窗口和特殊事项服务窗口,基础服务窗口提供常见的办事服务,特殊事项窗口提供特定事项办理服务。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府部门选派,应经过岗前培训,熟悉相关业务流程,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技巧。

第十条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工作计划和工作纪律,保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仪容仪表,便于与群众进行沟通和服务。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二条窗口服务的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办结三个环节。

第十三条受理环节: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向群众了解办事需求,并核查所需材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不齐全要及时告知群众。

第十四条审核环节:窗口工作人员应仔细审核群众所提交的材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办结环节: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结群众的事项,并向群众传达结果,并提供办事反馈渠道。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六条政务服务大厅要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以评选出优秀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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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政府部门职责管理,理顺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以及省、市、县党委政府和编委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职责管理。

县政府直属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县政府批准印发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各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部门职责管理应当遵循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突出本级政府的履职重点,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科学高效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县政府部门职责综合管理,并对各部门的职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部门职责的配置与调整第六条部门职责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科学合理配置,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配置部门职责,应当坚持一个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职责交叉。

对具体职责的分工,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第八条部门主要职责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参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职责配置,研究提出草案并纳入“三定”规定,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研究部门主要职责时,应当将整体职责分解细化,明确该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职责,理顺部门内部的职责关系。

第十条因改革和管理需要调整部门主要职责的(包括职责加强、转移、取消、下放等),由部门提出调整草案,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或县编委审批。

第十一条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部门主要职责配置和调整草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对各部门报送的草案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职能转变、部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的内容和依据。

(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征求意见的范围主要是综合部门、与该部门业务关联度高或以往有过职责交叉等情况的部门。

(三)对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

需要采纳、基本采纳或对文字表述进行调整的,在草案中修改完善并说明理由;不予采纳的,应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

(四)对相关部门就主要职责存在的分歧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研究提出正式审核意见,提交县政府或县编委研究。

经协调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一并提交县政府或县编委研究决定。

第三章部门职责的分工协商第十二条部门对职责分工有异议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当按照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要求,与相关部门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申请县机构编制部门协调。

第十三条职责分工协商由主办部门召集,协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已明确牵头部门的,以牵头部门为协商工作的主办部门。

有多个牵头部门的,以排在第一位的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

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以首先对职责分工提出异议且建议共同协商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

协办部门可以主动向主办部门提议协商。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在组织落实具体工作任务中,发现部门对有关职责分工有异议或者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当及时主动组织协商。

第十四条职责分工协商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组织召开协商会议等形式进行。

书面征求意见应当给部门留足办理时间,答复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

逾期未答复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协商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人主持,应当提前通知与会部门,并告知协商事由。

第十五条协商过程中,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协办部门的意见,通过明晰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等方式,解决职责分工争议问题。

部门协商时,主办和协办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协商纪要,加盖主办和协办部门的印章,由主办部门报送县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县机构编制部门接到协商纪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备案意见。

需要发文明确的,按程序报县政府或县编委批准后发文。

协商纪要与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及职责分工文件表述理解不一致的,可退回要求再次协商。

第四章机构编制部门的协调程序第十七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申请,并同时报送争议事项的协商情况、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文件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县机构编制部门收到协调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主办部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受理:1.对“三定”规定和职责分工文件的表述理解不一致的;2.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职责分工的表述与“三定”规定的表述理解不一致的;3.对同一事项的管理职责有争议或在实际工作中就各环节的职责分工有争议的;4.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造成职责有争议的;5.出现新的管理事项需要明确职责分工的;6.其他应由县机构编制部门协调的职责分工争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1.部门之间未经协商的;2.属于部门的职责需要其他部门协助配合的;3.不涉及职责分工的争议;4.部门内部的职责分工争议;5.部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6.其他不应由县机构编制部门协调的争议。

第十九条县机构编制部门协调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进行。

书面征求意见,应当给部门留足办理时间,答复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

逾期未答复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召开协调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并认真听取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经协调,部门就职责分工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拟定书面协调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或县编委批准。

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县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或县编委批准。

对情况比较复杂的职责分工争议,县机构编制部门可以事先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对“三定”规定和职责分工文件理解不一致产生的争议,县机构编制部门可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明确具体职责归属。

第二十一条县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职责分工协调事项,原则上不得改变部门“三定”规定。

确需改变的,应当在报批协调意见时作专门说明。

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意见应当科学、合理、公平、准确,便于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意见经批准后,由县机构编制部门发文明确,相关部门必须予以执行。

主办部门可以召集协办部门对工作流程和管理环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二十三条县机构编制部门受理职责分工争议协调事项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提出协调意见;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6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协调部门。

协调期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紧急情况的,申请协调部门应当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并及时告知县机构编制部门、其他争议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机构编制部门可以中止职责分工协调,并将理由告知申请协调部门:(一)相关部门“三定”规定正在制订的;(二)职责分工争议涉及的相关部门正在进行机构调整的;(三)其他应当中止协调的情形。

中止协调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协调;争议已经解决的,终止协调。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和县编委交办的职责分工协调事项按要求办理。

第五章部门职责的履行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全面、准确履职,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确保政府工作科学、有序运转。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当将履职过程中需要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行使的行政权力及流程以清单形式加以详细列举,形成部门权力清单。

同时,围绕落实部门履职责任,明确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任务,理清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制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梳理公共服务事项,形成部门责任清单。

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经县政府审定后通过XX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部门履职的重要规范,应当根据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部门权力清单的调整,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的调整变化、机构撤并、简政放权推进等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十条部门责任清单按以下要求调整:(一)部门主要职责及其与有关部门职责关系,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要求确定后调整;(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和部门履职释疑,由部门提出意见,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调整。

第三十一条县机构编制部门对各部门职责分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必要时,可以会同县纪委(县监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限期纠正:(一)未按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文件已经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职的;(二)未按协调后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职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县机构编制部门在开展部门职责分工检查评估时,认为需要进一步理顺的,可以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第三十三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为部门职责分工不合理的,可以向县级有关部门或县机构编制部门书面反映。

各部门应积极研究,需要协商、协调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执行,并将结果告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政府部门的职责配置、调整和分工意见适用于县级部门。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部门的职责配置、调整和分工意见,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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