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权利领域之几对悖论的剖析
权力的悖论名词解释

权力的悖论名词解释权力,作为一个众所周知的概念,具有广泛而复杂的内涵。
在政治、社会和组织等领域中,权力被定义为一种能够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或权限。
它可以以不同的方式体现,例如政治领导者的统治权力,企业高层的管理权力,以及社会团体的集体权力。
然而,权力并非一无是处,也存在诸多问题和悖论。
事实上,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常常伴随着隐患和挑战,这使得权力本身具有一种悖论性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权力的悖论以及它的各个方面。
首先,权力容易导致滥用。
虽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供有效的领导和决策,但权力不可避免地让人们陷入滥用权力的诱惑之中。
这种滥用表现为权力者的自私和不负责任行为。
他们往往过分追求自己的利益,并忽视了他人的真实需要和意愿。
这种滥用行为不仅导致不公平和不平等,还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不满情绪。
其次,权力还存在着权威性悖论。
权力往往与一种强制性机制联系在一起,这使得权力者在实施自己的意愿时具有强大的约束力。
然而,权威性的背后却可能隐藏着一种自由意志的缺失。
当权力者对于他人的自主权利漠不关心,或者将其置于次要地位时,权力的存在就具有一定的悖论性质。
权力者所提供的选择往往是有限的,而非权力者的真实意愿。
此外,权力还存在一种自我强化的悖论。
当权力者不断巩固自己的权力地位时,他们常常通过滥用权力来获取更多的权力。
这一循环过程使得权力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而其他人则更加无法参与决策和资源的分配。
权力这种自我强化的循环机制往往导致一个明显的不平衡,使权力的分配变得不公正和不可持续。
权力的悖论还可以在政治领域中观察到。
政治权力常常与民主和代议制的理念相关联,但民主制度中也存在权力的悖论。
举例来说,长期掌握权力的政治精英往往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广大民众的利益。
这种情况下,政治权力不再代表整体意愿,而更像是一种利益集团的工具。
这导致政治权力的实质与其理念产生巨大的偏离。
尽管存在诸多悖论,权力并非只有负面影响。
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组织和社会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
法律的悖论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非完美无缺,有时甚至会陷入悖论。
本文将以“赵某受贿案”为例,探讨法律悖论性案例,分析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与冲突。
二、案件背景赵某,某市某局副局长的儿子,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赵某利用其父亲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2017年,赵某被依法逮捕,后经审理,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法律悖论分析1. 法律规定与道德观念的冲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受贿行为的道德观念却存在分歧。
一方面,人们普遍认为受贿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部分人却认为,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受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甚至有人将其视为“潜规则”。
2. 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在“赵某受贿案”中,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然而,从案件事实来看,赵某的受贿行为并非出于个人私欲,而是为了维护其父亲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是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值得我们深思。
3. 法律程序与实际效果的冲突在“赵某受贿案”中,赵某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但最终法院仍然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这说明,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保障。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赵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4. 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混淆在“赵某受贿案”中,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于受贿行为具有严厉的惩罚措施。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赵某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道德责任,是否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值得我们思考。
法律的悖论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法律往往会出现一些悖论,即法律规定的条文与实际情况产生矛盾,导致公正与效率难以兼顾。
本文将通过一起看似公正却引发争议的案例分析,探讨法律悖论的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乙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乙重伤。
事故发生后,乙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甲在事故现场逃离,后因警方追查被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乙受伤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法律悖论。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悖论的表现(1)责任认定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甲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乙受伤的赔偿责任。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提出自己并非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而是乙在驾驶摩托车时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甲的辩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赔偿标准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乙受伤后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甲的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公共权力悖论解释

一、公共权力的“悖论'公共权力指的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经由全体公民的委托和授意,行使对整个社会事务实施公共管理的权力。
对公共权力的理解,我们应该把握它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共权力“公属”和“私掌”的分离,二是公共权力“善”的目的和“恶”的可能的矛盾。
恰恰是这两者,构成了公共权力的“悖论”。
从公共权力的来源看,在原始社会,公共权力即部落统一支配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权力大多是以不成文的风俗习惯来维持的。
那么,进入政治社会以后,这一情况发生了质的变化。
在专制政治的秩序下,其基本原则是主权在君,其理论基础是君权神授论,主张国家起源于神,认为专制君主的权力即公共权力来源于人类社会以外的外在力量而不是人类社会本身。
君主是替天行道,依照神意来治理国家,服从君主就是服从神意。
这种思想在中外政治思想中都存在。
在我国古代,君主就是天子,“天生民而立之君”,“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在古埃及,法老自称“太阳的儿子”,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王自称“月神的后裔”。
当然,最完备的神权论还是欧洲中世纪,神学家们系统地论证了君权神授论。
其基本主张是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神,宗教神学思想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就宣扬,“没有权柄不出于神。
”在现代民主政治的社会里,公共权力无论是名义上还是实质上都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
在理论上深刻地表达这种“主权在民”思想的莫过于社会契约论。
格劳秀士认为,国家产生于社会的契约,人类建立国家的目的一方面在于谋求公正,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为了运用公众的力量,并征得公众的同意,保证每个人使用自己的财产。
”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障个人的人身安全,让人们能过上和平安宁的社会生活。
所以,“国家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剌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
”霍布斯认为,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寻求和平与安全,人们在理性的指引下共同约定,大家都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它交给最高权威主权者,“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够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剖析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剖析一、滥用权力的定义及影响在当代社会中,滥用权力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涉及政府官员、公司高层以及其他有掌握权力的人。
滥用权力指的是个体或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利益不公平分配,藐视法律规定和道义准则,并以自己的私利为重,损害整体利益。
滥用权力带来诸多问题和负面影响。
1. 造成经济损失:滥用权力常伴随卖官、权钱交易等行为,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市场失灵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公共资金被挪用、国有资源被私自占据等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
2. 削弱社会信任:滥用权力破坏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削弱了人们对政府机构和公共事务处理能力的信任。
民众对政府失去信心后,对治理能力和决策效果产生怀疑,进而形成不良社会风气。
3. 均衡与稳定威胁:滥用权力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现象,导致资源过度集中和贫富差距扩大。
这种不平等现象容易引发社会动荡和不稳定因素,进而危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滥用权力存在的主要问题1. 腐败与利益输送:在许多案例中,滥用权力被用于获得个人私利。
这种腐败行为通常通过收受贿赂、操纵招投标等手段实施,并以滥用职权来掩饰犯罪行为。
利益输送进一步破坏了经济公正、降低政府效率。
2. 执法不公与司法腐败:滥用权力还表现在执法领域,包括警察滥用暴力、歧视性执法、以及法官对特定案件的裁决偏袒等现象。
司法腐败使得公民无法获得公正的审判,损害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3. 信息操作与舆论控制:滥用权力者往往试图操控媒体报道和塑造舆论,以便追求自身利益或隐藏真相。
对于政府机构来说,滥用权力往往涉及审查新闻、打压异见声音等行为,削弱了公众获取客观信息的能力和权利。
4. 人权侵犯与违法行为:滥用权力还表现在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违反法律法规。
这包括政府滥用监控手段、限制言论自由、逮捕持不同政治观点者,以及践踏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三、反腐与防止滥用权力的措施针对滥用权力问题,国际社会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防范体系。
职场生存法则(一):机关里的十大悖论

职场生存法则(一):机关里的十大悖论各行各业都有其行业规则,机关生活也不例外,甚至可以说是更加苛刻——因为机关是权力、利益、人才、矛盾高度集中的领域,想要在其中生存,就需要更多的智慧、更深的哲学。
哲学是抽象的,同时又是可以归纳和总结的。
基于反思和共享的目的,Y检今天冒着被机关通缉暗杀的风险,总结出了机关里的十大悖论:1.言行悖论所谓言行悖论,是指言行不一致的情况,比如“看破不说破”“官样文章与现实生态”等等。
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指导实践;传统道德也教育我们,要做一个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的人。
不过在机关生存哲学里,却恰恰相反:面对领导或同事的“官样文章”,如果你“世事洞明”,然后“一语点破”,那你就很可能会成为“众矢之的”,因为你不懂得“人情达练”;相反的,如果你“揣着明白装糊涂”,陪着领导同事“演下去”,“明修栈道、暗度陈仓”,那么你反而会成为“最受欢迎的人”。
写完这一条,脖子后面已经凉嗖嗖的了/(ㄒoㄒ)/~~2.表现悖论所谓表现悖论,是指有能力却不能表现出来的情况,比如“韬光养晦”“深藏不露”等等。
传统学校教育提倡面对活动要“踊跃参加”“积极表现”,凡事要“尽力而为”“永争第一”。
不过在机关生存哲学中,却要懂得“隐藏实力”,否则你将会工作“越来越多”,甚至是“身兼数职”,最后“应接不暇”,也就是说需要“示人以弱”,然后才能“过得安逸”。
3.努力悖论所谓努力悖论,是指越努力越失败的情况,比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的越多、错误越多”等等。
心灵鸡汤从来都是告诉我们“付出一定有回报”“努力就会有收获”,榜样人物也总在强调“成功源于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和努力”等。
不过在机关里却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更流行,因为:“做对了九十九件事,只要有一件做错就毁了”,也就是说做多了“不一定说你好”,做少了也“不一定说你不好”。
所以机关里的“聪明人”都懂得要“固守本职”,切忌“助人为乐”,因为做好了“成绩是别人的”,做不好“错误是自己的”。
法律的悖论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保障,旨在维护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往往会出现悖论,使得案件的处理陷入困境。
本文以“苏珊·阿莫斯案”为例,分析法律悖论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例背景苏珊·阿莫斯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悖论案件之一。
1990年,美国密歇根州的一名女性,苏珊·阿莫斯,因涉嫌在其家中的浴缸中溺死其3个月大的婴儿而被控一级谋杀罪。
然而,经过一系列调查和证据分析,法官和陪审团最终判决苏珊无罪。
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三、法律悖论案件的特点1. 事实认定困难:法律悖论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案件事实,使得事实认定困难。
以苏珊·阿莫斯案为例,案件的真相难以查清,导致最终判决存在争议。
2. 法律适用争议:法律悖论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
苏珊·阿莫斯案中,关于“故意杀人”的认定标准引发了广泛讨论。
3. 社会舆论影响:法律悖论案件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受到质疑。
苏珊·阿莫斯案中,社会舆论对判决结果产生了较大影响。
四、法律悖论案件的成因1. 法律条文模糊:部分法律条文表述模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存在争议。
以苏珊·阿莫斯案为例,关于“故意杀人”的认定标准在法律条文上存在模糊地带。
2. 证据不足:部分法律悖论案件因证据不足而陷入困境。
苏珊·阿莫斯案中,由于缺乏直接证据,使得案件真相难以查清。
3. 法律观念差异: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和观念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法律悖论案件时产生分歧。
五、解决法律悖论案件的途径1. 完善法律条文:针对法律条文模糊的问题,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提高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证据收集:对于证据不足的法律悖论案件,司法机关应加强证据收集,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3. 增强法律观念教育:通过加强法律观念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法律的认知和尊重,减少因法律观念差异导致的争议。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概述滥用权力是指公职人员或机构蓄意超越其授权的行为,以追求私利或迫害他人。
滥用权力不仅破坏了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也对社会公平和公正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之策。
二、权力集中与滥用1. 权力集中的问题权力集中是滥用现象的温床。
当某个机构或个人拥有过大的权力时,很容易导致相关资源被片面利用、监督机制失灵等问题。
2. 滥用权力的表现及原因分析滥用权力可以体现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虐待他人等多种形式中。
其中,个人欲望无度、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处罚不严厉等原因都是导致滥用发生的主要因素。
三、滥用权力对社会造成的危害1. 社会不公与经济浪费滥用权力导致资源分配失衡,使一部分人获得过多利益而其他人被剥夺;同时,滥用还导致财政浪费,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
2. 政治生态恶化滥用权力不仅破坏了法制社会秩序,也对社会主义政治生活造成了严重破坏。
此外,权力滥用也威胁着民众的合法权益,削弱人们对政府及其决策的信任。
四、应对措施与建议1. 加强权力监督机制建立更为严密的监管体系和有效的行业规范,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管方法,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
2. 推进公开透明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减少权力操作空间的方式来遏制腐败困扰。
切实加强舆论监督,推动官员履职过程全程接受公众监督。
3. 提高惩治力度严格依法打击滥用权力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实施零容忍政策。
在司法方面要加大对滥用权力问题的审理和惩处力度。
4.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为其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等手段。
五、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1. 学习他国成功案例吸取他国在反腐败和滥用权力方面的经验,并加以借鉴。
如近年来中国反腐败斗争所取得的成就,在打击滥用权力方面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2.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并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获取更多对策和经验。
同时,也需要向其他国家分享中国在整治滥用权力方面的做法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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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权利领域之几对悖论的剖析关于对权利领域之几对悖论的剖析(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论文关键词]权利;悖论[论文内容摘要]通过对马克思权利思想的梳理和研究,我们发现,在现实社会的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安全权都充满悖论。
对弱势群体而言,平等权常常走向它的反面;自由权总是与其失之交臂;财产权可望不可及;安全权更是既虚无又缥缈。
一、平等权悖论在普通商品的市场交换领域,平等权可以得到充分的实现。
这种纯粹经济形式上的平等在三个层面得到展现{1}:首先,如果我们只考察市场经济的形式规定,那么在个人之间就绝对没有任何差别,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他们处在同一商品交换规定中,等价交换的规则使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在他们之间不存在对立。
这是市场经济主体社会职能的平等。
其次,交换者所交换的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是等价物。
这是市场经济客体地位的平等。
第三,上述交换主体和交换客体的平等地位只有通过交换行为才能表现出来。
此时,主体表现为平等的交换者;而客体则表现为平等的等价物。
这是市场经济主客体平等地位实现途径的平等。
交换者特殊需要的差别和被交换商品自然特性的差别是主体之间社会平等的基础。
他们之间通过生产和交换而相互得到满足,于是他们彼此处在平等的关系中。
当然,这种纯粹经济形式上的原初平等已经越来越渗透到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但是万变不离其宗。
对于系列平等权,一方面,马克思认为,从非政治的意义上看,它无非是要求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独立的个体。
因此,它是个人之间分立化的要求{2}。
社会主体要求在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在获得政治解放后,其独立性和利己性能够得到充分的张扬,能够抵抗各种公共权力对独立主体的抑制和扼杀。
另一方面,马克思指出,在资本关系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在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市场交换领域,这种平等权却走向了它的反面。
首先,马克思认为,在形式平等的资本与劳动力商品的简单交换中,平等就已经被破坏了。
因为,第一,用来交换劳动力商品的那部分资本本身就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劳动产品的一部分。
第二,这部分成本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
因此,劳动力商品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所有者总是用他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
因此,这种“平等”本身就包含着不平等。
其次,马克思指出,在资本和劳动力商品相交换中实际上包含着两个不同过程:第一个是交换过程;第二个是生产过程。
第二个过程是资本家榨取雇佣工人剩余劳动的剥削过程。
他设计了一个“在疾风怒涛般的生产过程中一直沉默的工人的声音”,来揭露资本和劳动力商品交换规律背后隐藏着的不平等性和剥削性:“我卖给你的商品和其他的普通商品不同,它的使用可以创造价值,而且创造的价值比它本身的价值大。
正是这个缘故你才购买它。
在你是资本增殖,在我则是劳动力的过多的支出……你无限制地延长工作日,就能在一天内用掉我三天还恢复不过来的劳动力。
你在劳动上赚得的,正是我在劳动实体上损失的……你使用三天的劳动力,只付给我一天的代价。
这是违反我们的契约和商品交换规律的……你可能是一个模范公民,也许还是禁止虐待动物协会的会员,甚至还负有德高望重的名声,但是在你我碰面时你所代表的那个东西的里面是没有心脏跳动的。
”{3}也就是说,进入生产领域之后,在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商品所有者之间,平等权失去了现实性。
甚至平等意识以及恻隐之心在逐利机制面前也可能严重扭曲:资本所有者对动物有一颗仁慈的心,而对为他创造财富的有血有肉的工人却是冷血的、无情的。
这在各个地区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可谓层出不穷。
例如,不久前各大媒体曝光出来的“黑砖窑”事件就是一个血淋淋的例证。
这是正在推行资本运作机制初期的当代中国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因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与劳动力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仅仅是在流通领域里的一种表象,而且仅仅是在契约上的表象。
“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
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其后。
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4}。
也就是说,离开资本与劳动力商品交换的合同领域之后,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就荡然无存。
经济主体地位的平等消失了;社会主体地位的平等消失了;甚至人格尊严的平等也消失了。
资本所有者成了主宰者,劳动力所有者成了被主宰者。
而且,平等权的性质也发展了实质性的转变:由原本人的地位的平等转变成物(资本)的地位的平等。
这就如马克思所言:“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就是说,它要求在一切生产领域内剥削劳动的条件都是平等的,把这当作自己的天赋人权。
”{5}所以,在资本关系占统治地位的现实社会里,“平等权”最核心的要义就转变成了资本剥削劳动力的条件的平等权。
就像马克思所说:“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
”{6}对工人而言,“在资本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7},就是平等地接受资本的剥削。
这种“平等”对工人来说其实是最大的不平等。
二、自由权悖论在普通商品的市场交换领域,不光平等权得以确立,而且自由权也得到确立。
马克思认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
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产生的、实现的基础。
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
”{8}也就是说,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及其规则确立了社会秩序中的平等权原则;而交换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和主体对客体的支配关系及其行动规则则确立了社会秩序中的自由权原则。
马克思认为,自由范畴的最初含义是经济自由,即“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
每个人都是自愿地出让财产”{9}。
如果经济自由向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延伸的话,这种自由权通常被理解为“人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条件下从事任何事情的权利”,并被界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10}。
这种自由权有如下特征:“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
这两种情况在两个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也就是说,这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那个人而存在,而那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这个人而存在”{11}。
而且,“这里所说的人的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因此自由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立的基础上。
这项权利就是这种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12}。
所以马克思说,“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13},是“人脱离自己所属的共同体、脱离自身和别人的表现”{14},“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15}。
另外,因为“他人的自由同样也是我的自由的前提”{16},所以他人的自由也就转变成为我的自由的实现的最大障碍。
而且是我的需要“使我能强制另一个人,驱使他进入交换制度”{17},同样也是他人的需要使他人能强制我,驱使我进入交换制度。
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每一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交换主体,“因而这就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自愿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把自己当作手段,或者说当作提供服务的人,只不过是当作使自己成为自我目的、使自己占支配地位和主宰地位的手段;最后,是自私利益,并没有更高的东西要去实现;另一个人也被承认并被理解为同样是实现其自私利益的人”{18}。
如果凝练马克思的这些观点,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在这种自由权背后其实包含着鲜明的自利性、分立性和互为工具性。
这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也许可以称为是合理自利。
然而,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权所禀赋的这些特性却使其具有不可克服的异化性,成了个体自身无法把握的、外在的,甚至反过来统治自己的东西。
因为这些特性使得物质资源取得了一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地位,使物成了一切的主宰,而自由的实现程度则仰仗于其对物的拥有程度。
因而,在现代社会里,获得独立性和自由的是物而不是人。
具体到劳动力商品与资本的交换关系而言,马克思认为,从表面上看,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完全遵循市场的规则,进行非常自由的等价交换,但是在这些过程背后,进行的却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的表面的自由就消失了。
因为在资本专制的社会里,工人的“自由权”最核心的只能是出卖自己唯一财产——劳动力——的“自由权”。
而且,就是这种自由权也是非常有限的,它总会转化为工人的无自由。
自由劳动者必须要为一定的工资进行强制劳动。
这首先表现在他们必须被迫按照资本规定的条件劳动;其次表现为在资本运作步入正轨之后,通过工人之间的相互竞争而把这种强制劳动强加给工人。
而且,“资本发展成为一种强制关系,迫使工人阶级超出自身生活的需要的狭隘范围而从事更多的劳动。
作为别人辛勤劳动的制造者,作为剩余劳动的榨取者和劳动力的剥削者,资本在精力、贪婪和效率方面,远远超过了以往一切以直接强制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19}。
马克思说,商品交换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
因为“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20}。
也就是说,在这个领域里,首先,商品的买卖,包括劳动力商品的买和卖是根据所有者的自由意志来决定的。
其次,商品所有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都是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
再次,他们都能够完全自由地支配自己的东西。
最后,利己心使他们发生关系,他们双方都只顾自己。
因此,这里的一切都是预定和谐的。
然而,一离开这个简单的交换领域,自由的就只有资本所有者,而劳动力所有者则是被迫进行强制劳动的人。
况且工人的这种自由是以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只有靠剩余劳动才能买到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劳动的许可为前提的。
就是这点“自由”一旦被资本排除在生产领域之外,它也毫无意义。
这种情况在机器大生产的时代非常普遍。
马克思称这种机器排挤工人、使工人的劳动力价值无从实现的情况为“劳动资料扼杀工人”{21}。
因此,这种“自由”最终都转化为资本剥削劳动力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