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停车设施财政奖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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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停车场被国家征用申请补贴报告

公交停车场被国家征用申请补贴报告

为有效缓解我市停车供需矛盾,鼓励多渠道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一)本规定所指公共停车设施,是指独立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

不包括建筑物应配建的停车设施。

(二)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适用本规定。

(三)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在50个泊位以上,地上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在30个泊位以上的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一)规划建设1.鼓励利用地上地下有效空间、闲散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设施,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老旧小区的自有闲置空地。

2.公共停车设施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范围。

3.对涉及规划退界的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在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界距离。

(二)土地供应1.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公共停车设施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2.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设施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

3.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4.利用依法取得的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不再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原为土地划拨的,维持原用地性质;原为出让土地的,暂不调整土地出让金。

5.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房屋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得分割转让。

土地用途明确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三)税费减免1.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2.新建公共停车设施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临时占道费和挖掘修复费(公共停车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恢复临时占用的绿化和城市道路)。

3.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含配建商业开发项目),于项目建成经营纳税之日起,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以下标准奖励投资者。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法律依据3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法律依据3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60416【实施日期】 19960416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定价管理第三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四章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第五章价格调控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管理体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进行有关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经营者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

对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必要的价格调控体系,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监督价格职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政府对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间接调控为主、直接管理为辅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章名】第二章经营者定价管理第七条经营者定价,是经营者在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的价格。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17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17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17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停车设施,增加有效供给,缓解我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科学规划。

科学合理配置停车资源,促进城市综合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

按照城市区域功能要求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坚持差别化供给策略,分区域、分类别、分时段规划配置停车设施,合理确定停车规模。

(二)分类实施。

适度满足居住区基本停车,合理控制出行停车,引导绿色出行。

建立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结构系统。

鼓励按标准适度超前建设配建停车设施,严格按照规划先行、科学配置的原则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逐步减少路内停车设施。

(三)合力推进。

坚持停车产业化发展方向,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推动停车设施建设。

(四)加强管理。

实现停车规范高效有序,改善城市环境。

推动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发展,鼓励停车资源开放共享,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

二、适用范围成都市中心城区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郊区市、县参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0•【字号】成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发〔2020〕12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缓解交通拥堵和城市用地紧张局面,改善环境,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根据国家现行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有效利用、公共优先,科学规划、系统开发,分层分类、精准管控,有序建设、强化管理”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规划,简化流程,制定鼓励政策,明确后期管理,支持各种经济成分投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二、科学规划(一)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要求。

在符合成都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地质调查结果,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表建筑相协调的原则,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因公共利益需要可进行分层设权、分别供地,进一步优化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要求。

1.重点建设区。

在未开发建设区域,对轨道交通等地下综合体重点建设片区,地下空间应当进行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积极推进“带地下工程”方案土地出让,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下建设工程的规划用途、地下空间水平投影范围、开发深度、公建配套、互联互通、建筑体量控制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涉及中心城区重要区域的大体量、多地块的“带地下工程”整体方案由市住建局牵头编制并报市规委会审定。

对于已出让地块,在建设方案审定中充分考虑项目特点、周边情况以及功能综合、复合利用的地下空间建设要求。

最新停车场建设补贴政策2019

最新停车场建设补贴政策2019

最新停车场建设补贴政策2019【武汉】鼓励建立立体车库,政府减免费用武汉停车场建设审批手续简化,利用自有用地新增停车设施的,通过联席审批会议审查通过即可,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间,最快2周即可。

为鼓励新建项目超标准建停车设施,规定建设项目不低于《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指标配件的停车设施,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同时,每超建1个停车泊位,另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000元。

武汉市一些商业旺区则专门划出土地引进投资商建设立体车库,对投资商给予车位补贴或置换土地等奖励。

定停车场采取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未享受商业开发政策的,奖补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建安总额的25%,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

1.地下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2.2万元。

附建地下立体机械式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2万元。

2.地上立体停车场。

停车楼每泊位补助1.4万元。

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5500元。

垂直升降式机械停车库,每泊位补助8700元。

3.地面停车场。

不依附任何建设项目,使用两年以上的每泊位补助500元。

4.临时停车场规模在100个以上的,投用6个月以上每泊位150元补助。

5.其他停车场的奖补。

鼓励单位、社区居民楼院利用自有用地新建的对外开放的立体公共停车场,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基础上每泊位补助5500元。

【厦门】鼓励民间资本建停车楼,每车位最高补贴2万元根据政策,建设地上楼内停车楼,政府按照每个车位14000元的标准给投资建设方补助。

在屋顶开设停车场的,每个车位给予补助2000元。

而机械式停车楼的补贴则有两个标准:采用升降横移技术的停车场,每个车位可补助6000元;采用垂直升降技术的,每个车位可补助20000元。

对于地下车库,单建自走式地下车库每个车位补助3万元,而超配建自走地下停车库的补助金额为每个车位15000元。

地下机械式停车库每个车位的补助为2万元。

采用简易升降(地坑式)的车库,每个车位可获1万元补助。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车辆保有量的增加,停车难题成为了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了解决停车难题,成都市出台了停车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优化停车场的管理,提高停车效率,改善居民停车体验。

一、停车场划分和规划根据城市的交通布局和停车需求,成都市将停车场划分为不同类型和规模,包括室内停车场、室外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位。

划分停车场类型的同时,还需要对停车场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停车位的布局合理,并且符合交通规则和消防安全要求。

二、停车场建设和设施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要求停车场的建设和设施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停车场必须拥有清晰的标识和导向系统,方便驾驶员快速找到停车位。

此外,停车场还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车辆的安全。

针对室内停车场,还需要安装通风设备,确保车辆燃油泄漏时能够及时排除有害气体。

三、停车场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了停车场收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停车收费标准应该公示在明显位置,以便驾驶员清楚知晓。

此外,停车场还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支付、刷卡支付、手机支付等,方便驾驶员选择。

四、停车场管理和服务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强调停车场管理的规范和服务的提升。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规范的培训,了解停车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同时,停车场管理人员要提供礼貌、高效的服务,及时解决驾驶员停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此外,停车场还应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如充电设备、洗车服务等,以满足驾驶员的不同需求。

五、停车场监管和执法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停车场的监管和执法措施。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停车场管理按照规定进行。

对于违规行为,如乱收费、拒绝车辆入场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相关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保护驾驶员的权益。

六、停车场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停车场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推动停车场信息化建设。

停车场应建设智能化的停车位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停车位的使用情况,便于驾驶员了解停车位的利用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1998年5月12日)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治理乱收费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7]24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现状制定和规范我省公路路产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所称“公路路产”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统称。

二、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1、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又未能修复的;2、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未修复的;3、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缴纳为保证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公路路产补偿费。

4、以上应当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的单位或个人,能够并且已经对其造成的损坏按原技术标准修复的,不再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

三、本《通知》制定的公路路产补偿费均指单次,发生两次以上的应分别计费。

四、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公路路产补偿费,属预算外资金,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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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停车设施财政奖补标准
说明:1.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停车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用地内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完成临时停车资源登记后),由市、区两级财政采用以奖代补形式对符合奖补条
件的停车设施分类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建设业主)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市、区两级各承担50%。

2. A地上停车楼: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地面立体停车楼,且楼层内不设置机械停车泊位。

3. B地上独立机械停车设施: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地面机械停车设施。

4. C地下坡道自走式停车库: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地下停车库,且停车库内不设置机
械停车泊位。

5. D地下坡道自走式停车库(附建有机械停车泊位):地下坡道自走式停车库,且停车库内设置有
机械停车泊位。

6. E地下独立机械停车设施:独立建设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全地下机械停车设施。

7. F地上P+R停车设施:符合P+R规划点位的地上换乘停车设施。

8. G地下P+R停车设施:符合P+R规划点位的地下换乘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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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新建机械停车设施、简易自走停车设施、双层斜
坡停车设施等小型立体停车设施,并作为公共停车泊位对外开放。

10. I改、扩建新增停车泊位:对公共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等既有停车设施进行改、扩建,设置
立体停车设施设备,新增停车泊位并对外提供公共停车服务,且新增停车泊位数超过原停车泊位数1/2及以上。

11. J增建停车泊位:新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住宅除外)在满足配建停车泊位指标基础上超额增
建停车泊位,并对外提供公共停车服务,且增建泊位数超过规划泊位数1/4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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