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精编A

合集下载

a类动火作业

a类动火作业

a类动火作业(最新版)目录一、什么是 A 类动火作业二、A 类动火作业的注意事项三、A 类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四、A 类动火作业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正文一、什么是 A 类动火作业A 类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的明火作业,如气焊、电焊、切割等。

这类作业的风险较高,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后果。

因此,A 类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二、A 类动火作业的注意事项在进行 A 类动火作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评估火灾风险。

2.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

3.动火作业现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以降低可燃气体浓度。

4.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确保操作人员熟悉使用方法。

5.动火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

三、A 类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为确保 A 类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应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

2.设置动火作业安全区域,确保作业现场与易燃易爆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现场无遗漏的火源和隐患。

4.实行作业全程监控,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应对。

四、A 类动火作业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在 A 类动火作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1.动火作业现场通风不良,导致可燃气体浓度升高。

解决方法:加强现场通风,确保空气流通。

2.操作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缺乏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解决方法: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3.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火源和隐患。

解决方法: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源和隐患。

总之,A 类动火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含表格)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含表格)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ISO45001-2017)1基本要求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本规定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编制。

1.5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2.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动火作业人职责2.5.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hot 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4.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修订)1。

目的及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本规范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编制依据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3.职责3。

1 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3。

1.1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1.2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主持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1。

3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

1.4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1.5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

1。

6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2生产单位负责人(动火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3.2。

1负责办理《作业证》对所属生产系统的安全负责。

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2。

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

2。

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2.4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监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3 动火人(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人员)3。

3.1 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3。

3.2 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3.3 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3。

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3。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最新版本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最新版本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动火作业分级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企业应划规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上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器具安全程序,保证安全可靠。

2、动火作业应由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使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规定执行。

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6、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惊醒动火作业时,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1%。

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附: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附: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附:动火安全作业证)1 目的本规范规定了集团各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各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规范不适用于集团各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 引用标准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4 术语和定义4.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2 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5 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5.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3 二级动火作业5.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5.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6.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6.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6.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监火人不得脱离岗位,不得兼任其它工作。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 hot 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1基本要求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完整word版)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完整word版)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并制定动火方案;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监护,周围必须设置防火警戒线;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进行演练;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通风处理,确保空气流通;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现场监测,确保安全。

5.2特殊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更为严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方案,并报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监护,周围必须设置更为严格的防火警戒线;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进行演练;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空气质量监测,确保安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现场监测,确保安全。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动火分析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动火作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动火作业现场的环境分析,包括温度、湿度、风速等;动火作业现场的风险分析,包括火灾、爆炸等风险;动火作业现场的应急措施分析。

6.2动火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必须符合以下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并制定详细的动火方案;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监护,周围必须设置防火警戒线;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进行演练;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通风处理,确保空气流通;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现场监测,确保安全。

7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7.1职责要求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明确动火作业的职责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方案,并报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监护,周围必须设置防火警戒线;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进行演练;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通风处理,确保空气流通;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现场监测,确保安全。

动火安全作业证(JK-AQ-01-B-01-A2)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主要)一、动火作业定义: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二、动火作业实行许可审批制,固定动火区审核批准备案后可不再重复办理动火审批。

三、公司动火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GB50016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质)生产装置、输送装置、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以及在重点防火和易燃易爆部位实施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以及在易燃和可燃物较多、重要设备、生产要害部位实施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办理二级动火审批手续:①高(低)压配电室;②贮存量≥200L的易燃液体试剂存储点(区);③动火点距易燃、可燃物质纵向或垂直距离≤10m;④动火点距易燃气体、液体贮存设备或输送管线≤2m;⑤拆除含有易燃、可燃介质的作业;⑥在有可燃物构件的生产设备上实施动火作业;⑦在动火点30m范围内有可燃气体存在;⑧在设备、管线有腐蚀的情况下实施动火作业;⑨其它未列入,且有易燃、可燃物的区域实施的动火作业。

4、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性质生产要害部位的红区管控区域内动火为特殊动火作业,区域外可根据现场实际降级为一级或二级动火。

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限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限不超过72小时。

四、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1、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理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2、动火点周围或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4、拆除管线前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含氧量不应超过23.5%;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米范围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其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应设置防晒设施;9、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hot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andexplosive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
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职责要求
7.1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动火人
7.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监火人
7.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作业证》的格式见表2-3。

8.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作业证》的审批
8.3.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8.4.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表2-3动火安全作业证
单位:编号: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