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建设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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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建设导则

上海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建设导则

上海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建设导则(试行)2018年5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精细化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推进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逐步消除“黑色污染”,并提升本市信息基础设施的能级水平,从而提高城市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容为: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规划;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设计;6.施工验收;7.工程监理。

本导则为试行版本,针对本市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所涉及的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

本导则由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试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地址: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邮政编码:200125)。

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健夏渊贾明许江冯智伟目次1.总则22.术语33.基本规定34.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路由规划54.1 一般规定54.2 架空线缆入地路由规划64.3 地下信息通信管道规划7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设计95.1 一般规定95.2 信息通信光缆105.3光配纤设施115.4地下管线126.施工验收136.1一般规定136.2信息通信管道146.3 信息通信线缆敷设及割接156.4架空线路拆除167.工程监理177.1 一般规定177.2 施工准备阶段187.3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19附录A 光缆标识牌要求20附录B缆线型管廊方案20本文件用词说明21相关规文件22条文说明231.总则263.基本规定264.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路由规划28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设计296.施工验收301.总则1.0.1 为推进本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逐步消除“黑色污染”,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提升信息基础设施服务能级,加强共建共享,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而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市政道路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监理。

上海市数据中心建设导则(2021版)

上海市数据中心建设导则(2021版)

上海市数据中心建设导则(2021版)2021年4月目录1.总则 (1)1.1.总体要求 (1)1.2.适用范围 (2)1.3.符合性说明 (2)2.体系架构 (3)3.引用文件 (3)4.术语和定义 (6)4.1.主机房 computer room (6)4.2.不间断电源系统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UPS) (6)4.3.布线 cabling (6)4.4.水资源使用效率(WUE) (6)4.5.电能利用效率(PUE) (6)4.6.机架设计总功率 (7)4.7.平均机架设计功率 (7)4.8.IT设备上架率(Rack on) (7)4.9.平均机架运行功率(P rack) (7)4.10.数据中心设计总功率 (7)4.11.能耗强度 (8)5.缩略语 (8)6.规划与选址 (9)6.1.空间布局 (9)6.2.选址要求 (9)6.3.其他要求 (10)7.建筑与配套 (10)7.1.建筑 (10)7.2.供配电 (11)7.3.制冷与通风 (11)7.4.机架与布线 (12)7.5.安防与消防 (12)7.6.网络 (13)7.7.给排水 (13)7.8.液冷 (13)8.规模与功能 (14)8.1.规模 (14)8.2.功能 (14)9.安全 (15)10.节能 (15)10.1.建筑节能 (15)10.2.供配电节能 (16)10.3.制冷节能 (16)10.4.IT设备节能 (17)10.5.其他节能 (17)11.报建主体 (18)11.1.资格和资质 (18)12.论证、评估与监测 (18)12.1.一般要求 (19)12.2.综合评估评价体系架构 (19)12.3.关键指标要求 (20)12.4.监测配套 (21)13.边缘数据中心 (21)13.1.基本要求 (21)13.2.技术要求 (22)附录A 数据中心PUE和WUE测量方法 (1)A.1.概述 (1)A.2.基准PUE指标的计算公式 (1)A.3.基准PUE的测量参数及测量点 (2)A.4.综合PUE指标的计算公式 (5)A.5.综合PUE的测量参数及测量点 (8)A.6.WUE指标的计算公式 (9)A.7.WUE指标的测量参数及测量点 (9)A.8.能耗的间接测量和估算 (9)A.9.测量周期和频率 (10)A.10.测量设备和系统 (11)A.11.能效数据信息备注要求 (12)附录B 数据中心规模定义 (12)B.1标准机架 (12)B.2超大型数据中心 (13)B.3大型数据中心 (13)B.4中小型数据中心 (13)B.5边缘数据中心 (13)引言为促进本市“五个中心”、卓越的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落实《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和《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要求,控制本市互联网数据中心建设和新增能耗,实现合理布局,2019年我委发了《上海市互联网数据中心建设导则(2019版)》。

01 《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2018年3月

01 《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2018年3月

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2018年3月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道路杆件及相关设施设置,切实改善市容市貌,创造有温度、可感知的城市环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上海市道路合杆整治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布设要求、综合杆、综合机箱、附属设施设计、城市家具布设要求。

本导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579号,邮政编码:20002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管单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电科(上海)公共设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东华大学环境艺术设计研究院上海勤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人员:袁文平唐海雯董茂强吴军盛勇李攀王秀玲张敏王文彪唐术熙张胜王天华林涛汤峰金益桓朱圣庆周齐亮杨衍瑞倪锦华刘阳范敏佶宋树德刘博林澄昀杨凤菊徐爱峰李晨源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 总体要求 (3)3.2 杆件整合 (3)3.3 机箱整合 (4)3.4 设备整合 (5)3.5 城市家具整合 (5)4 布设要求 (6)4.1 一般要求 (6)4.2 杆件布设要求 (7)4.3 机箱布设要求 (7)4.4 城市家具布设要求 (8)5 综合杆 (10)5.1 一般要求 (10)5.2 工程设计要求 (10)5.3 杆件设计要求 (10)6 综合机箱 (13)6.1 一般要求 (13)6.2 工程设计要求 (13)6.3 综合机箱设计要求 (13)7 附属设施设计 (15)7.1 供电设计要求 (15)7.2 管线设计要求 (15)7.3 接地设计要求 (16)8 城市家具布设要求 (18)8.1 一般要求 (18)8.2 人行道设施 (18)8.3 交通管理设施 (19)8.4 公交服务设施 (20)8.5 公共服务设施 (21)附录A 杆件布设场景示意图 (23)A.1 典型路口布设区域杆件布设示例 (23)A.2 典型路段布设区域杆件布设示例 (29)A.3 典型横断面杆件布设示例 (30)附录B 杆件样式 (32)附录C 城市家具布设平面示意图 (40)1 总则1.0.1 为推进道路杆件及相关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和规范化设置,构建和谐有序的道路空间,塑造城市景观风貌,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编制本导则。

上海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试行)上海市电力公司2012年01月目录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4)4 一般技术原则 (6)4.1 概述 (6)4.2 供电可靠性 (6)4.3 供电质量要求 (8)4.4 接地要求 (12)4.5 短路水平的要求 (14)4.6 操作及运行要求 (14)4.7 环境要求 (15)5 中低压配电网规划原则 (15)6 中低压配电网配置原则 (19)6.1 标准化配置要求 (19)6.2 配电网及配电站设置的要求 (21)6.3 架空线路及设施配置要求 (23)6.4 电缆线路配置要求 (32)6.5配电站设备配置要求 (38)6.6 10kV配电站土建配置要求 (39)6.7 配电继电保护及配电自动化配置要求 (45)7 中低压配电网典型设计 (47)7.1 10kV配电站典型设计 (47)7.2 10kV配电网架典型设计 (52)8 用户管理 (61)8.1 供电电压 (61)8.2 居民户的负荷容量 (62)8.3 负荷管理 (63)8.4 进户点的设置 (63)8.5 电能量采集 (64)8.6 用户计量装置的配置和安装方式 (64)8.7 能源综合利用 (65)8.8 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65)8.9用户侧的各类备用电源 (67)8.10住宅及配套公建负荷计算标准与原则 (67)9 中低压配电网设备技术规范 (69)9.1 编订设备技术规范的原则 (70)9.2 编订范围 (70)9.3 具体内容(具体的技术规范见附件3) (70)10 附录 (73)前言为把上海市电力公司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符合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要求的供电企业,在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的基础上,结合原有《上海电网若干技术原则的规定(第四版)》和《上海中、低压电网配置原则及典型设计(2010版)》,吸取国内相关省市供电企业的先进经验,从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的角度,规范上海中、低压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维及改造工作,全面提高配电网设备装备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并实施《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的通知-沪规土资政〔2016〕815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并实施《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的通知-沪规土资政〔2016〕815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并实施《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并实施《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的通知沪规土资政〔2016〕815号各区规土局、各区建交委、各相关单位:为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落实以人为本,加强街道设计,促进交通有序,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予印发,并就实施《导则》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街道设计的重要意义(一)保障交通有序。

街道为人的步行、自行车的骑行、各种车辆的通行提供了基本空间。

加强街道的交通设计和运行管理,协调人、车、路的时空关系,有利于营造和谐的交通环境,保障交通规范有序运行。

(二)促进绿色出行。

街道网络和设施对于居民出行方式选择具有重要影响作用。

通过设计更加便利、舒适、安全的街道,特别是重点提升轨道站点周边的“宜步性”,可以促进市民选择步行、公交与骑行等绿色交通方式出行。

(三)增强街区活力。

街道连接了工作、居住、学习、休闲等各类城市生活目的地,并串联广场、绿地、水岸等公共活动空间,为市民提供了生活与休闲场所。

安全、宜人和富有吸引力的空间能够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社区生活,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并带动沿线商业价值,激发城市活力。

(四)提升文化品质。

街道既是城市的记忆载体,也是体现城市文化的场所。

街道上传达的建筑风采和人文风情不仅延展着城市空间,也映射着城市的文化视野与内涵。

在未来全球城市竞争中,城市风貌与街道形象将成为提升上海城市竞争力与吸引力的重要因素。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12】586号文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12】586号文
的 GSM-R 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
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 中心系统设备及列 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 结构物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 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 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项目 第 8 条 施工项目 施工项目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基建 站场改造、行车固定设备大中修、涉及铁路的地方委托建设工程 (简称地方涉铁工程,下同)等。按其作业性质、影响程度、项 目管理、专业管理等特点主要项目如下: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 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涵洞、管道、 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 设备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 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站场供水设施技术改造及大中修施工。 14.高速铁路线路、路基、桥隧涵病害整治,冻害整治,更
换轨枕(板)及道岔主要部件等施工。 15.高速铁路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承力索,更换接触网支柱,
隧道内接触网预埋件整治等施工。 16.地方涉铁工程。 17.其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 9 条 维修项目 维修项目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 14 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 5 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 6 小时及以上 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 8 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 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 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 2 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 构物施工。 (4)中断繁忙干线 6 小时及以上或干线 7 小时及以上且同

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导则

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导则

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稿)二OO六年四月目录1 总则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名词解释 (5)4 技术要求 (6)4.1 固定电话网络 (6)4.2 移动通信网络 (7)4.3 数据通信网络 (8)4.4 有线电视网络 (9)4.5 数字集群通信及卫星通信 (10)4.6 传输网络 (10)4.7 光/电缆网络 (12)4.8 管道建设 (13)4.9 局房(站)建设 (14)4.10 功能性服务设施建设 (16)5 用词用语说明 (18)6 格式范本 (19)7 附件 (21)1 总则1.0.1为指导、规范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对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编制的内容、技术指标、格式提出规范性要求,参照国家、部(市)颁的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上海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中心村等级区域的信息基础设施专业规划编制。

1.0.3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区域概要、现状分析、业务预测、信息设备用房设置、信息网络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功能型基础设施等内容。

1.0.4本导则中涉及移动通信、数据通信业务的规划指标建议宜以满足近期(3~5年内)需求为目标,涉及固定电话、传输网络、局房、管道、光/电缆等规划指标建议宜以满足远期(10年内)需求为目标。

1.0.5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除应参照实施本导则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1.0.6本导则是基于现阶段的信息技术状况与应用需求所编制的导向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发展状况逐步加以提升与修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在本导则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导则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国信息产业“十五”发展规划》《中国电信业发展指导(2003)》、《中国电信业发展指导(2004)》《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上海市信息化十五发展规划》《上海电信业发展(2002)》以及《上海市电信业三年发展规划(2002-2005)》《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 GB6650-86《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94《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YD5006-2003《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YD5007-2003《通信机房静电防护通则》YD/T754-95《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06-2004《防静电工程技术规程》DGJ08-83-20003 名词解释3.0.1 中心城中心城是指外环线以内的区域,面积约660平方公里。

五、现行工程建设上海市标准(DG)

五、现行工程建设上海市标准(DG)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
2010-06-01
DBJ08-11-1999
6
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DG/TJ08-12-2004
7
绿地设计规程DG/TJ08-15-2009
2010-01-01
DBJ08-15-89
8
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试行)DG/TJ08-18-2011
2011-10-01
143
弱电工程通用技术标准DG/TJ08-603-2002
144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标准DG/TJ08-604-2002
1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验标准DG/TJ08-605-2004
146
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06-2011
2011-08-01
DG/TJ08-606-2004
6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12
2012-09-01
DGJ08-107-2004
66
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程DGJ08-108-2004
67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08-109-2004
68
饮食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110-2004
69
城市轨道交通信息传输系统技术规范DGJ08-111-2004
2011-01-01
DGJ08-85-2000
45
1:500、1:1000、1:2000数字地形测量规范DGJ08-86-2010
2010-10-01
DGJ08-86-2000
46
市政道路、排水管道产品与半成品施工及验收规范规范DG/TJ08-87-2009
47
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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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建设导则(试行)2018年5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精细化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推进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逐步消除“黑色污染”,并提升本市信息基础设施的能级水平,从而提高城市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规划;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设计;6.施工验收;7.工程监理。

本导则为试行版本,针对本市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所涉及的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

本导则由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试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地址: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邮政编码:200125)。

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刘健夏渊贾明许江冯智伟目次1.总则 (3)2.术语 (4)3.基本规定 (5)4.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路由规划 (7)4.1 一般规定 (7)4.2 架空线缆入地路由规划 (8)4.3 地下信息通信管道规划 (8)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设计 (11)5.1 一般规定 (11)5.2 信息通信光缆 (11)5.3光配纤设施 (12)5.4地下管线 (13)6.施工验收 (15)6.1一般规定 (15)6.2信息通信管道 (16)6.3 信息通信线缆敷设及割接 (17)6.4架空线路拆除 (18)7.工程监理 (20)7.1 一般规定 (20)7.2 施工准备阶段 (21)7.3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21)附录A 光缆标识牌要求 (23)附录B缆线型管廊方案 (24)本文件用词说明 (26)相关规范文件 (27)条文说明 (28)1.总则 (26)3.基本规定 (27)4.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路由规划 (29)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设计 (31)6.施工验收 (32)1.总则1.0.1 为推进本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逐步消除“黑色污染”,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提升信息基础设施服务能级,加强共建共享,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而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市政道路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监理。

1.0.3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应合理利用现有资源,节约城市空间资源、土地资源和材料消耗,重视城市景观的保护。

1.0.4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应结合成片区域开发、城市道路的新改扩和大修工程同步实施,整治范围涉及的住宅小区宜结合美丽家园等建设同步实施施小区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

1.0.5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过程中,应充分统筹考虑多方需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共建、资源共享,满足政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求。

1.0.6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过程中应充分保证现网安全,最大限度降低对在用业务的影响程度。

1.0.7市政道路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除应符合本文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术语2.0.1 信息通信架空线信息通信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用来进行信息通信传输的线缆,包括光缆、同轴电缆、通信电缆等。

2.0.2牵头建设单位超过一家权属单位同期建设时,由参与建设的权属单位自行推选的负责统筹协调的权属单位。

2.0.3信息通信管道本导则中又称为信息通信主线管道,系由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管位,供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信息通信使用单位敷设光、电缆的地下通信管道。

2.0.4过路架空线缆通过该路段时没有分支,没有设置任何分线设施的信息通信架空线缆。

2.0.5缆线型综合管廊采用浅埋沟道或集中排管方式建设,浅埋沟道设有可开启盖板、集中排管设有工作井供管线出入和便于管线敷设,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3.基本规定3.0.1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的建设分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信息通信管道由上海市信息管线公司负责,综合杆配套管道由合杆建设单位负责;2新建光缆及线缆割接由各线缆权属单位负责;3 新设置的光缆交接箱由牵头建设单位负责;4信息通信架空线路的拆除由线缆权属单位和信息通信杆路权属单位负责。

3.0.2 架空线入地整治范围按下列规定:1 重点区域架空线入地应成片整治;2 重要路段架空线整治范围除该道路本身还应包括与之交叉的道路,范围宜根据相关道路的管道及架空杆路条件自路口向相关交叉道路延伸30m-60m范围;3 与整治路段架空线路由关联度高的其他道路架空线应同步实施入地。

3.0.3纳入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范围的架空线应包括以下几类:1 为国防和国家安全需要由相关军事或保密单位自建自用的信息通信线缆;2 根据需要由公安、教育、卫生等各级政府部门等自建自用的信息通信线缆;3 具有基础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资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的信息通信线缆;4具有广电业务经营资质的广电企业建设的信息通信线缆。

3.0.4承担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或行业颁发的相应资质。

3.0.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应面向城市信息化、智慧化发展需要,面向架空线权属单位的中远期网络发展及业务需求,通过整治提升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服务能级。

3.0.6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综合管廊或通信管道的方式建设,管线综合规划方案由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3.0.7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过程中,有条件的线缆应优化、合并后入地。

3.0.8有条件时,新建光缆交接箱应整合多家运营商需求合并设置,经论证不具备合箱条件的可独立设置。

3.0.9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及新工艺,并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3.0.10整治过程中应同步拆除废弃的线缆、配线设施和架空杆路,并按相关规定由各区政府负责完成对施工中破坏的路面、绿化和其他公共设施的修复。

4.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路由规划4.1 一般规定4.1.1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分区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及权属单位网络建设、业务发展需求,在充分调研现状的基础上编制。

4.1.2 规划应本着“因地制宜、以线带面、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规划方案应具有前瞻性。

4.1.3 架空线入地应优先利用已有管孔资源入地,现有管孔资源在不影响权属单位网络发展的前提下应开放共享。

4.1.4相关路段无管道资源或已有管孔资源不足且有条件新建或扩容管道时,应新建或扩容信息通信管道,管孔容量应为今后各类需求接入以及技术和网络的发展合理预留余量。

4.1.5地下空间不足且无条件新建地下管线设施时应充分利用现有地下管线冗余管孔,通过线路方案优化、腾缆并孔等多种技术手段实现架空线入地。

4.1.6 除为国防和国家安全需要建设的铜缆专线以及有线电视网以外,其他信息通信架空电缆本着“光进铜退”的原则不再入地,相关业务应割接至光网承载。

4.2 架空线缆入地路由规划4.2.1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应根据本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要路段以及各区划定的道路范围进行现有信息通信管孔资源、架空线路、配线设施的排摸。

4.2.2信息通信管孔资源排摸内容应包含权属单位、管材规格、管孔容量总、冗余管孔数等信息。

4.2.3信息通信架空线路排摸内容应包含权属单位、路由、杆高、架空及落地配线设施、线缆容量等信息。

4.2.4排摸时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线缆、架空杆路的,应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4.2.5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路由规划应按以下要求进行:1 现有信息通信冗余管孔数满足本次架空线入地及远期信息通信发展需求时,利用冗余管孔直接入地;2 冗余管孔数不能满足本次架空线入地及远期信息通信发展需求,且道路具备管道扩容条件的,应在原路由扩建管道后仍按原路由入地;3 本路段权属单位冗余管孔数少于2孔且周边道路冗余管孔资源较为丰富的路段,过路架空线缆应首选迂回路由入地。

4.3 地下信息通信管道规划4.3.1新建信息通信管道管位应由相关市政规划部门确定,有条件时应设置在道路的路北或路西的人行道下。

管道路由应结合需求及周边管网现状确定。

4.3.2 整治范围内(包括相关性高的其他路段)管网应互相沟通,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情况:1 新建、扩容信息通信管道应根据需要与其他现状通信管道沟通;2 新建、扩容信息通信管道应和综合杆配套管道沟通;3 新建、扩容信息通信管道应和整治范围边界的架空杆路沟通。

4.3.3有条件进行管道扩容的路段应作好管道扩容规划,管孔规模不仅应满足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及合杆需求,还应结合沿线用户接入及未来城市信息通信发展需求,架空线入地后的冗余管孔数还应根据所在管位的地下空间合理预留。

4.3.4道路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宜与该路段小区架空线入地同步实施,无法同步实施时,道路架空线入地工程应将进入小区的接口段线缆入地,并留好接口人井,便于今后住宅小区架空线入地实施时与小区管道衔接。

4.3.5 新建信息通信管道应根据架空线入地需求及道路两侧沿线未来用户接入需求做好沟通或敷设预埋管、引上管。

架空线入地所需的引上管应根据架空线入地的引上点布放到位;为未来用户接入需求预埋的分支管有条件直接与建筑物入楼管沟通的应做好沟通,不具备条件的,应敷设预埋管至道路红线处预留,或在建筑侧面敷设引上管上墙。

4.3.6以开挖方式建设的管道其段长市区不宜超过80m,郊区不宜超过100m,过桥段落及以非开挖方式建设的管道段除外。

4.3.7过路预埋管在同一路段不宜少于三处,路段长度超过1000m时应酌情增加过路预埋管。

4.3.8信息通信主线管道与综合杆配套支线管道之间应通过手孔沟通,在一个路段不宜少于三处(分别设在路口和路段中间)且沟通管的间距应不大于250米,管孔容量应根据需求确定且不宜少于三孔。

参见图4.1。

图4.1管道沟通示意图4.3.9信息通信主线管道的管材应结合管线综合平衡的管位因地制宜采用钢管、MPVC管、双壁波纹管、PE实壁管等不同的材料。

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的线缆走向方案应以路由规划为依据。

5.1.2 新建的光(电)缆容量需求应能满足至少3~5年服务年限需求且应有适当余量。

5.1.3 新建的光(电)缆应采取管道、明(暗)管或槽道等隐蔽化方式敷设。

5.1.4信息通信架空线拆除后无法通过管道方式解决的个别沿线用户接入需求可采用微槽浅埋等新工艺解决。

5.1.5本导则未涉及的其他要求,均应按照《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8)和《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标准执行。

5.2信息通信光缆5.2.1入地整治后的光缆传输链路衰耗应满足在用业务的光功率预算要求。

5.2.2架空线入地应将配线光缆合缆后入地,合缆规则遵循以下要求:1同一权属单位的同路由长度超过200米的12芯~48芯光缆宜合缆;2 6芯及以下小芯数光缆应尽可能合缆;3合缆的总容量不应超过288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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