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作业指引)
现场签证管理作业指引

现场签证管理作业指引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订记录1、指引概况2、工作程序2.1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现场签证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由设计变更引起;2)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合同补充及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红线内的施工道路修补宜在合同中包干)等;3)配合营销要求或赶工措施导致的工程量增减;4)由公司提出,或因工程管理失误引起的工程量增减;5)政府要求以及其它原因。
2.2现场签证提出2.2.1工程管理部填写《现场签证确认单》,并对签证工程量进行审核,会同合同预算部进行现场测量。
2.2.2合同预算部负责进行现场签证工增量和工程价款审核。
2.3现场签证审核2.3.1现场签证成本小于5千元(含)项目副总经理(或工程管理部)批准后可先行安排施工,由施工单位报送现场签证单。
2.3.2现场签证成本大于5千元由工程管理部确认,合同预算部核价,执行总经理审批。
2.3.3现场签证审批通过后,工程管理部安排现场施工,由施工单位报送现场签证单,并抄送给合同预算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视情况)存档。
2.4签证统计2.4.1合同预算部以审批后的现场签证单作为结算依据之一;2.4.2合同预算部在每月月底进行签证信息汇总,形成《月度签证汇总表》,对现场签证原因、数量、成本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及时发出成本预警;如果已经超出年度预算目标,合同预算部应组织相关部门论证是否需调整目标成本。
月度汇总表及统计分析结果备案至工程管理部、项目执行总经理、总部相关中心(成本、工程)及相关副总裁(成本、工程)。
3、支持性文件无4、相关记录4.1《NAPA-GC-ZY001-BDOO1现场签证确认单》4.2《NAPA-GC-ZY001-BDOO2月度签证汇总表》。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及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保证工程实施及竣工结算阶段成本控制的有效实施,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提高产品的客户满意度,掌控项目的实际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1、技术部为所有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和设计院(由于设计方案缺陷及施工图不完善)提出的设计变更负责。
2、销售部对本部门及客户申请变更负责。
3、工程部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非设计原因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负责。
4、预算部负责各类工程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分类汇总;编制、审核结算文件,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三、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办理:1、工程变更分类如下:设计图纸变更、客户申请变更、施工技术变更。
分别由技术部、销售部及工程部申请,填写设计变更(洽商)审请表(见附件一),经相关部门及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部委托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发送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现场签证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中未明确工程量的现场认定,现场签证有施工单位提出,经工程部相关人员对签证内容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预算部进行复核,主管总经理签字转技术部等级发放后生效。
工程现场签证单(见附件二)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工程量(必要时附简图并加以说明)、用工数量、机械型号、台班数量等。
3、预算部对发生的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进行分类登记,并加以分析。
4、对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而发生的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不能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5、对于临时突发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如来不及办理手续,可口头通知相关人员,经认可后先行实施,于5日内将手续完善。
6、工程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技术部(资料室)、工程部、预算部、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四、工程结算的办理:1、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后,工程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交齐竣工图纸、变更等竣工资料;以工程结算通知单(见附件三)的形式通知预算部办理工程结算;预算部依据工程合同及以上相关图纸等资料,由工程部配合对相应竣工工程实体进行核实无误后开始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健全工程成本控制的规章制度,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益,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减少工程施工、计量、结算中因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不及时、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格式《工程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工程变更方案审批单》、《工程签证审批单》制定统一表格,一律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办理.二、工程设计变更规定(一)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方案必须有书面通知,应在施工前手续办理完毕;(二)由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工程变更通知单》的形式直接下发,由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执行;(三)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后,转发《设计变更通知单》,由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执行;(四)由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监理单位以文件形式上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查(或通过设计院)确认后,以《工程变更通知单》的形式返交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执行;(五)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须先填写《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说明其事由,附对应的详细变更理由、增减工程量预算书、图纸等相关数据和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办审核,最终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复《工程变更方案审批单》为准,返交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后实施;(六)由于施工单位为方便施工或自身失误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和费用增加,或对图纸审阅认识不足,出现尺寸有错误,或选用图集有误,重新改正,调整至合理性,不属于设计变更,不增减工程造价。
三、工程签证的有关规定工程签证是指施工图纸以外实际发生的额外工程零星事件及费用的确认。
(一)工程签证按以下程序视为有效:(二)当发生工程签证项目,必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工程师在场见证,作为签证发生的前提条件。
(三)施工单位对工程签证必须在相应事项完成后7天内申报,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四)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审批单》时,要求附上工程量预算及详细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如事先确定总价,则按总价计算,如事先确定单价,则按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五)《工程签证审批单》必须连续编号,要字迹端正、语意清楚明了,附上示意图,标明各种尺寸和事先、过程及完成后的照片。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一、前言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常见的管理活动。
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与设计文件不符合或不满足实际施工要求的情况,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活动。
工程洽商是指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合同各方对工程进展和技术问题进行交流和协商的活动。
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现场对于设计文件的变更进行确认和登记的活动。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施工质量的达标,有必要对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进行管理规范。
二、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1.变更管理程序(1)变更需求提出:由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负责人提出变更需求,并以书面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
(2)可行性分析:总包单位应对于变更需求进行可行性分析,并评估变更对工期、造价和质量的影响。
(3)变更评审:总包单位应召开相关人员评审变更需求,分析各项影响因素,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编制:总包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
2.变更管理原则(1)合理性原则:设计变更应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进行。
(2)效益原则:设计变更应在保证施工效益的前提下进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4)特殊性原则:设计变更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殊性进行,避免盲目变更和不必要的设计修改。
三、工程洽商管理规定1.应洽商事项范围(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方案制定。
(2)工程进度的调整和变更。
(3)工程造价的调整和变更。
(4)合同履行中的其他问题。
2.洽商方式(1)召开工程洽商会议:由总包单位组织召开,邀请各方参会,并在会议上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
(2)书面洽商:一些问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洽商和沟通,各方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
3.洽商结果确认(1)洽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各方在文件上签字确认。
(2)洽商结果反映到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中,并进行合同的修改和注册。
1.现场签证程序(1)需求提出:由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负责人提出变更需求,并书面向总包单位提出。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三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第一条:分包人对于发包人正式发出的变更、洽商、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发包人应按照变更、洽商、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确认变更、洽商、签证结算资料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人变更、洽商、签证的价款。
第二条: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定义(一)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已经交付给发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的补充、完善、优化以及根据我公司要求的功能改变所做出的相应变更。
(二)技术洽商:由非设计单位(即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对已经接收的施工图纸及非设计原因进行的补充、完善、优化、做法确认以及根据功能改变所做的相应变更。
(三)现场签证:分为经济签证和见证签证,其中1)经济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某种特殊原因而造成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的增加,对增加的工作内容、工程量等由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文件,包括签字认可的合同界面遗漏或施工界面调整签证、非合同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样板点评或开放日后新增工作内容签证、新增零星工程签证等。
费用大于5万元时应转成补充协议或签订合同。
2)见证签证:对合同范围内的、须现场确认工程量的工作内容所做的签认证明。
(属于因设计变更、技术洽商造成现场工作增加的,如拆除原已完成的施工内容,按照变更、洽商规定的内容重新实施的,应归属于对应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中,在签署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时应将需拆除的原已完成的施工内容附图并清楚标示拆除范围。
)第三条:关于变更、洽商、签证办理的约定(一)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洽商、签证通知单,以本合同指定的发包人代表签字生效,否则分包人可以不接受。
需纳入竣工备案的变更、洽商将在竣工备案时由发包人统一补盖发包人公章。
(二)合同履约中,双方填制的变更、洽商、签证单都应使用标准表格,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审核费用,分包人可以不予接受。
(三)双方均应对变更、洽商、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变更、洽商、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制度规定--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管理规定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管理规定一、定义:1、设计变更:(1)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设计变更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建设单位自身提出或根据销售要求进行改变或修改;依据政府部门要求而进行的改变和修改。
(2)设计变更的提出单位为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2、工程洽商:(1)工程洽商是指原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并未错漏,而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的细化或进行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2)工程洽商的提出单位为施工单位。
3、现场签证:(1)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2)现场签证的范围:①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施工周期及其他变更。
②因设计文件发生变化造成的返工、窝工及拆改等工作。
③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
④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奖励和索赔问题。
二、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的管理:1、设计变更主办者为项目公司设计经理、工程洽商主办部门为项目公司工程部。
2、主办部门判断变更洽商时,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对设计变更及洽商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具体如下:设计类:A.设计错漏B.补充图纸C.二次设计D.现场条件变化E.超成本目标现场施工类:A.施工错误B.施工困难C.施工进度要求营销类:A.客户需求B.策划补充修改其它:A.领导要求B.政府要求C其他(2)对设计变更及洽商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对现场工程进度及质量的影响。
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判断设计变更及洽商是否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预测报告》、《预售许可证》及《销售手册》的销售承诺相矛盾,如存在必须上报项目总经理,统筹相关部门后确定处理意见。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由本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
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
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程序:(一)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
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
(完整版)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项目公司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成本,规范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原则“以事前控制为主”。
在设计阶段,项目公司应优选设计单位,并聘请专家或设计监理参与实施设计监理,主动影响设计、有效控制设计质量。
在工程招标阶段,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作好图纸会审及优化设计等工作,重点审查图纸的规范性、建筑功能设计、建筑造型与立面设计、结构安全性、材料代换的可能性、各专业协调一致情况、施工可行性等,及时纠正设计中的缺陷和失误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原则上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办理变更、签证,特殊情况应遵照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项目公司开发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名词含义:(一)地产公司:中交地产有限公司。
(二)城乡公司:中国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三)项目公司:城乡公司为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而依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
(四)工程变更:包含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指对设计资料及实施工程进行的修改、补充、完善、优化。
(五)现场签证:指根据承包合同约定而提出的关于零星用工量、零星用机械量、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所引致返工量、合同外新增零星工程量等额外施工内容所作的签认证明。
(六)单项变更、签证:指单栋楼或施工现场不具累加性的单一事件的变更或签证。
如:1#楼门窗改变;地下障碍物的处理。
(七)累计变更、签证:指相对同一施工单位具有相同内容的变更或签证。
如:1~8#楼的地面做法变更;因墙体位置改变导致水、暖、电、气等相关专业的变更。
(八)估算金额:指含税总造价,包括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利润、管理费、规费、价差、税金等。
(九)重大设计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估算金额≥200万元的设计变更。
2.变更涉及如下内容的:(1)规划要求:建筑位置、退线距离、平面位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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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施工阶段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本管理办法北京龙湖下属项目全部适用。
三、职责1.造价采购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总经理审批。
2.造价采购部、工程部、研发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四、管理原则1.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2.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及其预、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3.一单一算原则:一个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核定单、通知单,一份预算书,一份结算书,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4.一月一清原则:每月18日前,造价采购部、施工单位应就上月1日至上月月底前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费用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造价采购部以此作为次月付款及结算依据。
5.完工确认原则:当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将回执部分签字确认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确认。
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6.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预、结算依据。
7.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预、结算至少要经过造价采购部二级以上的审核。
8.法律约束原则:5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同时,应与施工单位另行签订《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办理协议》(详见附件二),作为合同附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双方执行;50万以下的工程合同应有符合本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
9.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表格,详见附件一:标准表格。
五、审批流程1.设计变更1.1定义:设计变更是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1.2分类:A.设计补充和完善因施工图设计内容出现漏项(设计原因)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这类设计变更虽然相对于原施工图说出现费用增加,但由于发生在施工之前,不存在返工损失,所以仍然是正常的工程直接成本。
B.优化设计在施工图设计基础上提出优化设计的设计变更,相对原施工图减少费用,并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C.功能改变由研发部、营销部、造价采购部(资源条件变化)、物业公司、商运公司(市场变化)等部门在原施工图基础上提出的功能变更并要求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
这类设计变更有的发生在施工之前,不产生返工费用;有的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如上述功能改变属建造标准的提高,需先根据《北京龙湖目标成本管理办法》中相应规定审批完成后,方可按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
D.设计失误因设计单位的原因,对施工图设计漏项的疏忽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这类设计变更可能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E.管理不到位由研发部设计任务书不明确、交底不清、信息传递错误导致的在原施工图基础上提出的功能、效果变更并要求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
这类设计变更有的发生在施工之前,不产生返工费用;有的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1.3审批流程:1.4处理原则:A.工程部在设计单位下发重大变更设计变更单前,应根据事件的重要性、涉及范围通知相关部门、人员。
如涉及到需要重新报建、对客户销售承诺的改变、配置标准提高、对工期影响导致影响集团关键节点完成等重大变更需事先在OA上提交工作联系单,审批通过后方可按本管理办法办理设计变更。
B.设计变更通知单应能明确反映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变更前图纸号(如不是整张图纸替换的变更,应将变更部位用云线标示并附图作为设计变更通知单附件)、变更后图纸等内容。
C.若某专业的设计变更导致其它专业需要一同变更的,应将各专业变更同时发放,并根据编号原则分别编号(如因墙体位置改变导致水电管线移位)。
D.造价采购部在对设计变更费用进行结算时,应对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分歧的设计变更予以退回,要求责任部门表达清楚,不致引起歧义。
E.工程部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确认其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
如果无法根据设计变更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设计变更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设计变更文件中确认相应的完成范围。
F.对于工程内容减少或造价调减的设计变更项目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签发相应设计变更,防止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G.工程部应严格按设计变更的权限报批,为提高效率,公司领导、职能部门经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对下属职员作书面授权,但授权人仍为责任人。
H.设计变更须在公司内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后,由工程部统一对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发放。
2.工程洽商2.1定义:工程洽商是由工程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针对原施工图有理解不清、优化建议及不完善处提出的对原施工图的改变和修改;及甲方提出的功能性更改带来的对原施工图的改变和修改。
任何的更改和变动必须取得设计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知后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2.2分类A.设计理解和确认针对施工图上出现的表示不清,错漏,平、立、剖尺寸及做法要求不统一等情况致使工程无法进行施工而做出的工程洽商。
这类工程洽商是对施工图的复核确认,既解决无法施工的问题,又为造价计算提供准确的依据,不产生经济费用。
B.设计补充和完善针对施工图设计内容出现漏项(非设计原因)而提出的工程洽商。
这类工程洽商虽然相对于原施工图说出现费用增加,但由于发生在施工之前,不存在返工损失,所以仍然是正常的工程直接成本。
C.优化设计在施工图设计基础上提出的优化设计的工程洽商,相对原施工图减少费用,并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D.功能改变由研发部、营销部、造价采购部(资源条件变化)、物业公司、商运公司(市场变化)等部门在原施工图基础上提出的功能变更而提出的工程洽商。
这类工程洽商有的发生在施工之前,不产生返工费用;有的可能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如上述功能改变属建造标准的提高,需先根据《北京龙湖目标成本管理办法》中相应规定审批完成后,方可按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
E.管理不到位因研发部、营销部、造价采购部、物业公司、商运公司、工程项目部等专业工程师的原因,对施工图设计漏项的疏忽,对技术方案的确定不规范,对建筑材料和工序质量把关不严而提出的工程洽商。
这类工程洽商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2.3审批流程:2.4处理原则A.工程部在下发工程洽商前,应根据事件的重要性、涉及范围通知相关部门、人员。
如涉及到需要重新报建、涉及到对客户销售承诺的改变等重要事件需事先在OA上提交工作联系单,审批通过后方可按本办法办理工程洽商。
B.工程洽商记录应能明确反映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洽商前图纸号(如不是整张图纸替换的变更,应将变更部位用云线标示并附图作为设计变更通知单附件)、洽商后图纸等内容。
C.若工程洽商导致其它专业需要一同变更的,应将各专业洽商同时发放,并根据编号原则分别编号。
D.造价采购部在对工程洽商费用进行结算时,应对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分歧的工程洽商予以退回,要求责任部门表达清楚,不致引起歧义。
E.项目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工程洽商确认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
如果无法根据工程洽商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工程洽商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工程洽商文件中确认相应的完成范围。
F.对于工程内容减少或造价调减的设计变更项目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签发相应设计变更,防止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G.工程部应严格按工程洽商的权限报批,为提高效率,公司领导、职能部门经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对下属职员作书面授权,但授权人仍为责任人。
H.工程洽商须在公司内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后,由工程部统一对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发放。
I.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洽商必须加盖其有效印章,报建设单位加盖项目部公章以及设计单位的公章才能生效(各项目授权范围以外的洽商)。
3.现场签证3.1定义:指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包括签字认可的非合同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等。
现场签证的费用应小于等于3万元,大于3万元应办理零星工程委托(详见零星工程委托办理流程)。
属于因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造成现场工作增加的,如,拆除原已完成的施工内容,重新按照设计变更规定的内容重新实施的,应归属于对应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中,项目部在签署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时应将需拆除的原已完成的施工内容附图并清楚标示拆除范围。
3.2分类A.合同范围中,因施工单位原因须另行委托已包含于相关合同范围内,但因施工单位人力、物力、配合等原因,必须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施工。
B.合同范围外未包含在任何已签订合同范围中,但根据现实情况,必须委托施工。
C.管理不到位因工程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的原因,对施工图理解错误、施工漏项、施工质量等原因,引起的返工等情况。
3.3审批流程:3.4处理原则:A.工程部工程师在签证前必须认真填写现场签证单,包括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
特别是对发生的原因以及责任单位的交代应详细、明了。
B.造价采购部在对现场签证费用进行结算时,应对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分歧的现场签证予以退回,要求责任部门表达清楚,不致引起歧义。
C.签证内容完成后,工程师应避免签署类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而必须实度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
工程部工程师不应直接在签证上签认有关单价或总价。
D.工程部对签证单上直接签定的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造价采购部对费用计算办法和费用口径负责。
E.如果签证单附有计量资料,则工程部工程师应审核计量资料是否与实际施工结果相符,并在计量资料上签字确认,此时工程部工程师可以不对工程量总量进行确认,而由造价采购部按照计量资料核算工程量。
F.如签证单涉及到事后不可复核的项目时,则应由项目部工程师及造价采购部造价师共同现场核定工程量。
G.如签证分类属于“A.合同范围中,因施工单位原因须另行委托”的须注明原合同名称及施工单位名称。
H.现场签证须在公司内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后,由工程部统一对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