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一、前言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常见的管理活动。
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与设计文件不符合或不满足实际施工要求的情况,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活动。
工程洽商是指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合同各方对工程进展和技术问题进行交流和协商的活动。
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现场对于设计文件的变更进行确认和登记的活动。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施工质量的达标,有必要对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进行管理规范。
二、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1.变更管理程序(1)变更需求提出:由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负责人提出变更需求,并以书面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
(2)可行性分析:总包单位应对于变更需求进行可行性分析,并评估变更对工期、造价和质量的影响。
(3)变更评审:总包单位应召开相关人员评审变更需求,分析各项影响因素,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编制:总包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
2.变更管理原则(1)合理性原则:设计变更应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进行。
(2)效益原则:设计变更应在保证施工效益的前提下进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4)特殊性原则:设计变更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殊性进行,避免盲目变更和不必要的设计修改。
三、工程洽商管理规定1.应洽商事项范围(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方案制定。
(2)工程进度的调整和变更。
(3)工程造价的调整和变更。
(4)合同履行中的其他问题。
2.洽商方式(1)召开工程洽商会议:由总包单位组织召开,邀请各方参会,并在会议上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
(2)书面洽商:一些问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洽商和沟通,各方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
3.洽商结果确认(1)洽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各方在文件上签字确认。
(2)洽商结果反映到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中,并进行合同的修改和注册。
1.现场签证程序(1)需求提出:由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负责人提出变更需求,并书面向总包单位提出。
建筑企业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适用范围 (2)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2)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3)第五章工作程序 (3)第六章设计变更、洽商的发放 (4)第七章附则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为确保工程的各类变更得到确认和执行,对设计变更和工程的洽商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方面的变更控制。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变更、洽商。
第四条工程任何工作的删减、增加等。
第五条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任何附加工作。
第六条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第七条设计单位提出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的修正。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第八条设计变更:指对施工图本身的变更、修改、补充,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错误和遗漏;(2)使用功能的改变;(3)不可预见的地下条件的发现及处理;(4)业主对已完工程实体提出修改;(5)设计认为有必要的修改及补充。
第九条现场签证:指甲方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乙方施工的零星工程。
第十条工程洽商:指因施工的原因(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与设计不符)需要通过洽商的方式变更原设计,导致发生增减工程量,或做法变动,由承包商提出经各方确认后形成的技术变更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由国家法律或标准、规范修改影响工程施工;(2)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改变;(3)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材料代换;(4)安装设备的改变;(5)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它项改变;(6)承包商为了降低成本和方便施工提出的变更第四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研发部:负责设计合作方的管理、设计合同的履行以及对设计变更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工程部:是唯一有权向工程合作方发出得到审批后的变更指令的部门。
主要负责组织现场技术论证、得到批准后变更的执行跟踪以及变更记录的接受、发放、归档等工作。
(最新版)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制度

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制度
一、各类变更洽商,一定要写清楚变更原因及相关内容,能用附图说明的,一定要附图,无变更原因的洽商为无效洽商。
设计变更的内容,一般不采用工程洽商形式,应由设计院出设计变更通知书。
二、工程洽商一般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字后生效。
各方签字应注明签字日期,全部签字应在三日内完成,有空缺未签者为无效洽商。
三、对洽商内容涉及增减投资的,3000元以下的由专业工程师签字有效,3000元以上的须报经处办公会讨论同意。
四、全部工程变更洽商实行分专业按时间顺序统一编号管理。
五、各类工程洽商单一般应在洽商内容实施前三天内签认(基础处理除外,也应于当日签认),不得后补,凡后补者均视为无效洽商。
六、涉及增减投资的洽商,承包商应在洽商签字生效后一周内做出增减概算,报送监理审核,由建设方预算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的洽商单原件留存,作为工程结算审计资料。
不涉及增减投资的技术类洽商,收存整理后作为竣工资料。
七、涉及增减投资的各类洽商,应按完成情况进入当月的工程进度报量,价款并入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
八、工程洽商单按照专业分工由各专业工程师签认,一般不应跨专业签单。
洽商单由专业工程师收集,审核无误后交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编号后送预算员保管。
九、专业工程师应及时办理工程的减项洽商,避免重复洽商,因专业工程师未能及时办理减项洽商或重复签认洽商,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专业工程师承担责任。
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

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因工程洽商变更对工程建安成本影响较大。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安成本,保证项目预期收益。
合理控制工程洽商变更,减少因设计变更而带来的造价增加、施工工期的延误等不利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和完善洽商变更的管理,现就包括附属单项工程在内的工程洽商变更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甲方指令审批规定:1、提出部门是指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审批单的提出部门;书面内容由公司工程部或监理公司或施工单位提出。
2、设计变更:由设计院提出的设计变更:①均应由工程部和监理公司进行分析后转至采购预算部;②由采购预算部从成本角度进行分析设计变更内容后,签署意见;然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涉及到材料变更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甲方指令,由采购部签署意见。
③审批同意后由采购预算部将审批单转至工程部;④工程部依据审批意见,通知设计院出具正式设计变更,并附审批单抄送采购预算采购部。
3、工程洽商: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公司提出的现场工程洽商:在通知设计院之前应按本规定第一条第2款第②项的办理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如果提出降低成本的工程洽商,公司将适当给予奖励。
4、甲方指令:由工程部现场发出的甲方指令:在正式发出前同样按第一条第2款第②项的办理审批手续。
5、突发情况:现场如有突发情况,工程部可应变处理,但应及时通知采购预算部现场见证施工过程,并在事后按此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工程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预见性,尽量避免上述突发情况的发生。
6、结算依据:签证手续齐全的洽商变更,在结算时将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如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甲方指令无审批单,则洽商签证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7、单价合同:单项分包工程的单价合同应由工程部和采购预算部同时确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8、洽商调整范围、原则及依据:洽商变更的调整范围由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以《武汉市建设工程2003年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定额》为计价依据的:确定单项洽商变更的单个定额子目的定额直接费在元以内的不进行调整,超过元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调整,并且根据投标时让利比例进行让利。
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变更管理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调整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管理原则:合理;便捷;规范;安全。
第四条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管理目的:通过科学的管理机制,合理安排工程变更请求的优先级,及时准确地处理工程变更请求,确保设计过程的高效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第五条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管理的职责: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指导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设计变更的审批和实施,全体员工参与协助完成设计变更工作。
第二章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管理流程第六条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申请:项目相关部门或设计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请求,申请应包括变更内容、原因、影响分析等信息。
第七条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审批:项目经理对设计变更请求进行初步审核,形成设计变更审批报告,并提交项目决策者审批。
第八条工程洽商设计变更评估:项目决策者根据审批报告内容对设计变更请求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批准变更,并由相关部门确认设计变更的实施计划和影响。
第九条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实施:根据批准的设计变更请求和实施计划,相关部门开展设计变更工作,确保变更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工程洽商设计变更验收:项目经理对设计变更工作进行验收,评估设计变更的实施效果和质量,确保变更符合要求,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一条工程洽商设计变更记录:对设计变更请求、审批报告、实施计划、验收报告等进行详细记录归档,建立有效的档案管理体系。
第三章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审批权限管理:项目经理根据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划分不同级别的设计变更审批权限,明确每个人员在设计变更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变更评估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设计变更评估标准体系,确定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提高设计变更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工程变更洽商制度

工程变更洽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中的变更管理工作,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工程项目的变更洽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材料变更等。
第三条变更洽商是指在工程项目过程中,由项目相关方就提出的变更需求进行讨论、沟通,并最终形成书面协议的过程。
第四条变更洽商的目的是确保变更事项合理、合法、合理,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项目进度和成本的影响。
第五条变更洽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真实、有效的原则,尽可能减少争议,保证各方利益。
第二章变更申请第六条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有需要对已经确定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或者材料等进行修改的情况,项目相关方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等。
第七条变更申请应当经过项目经理的审查,确保变更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八条经项目经理审查通过的变更申请,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并就变更洽商的具体事宜进行安排。
第九条若变更申请未经项目经理审查通过的,相关方可以提出异议,并与项目方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形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变更洽商程序第十条变更洽商程序包括变更洽商申请、洽商讨论、洽商协议等环节。
第十一条变更洽商申请应当书面形式提交,并注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原因、影响等。
第十二条变更洽商讨论应当由项目相关方共同参与,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第十三条变更洽商讨论应当积极参与、真诚交流,尊重各方意见,最终形成变更协议。
第十四条变更协议应当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原因、影响等,由各方签字确认,作为变更执行的依据。
第四章变更执行第十五条变更执行应当按照变更协议的要求,及时、有序地进行,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变更执行过程中,若有任何争议或者问题,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并就解决办法进行沟通协商。
第十七条变更执行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并进行验收,确保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第五章变更后评估第十八条项目结束后,应当对变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为日后类似工作提供参考。
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制度

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工作,保障工程项目可控,确保工程设计、施工或运营过程中的变更合理、有序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变更洽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科学决策,如实记录和报告工程变更过程,确保决策准确、及时。
第三条工程变更洽商涉及的各方应当诚信合作,共同推进工程项目进展,共同维护工程交付质量。
第四条工程变更洽商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决策,科学合理,确保变更前后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等。
第五条工程变更洽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循工程管理规范,做到合法、合规、合理。
第二章工程变更申请第六条项目相关责任人在发现需要变更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变更原因、内容、影响范围、必要性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交给项目管理部门。
第七条工程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的依据、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确保申请内容真实有效。
第八条工程变更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由项目管理部门安排项目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九条项目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变更申请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处理意见,包括是否批准变更、变更调整情况、变更实施方案等。
第十条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变更决议书,并将变更决议书报经建设单位或业主审批。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决议书应当明确变更的原因、内容、批准依据、责任人及实施时间等事项,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第三章工程变更实施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实施应当按照变更决议书的规定,严格执行,确保变更能够及时、有效地落实。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变更设计、施工、材料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变更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实施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修改,应当及时报经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书报经建设单位或业主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实施后,需及时编制、汇总变更工程项目验收材料及验收报告,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工程变更洽商签证管理制度

工程变更洽商签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变更洽商签证管理,促进工程项目进展顺利进行,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在工程项目中进行变更洽商签证管理的工作。
三、工程项目变更洽商签证管理流程1. 变更申请:项目组成员及相关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填写变更申请表。
2. 变更分析:项目组成员根据申请内容,对变更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初步意见。
3. 变更洽商:项目组成员与相关单位进行变更洽商,协商确认变更内容、影响及补偿等事项。
4. 变更签证:变更洽商达成一致后,由相关单位出具变更签证,确认变更内容及责任。
5. 变更执行:项目组成员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工程实施,保障施工质量。
6. 变更验收:项目组成员对变更部分进行验收,确认变更达到设计要求及施工质量要求。
7. 变更审计:项目组成员对变更工程进行审计,确认变更费用及效益,并做好记录。
四、责任分工1. 项目组成员:负责申请变更、进行变更分析、参加变更洽商、执行变更、完成验收及审计等工作。
2. 相关单位:负责出具变更签证、参加变更洽商、协助项目组成员完成变更及验收等工作。
五、变更签证管理1. 变更签证应明确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影响、变更费用及变更责任等事项。
2. 变更签证应盖章、签字、日期,并由相关单位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签字确认。
3. 变更签证应及时传达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以便工程实施。
六、保密制度本制度内容为公司内部机密,未经允许不得向外泄露。
对于违反保密制度的人员,公司将视情况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负责人拥有。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工程变更洽商签证管理制度,希望各位员工能认真遵守,确保工程项目能顺利进行。
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随时提出。
感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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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
因工程洽商变更对工程建安成本影响较大。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安成本,保证项目预期收益。
合理控制工程洽商变更,减少因设计变更而带来的造价增加、施工工期的延误等不利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和完善洽商变更的管理,现就包括附属单项工程在内的工程洽商变更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甲方指令审批规定:
1、提出部门是指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审批单的提出部门;书面内容由公司工程部或监理公司或施工单位提出。
2、设计变更:
由设计院提出的设计变更:
①均应由工程部和监理公司进行分析后转至采购预算部;
②由采购预算部从成本角度进行分析设计变更内容后,签署意见;然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涉及到材料变更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甲方指令,由采购部签署意见。
③审批同意后由采购预算部将审批单转至工程部;
④工程部依据审批意见,通知设计院出具正式设计变更,并附审批单抄送采购预算采购部。
3、工程洽商:
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公司提出的现场工程洽商:
在通知设计院之前应按本规定第一条第2款第②项的办理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如果提出降低成本的工程洽商,公司将适当给予奖励。
4、甲方指令:
由工程部现场发出的甲方指令:
在正式发出前同样按第一条第2款第②项的办理审批手续。
5、突发情况:
现场如有突发情况,工程部可应变处理,但应及时通知采购预算部现场见证
施工过程,并在事后按此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工程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预见性,尽量避免上述突发情况的发生。
6、结算依据:
签证手续齐全的洽商变更,在结算时将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如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甲方指令无审批单,则洽商签证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7、单价合同:
单项分包工程的单价合同应由工程部和采购预算部同时确定,并
报分管领导审批。
8、洽商调整范围、原则及依据:
洽商变更的调整范围由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以《武汉市建设工程xx年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定额》为计价依据的:确定单项洽商变更的单个定额子目的定额直接费在元以内
的不进行调整,超过元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调整,并且根据投标时让
利比例进行让利。
以工程量清单规范为计价依据的:
确定单个子项在元以内(含元以内)不进行调整,超过元的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调整,并且约定措施项目不进行调整(措施项目指,脚手架、垂直机械运输、模板等)。
计价依据由我公司在招标时进行明确。
9、对于楼内指定分包工程及市政、附属单项工程,在其正式规定没有出台之前,暂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对楼内指定分包工程及市政、附属单项工程的规定:
为了不影响市政、室外附属各单项工程及楼内指定分包工程的正常施工,规定如下:
1、单项工程采取定向议标形式确定中标施工单位。
2、工程部应根据公司要求和进度要求应在单项工程施工前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定向议标单位,并要求议标单位申报单项工程预算,以便采购预算部与议标单位核对预算,进行合同谈判。
3、工程部尚应在上述单项工程施工前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供审核完毕的正式施工图,以便采购预算部能准确确定合同价,避免以暂估价方式确定合同价。
4、所有单项工程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甲方指令均应按本规定第一条审批办理。
第三条隐蔽工程与验收变更规定:
1、包括附属单项工程在内的所有涉及造价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在审批后的实施操作过程中(特别是隐蔽工程内容的实施)均应按照公司下发的元以上(不含元)的签证程序由采购预算部监办,并按照现场工程洽商核验单即时核验且签字齐全,作为计算签证造价的依据。
无采购预算部监办核验的洽商和签证结算时均不予认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附属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监理公司、采购预算部、施工单位共同验收。
对没有四部门会同竣工验收、签证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第四条工程变更实行签证管理的规定:
1、如确需变更设计,由提出方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变更,经公司认可,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无误后,下发承包商,承包商在接到变更图纸和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现场变更联系单后,方可按要求进变更施工。
2、对较大设计变更,在施工前,应由相关专业设计人员参与进行技术交底及会审,并形成会审纪要。
3、若因使用提出使用功能方面的变更,在不影响结构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正式给分管校领导,经同意后,出具联系单下发单位。
4、工程变更涉及到各类经济签证必须及时办理,并做好签证记录,作为审计依据。
第五条发布与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修正。
不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等不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
工程变更洽商的签证程序
设计变更洽商申请报告
年月日
现场工程洽商核验单
注:核验后即时签字齐全。
须以图形标注的,尚应在主要内容中画出图示。
另附图时,尚应在附图页中齐全。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