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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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引导大学生不断提升法治素养——《思想道德与法治(2021年版)》第六章重点难点解析

着力引导大学生不断提升法治素养——《思想道德与法治(2021年版)》第六章重点难点解析

引言:法治素养是指一个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法律精神的认同程度。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素养已经成为人们必备的素质之一。

特别是对于大学生来说,提高法治素养不仅有利于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更能够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本文将着力引导大学生不断提升法治素养,通过对《思想道德与法治(2021年版)》第六章重点难点的解析,帮助大学生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

一、第六章的主要内容《思想道德与法治(2021年版)》第六章主要讲述了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它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第六章主要包括三个部分: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二、第六章的重点难点1. 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责任原则等。

其中,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保持公正、公平、公开,不能偏袒一方。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高效、快捷、便利,不能拖延时间。

责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违法乱纪。

2. 行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行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来源、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监督的方式等。

其中,行政权力的来源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行政行为的种类包括命令、决定、通知、指示等。

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

行政监督的方式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等。

3. 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等。

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制度。

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

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常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不属于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常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国家主席职权“公布法律”)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1. 为了①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GFZ)的合法权益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④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简称XZJG)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行政许可过程:GFZ申请→XZJG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3. 行政许可是官对民行为,(不涉及XZJG对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4.行政许可的六原则:①法定原则:其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当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公开③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④信赖保护原则:XZJG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许可⑤禁止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除外,不得转让⑥法律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XZJG监督检查XZJG应当对GFZ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5. GFZ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6.行政许可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②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XZJG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1.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①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②有利于发挥GFZ的积极性、主动性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④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2.行政许可设定的分类:①一般许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赋予特定权利③认可(对人):该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④核准(对物):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的⑤登记:需确定主体资格的⑥其他3.通过以下方式能予以规范的,可不设行政许可:①GFZ能自主决定的(自主决定)②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有效调节)③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④XZJG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解决的(事后监督)4.临时性行政许可分类:①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方式,除临时性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人常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②省自直人民政府:规章,满1年需继续,应当提前本级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知识点回顾: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无需报人常备案②省、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常备案③自治区人大及人常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常批准5.总结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①全国人大及人常:法律②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必要时)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地方性法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需立即实施)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的:①不得越权:本应由国家认可的资格资质(对人)②不得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③不得限制“人”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生产经营服务④不得限制“物”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商品到本地市场7.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①不得增设行政许可②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8.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9.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活动的基本法律。

第二条行政许可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并发给许可证、证明、批准文件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采用容缺式审查。

即使申请材料不完整,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补正材料,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备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必要性、公正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督促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的义务,并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申请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的内容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的行政许可,可以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听取需要听证的申请人的意见。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明材料,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事项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决定是否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履行法定程序,作出审查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机关作出的无正当理由的不予许可或者延长审查期限的决定,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第十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证明或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9.17•【文号】公安部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令(第80号)《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已经2005年9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00五年九月十七日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公安行政许可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适用本规定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公安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公示可以采取设置公告栏、触摸屏或者查阅本等方式进行。

已经建立公共信息网站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将该条规定的公示内容以及受理机关的地址、咨询电话在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安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当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在申请表上委托栏中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便于公众知晓的位置公布受理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办公场所分散、行政许可工作量大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统一对外、集中受理公安行政许可申请的场所。

第七条同一行政许可需要公安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机构或者本机关指定的机构统一受理,并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章行政许可行为

第六章行政许可行为
该涵义,请参见姜明安教材。
3更为广义上的行政许可
可以从最高法《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新行诉法第12条第(三)款来加以理解。
该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 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 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 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就向设计院发出了《关于开采地热,必须依法办 理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要求设计院携带有关资 料到该厅办理有关地热井的采矿登记手续。设计 院对该通知未予理睬。
此后,地矿厅又向其发出了《限期办理采矿许 可证通知书》,限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 向地质矿产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否则将 依法进行处理。设计院对该通知依旧不闻不问。 地质矿产厅就于1994年7月27日作出处罚决定, 对设计院处以5000元罚款。
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 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 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 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 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
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 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 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 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 加诉讼。
法院如何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 理?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 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 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 料,应如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人大法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人大法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主编:张春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李 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李 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 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处长)撰稿人:许安标刘松山陈希文武 增 童卫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一般对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全法起统领和指导作用,总则中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在其后的法律条文中一般都有具体体现和明确规定。

本法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其中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第二条至第三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转让、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的规定。

这些内容的确定与规范,为以后各章节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对总则的学习和理解,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和以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学习研究,不能孤立地学习研究总则,否则会感到空洞、空泛;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总则抽象,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忽视对总则内容的学习研究。

总则之后各章具体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精神和指导原则来掌握,特别是在遇有不同理解时,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判断。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过程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行政许可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

第三条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规范统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四)高效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充分发挥档案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章档案归档范围和内容第四条行政许可档案归档范围:(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二)路政机构现场勘验材料、听证材料;(三)审查上报材料的审核意见;(四)行政许可决定;(五)证照发放登记材料;(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证照等。

第五条行政许可档案内容:(一)申请人基本信息;(二)行政许可事项;(三)行政许可审批过程;(四)行政许可结果;(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六条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实行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七条行政许可大厅负责以下工作:(一)收集、整理、鉴定、编目、装盒及移交档案材料;(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三)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第八条局路政总队和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一)指导和协助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的立卷归档工作;(二)接收、分类、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档案;(三)对档案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行政许可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要求;(二)档案材料应按照规定分类、编号、装盒;(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行政许可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查询应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二)查询者应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查询申请;(三)档案利用不得损害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六章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结束


被许可人所获得的权利是被许可人作为公民、 法人、组织的权利体系中固有的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权利的正当行使,国家的法律规定 了对这些权利行使的法定限制条件,只有具备法 律规定的条件,这种限制才能通过行政许可的法 律方式加以解除。

这表明,行政许可的内容具有解除行使某种权 利的限制的性质,被许可人获得行政许可后,即 取得行使某种受法律限制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保 证解除限制的法定条件持续存在的义务。
结束
第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它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 为,即免除被许可人某种不作为义务,使其可以 行使某种权利或者获得某种权利资格。
第四,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以正 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 认可和证明,必要时还应附加相应的辅助性文件。 这种明示的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在形式上的特点。
• 因此,不对行政许可权力加以控制和规范也不行。
贵州一家企业要上一个项目,不得不成 立由8个人组成的盖章办公室,专门从 事盖章业务
• 而《行政许可法》就是要在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个人 权益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重点又是通过规范 和控制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行使来达成这一目的。
已于 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 大事。
结束
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应把握几点:
•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 •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 • 3、行政许可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 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 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 不是行政许可 • 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公安机关对公 民申请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银监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程序,明确各处室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银监会的相关行政许可规章,结合云南银监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云南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云南银监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

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和局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监管处以及监察室的负责人组成。

行政许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机构设立、机构变更和机构终止许可;(二)业务许可;(三)董事(理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

办公室、监管处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各环节的相应工作。

办公室主任、监管处处长是行政许可各环节相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由云南银监局办公室统一签收。

办公室应于当日或次日收文登记后,将电子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送转相关监管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并做好签收工作。

第七条承办部门认为批转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行政许可或不属于职权范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畴的,还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八条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畴的,承办部门自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承办部门自期满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办公室应于当日将补正申请材料批转相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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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许可
第六章
行 政 许 可
行政许可的涵义 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的撤销、废止与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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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涵义
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 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两层涵义: 一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 二是行政相对人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 格或权利。
行政 机关 权力 义务
①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 利益的,应告知听证权 ② 应指 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作为 听证主持人 ③ 根据听证笔录作 出决定
重要 时限
① 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做出,否则 视为受理申请 ② 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 起20日内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延长10日;统一联合集中办理 不超过4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15日 ③ 跨级上报的,下级机关 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 ④ 准予许可的, 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 或加贴加盖 ⑤ 听证,招标,拍卖,检 验,检测,检疫等时间不计
①需延续的应 当在许可有效 期届满30日前 申请 ② 行政 机关应在许可 有效期届满之 前做出决定, 逾期视为准予 延续
①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 日起 5 日内申请听证 ② 行政机 关应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③行政 机关应于举行听证 7 日前告知 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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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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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撤销、废止与中止
行政许可的撤销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擅自颁发行政许可证,或者主管机 关公务员滥用职权给不应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颁发了许 可证。对这种情况下的行政许可应予撤销。 (2)申请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3)因获得行政许可的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依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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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2人以上审查 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
不予受理 更正申请材料 当场或5日内告知补正 受理申请
听证 -------- ( 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 听证;(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 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3)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
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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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程序 申请 人的 权利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① 可委托他人申请,特殊情况例外 ② 可通过多种灵活方式申请许可 ③ 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① 行政机关有推行电子政务的义务 ② 许可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有2名 以上工作人员 ③ 须跨级上报的许可, 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 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④ 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变更与延续 当事人要求变 更或延续许可 的,应当提出 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应当 依法准予变更 或延续 听证程序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 证主持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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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 • • • • • 许可法定的原则。 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 合理裁量的原则。 效率的原则。 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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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依据(许可法14,15,16)
文 法律 行政法规 设定 许可 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 具体 法规,规章 规定 许可 (1)不得限制外地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 和提供服务 (2)不得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1)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 (2)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3)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件 要 求 (1)有权设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2)有权设定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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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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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撤消与注销
可以 撤 撤消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撤消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 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可以撤消的,如果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被许可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而被撤消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 的利益不受保护。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或 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予以撤消。(2)法律、法规、 政府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 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消。 符合撤消的情形,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消。
(1)具体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4)集中实施机关; (5)集中事实机构; (6)联合实施机关; (7)专业技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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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程序 • 提出申请。 • 申请的要件审查与受理。 • 核实、审查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 • 批准申请或不批准申请。 • 对不予许可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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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许可
其他分类方法 按照许可的目的分为: 保障公共安全的许可;保证人民健康的许可;维护社 会良好风尚的许可;维护交通安全的许可;保护重要 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许可;调控进出口贸易的许可;加 强城市管理的许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许可;发 展国民经济的许可等。 根据行政管理的内容分为: 公安行政许可;工商行政许可;卫生行政许可;环保 行政许可;农业行政许可;资源行政许可;交通行政 许可;文化许可;城建许可等。
消 应当 撤消
不予 撤消
注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 销 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消、撤回, 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 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地方行政规章
※ 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B.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C.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D.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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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许可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 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 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 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 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 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 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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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设定 可以设定许可的法律文件 法律 设定的内容 特许、一般许可、核准、登记
行政法规
(1)尚未制定法律的;(2)对法律设定的行政 许可作出具体规定;(3)必要时,国务院的 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2)对法 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1)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的,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2)对上位法 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予以撤销。 (4)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因降低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将生产 许可证、产品名牌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等情况而被撤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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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废止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 许可期满被废止(消灭)。 许可的活动完毕被废止(消灭)。

• •
获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申请废止。
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 许可决定, 最长30日。 统一办理、 联合办理、 集中办理的 45 日,最长 60日
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出延续申请,许可机 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决 定 之 日 起 10 日颁发、送达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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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消除公益上的危险,维护社会秩序。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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