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予以公示内容

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二)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三)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禹州市交通运输局

(五)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

(六)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1)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七)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要求,计划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现承诺如该申请获得许可,将按附表填报的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在180天内购置车辆并投入运营。如违反承诺,将自愿放弃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承诺人印章(签字):

年月日

附表:拟投入车辆情况

(八)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

人签订经营协议。

(十)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8.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

(十二)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的

规定,决定准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请按下列要求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经营区域:

车辆数量及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

请于年月日去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于年月日前按上述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然后办理相关手续。在确定的时间内未按经营协议及本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将撤销本经营许可。

(印章)

年月日(十三)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法依规公示内容不收取费用。

(十四)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市交通运输局投诉电话:12328。

(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根据需要,实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三类汽车维修经营)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三类汽车维修经营) 业户全称 经营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请准备二份申报材料,一份属地交通分局,一份企业留存,外商投资企业一式三份。) 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制

申 办 指 南 一、递交本申请书时,需注意如下事项: 1、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验正本,并交二份复印件备存,外商投资企业一式三份); 2、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从业人员证书复印件(验正本,并交二份复印件备存,外商投资企业一式三份); 3、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或企业负责人签名;所有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列出目录清单;需提供原件的由交通部门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4、现场审查时,要求核实经营场地、技术人员、机具设备以及有关制度、措施等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条件; 5、如有法人代表、地址(名称)、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等变动,请及时报所属交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企业迁址和变更经营范围按新开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6、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2014)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及其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综合小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comprehensive current repair 从事汽车故障诊断和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和隐患,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维修业户(三类)。 3.2 汽车专业维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通用条件 4.1 从事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 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 4.4 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30m2。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4.5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八条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 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条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类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货运管理科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补全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货运管理科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货运管理科组织 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 法人员进行) 不申请听证 决 定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决定(1日内完成)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申请听证 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 运政服务科结案,发放许可证(10日内完成) 1.技术审查(11日内完成); 2.现场查勘(3日内完成)。 需要延长许可办理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日。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 审 查 货运管理科组织审查(14日内完成)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道路货运场(站)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货运管理科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补全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货运管理科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货运管理科组织 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 法人员进行) 不申请听证 决 定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决定(1日内完成)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申请听证 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 运政服务科结案,发放许可证(10日内完成)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 审 查 货运管理科组织审查(14日内完成)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1.技术审查(11日内完成); 2.现场查勘(3日内完成)。 需要延长许可办理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日。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文书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2014]济任交运管(货运)许决审字第()号申请许可 事项名称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申请人 姓名身份证号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时间受理时间年月日 初步审查意见 经审查提交材料,及对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及《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建议准予许可。 承办人签字: 年月日 审核人意见 同意初步审查意见,建议准予许可。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审批人意见 准予许可。 审批人签字: 年月日 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4、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5、拟购置运输车辆承诺书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 证及其复印件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8、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 9、办公场所与停车场地的租赁合同与所有权证明复印 件 10、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及法定代申请人电话

表人/负责人)名称联系方式手机 申请人地址及邮政编码Email 传真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办公面积m2从业人员数人代理人联系方式停车面积m2注册资本(金)万 申请的交通运输行 政许可事项及内容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申请材料目录1、企业核名通知书或现有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现有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5、聘用及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 8、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办公场所与停车场地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印章)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 的真实性负责。

交通行政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各级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5、《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编字〔2001〕130号)。 二、授权执法的组织 (一)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市交委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穗编字〔2005〕159号)。 (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初 审 对要件是否规范齐备进行审查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不予受理 要件不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 理 要件齐全、符合申请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 退 件 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退件通知书》。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审 批 会议审批或领导签批。(即办) 负责人:分局长 审 核 对办理要件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即办)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出 件 出具批准文件、批复或证照。(即办)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不予批准 不符合批准要求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申请人提出申请 初 审 对要件是否规范齐备进行审查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不予受理 要件不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 理 要件齐全、符合申请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1日) 退 件 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退件通知书》。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审 批 领导签批。(当日) 负责人:分局长 审 核 对办理要件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当日)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出 件 出具批准文件、批复或证照。(1日)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不予批准 不符合批准要求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初 审 对要件是否规范齐备进行审查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不予受理 要件不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 理 要件齐全、符合申请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1日) 退 件 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退件通知书》。 负责人:乔凌俊 审 批 会议审批或领导签批。(1日) 负责人:分局领导 现场踏勘 按照《受理通知书》中明确的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书面勘验笔录。(5日)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出 件 出具批准文件、批复或证照。(1日)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不予批准 不符合批准要求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审 核 对办理要件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核。(2日) 负责人:分局业务员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 业户全称 经营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宝安区交通局印制

申办指南 一、递交本申请书时,需同时出具下列文件: 1、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验正本,并交一份复印件备存) 2、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验正本,并各交一份复印件备存) 3、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验正本,各交一份备存) 4、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5、新开业的,提供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变更经营类别的,提供原经营许可证原件;增加经营范围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备存) 二、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发动机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 m2㎡,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 m2;车身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m2,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电气系统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m2,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自动变速器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 m2,,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车身清洁维护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涂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m2;轮胎动平衡及修补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四轮定位检测调整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喷油泵、喷油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曲轴修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气缸镗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散热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空调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汽车玻璃安装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场地应能满足所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 三、维修设备按照《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主要机具仪器设备一览表》的要求配备,配备的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文书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申请许可 事项名称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申请人 姓名身份证号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时间受理时间年月日 初步审查意见 经审查提交材料,及对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及《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建议准予许可。 承办人签字: 年月日 审核人意见 同意初步审查意见,建议准予许可。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审批人意见 准予许可。 审批人签字: 年月日 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4、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5、拟购置运输车辆承诺书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 证及其复印件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8、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 9、办公场所与停车场地的租赁合同与所有权证明复印 件 10、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及法定代申请人电话

表人/负责人)名称联系方式手机 申请人地址及邮政编码Email 传真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办公面积m2从业人员数人 代理人联系方式停车面积m2注册资本(金)万 申请的交通运输行 政许可事项及内容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申请材料目录1、企业核名通知书或现有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现有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5、聘用及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 8、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办公场所与停车场地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印章)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 的真实性负责。

交通行政许可文书电子版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号 湖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许可) 申请单位(个人)签章: 申请时间: 受理单位:

填表须知 一、本表许可申请栏部分由申请人逐项如实真写,不得弄 虚作假,否则,本表无效。 二、如申请事项涉及公路挖掘、占用或者由此导致公路改 造的规模较大时,在填写本表时还须附有专门的设计 方案、图纸和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审批。 三、本表仅为路政管理许可的立项工作文书。申请事项在 实施前,申请方与管理方应根据此表,并视申请事项 的需要签订协议,以表达许可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承 诺及有关的条文约定,在协议的基础上方可发放许可 证。 四、本表申请事项涉及的所有挖掘、占用、穿越、跨越公 路、公路用地的,均属临时性使用。今后,当建设、 改造该公路及其设施时,申请人必须无条件拆除、搬 迁,其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五、被批准方必须在批准的路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实施, 并接受其检查、验收。 六、涉及公路行业以外的其他部门的审批手续,由申请方 自行协调办理。 七、填写本表须用蓝色或者黑色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填 写或复写。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湖北高速公路申请表 注:1、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高度4.3米以下、宽度3米以下的、长度20米以下的超限车辆,须提前15天申报;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100000千克以下(含100000千克);高度在4.3米以上;宽度在3米以上;长度在20米以上,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超限车辆,须提前1个月申报;车货总质量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车辆,须提前3个月申报。 2、本表一式二份。

交通行政执法处罚行为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行政执法处罚行为规范? 篇一: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篇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考试试题及答案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考试试题 单位: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20分,每空1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案由”填写应当包含的三部分,即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性质和案。 3.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4.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 法证件。 6.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

交通运输行政行政处罚讲义

交通运输行政行政处罚 ——由执法文书把握处罚程序 高海平 引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按照行政执法行为性质不同,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程序、处罚程序、许可程序、强制程序几大类。在实践执法活动中,以行政处罚行为最为普遍,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程序对一线执法活动意义重大。 由行政处罚文书把握行政处罚程序,是学习掌握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个好办法。 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概述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简易程序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文书当场交付相对人。执法人员按照罚缴分离要求执行处罚决定,或者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条件下当场收缴罚款。 经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向所在执法机关备案。

二、由执法文书把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 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活动实践看,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从8个关键程序把握: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核审批、 4.告知、 5.决定、 6.送达、 7.执行、 8.结案 当然,其中也包括依要求的听证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总体上可以描述为:经举报人举报或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移交、指定)中发现违法行为,上报后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在违法事实清楚确凿,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和执法机关 负责人审批,确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权利告知程序后,执法机关下达处 罚决定书并送达。相对人依法履行处罚对应义务后,执行完毕,经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结案;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对应义务的,由执法 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经执法机关负责人 审批结案。在这个过程中,还有一个当事人要求听证后举行听证的过程。 处罚决定应当依听证记录作出。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予以公示内容 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二)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三)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禹州市交通运输局 (五)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 (六)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1)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七)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 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要求,计划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现承诺如该申请获得许可,将按附表填报的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在180天内购置车辆并投入运营。如违反承诺,将自愿放弃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承诺人印章(签字): 年月日

附表:拟投入车辆情况 (八)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解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解读【主持人】2019-04-28 09:30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巡视员王永胜,请他为大家解读交通运输部刚刚颁布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王巡您好,欢迎您! 【王永胜】2019-04-28 09:31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再次来到部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与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2019-04-28 09:32 首先,请您介绍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王永胜】2019-04-28 09:33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除承担建设管理等任务外,还担负着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事关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形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行为、乱作为、执法程序不规范、文书样式不统一等问题,部先后出台了《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第7号令)及《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了具体部署。《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规的制修订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规定。原有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较为分散、单薄,缺少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其他执法程序的规定,也未充分体现新时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新要求。特别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立足新的形势要求和基层执法实际,如何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也就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研究出台了《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执法。 【王永胜】2019-04-28 09:36 2013年,我们就着手组织《规定》的起草,先后多次听取各地基层执法部门、法制工作部门、行政相对人等的意见并集中研究讨论。形成草案后,书面征求了交通运输行业及相关部门意见,多次组织相关省市的执法和法制工作人员集中讨论和修改,特别是针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点疑难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6年3月,将征求意见稿在部网站和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和吸收采纳。2016年9月23日,交通运输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了《规定》,但是考虑到综合行政改革开展在即,决定“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按程序审核报批,择机以部令形式公布实施”。 2018年11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根据新的形势需求。我们着手对《规定》进行了逐条讨论和修改,分送部内司局征求意见,并在部网站再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有关反馈意见建议逐条分析整理,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怀新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下称交通执法部门)作出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时间及备案部门内容等。 第五条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三)处罚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案卷和材料,有权询问具体办案人员,报备部门及机构不得拒绝。

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改正。第八条报备部门及机构对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作出的相应监督检查决定。 第九条在规定期限应备案而不备案的,一经发现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的或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依据《怀新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追究当事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 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41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10.11 【实施日期】201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4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交通运输部(含直属系统)实施行政许可事项3项:“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中资)”。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交通运输部针对上述事项研究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15012”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不再进行该项业务的审批,相关事项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的“劳务派遣许可”中。交通运输部门从以下两个方面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船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1.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船员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 2.对从事代理海洋船舶船员在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时,进行严格规范,切实加强管理。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省交通厅2006年12月22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许可权的部门和机构。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规范,其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国家赔偿制度。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同时应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交通行政执法组织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一级管理机构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或领导。 第七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

道路交通许可文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地址: 邮编:联系: (个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职务: 受委托人: 地址: 邮编:联系: (个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职务: 现委托作为代理人办理 行政许可事宜。委托权限如下: 1、 2、 3、 4、。 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 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收件人(签章):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章): 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交通行政许可受理审查意见书 编号: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编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和/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请在年月日前对申请材料作如下补正,逾期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撤回该申请: 1、 2、 3、 4、。 特此告知。 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 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围,建议向提出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范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0号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2004年11月22日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由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一)交通部、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治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二)海事治理机构、航标治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三)交通部、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能够依据本规定,托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受托付行政机关和受托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六)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七)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八)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1996年10月1日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中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下列部门或者机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置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运输、航道、港口、公路、规费、通信等交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五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的下设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港务(航)监督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对涉外、涉台、涉港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的行政处罚超出本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时,应将案件及时报送有处罚权的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章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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